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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思想——政府责任法律规制之法律思想溯源

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思想——政府责任法律规制之法律思想溯源
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思想——政府责任法律规制之法律思想溯源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中世纪文化对欧洲文化的贡献 重点哥德式建筑

中世纪文化对欧洲文化的贡献 中世纪公元500年至1500年 被看成是人类进步征途中一个漫长而毫无目标的迂回时代——穷困、迷信、黯淡的一千年,将罗马帝国黄金时代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新黄金时代分隔开来 中世纪=黑暗时代? 负面评价: 造成黑暗的中世纪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罗马帝国在分裂的过程中遭到日耳曼人的入侵,东罗马帝国长期采取防卫自保的政策,限制了文化创造的活力,使文化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从而与罗马帝国的黄金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 一个是基督教分裂之后出现长期纷争,东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以政治手段来操纵与压制不同教派,使东正教沦为御用工具,失去了基督教的宗教独立;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的新统治者与天主教达成妥协,教皇国的建立加快了其世俗化的进程,远离了基督教的宗教本位,从而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黄金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 BUT “史学家现在认识到中世纪欧洲具有巨大的创造力”,因为“经年累月的研究已经表明,中世纪社会仍在持续发生变化”,这就是“约在公元1500年左右,中世纪时代结束时,欧洲的技术与政治的和经济的结构,已在世界上所有其他文明当中占有决定性的优势” 中世纪文化对欧洲文化的贡献——建筑 如果说古希腊艺术是以存在为主体、重视视觉直觉的自然化艺术,那么中世纪的艺术则是以宗教为主体,重在表现情感和理念的理念化艺术。中世纪艺术是非个人化和非自然化的。所有的艺术只与上帝和上帝的教义有关,所有类型的艺术品如雕刻、绘画、彩绘玻璃等只能在上帝的世界——教堂里存在。 基督教中“不要崇拜偶像”的教条使得曾经是古希腊艺术主体的大型人物立体雕像蜕变为依附于教堂建筑上的神像浮雕。 原因::一是柏拉图的“超验理念”,人们崇拜精神追求,鄙视世俗欲望; 二是基督教的教义:只有上帝基督才全知全能,人类对上帝顶礼膜拜而失去自我的独立思考

西欧中世纪政治状况的特点

西欧中世纪政治状况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500年左右的欧洲历史,被中国史学家称为西欧封建社会。西方称为中世纪。在这段历史长河中西欧的政治状况,与中国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呈现截然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发展极不平衡,政治发展曲折艰难,国家长期四分分裂,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很晚才出现(英法到15世纪、德意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原因如下 一、体系严密的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土地是主要财富。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这些人成为诸侯。诸侯又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较小的封建主,小封建主再向下分封。国王和大封建主又各自分封了一批骑士,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这样的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每一个封建主无异于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诸侯的势力很大。有的竟敢向国王提出挑战。而中国封建社会则不同,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开始,中央集权和皇权至上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政教冲突 5世纪到6世纪开始,罗马天主教会成为最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国王为了使自己的统治神圣化,常请求教皇以上帝的名义为自己加冕,这样的做法加强了国王与教会的关系,更意味着教权凌驾于王权之上。在政治上,教皇是最大的统治者;经济上,教会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思想上,基督教的教义和神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这样,人们相信世界上的一切权利都是上帝授予的,于是国王和教皇不断地发生碰撞和摩擦以夺得这一权利。12~13世纪,经过长期的争斗,教皇权利终于达到顶峰:教皇有权废黜君王。到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和壮大,资产阶级的兴起,教皇和教会的势力才衰落下去。 三、城市的兴起 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民阶级形成了,并从中进一步分化出手工业者、商人和银行家等。商人和银行家作为市民阶级的上层,发展为早期的资产阶级。广大西欧城市开展了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并订制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武装,向封建王权和各级封建主发起挑战。到14~15世纪,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城市中等阶级,已经与封建制度水火不容,成为欧洲反封建王权的强大革命力量。 四、封建等级代表制的出现 在制约封建王权、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的起源,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 11.13:黄淼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10级法3班陈琦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 “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3]教会势力的传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欧洲文化中世纪四位伟大的人物

