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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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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

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

案例1:日本对美国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效果

从1977年到1981年,美国进口日本汽车所占比例从18%提高到25%,而国内汽车产量下降了1/3,约30万名美国汽车工人失业。1980年芙国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荚元。结果,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协议,1981年到1983年美国每年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限制在168万辆,1984年到1985年提高到每年185万辆。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加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美国的汽车生产者明智地利用1981年到1985年这段时间来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成本的节约并未传递给消费者,底特律于1983年攫取了60亿美元的利润,1984年为100亿美元,1985年为80亿芙元。日本通过出口高价汽车也赚取高额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当然是美国的公众。

自1985年以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出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1986—1991)年为230万辆,以避免与美国更多的贸易摩擦。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直加大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生产汽车的力度,到1991年日本在美国的企业已生产了600万辆以上的小轿车。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磨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称作“替代投资”。到199土年,日本已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本土生产)。然而从那以后,由于笑国汽车生产者(尤其是福特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销售价格的提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993年)。在美国的示范下,加拿大和德国也与日本谈判,以限制日本汽车出口。

案例2:法国与日本的“录像机之战”

日本录像机大量流入法国,严重冲击了法国市场,因为日本的录像机质量好,价格又便宜。1981年头10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 000台。为了阻拦日本录像机进口,1982年10月,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并且所有的报关文件和录像机说明书都要用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国北部港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的,使原来的说明书要临时请人翻译,而且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 000台。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

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 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态不准进口日本录像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和清关手续。这就增加了日本录像机的运输成本,

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通过清关的量只有1 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录像机的费用,使日本企业无利可图。日本从经济利益考虑,不得不“自动”进行出口限制了。案例3:美国与墨西哥的金枪鱼纠纷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金枪鱼及其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组织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以国内作业规范为标准,以墨西哥的捕鱼方法不符合美国规定的作业规范为由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这实在是太霸道。如果认为这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立一个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美国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适,认定自己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但美国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即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进口国境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即该国进口的产品损害了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国有权利对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而本案中的金枪鱼对美国境内来说,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例外问题。至于说,金枪鱼在进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这样的问题,与进口国是否进口是没有关系的。当然,美国的一些消费者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在生产过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基于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可能有一种讨厌的心理,反对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不愿意购买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甚至美国也可以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生产方法提出批评,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的规定。

案例4:巴西与奥地利关于热带木材贸易的纠纷

1992年,奥地利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所有热带木材产品都要贴上说明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使之与有质量认可标志的木材相区别。而质量认可标志是奥地利颁发给以可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国家所生产的木材及其制品的。针对奥地利的这项法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奥地利的做法违反了GA TT 1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专家组经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非以木材本身的性质来使用环境

标签,构成了对热带国家贸易歧视,因此,奥地利的法案违反了GA TTl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报告建议奥地利限制修改自己的法案,以便符合WTO的规则。

案例5:输美虾产品引发;的贸易纠纷

美国2003年一年就进口了42.5万吨虾产品,占其虾产品消费总量的90%。2003年1~10月,美国虾进口量同比上涨20%。然而,就在2003年12月底,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笑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递交起诉书,申请对来自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等6个国家的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理由是“这些国家给虾农以补贴,并以低价将虾产品输往美国,在美国市场倾销”。同时要求对相关产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倾销税。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各方反应,被诉6国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应对,并希望联合起来一起应诉。有经验显示,只要各方一致应诉,结果很有可能是很乐观的。

其实,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前几年已经发生过,不过当时是以环境壁垒的方式进行的,1996年有过类似纠纷: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规定:“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1996年美国把新版609条款延伸适用于所有外国捕获的虾。1996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联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请。1997年4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第一,美国的政策措施将虾这一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包括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将威胁到WTO多边贸易互惠互利、降低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等目标和宗旨影响出口国的国内政策,甚至造成成员对同一产品政策的冲突。第二,新版609条款是美国为保扩海龟这一全球共享资源在国内的适用法律。各成员国有制定自己环境政策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政策。1998年4月,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新版609条款违反了GA TT 1994第11条第1款,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专家组建议,美国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便同WTO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

案例6:长虹致力于开发“绿色产品”

2000年,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绿色产品”评奖活动中,长虹“小清快”系列的空调机经过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均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奖”。

