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某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6页)DOC

某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6页)DOC

ⅩⅩ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ⅩⅩ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

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

(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六条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七条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八条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置普通征信查询用户。

第九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总行管理员用户

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专员使用,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二)各支行普通用户

各支行分别设立A、B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

第十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

第十一条各支行需创建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总行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总行授信评审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贷款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信用卡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担保资格审查: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四)贷后管理查询: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特约商户查询: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六)异议查询: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个人(企业)征信

业务授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八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支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客户对信用报告中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相关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户异议申请受理条件

(一)客户提供个人(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

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村信用社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述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村信用社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第二十五条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

(一)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

(二)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三)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

(四)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担保信息有异议;

(六)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

(七)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则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

本人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确认,核查。

第二十九条经核查,客户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由总行授信评审部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通过内部邮箱发送至省联社“征信管理”邮箱,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信息科技部在核心系统、征信系统中更正处理。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

第三十二条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用信息的传递、

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的;对创建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未按人行规定将用户信息变更名单报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人行备案的;

(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互相兼任,

设置“公共用户”的,盗用他人用户号查询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

(四)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授权的;

(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

(六)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行核查、复查、处理、反馈的;

(八)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用报告错误的;

(九)违反第六章《安全管理》的规定,随意调阅个人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

(十)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十一)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

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一)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的;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三)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6、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

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9、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