欧洲历史的中世纪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公元5-11世纪为初期,是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公元12 -15是中世纪的中期,也是它的全盛时期;公元16-17世纪是中世纪的末期,是封建社会衰落瓦解和资本主义兴起的时期。中世纪的最初几个世纪是在混战的状况中。在日耳曼人建立的王国中,以六世纪法兰克王国最强大。公元8世纪末和九世纪初,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大帝建立了强大的帝国。查理曼国王在1800年被教皇加冕,授予“罗马皇帝”之称。查理曼大帝应该说是中世纪早期最重要的人物了。 在学术和科学方面,中世纪的欧洲知识为即将道来的西方新兴世界作一些铺垫。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和他的卡罗林复兴(Carolingian Renaissance),阿尔弗莱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和他的学术中心,还有意大利神学家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的经验哲学(Scholasticism)和托马斯主义,英国哲学家、科学家培根(Roger Bacon)的实践的重要意义,无一不对文化的保存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Charlemagne and Carolingian Renaissance Backgrounds ?Born in Aachen city in 742, where became his capital later ?Grandpa. Charles Martel was mayor of palace of the Merovingian Dynasty ?His father Pepin Ⅲ was the king of L…empire carolingien(法语:法兰克帝国), who was also created the les Carolingiens (法语:加洛林王朝) ? A great organizer 、administrative person and the real politician ? A great barbarian ? The father of the European 查理大帝与“加洛林文艺复兴” 查理大帝是欧洲中世纪史上一位赫赫有名的人物。作为欧洲封建社会初建时期的政治家,他不仅促进和巩固了西欧封建制度,而且在宗教文化政策上也有过很多建树。可以这样说,正是他的宗教文化政策,给后代欧洲的文化风貌奠定了基础。 根据传记作家爱因哈德(Einhard)的描写,查理大帝大约生于742年,死于814年。他的晚年,仍然躯干伟壮,高约七尺,巨目炯炯,面赤色常常带着喜容,颇具胆略。他的私人生活虽然有不道德的地方,但恪守宗教礼节,对于传教和教会的学校,都具有深切的兴趣。“他虽然不能写作,但是懂得日耳曼语并且学着阅读拉丁文,他更十分羡慕别人的学问。总之,查理曼是一位伟大的组织者、行政者,真正的大政治家。”[1](P78-79)查理是于768年继他父亲矮子丕平之后承继大统的。在他上台以后,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宗教文化政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说西欧封建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查理大帝功不可没。 查理大帝一生最大的贡献一是武功;二是文治。先说武功。据史料记载,8世纪中叶,欧洲西北角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的宫相矮子丕平得到教皇的支持,罢黜了有名无实的国王,成为加洛林王朝的第一代君主。到了丕平之子查理统治全部法兰克王国之后,他开始对外扩张。经过旷日持久的反复征战,帝国的版图扩大到与西罗马帝国相差无几的广阔疆域。查理在位47年,曾经进行了55次对外的扩张战争,强迫被征服的民族信奉基督教。当时他所采取的手段非常残忍。公元780年,他在颁布的《萨克森敕令》中规定,信奉异教和不洗礼者处死;制造阴谋反对基督教,杀死主教或教士者处死;不向教会交纳什一税者处以罚金[2](P35-39)。不仅如此,查理大帝为了扶植基督教教会势力的发展,还将大量的土地与财物捐献给了教会,并强迫信众向教会“捐献”土地、房屋、财物等东西。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中世纪文化的特点