长虹空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空气”为宗旨,一改传统空调的技术设计概念,采用各种先进工艺和世界顶级技术,率先涉足绿色环保空调的研制和开发。产品一上市便以其强力除湿、除尘、除异味、超静音运转等卓越功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创下了日销售量10 000台以上的历史纪录。特别是长虹与日本东芝共同开发的“大清快”空调,其强力清新空气等功能,促进了中国空调绿色新技术的换代升级,被日本专家称为21世纪

的空气清洁机。随着世界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空调界积极展开了对臭氧层没有破坏性的绿色产品的开发。长虹企业在这方面走在国内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环保绿色空调,获得国际制冷协会授予的“卡诺大奖”。

案例7:美国、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补贴措施的纠纷

1993年至1996年,印度尼西亚为扶持本国汽车工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1993年激励计划和”96年国产车计划,以促进汽车工业的进步。1993年计划具体包括:根据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使用的进口部件减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消费税。1996年国产车计划规定:由印度尼西亚国民在外国制造,满足印度尼西亚工商部规定的当地含量要求的国产车,可以按在印度尼西亚制造的国产车对待,免征进口税和奢侈品消费税。

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即指专门针对某一些行业或企业的补贴措施),给它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列举出两项后果:(1)补贴行为替代或影响了欧共体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度尼西亚出口;(2)受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的影响,美国与欧共体的汽车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1996年10月,日本、美国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此进行审查。

案例8: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彩电对欧盟出口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小尺寸彩电。面对中国彩电的进入,欧盟彩电企业反应十分敏感,几乎在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不久,当地彩电业就提出了反倾销起诉。

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年1月初,对5家应诉的中国企业给予分别裁决。但是1991年7月欧盟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营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其中对福日公司和华强三洋公司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1%和7.5%。1992年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彩电立案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所以该案只涉及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进口反倾销税率为28.8%。1995年4月,该案最终裁决,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反倾销税。出于阻止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的考虑,欧盟委员会1996年主动发起对彩电案的复审。这个复审案一再拖延,延续时间长达40个月,大大超过了欧盟规定的在12个月内结案的期限。最终,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5%的反倾销税。

案例9:欧盟对中国出口节能灯的倾销调查

飞利浦是节能灯的发明者,但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因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本下降,款

式多样而深受消费者喜爱。而且,节能灯是绿色产品,在欧洲市场大受欢迎。面对大量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飞利浦等欧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给中国厂商设计了一个圈套。其办法是,飞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国厂商向中国大量收购节能灯,其要求是数量要大,价格要低,质量要求也极低。这样挑起了中国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互相削价,从而导致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

当大量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激烈竞争、大打价格战时,飞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厂商,从容收集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2000年4月,飞利浦与其他两家公司向欧盟提出诉讼,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这三家欧盟节能厂商的诉讼请求。此时,许多中国企业意识到被飞利浦公司“耍”了。从2000年5月开始,他们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准备,但是结果对中国是很不利的。如果最终裁定中国企业倾销成立,中国节能灯产品将被赶出欧盟市场。

分析:

飞利浦此举的作用有二:第一,用质量更低、价格也更低的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排挤其他中国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第二,由于其产品是通过中国的进出口公司作代理,欧盟有关机构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

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大打价格战,其结果是自相残杀,使飞利浦等外国公司有机可乘,教训极为深刻。

可见,反倾销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对钢铁企业的补贴引起的纠纷

案例10: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比尔德法案》

2000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比尔德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美国政府可以把对外国公司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提供给那些受损害的美国公司作为补偿。2002年1月,美国政府将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2.07亿荚元作为第一批年度补偿分发给一些大的公司,其中多数发给钢铁企业。美国对于补贴和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进行的,由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产业受到的损害,由商务部决定出口国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倾销,一旦裁决为倾销,则征收反倾销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可以对进口商征收3倍的罚款。2001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巴西、日本、智利、泰国、韩国等指控美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起诉。2001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做出裁决,美国的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规定。美国不服提出申诉。2002年7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再次裁定美国败诉。2003年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报告,专家报告中指出:美国《针对持续倾销和补贴的补偿法》(又称《比尔德法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裁定。

分析:补贴是提高国内出口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措施。,但是必须使用适当,不

能违反WTO有关规则。美国的《比尔德法案》违反了WTO关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案例11: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空中客车”

