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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创业板再融资案例

已有莱美药业(300006)、华谊兄弟(300027)、碧水源(300070)等10家创业板公司推出短中期融资券,另有立思辰(300010)、蓝色光标(300058)等创业板公司递交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预案 爱尔眼科(300015)、银江股份(300020)等创业板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司需要通过再融资打破资金瓶颈,拓展公司业务。根据Wind统计显示,爱尔眼科募投项目近30个,绝大多数项目已按计划全部投入募集资金。 银江股份相关负责人称,公司正准备相关材料,但是具体何时推出再融资计划则要等待时机。有券商保荐人介绍,虽然目前证监会还未出台创业板的再融资细则,可是有多家创业板公司已经在准备相关材料 定向增发卡壳 “如果监管部门批准立思辰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方案,公司或许将考虑推出再融资计划。”汉威电子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思辰提交的再融资方案尚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2010年11月8日,上市刚满一年的创业板公司立思辰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公司称,公司拟以18.57元/股的价格,向张敏、陈勇、朱卫、潘凤岩、施劲松定向增发股份,合计不超过1604.74万股,用以购买上述五人持有的友网科技合计100%股权。 立思辰不仅成为创业板首个宣布定向增发的公司,也被称为创业板换股并购的“首吃螃蟹者”。 今年3月,立思辰将该并购方案上报至中国证监会。5月25日,立思辰公告称,收到 证监会对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反馈意见。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希望立思辰对收购资产与公司业务的联系、对公司的业绩贡献等进行回复。 据了解,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并未对公司的财务数据的有效期提出异议。不过,公司意识到公司此前申报文件中的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限。公司亦表示,需根据今年半年报的情况准备新的财务资料,待相关补充审计资料齐全后,一并报送证监会。由于立思辰的中报尚未披露,目前公司仍未将相关材料送至证监会。这意味着公司的收购事宜将延期。 分析人士指出,立思辰再融资方案之所以延期或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一交易中,友网科技资产预估值约为2.95亿元,交易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2.98亿元。而以截至8月31日的净资产3569万元计算,友网科技净资产的预估值溢价高达7倍多。另外,立思辰在收购资产时有超过1亿元的超募资金。 立思辰当时表示,公司所获得的不仅仅是利润,而是在文件生命周期管理领域的战略优势地位。而且,友网科技股东所承诺的净利润以30%的增幅快速成长,承诺期达到4年,均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下面就让为你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发行股票前期准备 一、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之后发行人还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 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招股说明书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启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充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与科创板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现行规则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企业特点,做出局部调整。与科创板相比,规则框架、内容总体保持一致。 (二)紧扣板块定位,强调创业板企业特色信息披露 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概览”、“业务与技术”部分,充分披露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同时要求发行人特别提示创业板企业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三)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准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注重个性化、针对性信息披露,避免千篇一律。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行业相关、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对财务报表理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针对性披露其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具体影响。避免罗列与发行人相关性较低的法规、政策。 对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高的信息,简化披露或作为附件披露,包括:删除了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披露要求;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各类承诺,主要为格式条款,占用篇幅较大,修订后作为附件披露。 (四)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投资者保护,比照科创板规则,在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研究论文: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142898 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研究 1.证券侵权行为概述 1.1概念的比较研究 美国并无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是贯穿其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美国关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颇为完备。[1] 德国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方面过去一直奉行自律模式,但它现在吸收美国的监管模式之长而有所改变,所以其现在正从自律监管向集中监管模式靠近。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以民法的侵权制度为依托。在德国证券法律制度上主张构成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要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4个构成要件。

国内关于证券侵权行为的认识,差别很大。总体来说,证券侵权行为是证券市场主体从事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因为该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2证券侵权行为的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遍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受害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集团性。第二,证券市场所发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利益损失,且其具有不易计算的特征。第三,举证困难。第四,证券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所谓证券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是指证券侵权行为各种行为样态之间都具有联系性特征,即以信息为手段而作出各种违法行为。 1.3证券侵权行为的类型 我国对于证券侵权类型的规定很不统一。王利明教授认为证券市场侵权主要有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陈洁把证券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错误管理,而狭义的主要指虚假陈述。法律法规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继2014年5月14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2014年6月11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准则》”),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主板相比,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及配套准则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 (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 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 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

