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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试行)

二O—五年六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1)

3 监测阶段及主要工作 (2)

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 (2)

5 监测项目部组建 (3)

5.1 一般规定 (3)

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 (3)

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 (3)

6 监测人员进场 (3)

6.1 技术交底 (3)

6.2 监测设施建设 (3)

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 (4)

7.1 监测内容 (4)

7.2 监测要求 (4)

7.3 监测程序 (4)

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 (4)

8.1 监测内容 (4)

8.2 监测要求 (4)

8.3 监测程序 (5)

9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 (5)

9.1 监测内容 (5)

9.2 监测要求 (5)

9.3 监测程序 (6)

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6)

10.1 监测内容 (6)

10.2 监测要求 (6)

10.3 监测程序 (6)

11 监测总结与成果要求 (6)

11.1 一般规定 (6)

11.2 总结报告要求 (7)

11.3 成果要求 (7)

附录A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8)

附录B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 (10)

附录C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12)

附录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提纲 (14)

附录E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16)

附录F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25)

附录G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汇报材料提纲 (27)

附录H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资料清单 (28)

1 总则

1.0.1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水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主要规定了监测工作的任务、内容、 程序及要求等。 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如下:

a)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b) 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c) GB 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d)

GB/T 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水土保持试验规范》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2 基本规定

2.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2.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a) 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

b)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 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协调 水土保持工

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c) 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d) 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

2.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 渣)情况、水土流失情

况、水土保持措施等。

2.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相 关设计文件。 2.0.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征占、使用和其他扰动区域。

2.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

划定监测分区。 一般划分为主体工程区、 取土(石、 料)场区、弃土(石、 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区和其他附属工程区。

2.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a) 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小于 100hm 2 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分

析等方法,不小于 100hm 2 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b) 线型项目山区(丘陵区)长度小于 5km 、平原区长度小于 20km 的采用实地量测、

地面观测和资料分析等方法;山区(丘陵区)长度不小于 5km 、平原区长度不小于 20km 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2.0.8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送监测情况:

a)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b) 工期 3 年以上的项目, 应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 监测年度报告宜与

e) SL 277-2002 f) SL 342-2006 g) SL 419-2007 h) SL 190-2007 i) SL 592-2012

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

c)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7 日内报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

d) 监测工作完成后3 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 监测阶段及主要工作

3.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一般划分为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总结三个阶段。

3.0.2 监测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a) 编制监测实施方案。b) 组建监测项目部。

c) 监测人员进场。

3.0.3 监测实施阶段主要工作:

a) 全面开展监测,重点对扰动土地、取土(石、料)弃土(石、渣) 、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

监测。

b) 监测单位每次现场监测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意见。

c) 编制与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0.4 监测总结阶段主要工作:

a) 汇总、分析各阶段监测数据成果。

b) 分析评价防治效果。

c) 编制与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

4.0.1 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水土保持监测的布局、内容、

指标和方法、预期成果及形式、工作组织等。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A。

4.0.2 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a) 项目区自然情况及有关规划、区划、水土保持治理情况等。

b) 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绿化设计等。

c)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等。

4.0.3 监测实施方案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

4.0.4 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占地面积、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和数量

等。

b) 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的位置、数量和监测时段。

4.0.5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应明确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点的种类、数量与位置,满足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项目监测实施方案应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4.0.6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1 个月内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

a) 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涉及各流域机构报送,同时报送项目所涉

及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5 监测项目部组建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测单位应在现场设立监测项目部。

5.1.2 大型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设立监测项目分部。

5.1.3 监测单位应于监测合同签订后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部组成报送建设单位。

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

a) 负责监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b) 负责监测进度、质量、设备配置和项目管理。

c) 负责与施工单位日常联络,收集主体工程进度、施工报表等资料。

d) 负责日常监测数据采集,做好原始记录。

e) 负责监测资料汇总、复核、成果编制与报送。

f) 开展施工现场突发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

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

5.3.1 监测项目部人员应不少于3 名。

5.3.2 监测项目部应设总监测工程师、监测工程师、监测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为:

a) 总监测工程师为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测成果质量。

b) 监测工程师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校核,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监测年

度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

c) 监测员协助监测工程师完成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负责监测原始记录、文档、图件、成果的管

理。

6 监测人员进场

6.1 技术交底

6.1.1 建设单位应在监测人员进场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监测技术交底会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6.1.2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a) 介绍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相关规定。

b) 介绍监测实施方案,包括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路线、布局、内容和方法,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