中世纪文化的特点 西方基督教的兴起,象征着古代的结束和中世纪的开始。漫长的中世纪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时代,时间跨度将近一千年。自公元393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西方进入了“政教合一”神权体制的思想黑暗年代。人民遭受着宗教和国家权威的双重奴役。如果说古希腊艺术是以存在为主体、重视视觉直觉的自然化艺术,那么中世纪的艺术则是以宗教为主体,重在表现情感和理念的理念化艺术。中世纪艺术是非个人化和非自然化的。所有的艺术只与上帝和上帝的教义有关,所有类型的艺术品如雕刻、绘画、彩绘玻璃等只能在上帝的世界——教堂里存在。艺术成为宗教的奴仆和宗教意识形态的宣教工具。艺术只用来图解《圣经》,以形象直观生动有力的视觉样式直接作用于教民,尤其是广大的不识字的教民,使他们接受并崇拜宗教所宣扬的道德和精神的意义。基督教中“不要崇拜偶像”的教条使得曾经是古希腊艺术主体的大型人物立体雕像蜕变为依附于教堂建筑上的神像浮雕。立体雕像艺术沦为浮雕是艺术丧失其独立性的象征。古希腊雕刻中所崇尚的人体力与美的风貌在中世纪丧失殆尽。后人至今可以通过欧洲的教堂艺术来想象和认识中世纪的世界。中世纪艺术的风格与希腊艺术迥然相异:远离现实生活,趋于装饰性、象征性和概念化的抽象表现手法。中世纪艺术风格的形成源自于两个思想源泉:一是柏拉图的“超验理念”,人们崇拜精神追求,鄙视世俗欲望;二是基督教的教义:只有上帝基督才全知全能,人类对上帝顶礼膜拜而失去自我的独立思考。中世纪的文化结构具有高度的符号学性质:每一事物都有社会价值,一切事物都有相对应的意义,即也就有对应的指号。意义即为存在的指号,并与价值观念相关。中世纪文化的内容与表达之间具有很大的肖似性。很多的概念都有着相对应的记号(如十字架为上帝的象征)。中世纪型艺术的能指(画面)结构清晰,但比喻或象征的倾向很浓,所指意义内 涵是较抽象的宗教观念。 中世纪的思想特征是蔑视物质,重视记号所表达的意义。“代表本身的事物(用于实用的目的)在文化代码结构中占据最低层;作为另一类事物(用于观念表达的目的,如权力、神圣、高贵、力量、富有、智慧等)则与前者不同。由于意义问题与价值相联系,就产生了把各种文化记号的表达与内容分等的问题。此外,记号的价值学不仅受事物的价值影响,而且受内容与表达之间关系的某些定量特征的影响。”[4] 如宗教的物品,它的内容相对应的价值就可能达到较高的层面。如十字架原本是罗马帝国执行死刑的刑场标记,由于基督教将其作为圣像装饰物,其内含的价值意义使这个标记成为教民崇拜的对象。这种崇拜行为是符号性的,因为教民崇拜的不是圣像装饰物的物质性本身,而是它所代表的宗教观念与权威。(Fig.x 意义层面等级结构图)在这种意义等级结构中,占据最高位置的是不含有物质性的记号,称为零记号(即表达抽象意义的记号,没有现世的物质可以与其相匹配)。正是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中世纪艺术作品反映的都是宗教题材,而人的现世生活却很少表现。 中世纪艺术也因此构成其特有的风格,其演变分为拜占庭艺术、罗马式艺术和哥特式艺术三 个阶段。

中世纪西欧神学政治思想

第二章中世纪西欧神学政治思想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欧洲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政治观念 2、理解中世纪欧洲政治思想的民展与特征 3、掌握阿奎那政治思想和但丁。马西略反对教会统治思想和基本内容。 二、重要名词 神学政治观日月论两剑论阿奎那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但丁马西略 三、教学方法 电脑教学 四、教学时数2课时 五、教学步骤 第一节西欧社会状况与政治思想特征 一、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 1、欧洲封建社会始于公元5世纪延续一千多年,史称“中世纪” 2、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庄园。 3、中世纪时期,西欧存在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这种封建等级制是在日耳曼人建立的采邑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4、5世纪末期,基督教得到了极大发展,体现在一方面各封建小国的统治者纷纷的反基督教,另一方面基督教的主教们也主动投靠日耳曼统治者。 5、在基督教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工具的同时,基督教会自身的势力也不断增强 6、日耳曼人占领西罗马帝国后,改变了西欧的社会政治面貌。了给西欧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表现为 第一、以私人效忠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对法律的尊崇与敬畏。 第三、对拉丁化的基督教的继承。 二、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重点)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表现出以下的基本特征: 1、政治思想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 (1)、政治思想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的突出特征。 (2)、中世纪时期的政治思想也不例外,政治思想以基督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