欧洲几个国家联合研制的大型民用飞机“空中客车”(Airbus)是国际综合性产品的典型。为研究开发A—320型飞机的发动机,美国联合技术公司的怀特尼分公司、英国的罗伯尔—罗伊斯公司、意大利的菲亚特公司、法国MTV公司以及三家日本公司共同组建了三七公司财团,联合为此项目集资。参加“空中客车”系列干线飞机生产的公司有:法国航空航天工业公司、德国空中客车有限公司、英国航空航天公司、西班牙的卡萨公司——西班牙飞机制造公司、荷兰的福克公司、比利时的空中客车公司和意大利的阿莱尼亚公司。由上述各国公司生产的零部件集中在图卢兹法国航天航空工业公司进行总组装。法国生产的元件占“A—320”型飞机元件份额中的40%。

案例12:中国为什么要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和开拓两个市场;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养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努力促使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以“引进来”为主的战略,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有效利用大量的国际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引进来”战略的成功,为“走出去”创造了条件。

“走出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滚滚而来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能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最大限度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案例13:阿根廷电信市场的开放模式

阿根廷电信市场开放起步于1989年。当时政府决定将国有电话公司私有化,两家外国公司将它买下,平分天下,一家经营北方市场,一家接管南方业务,各有各的地盘。10年来,两家公司共投资约180亿美元,更新设备,改造线路,使阿根廷的电信行业有了显著发展。

到2000年,阿根廷固定电话从310万部增加到近800万部,普及率达到每百人23部;电话初装费从1 750美元降低到150美元;移动电话用户从1.5万户发展到570万户,平均每百个居民有14部手机,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外地漫游不加价。现在阿根廷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250万,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着。1999年,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这一次是从长途电话入乎。除两家固定电话公司以外,移动电话公司也可以经营长途电话,用户可以任意改换提供长话服务的公司,只要打个电话就行。各家公司之间展开了价格大战。结果一年之内长途电话费下降了30%一?0%(因通话目的地不同而不同)。平均每个月

有近10%的用户改换公司,其中当然也有改过去又改回来的。每个月有80万~90万用户“移情别恋”,造成一些混乱,政府不得不对此做了限制。

2000年6月,阿根廷政府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迈出了最大也是最后一步,颁布法令,从2000年11月9日起全面开放电信市场。无论国内国外,有兴趣的企业都可以在阿根廷经营电信业务,没有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对投资额也没有要求。

阿根廷1999年全国固定电话营业额为110亿美元,移动通讯营业额是27亿美元,电信业盈利率高达14.6%,几乎是世界排名前10位的电信公司平均盈利率的3倍。这个大蛋糕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分食。法令颁布后就有26家企业提出申请,准备在阿根廷大展身手。这些公司已经允诺在未来3年投资50亿荚元,政府预计在未来18个月内就可以创造1.5万一2万个就业机会。这对长期受高失业率困扰的阿根廷来说,也是一个福音。分析:

政府对本国的服务业采取何种开放模式,会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

案例1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案例

东盟的全称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亚洲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一。它是1967年8月,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5国在泰国首都曼谷成立的。1984年文莱加入,”95年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加入。”92年在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正式提出15年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后来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签署,促使东盟决定将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10年,于是1995年东盟首脑会议宣布将在2003年提前实现这一计划。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始于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形象。东盟国家普遍希望中国在地区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领导人提出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想法得了东盟国·家的回应。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小组,重点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问题。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压。

这个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性突破,将改变亚洲政治经济的全貌。中国和东盟的谈判在2003年底进行,从2004年开始,用6年左右的时间,即在2009年最终建成。届时双方将明显降低关税并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组成自由贸易区,将涵盖17亿人口,GDP超过20 000亿荚元,贸易额达到

12 300亿美元,将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自995年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已达416.15亿美元。根据东盟秘书处的研究,中国与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5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增长和贸易量的扩大,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将促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关系的深入发展,符合中国营造和平、合作周边环境的长远利益。

案例15: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的案例

自从20世纪?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也最有争议的例子是半导体工业。半导体芯片显微集成电路是许多新产品的核心元件。直到70年代中期,制造此类芯片的技术一直主要被美国垄断。日本为进入这一产业做了周密仔细的工作,政府主持联合研究项目,并且至少在开发时对国内市场实行了保护。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日本在这种芯片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部分份额。日本生产的成功震惊了美国的竞争者。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半导体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争论最激烈的是,日本半导体工业实际上获得多少支持,这种支持有多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政策是否帮助了日本,损害了美国。