系等。

c) 建立项目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监测单位在机构中的职责。

6.2 监测设施建设

6.2.1 根据监测实施方案和主体工程进度落实监测点位置和监测设施设备。

6.2.2 监测设施建设应满足SL 342 要求。

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

7.1 监测内容

7.1.1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的内容包括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等。土地利用类型参照GB/T 21010 土地利用类型一级类。

7.1.2 扰动类型包括点型扰动和线型扰动。

a)点型扰动是指相对集中,成点状分布的取土场、弃渣场、生产和生活区等扰动。

b)线型扰动是指跨度较大,成线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及输电线路等扰动。

7.2 监测要求

7.2.1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应采用实地量测、遥感监测、资料分析的方法。

7.2.2 实地量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点型扰动应全面量测。

b)线型扰动可采用抽样量测,山区、丘陵区抽样间距不大于3km,平原、高原、盆地抽样间距不大于5km。

7.2.3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

a)实地量测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1 次。

b)遥感监测应在施工前开展1 次,施工期每年不少于1 次。

7.2.4 监测精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a)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应不低于2.5m。

b)遥感监测流程、质量要求、成果汇总等满足SL 592 要求。

c)点型扰动面积监测精度不小于95%,线型扰动面积监测精度不小于90%。

7.3 监测程序

7.3.1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局图,实地界定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

7.3.2 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各分区的扰动情况,填写记录表。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原因。记录表见附录B-1 。

7.3.3 分析汇总扰动情况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编写监测季度和年度报告。监测季度报告见附录C,监测年度报告见附录D。

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

8.1 监测内容

8.1.1 应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有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和临时堆放场进行监测。

8.1.2 监测内容包括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及临时堆放场的数量、位置、方量、表土剥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8.2 监测要求

8.2.1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监测应采取实地量测、遥感监测、资料分析的方法。

8.2.2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监测应结合扰动土地遥感监测,核实其位置、数量及分布。

8.2.3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

a)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面积、水土保持措施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1 次;

b)正在实施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方量、表土剥离情况不少于每10 天监测记录1 次;

c)临时堆放场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 1 次。

d)堆渣大于500 万m3的弃渣场应采用监控设备等开展全程实时监测。

8.2.4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的方量监测精度不小于90%。

8.3 监测程序

8.3.1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步设计等,结合遥感监测和实地调查,建立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的名录。主要包括位置、面积、方量和使用时间。

8.3.2 现场记录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相关情况,采集影像资料。记录表见附录B-2、B-3 和B-4 。

8.3.3 监测过程中发现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存在下述水土流失危害隐患,应补充调查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a)周边有居民点、学校、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且排水、拦挡等防治措施不完善。

b)靠近水源地、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没有落实防治措施。

c)位于沟道内,上游汇水面积较大,且排水、拦挡等防治措施不完善。

8.3.4 对比水土保持方案,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的位置、规模、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变化情况。

8.3.5 分析汇总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编写季度和年度监测报

告。

9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

9.1 监测内容

9.1.1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主要包括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

a)土壤流失量是指输出项目建设区的土、石、沙数量。

b)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未实施防护措施,或者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数量。

c)水土流失危害是指项目建设引起的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损毁,水库淤积、河道阻塞、滑坡、泥石流等危害。

9.2 监测要求

9.2.1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采用地面观测、实地量测、遥感监测和资料分析的方法。

9.2.2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流失面积监测应不少于每季度1 次。

b)土壤流失量、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应不少于每月 1 次,遇暴雨、大风等应加测。

9.2.3 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和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监测精度不小于90%。

9.3 监测程序

9.3.1 工程建设前,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防治责任范围内土壤流失面积。

9.3.2 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监测分区、监测点和设施布设情况,按照监测频次,监测水土流失情况,采集影像资料,填写记录表。

9.3.3 发现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应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并开展监测,填写水土流失危害监测记录表,5 日内编制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监测记录表见附录B-5 。

9.3.4 按监测分区,整理记录表,获得水土流失情况,编写监测季度和年度报告。

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10.1 监测内容

10.1.1 应对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行全面监测。

10.1.2 监测内容包括措施类型、开(完)工日期、位置、规格、尺寸、数量、林草覆盖度(郁闭度)、防治效果、运行状况等。

10.2 监测要求

10.2.1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采用实地量测、遥感监测和资料分析的方法。

10.2.2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

a)工程措施及防治效果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 1 次。

b)植物措施生长情况不少于每季度监测记录 1 次。

c)临时措施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1 次。

10.2.3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精度不小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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