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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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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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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税法二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税法(Ⅱ)》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含)以前为主,加2018年度3月31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避税与反避税

概论Introduction 避税与反避税的界定 避税与相关减少税收负担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法 反避税分析:避税原因;反避税对策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界定 由于我国直接针对个人征收的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个人的避税行为引致的税收损失在避税税收损失中所占比重极小。故下面主要分析企业的避税行为。 由于逃税在各国都是声名狼藉的非法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加强,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逃税的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旦败露,对自身信誉造成的损害远大于逃税带来的利益,故逐渐趋于不愿诉诸于这类风险过大的方式,转而采用避税方式来减轻税负。因此,近年来我国企业的避税活动呈现出一种不断上升的势头,特别是外资企业跨境避税活动十分猖撅。长久以来,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许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 (一)什么是避税 在对避税的认识中,存在许多分歧。但达成共识的是: 1.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义务人; 2. 避税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3.避税行为与现存的法律不冲突。 (二)广义和狭义的避税 广义的避税一般是泛指纳税人以不违法(包括形式上不违法和实质上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活动。它实际上涵盖了狭义的避税、节税、税负转嫁等内容,其内涵更接近于税收筹划,虽然我们认为税收筹划与避税存在着差异,但是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仍然有很多人把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看待。很显然,如果采用广义的避税概念,就很难让人们理解国家的反避税工作,同时,如果将避税与税收筹划混为一谈,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狭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人违背税法宗旨或税收政策意图,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或不严密之处,曲解税法,规避纳税义务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纳税人采取的手段没有触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具有非法性,但是其行为后果与国家的课税意图或政策导向相悖。在后面的分析中,主要使用狭义的避税概念。 (三)反避税的界定 反避税是指采取积极的措施,对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概略地说,反避税的措施包括:完善税法、加强征管。 二、避税与相关减少税收负担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避税与逃税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避税与逃税都是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行为,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区别:逃税活动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是违法的,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和践踏,一旦败露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而避税活动采取的手段或方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二)避税与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二者均不与现存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采取的手段或方法都具有不违法性,行为目的也都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区别:节税行为符合税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的指引,不与税法精神相悖,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后果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避税行为则违背税法宗旨、课税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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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深圳地税加强反避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942号 【发文日期】2004-08-02 【实施时间】2004-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

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合理安排资料关联借贷从而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合理安排关联借贷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云昌杨丽日期:2011-12-06 11月25日,陕西省某日资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全部缴入国库。这标志着经过近半年数十轮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谈判后,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顺利结案。据悉,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 陕西省国税局有关专家表示,该案的顺利查结,一方面填补了我国资本弱化反避税空白,拓展了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工作领域;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在融通资金过程中需合理安排关联性借贷,避免被税务部门列入反避税调查而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负债经营背后:假借贷真避税

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全省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日本某跨国公司在陕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税疑点。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该子公司2007年~2009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93.86%,大大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常规负债率标准。更重要的是,其负债中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且每年有高额的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该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的投资回收期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产以来,账面显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这样,关联方母公司仍然不断向亏损的子公司增加投资,2007年增资100万美元,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账面显示长年亏损的企业,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额贷款?母公司的担保安排背后隐藏着什么?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 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 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明税评析: 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都只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应税财产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因此,有关深圳案例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受到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诟病。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

2016税务师考试大纲-税二

《税法(Ⅱ)》考试大纲 (2016年度)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上一自然年度为主,加当年度4月30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本大纲是《税法(Ⅰ)》的续篇,主要介绍我国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的主要内容。所得税是《税法(Ⅱ)》中最主要的部分,由于所得税自身的特点,计算应纳税额时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和损失等主要因素,因此,在计算某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有可能涉及《税法(Ⅰ)》中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学习《税法(Ⅱ)》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税法(Ⅱ)》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3个税种为重点,每年占考试内容的比重在70%左右。 导论 (一)熟悉现行所得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二)熟悉现行财产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三)了解现行行为税的构成情况及特点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六)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主要把握“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摘要: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参透、互为影响,有蔓延之势。美、日、英、德等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较为成熟,各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体制、强化税收征管。本文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问题,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经验,对我国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立法方面,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给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税收体制方面,改革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为反避税工作堵塞漏洞;税收征管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反避税工作成效。 近年来,保守估计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而带来的税收损失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西方经济国家成熟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能够对税收增加、规范税收秩序方面作出进一步贡献。面对现代愈演愈烈的国际国内避税风潮,我国反避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盲点与问题,已不能满足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急需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中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 一、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概况 (一)美国反避税措施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美国的反避税措施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国际税务合作方面。 1.加强反避税立法规定,控制避税产生。 ①美国反避税,加强立法控制避税一般规定:一是美国"偷税"行为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其中包括监禁。比较而言,"避税"则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二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三是美国要求纳税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履行申报手续。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美国税法也大量含有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包括要求提供有关劳务和投资所得的纳税申报表。四是美国税法又另行规定,有关纳税人所发生的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须经税务当局裁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本国税法中提供的减免税进行避税。 ②美国反避税立法,加强立法控制避税特殊规定:一是美国的税收征收制度主要采用自找估税制。在涉及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和外国资金在国际间的流动等领域确立申报制度,同时采取包括分析账户的存入和取款情况、检查费用支出项目和证件凭证等多种方法核实收入申报情况。二是为了制止通过国外实体转移所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 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xx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在外资企业 __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xx年5月,国家 __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 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 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 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 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

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 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 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更符合国情。虽然目前国际上签订预约定价方案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的,但是鉴于国情,我国应当突破这个限制,改被动受理为主动召见签订,即当主管税务机关发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国际避税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国际避税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摘要]我们都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投资日益增多。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但我们知道我国反避税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应该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反避税法规。 [关键词]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反避税法规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公司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漏洞,在从事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规避和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国际避税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国际避税的产生有以下原因: 1.政策法规不够科学和不够健全,涉外税收法规有漏洞 我国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理论不与实际接轨,理论过强,实践中体现不出来,而且有些法律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国情,并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涉外税收法规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条件。 2.沉重的税收负担 许多国家的税率在不断提高,给企业带来负担,为了减少负担,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想法设法进行避税,这也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原

因之一。 3.各国间存在较大的税收制度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本国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正是这差别,纳税人就有了国际避税的企图。 4.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通过这些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下的真空,从而使得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三)国际避税的方法 跨国企业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千方百计进行避税,避税方法有以下常见几个: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资本弱化 5.选择又来的公司组织形式 6.纳税人通过移居避税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公民 等等,这些都是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手段。 (四)现行我国反避税法规反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吸引越来越多的外企来我国进行投资,跨国企业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他们用不同的手段来进行避税,对此,我国采用了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从其反避税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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