一些人认为,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成功几乎没有依靠政府的支持;另一些人则认为,更隐蔽的政府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上,日本在半导体工业投资的直接收益相当低。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一般都认为自20世纪?0年代末以来,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收益一直较低。然而,大约到了1990年,人们普遍认为,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的战略获得巨大成就。这种观点基于两个方面的预期:第一,人们预期日本对存储芯片市场的统治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半导体的这一部分市场中,相对于市场规模来说,规模经济一直在稳定上升。随着每一代新技术的产生,市场中竞争的数量都在下降。因此,观察家预计,在1990年已占领这一市场的日本企业以后仍然会保持这种地位。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制造存储器即最大量的芯片生产,对一个国家能否在生产技术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人们相信日本在存储器生产的成功会很快演化对整个半导体产业的统治。

然而,几乎令所有人都感到惊奇的是,在90年代的前5年,日本在半导体市场的份额开始下降,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就是大量生产芯片,被证明可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韩国,抢走了许多日本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对其他半导体产品的作用,被证明没有想象那么关键,美国一些企业根本不生产存储器,而是扩大在其他产品上的技术优势。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1.2003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贸易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比重进一步上升。 3.一般贸易进口快速增长,加工贸易保持平稳发展。 4.中国贸易出口地理方向仍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美日欧为主要出口市场。 5.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加大。 问题2: 1.对外贸易额: 2003年的对外贸易额快速的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28亿美元,增长39.9%。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出口产品结构有所调整,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增长较快。机电产品出口额达22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110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6%。 3.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首先我国产品的主要市场仍旧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主体,2003全年对美出口9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2%;对欧盟出口722亿美元,增长49.7%;对日本出口594亿美元,增长22.7%;其次,邻近或边境国家或地区仍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如2003年我国对东盟出口309亿美元,增长31.1%;对韩国出口201亿美元,增长29.4%;对俄罗斯出口60亿美元,增长71.4%。 4.对外贸易依存度: Z=(X+M)/GDP×100%=8512×8.27/116694=60% 第二章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保护贸易只有在未引起别国的报复行为时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但是很显然意大利的保

