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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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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

所属层级: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资源能源发布日期:1995-8-1 1 生效日期:1995-08-1 1 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布文号:电建[1995]504号当前状态:有效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工程总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合同,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第二章核发证书的条件第六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二、有从事电力设

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三章资质证书等级

第七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10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二)专业力量

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10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信息和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型、专业、非标准电力成套设备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4.能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实力雄厚,单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各种规模和电压等级的火电、水电及输变电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甲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够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技术力量

1.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技术骨干在5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等工作,并拥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分阶段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咨询;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或专项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中、小型工程设备成套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4.有能保证设备质量的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20万kw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m及以下,单机5万k w及以下;输变电压220k v及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

三、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乙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

(二)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3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万kw及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m及以下,单机1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11okv及以下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第四章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第八条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颁发证书。

第十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实行资质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

未取得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质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仍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挂靠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按隶属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丙级兼承监理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后,报网省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三套):

(一)监理公司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件一)(略),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填写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二)(略)。一个单位同时申请火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资质时,应分别填写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二)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监理业绩材料;

(四)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尚应提交本单位相关的“资质等级证书

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监理单位仅因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尚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时,可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逐级行文申

请暂定资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料,由审批部门行文批准暂行监理业务范围,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经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核定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第九条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从事核定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条未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监理单位,无权承接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见表)。

第十二条各等级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 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 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

│标准│技术、│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自有│││经济、├───┬───┬────────┬───┬────┬──┤资金│││综合管│总人数│总监理│总监理师│固定人│具有高级│专业│万元││资质│理总人││师人数│资历条件│员比例│技术职称│配套│等级│

数││││(%) │人数│条件││

├─┬─┼───┼───┼───┼────────┼───┼────┼──┼───┤

││甲│≥50 │≥30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15 │各专│≥100│││级│

│机容量300mw或│

│业配│

│││

│以上机组工程

│套齐│

│││

│全│

│火├─┼───┼───┼───┼────────┼───┼────┼──┼───┤││乙│≥40 │≥2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10 │各专│≥50 │

│电│级│

│机容量200mw或│

│业配│

│││

│以上机组工程

│套齐│

│工││

│全│

│├─┼───┼───┼───┼────────┼───┼────┼──┼───┤│程│丙│≥20 │≥12 │≥1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4

│主要│≥10 │

││级│

│机容量50mw或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电政法[1994]607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 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 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

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维护矿井安全稳定,根据辽北分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察细则》和公司安监局《七条规定》检查要点,制定大明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地测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由企管办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安监处负责办理。 (二)安监处负责“五证一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证一照”正本必须由矿办档案室负责保管,严禁丢失和损坏。“五证一照”将要到期时,负责办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整理相关资料,提前做好证照办理工作,保证“五证一照”齐全有效。 (三)因矿主要负责人变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安监局及时安排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培训,办理证照的更名手续,保证证照必须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避免出现证照失效现象。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 (二)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开采活动,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不得开采保安煤柱,地测和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三)地测部门认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加强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巷道的顶板管理,认真执行公司顶板管理“四个十条”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继续加大顶板矿压观测力度,为加强顶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一)保证矿井具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每月根据采掘接续情况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按照配风计划认真核定矿井总需风量;每旬测定一次矿井总风量,对总风量进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3.12.22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做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 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予,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 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58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办法正式样本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 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 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决 定对公司在建项目运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 度; 二、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 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公司审核、审批后,由财务部股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1995)335号文

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 已有 478 次阅读2011-9-16 11:19|系统分类:未分类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文字号】电人教[1995]335号 【颁布时间】1995年06月06日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c37070452.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

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等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能源办[1989]36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4.14 【实施日期】1989.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1989年4月14日能源办[1989]368号) 现将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及《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下达的上交利润包干、技术改造任务包干及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一并实施。请各单位抓紧企业内部承包方案的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及有关部门反映。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电力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能源部

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期限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包括:包上交国家利润(指所得税和调节税,下同),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承包期限暂定三年,即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 1.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是: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2.包技术改造任务的形式是: 达到“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目标,包完成分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3.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的形式是: 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 (三)承包经营指标的核定 各项承包经营指标原则上以一九八七年实际数为基础核定。技术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七五”后三年技术改造规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核定。 (四)承包经营合同 1.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格式见附件)。 发包方为能源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2.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承包指标、考核指标、奖惩及违约责任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sodocs.net/doc/c37070452.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88-89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实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电计[1998]289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19 【实施日期】199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电计[1998]289号) 为了正确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适应电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行为,满足现阶段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报告和报批的要求,我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现批准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1.1.1为合理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二版)和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结合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制订《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计算该项目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1.1.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阶段可参照执行。大中型常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借鉴使用。 1.1.3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囯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分析计算抽水蓄能电站对国民经济的净效益,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析计算项目直接产生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财务可行性。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当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财务评价也可行时,项目才可行。 1.1.4国民经济评价原则上应考虑抽水蓄能电站的全部效益和费用,财务评价只计算抽水蓄能电站的效益与费用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收入与支出计算口径对应的原则。 1.1.5经济评价应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经济评价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建设期为施工总工期(含初期运行期),生产期采用20~50年,折现基准年为建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管负责完成。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主管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管安全职责: 1、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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