(3)、由于西欧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被吸收到基督教神学之中,神学统领一切,政治领域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各门学科包括政治学都没有独立的地们,因此它们在内容上都成为神学的婢女,在形式上被降为神学的不同分支。 (4)、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在政治上表现是神学政治观、 2、世俗国家观念淡薄 世俗国家观念淡薄是中世纪政治思想的又一特征。在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的统治降低了国家的作用,教会控制人们生活中最本质、最重要的部分,世俗国家仅仅负责低等级的事务。因此,世俗国家观念的淡薄无疑有利于强化教会统治,树立教权高于王权的思想意识。 3、教权的政治思想占有重要地位 (1)、中世纪西欧形成了独特的王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中世纪西欧的政教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在与国王的争斗中,最早提出并阐述教权至上主张的是教皇尼古拉一世。 (3)、教皇格里商利七世是教权与王权斗争中著名人物,教权思想在他这里显得以发展成熟(明确日月论) (4)、12世纪下半期,教士们又从<<圣经>>中发挥出来两剑论。 4、政治思想没有形成独立系统的理论形式 中世纪时期,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十二分低下。政治理论基本上显得非常贫乏,很少产生杰出的政治学著。 第二节阿奎那的神权政治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重要) 阿奎那托马斯:阿奎那是西欧封建社会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主要内容包括: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论证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教权高于俗权的合理性,国家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特征和分类的思想。阿奎那的神权政治思想对中世纪乃至近、现代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信仰和理性 1、阿奎那出生在意大利罗马城一个贵族庭,受到教会教育,毕业从事神学的研究和著述,最系统的著作是<<神学大全>> 2、阿奎那神学思想体系的创造,是教会和反教会的力量激烈斗争的结果。把基督教的信仰,作为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并以此作为其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圣经>>也是他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础。 3、他在调和理性和信仰的矛盾时,将信仰置于最高地位。 4、阿奎那把人的道德活动的根本动因归结为上帝的理性,而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所要达到的最高的善---上帝。因此人要达到最高的善必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