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 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 7.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 8.《募集说明书准则》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业务创新性、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影响 1.《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准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制度依据,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发展; 2.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降低了发行条件、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对董事会有限授权,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3.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诸多要求等,一定程度上,也会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造成一定障碍。 (三)在新规则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关注点 1.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综合运用举债、现金分红等措施提高资产负债率; 2.前次募集资金应基本使用完毕且与披露情况一致;

ipo定价制度变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ipo定价制度变革 篇一:ipo定价机制研究 摘要 成功的ipo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投资新项目,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而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合理的ipo定价不但能使企业顺利实现ipo目标,为企业战略目标服务,而且有利于社会资金在各ipo企业上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ipo公司价值评估定价机制 一、导言ipo(initialpublicoffer)的全称是“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ipo新股定价过程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 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发行方与

承销商通过对证券市场上的需求进行分析,对未来期间股票的走势进行预测,最终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而发行方与承销商首先要确定一个有效地价格区间,在这个区间内合理的定价,而这个定价区间是由企业的价值决定的,从理论上说,股票的价格也最终是由企业的价值决定的。所以对企业价值正确的评估是股票定价的基础。 二、ipo定价基础——企业价值评估公司的价值直接影响到ipo的定价,而公司的价值特质主要由公司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所组成,我们通过对反映公司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数 据信息的分析,实现对公司价值的分析进而分析ipo定价的合理性。 公司价值评估方法分为内在价值评估法和相对价值评 估法。内在价值法也称为基础价值法,它是以现金流贴现方法为基础。其基本原理就是认为一家公司的价值等同于该公司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的现值和,这种方法是国际上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方法。其中包括股利贴现模型,现金流贴现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等,其中现金流贴现模型和经济附加值模型(eVa)的使用范围广泛。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成为价值评估的主要方式。与之相对应的相对估值法则认为企业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在和其他企业比较的过程中企业的价值才会体现出来,只有相对价值才具有实际意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修订说明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年月发布以来,在近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我会的相关规定,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形成了修订稿(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的基本修订思路是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修改,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修订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此次修订中,通过投资者座谈会、投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披露的重点和详略。根据与投资者、投顾座谈和问卷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侧重有所不同。中小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语言通俗简单,重点突出;机构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翔实细致,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年报摘要的主要目标群体是中小投资者,年报全文的主要受众则是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不同需求,在修订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简化年报摘要的内容,提高年报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会报告部分的内容。同时,在年报全文及摘要的内容顺序排列上,也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做到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二)突出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普通投资者理解难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要求公司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披露内容,促进公司合理回报股东。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起草说明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鉴境外创业板市场经验,在我国主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基础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 一、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起草的四大原则 1、保持主板框架,突出创业板特色。主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借鉴了境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框架和格式上与主板尽量保持统一。但是,创业企业有不同于主板公司的诸多特点,创业板与主板适用不同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市场定位侧重不同,在发行人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因此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尽量突出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规模小、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以体现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宗旨。 2、不降低要求,着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增强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实现公平的一道保障,较之主板,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总体要求不降低,并且针对创业企业特点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

提高了标准,着力提升披露的水准、拓展披露的深度,从而提高披露的质量。 3、强调披露为本、强化披露责任。发行人作为创业板的发行责任主体,既要履行报告期的披露责任,也要履行对未来的承诺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为强化保荐人的专业职责和尽职调查义务,服务于创业板市场促进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定位,要求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应附发行人成长性的专业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上述意见作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机组成部分(附件)予以披露,进一步强化了创业板的披露责任。此外,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板块风险警示和重大事项提示,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做法相互结合,开创了投资者教育的新方式。 4、实行网络披露方式、强化信息持续累积。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全文,在指定报刊作提示性公告,这既降低发行人费用,也有利于信息披露的持续累积,便于投资分析,也适应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定位。 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内容的主要特色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分总则、招股说明书、附则三章,共计一百二十三条。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主要特色如下:

我的钢铁网正式登陆创业板IPO融资上市

我的钢铁网正式登陆创业板IPO融资上市 6月8日上午9:25,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联”,旗下核心子公司为钢铁行业B2B网站我的钢铁网)经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过关”,正式在深交所登陆创业板,开盘价为29.58元,总市值达到11.25亿。我的钢铁网也成为中国首家成功上市的钢铁行业B2B 网站,也是继浙江网盛(核心子公司包括中国化工网)后第二家成功上市的行业网站。 联系到出席上海钢联上市仪式的部分重要嘉宾,据估测,我的钢铁网上市之后市值应能达到30~40亿元人民币,预计大大超出总市值为“24.62亿”的浙江网盛。一位嘉宾表示,参照上市公司生意宝和焦点科技的估值水平,我的钢铁网合理询价区间为27.54~31.47元,在2011年市盈率预计约为28~32倍。 我的钢铁网创始人兼CEO朱军红对亿邦动力网表示,上市只不过是一家企业所达到的一个发展阶段而已,并不能算做一个公司的发展目标。“上海钢联上市之后还是按照原有计划进行,重点会把握公司收入、利润、人员增长的均衡点,近期也有新业务开发,稳健增长的同时也不排除意外增长的可能性。” 而据亿邦动力网了解,在我的钢铁网首次公开发行股价并在创业板上市答谢酒会上,除了与嘉宾和核心团队道谢之外,朱军红几乎没有针对“上市”发表任何看法和感言。 在行业网站发展连续几年低迷的情况下,我的钢铁网成功上市无疑是一剂强心针。亿邦动力网CEO郑敏直言,我的钢铁网上市不仅提升了行业网站创业者们得信心,最重要的是让行业回归了理性。“郭凡生先生曾在2007年说,行业网站是趴在窗户玻璃上的苍蝇,有光明没前途,事实上,2010年的情况更糟糕,很多网站甚至觉得连光明都看不到。我的钢铁网此时上市,让超速增长和浮躁的电子商务领域看到,只要稳定保持30%-40%的年增长,一样有出息。” 上海钢联成立于2000年,是以钢铁行业信息服务为基础的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公司旗下主要运营有“我的钢铁”网(含中、英文网站)、“我的不锈网”(钢铁行业细分B2B网站)和“搜搜钢”(钢铁行业专业搜索网站)三个网站,主要为钢铁企业提供价格信息和行情报告。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的钢铁网的注册会员数29.32万家,收费会员总数3.23万,2008~2010年复合增速分别达90%和36%,客户丢失率持续在3.5%以下。在2009年,“我的钢铁网”就已经成为国内首家年营业额过亿的行业网站。从2005年开始,我的钢铁网连续6年入选“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100强”,成为钢铁行业B2B网站中的绝对领军企业。 业内人士估计,钢铁行业B2B网站的数量已经超过15家,而我的钢铁网所占的市场份额高达56%,市场份额位居第二的中国联合钢铁网仅为7%。

创业板开通测试试题

1.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具有 6 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 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 A. 衍生品合约账户 B.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C. 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 账户 D. 深市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 A. 竞价交易 B.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大宗交易 D.场外交易

4、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 、13:00 至15:30 B. 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D. 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15:30 提交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 5、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 A.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B.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C. 双方最优价格申报 D.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6、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B.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C.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仅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 幅限制 D.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第 6 个交易日开始,适用20%的涨跌幅限 制 7、科创板股票自()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上市交易满 1 个月 B、上市交易满 2 个月 C、上市交易满3个月 D、上市首日 8、关于科创板股票买卖申报的表述,下列不正确的是()。 A.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 B.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 C.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 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 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① (注①: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三章概览 第四章本次发行概况 第五章风险因素 第一节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六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其它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三节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第七章股本和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第一节股本 第二节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八章业务记录

第一节所处行业有关情况 第二节主要业务 第九章技术 第十章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章财务信息 第一节财务资料 第二节财务指标 第三节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各种用途的披露要求 第十六章发行定价及股利政策 第十七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章董事及主承销商声明 第十九章附录 第二十章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和《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上市条例》,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予以说明。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涉及主要客户的重大合同等)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报告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 与审核重点分析 孔翔副主任 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9年9月 主要容(索引)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1) 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3)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 (7) 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23)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建议 (23)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 ?2009年3月,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设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l国九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筹备任务。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适当时候在沪深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创业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打造深市蓝筹股市场→1990年12月1日设立 ?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2004年5月17日设立 ?创业板市场→创业创新的“发动机”→2009年3月31日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孵化器”与“蓄水池”→2006年1月试点 创业板主要目标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所决定的。 ?创业板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立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立足于支持创业、创新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发展。 ?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成长性、自主创新 能力是选择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重要标准。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 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应届毕业季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最新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1、论我国公司法与公司资本制度 2、公司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基于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 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 5、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 6、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7、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以重庆实践为例 8、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演进探析--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9、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0、浅析我国“一元公司”的发展前景 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1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 13、德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14、论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资本制三大罪名的影响 15、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 16、浅论《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要求 17、担保链危机的法律问题思考 1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19、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 20、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21、探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异议点--兼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1条适用问题 22、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23、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24、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探析 25、新《公司法》视域下强化防控交易风险的对策思考 26、论封闭公司中股东的受信义务 27、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28、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29、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30、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31、公司优先股制度发展的反思与完善 3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33、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34、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35、关联公司交易与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 36、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 37、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公司法发展趋势探讨 38、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与公司法的完善 40、论我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探讨 42、新丝绸之路下的公司法务变革 43、试述我国公司法的特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承销商选择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上市公司、承销商和发行对象,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在启动发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一节向原股东配售股票 第九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年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 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的议案(如适用);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 (2)发行数量或区间; (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操作公司上市条件及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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