护贸易引起了关税大战,法国同样采取了关税保护手段,至使意大利的优势产品难以外销,引起了国内经济的动荡,不仅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使国内经济严重下滑。 问题2: 中国当时的保护主义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工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8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长期的保护,没有竞争的压力,再加上体制等其他因素,致使中国的大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严重低下,影响了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中国一直在努力使自己的法律与WTO的精神相衔接,加入WTO后,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都能符合WTO的规则。自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在2001年经过了修正,年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使得我们反倾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后又于2004年3月31日作了相应修改,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反倾销调查的实体和程序上,规范了我国反倾销的调查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1.目前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有限,一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无法适用。从长远看,应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2. 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反倾销协议来说,显得较为简单,可操作性较弱,有待根据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便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国情,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 3.反倾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当国外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并且给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对国内企业来讲,自身应具备实力,同时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问题2: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 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 [教学目的]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因素分析 [案例资料] 2008年东莞全市宏观经济数据: GDP :3710亿元,增长14%;财政总收入 600.8亿元,增长11.36% ;进出口总额1133亿美元,增长6.3%;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268元,增长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418元,增长7% 。 2009年东莞市宏观经济数据: 2009年东莞GDP 3763.2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9亿元,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1771.77亿元,下降3.7%;第三产业增加值1976.50亿元,增长15.1%。人均生产总值56590元,增长10%。2009年三大产业结构比重调整为0.4:47.1:52.5,第三产业比重比上年提升5.6个百分点。2009年全市进出口总额941.55亿美元,下降17.0%。其中进口总额389.86亿美元,下降18.4%。出口总额551.69亿美元,下降16.0%,降幅比年初收窄16.1个百分点,但自11月份起当月出口同比增幅由负转正,11月同比增长 1.6%,12月增长17.2%。 [案例分析要求] 1.根据资料,计算东莞市2008、2009两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 2.根据上述计算,分析东莞外贸依存度波动(上升、下降)的主要原因,要求结合当时国内外背景; 3.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上述波动,对东莞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1.陈宪、张鸿:《国际贸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南京大学出版社 3.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4.姚曾荫主编:《国际贸易概论》,人民出版社。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一考通第200页。(2001年10月)答案:(1)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2)题中①、③属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02年1月浙江省试卷) 答: A与B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 (1)合同成立必须是一方发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 (2)而B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因A在原发盘中规定的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装船日期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3)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 (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答案参见一考通第217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D/A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在确定其付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某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7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为160%,计算净商业条件和单因素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63.6%.单因素商业条件=(Px/Py)×Zx=70%÷110%×160%=101.8% 2002年,某国对外商业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800亿美元,出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计算该国当年GDP以及商业升水 答:GDP的进出口总数/0.8=(1000+800)÷0.8=2250(亿美元)进出口总数=进口总数+出口总数,进口总数=1800-1200=600(亿美元)商业贸易顺差额=1200-600=600(亿美元) 某国2003年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2000亿美元,此中办事出口总数为6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数为8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商业升水和对外商业依存度 答:商业升水=(600-400)+(800-1200)=- 200(亿美元),贸易差额对外商业依存度=1000+20003600=83.3% :假定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为8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数目指数为140%,计算该年的净商业条件和收益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80%÷110%×100%=72.7%收益商业条件=(Px/Py)×Qx=80%÷110%×140%=101.8%诠释:该国净商业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场合排场,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假定某国净商业条件以1995年为基期,1980年出口价格指数降落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那末这个国家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多少?说明了啥子问题? 答: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95%/110%*100%=86.36%, 由于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N<1,这说明在以1950年价格为基期的条件下,出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相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处于不利职位地方,即该项国出口商品价格上升幅度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幅度或出口价格降落幅度大于进口商品价格降落幅度,以是我们称该国商业条件恶化了. 合约划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车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累计为5000美元,投保钱数为发票钱数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役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役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益多少美元(FOB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作业 课本81-83页案例分析: 1、何谓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允许进行反倾销? 答:(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美国政府所做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的裁决,存在着哪些不公正的内容? 答:(1)在初裁结束后,2名投反对票的委员任期届满,离开了美国贸易委员会,没有保证在裁决过程中人员的固定性,使得中国在终裁中胜诉的可能性大为减少。 (2)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正常价值不是依据中国实际的生产成本,而是将中国生产的投入量—“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印度的价格作为成本推定出的正常价值。 (3)裁决缺乏实际调查的可信度,在实际数据上没有真正体现出中国的定尺中厚钢板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的损害。 3、中国政府为何要通过中美两国政府的中止协议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答:(1)中国政府意识到,此案进行到终裁已无胜诉的希望。 (2)利用美国政府急于与中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同时美国钢铁业对中国可能在终裁时获得较低的倾销率的顾虑的机会,为维护自身利益做出正确的决定。 (3)当时中国还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中止协议,有利于中国贸易保护。 4、中国的钢铁企业应该从该案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1)在应对该类反倾销案件中,要取得有利的结果需要工贸联合、上下团结、统一应诉。 (2)提高和完善产品规格和质量,确定质量取胜、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是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并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关键。 (3)加强自律的同事应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及时制定相应对策。(4)应诉的结果,仍需要出口企业认真保持,只有全面完成了中止协议争取的数量,才能真正保持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份额,为企业出口创造更高的效益。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 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6.1)、失误在于该类农产品交货时,样品与实物肯定有差异,既然已经规定水分、杂质等含量,样品已经不具参考价值,而且更加不应该电告对方“成品与样品相似的”; 2)、合同中已经规定产品具体规格、成分,且未约定凭样品交货,可以不予以赔偿; 3)、理论上是这样说,但实际业务中,不太会因为600英镑的钱,跟客户弄个闹翻天;一般也会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偿。 7.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 8.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9.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计算题复习资料汇总

案例计算题复习资料 一、案例分析题 1、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5天内回复有效,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4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A商当日收到答复,但A商发现所售商品市场行情趋涨,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加价。B商不同意。A商将货物高价卖给其它人。 请问:合同成立吗?B商怎么办? 答:合同成立,A商发出的是实盘,B商在有效期内答复,答复构成接受,合同成立。 B商可通过各种途径要求A商赔偿损失,包括法律途径。 2、我某进口公司从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此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⑴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开证行在单据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⑵根据UCP6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必须付款,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因此我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⑶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单据交易,与货物品质无关,有关品质不符,我方应该直接向进口方提出索赔。 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我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了全套合格的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但货物在途中遇到风暴,产生了部分货物损失,而风暴延误了到货期。国外买方认为,在CIF贸易术语条件下,是由卖方投的保险,所以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希望你运用所学的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的分析。 答:CIF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它是指卖方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装货上船。此外,卖方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国际贸易案例题(DOC)

案例分析题 1.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 (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所以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 (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 答: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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