中世纪文化的特点

中世纪文化的特点 从公元5世纪至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是欧洲史上的“中世纪”。中世纪是欧洲封建制度形成,发展和衰落崩溃的历史。中世纪的文化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如:神学、文学、哲学和音乐等等。每种文化都具有当时最具特色的风格,因历史时期的转换受到人们不同程度的评价。对于中世纪的文化,我们究竟应该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呢? 由于中世纪有落后反动的一面也有进步革命的一面,所以导致人们对中世纪文化的评价存在偏颇的观点。17世纪的英国唯物主义者和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形成了一种流行的错误观点,即认为中世纪是人类历史的“中断”,中世纪文化是统治阶级的压迫欺诈与老百姓的愚昧无知结合的产物。黑格尔从唯心论辩证法出发,在《历史哲学》中论断:“中世纪的艺术是沉了的夜色,文艺复兴的艺术是新吐的曙光。”而恩格斯则认为:封建制度较之奴隶制,毕竟是更进步的社会结构,我们不能对中世纪文化全盘否定。所以他在严厉批判中世纪的愚昧朦胧的同时,也批判了18世纪唯物主义者的看法,肯定中世纪文化进步,革命的一面。 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中世纪文化中的四个方面:神学、哲学与艺术。 西方基督教的兴起,象征着古代的结束和中世纪的开始。漫长的中世纪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时代,时间跨度将近一千年。自公元393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西方进入了“政教合一”神权体制的思想黑暗年代。人民遭受着宗教和国家权威的双重奴役。如果说古希腊艺术是以存在为主体、重视视觉直觉的自然化艺术,那么中世纪的艺术则是以宗教为主体,重在表现情感和理念的理念化艺术。中世纪艺术是非个人化和非自然化的。所有的艺术只与上帝和上帝的教义有关,所有类型的艺术品如雕刻、绘画、彩绘玻璃等只能在上帝的世界——教堂里存在。艺术成为宗教的奴仆和宗教意识形态的宣教工具。艺术只用来图解《圣经》,以形象直观生动有力的视觉样式直接作用于教民,尤其是广大的不识字的教民,使他们接受并崇拜宗教所宣扬的道德和精神的意义。基督教中“不要崇拜偶像”的教条使得曾经是古希腊艺术主体的大型人物立体雕像蜕变为依附于教堂建筑上的神像浮雕。立体雕像艺术沦为浮雕是艺术丧失其独立性的象征。古希腊雕刻中所崇尚的人体力与美的风貌在中世纪丧失殆尽。后人至今可以通过欧洲的教堂艺术来想象和认识中世纪的世界。中世纪艺术的风格与希腊艺术迥然相异:远离现实生活,趋于装饰性、象征性和概念化的抽象表现手法。中世纪艺术风格的形成源自于两个思想源泉:一是柏拉图的“超验理念”,人们崇拜精神追求,鄙视世俗欲望;二是基督教的教义:只有上帝基督才全知全能,人类对上帝顶礼膜拜而失去自我的独立思考。中世纪的文化结构具有高度的符号学性质:每一事物都有社会价值,一切事物都有相对应的意义,即也就有对应的指号。意义即为存在的指号,并与价值观念相关。中世纪文化的内容与表达之间具有很大的肖似性。很多的概念都有着相对应的记号(如十字架为上帝的象征)。中世纪型艺术的能指(画面)结构清晰,但比喻或象征的倾向很浓,所指意义内涵是较抽象的宗教观念。 中世纪的思想特征是蔑视物质,重视记号所表达的意义。“代表本身的事物(用于实用的目的)在文化代码结构中占据最低层;作为另一类事物(用于观念表达的目的,如权力、神圣、高贵、力量、富有、智慧等)则与前者不同。由于意义问题与价值相联系,就产生了把各种文化记号的表达与内容分等的问题。此外,记号的价值学不仅受事物的价值影响,而且受内容与表达之间关系的某些定量特征的影响。”[4] 如宗教的物品,它的内容相对应的价值就可能达到较高的层面。如十字架原本是罗马帝国执行死刑的刑场标记,由于基督教将其作为圣像装饰物,其内含的价值意义使这个标记成为教民崇拜的对象。这种崇拜行为是符号性的,因为教民崇拜的不是圣像装饰物的物质性本身,而是它所代表的宗教观念与权威。(Fig.x 意义层面等级结构图)在这种意义等级结构中,占据最高位置的是不含有物质性的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二篇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封建社会生产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 .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五)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有主客二分、自然意识、宗教精神、流派纷呈等主要特点。 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理论源头,也是西方法律文化最为重要的理论渊薮。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对于西方法学理论而言是不竭的学术遗产。主要掌握希腊思想家有关正义、理性、法治的主要论述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c14992653.html, 孟子、荀子法律思想差异研究 作者:付文杰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要】孟子和荀子是继儒家创始人孔子之后最具盛名的两位代表人物。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孟子继承并发展了仁的思想,提出了治理国家需要靠仁政,而仁政的施行需要“礼”来规范。荀子则一方面在继承孔孟仁“礼”思想的基础上,又吸收借鉴了法家思想,融合儒法两家精髓,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治世观点。两位儒家人物在法律思想领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孟子荀子礼法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即使在成为正统思想之前,儒家学说也是诸子百家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有“亚圣”称号的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派主要代表人物,他将孔子的“仁”思想发展为“仁政”思想,并成为儒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出生在战国后期,他对孔子、孟子的思想都有继承和新的发展,他在儒家思想中融入了其他学派的优秀思想。本文就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做深入比较与分析,以便更好认识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影响和对现当代法治建设的可借鉴之处。 一、孟子、荀子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先秦时期的儒家人物孟子和荀子,二者的思想基础都来源于儒家创始人孔子,他们的思想中都包含了儒学中最核心的部分,并对孔子儒学思想有了一定发展。相同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礼”作为思想基础 孔子思想中的“礼”,孟子和荀子都对它有遵循和发展。孟子认为“礼”应高于法,社会生活中要发挥“礼”的作用。而荀子在“礼”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国家治理中应用“礼治”维护社会,将“礼”上升到了相当高的地位,用法来辅助“礼”去管理国家,可见孟荀二人的社会治理基础都在于“礼”。 (二)以德主刑辅作为国家治理方式 孟子和荀子两位大儒在思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时,都认为应该是“德主刑辅”,即以德为主,辅之以刑。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在国家的治理中,一方面靠德行实行仁政,另一方面用法律加以约束和惩罚,就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荀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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