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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最低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等实收资本要求。这一改革措施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随着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实缴”的误解下,很多企业家和创业者倾向于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标高些,以彰显公司规模和实力(其实不见得,因为认缴制下大家都明白,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字,不代表公司规模和实力)。

一、小心注册资本和出资的雷区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简单来讲,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认缴出资总额,也就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外部债权或者承担外部责任,则股东认缴出资的责任和义务一直存在,而非永久免除。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尚未实缴出资——等同于公司债权

简单来讲,股东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在实质上等同于股东对公司欠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认缴出资大限——何时必须实缴

(1)公司解散清算时,尚未实缴出资作为清算资产(相当于股东欠公司的);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外部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尚未实缴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拟面向外部第三方股权融资的,股东认缴出资最好实缴到位,起码实缴相当一部分比例,否则,大股东原始认缴出资还没完全到位,而投资者却以很高的溢价去出资支持公司发展,换位思考,如果你作为投资者会怎么看;

(4)公司未来有进入资本市场计划的,股改上市之前必须缴足。

二、关于注册资本的建议

1、原则与路径——保底启航,循序渐进,宁低毋高

在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时,应当本着“保底启航,循序渐进,宁低毋高”的原则,即公司初始设立时注册资本认缴一个与公司规模和业务向匹配的起步注册资本即可(宁低毋高),后续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需要逐次增加注册资本。

原因在于:除上述所述风险责任原因外,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只是一个程序性工商登记备案问题,一般在资料齐备情况下1-2周即可办理完毕;但是,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遵守通知债权人、债务清偿或担保等法定程序要求,减资周期至少在两个月以上,具体程序包括:

(1)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初始注册资本金额——量力而行

股东出资和注册资本如何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股东出资能力和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两方面因素,通俗来讲就是公司需要多少钱和股东有多少钱的问题。

关于股东出资能力。股东应当根据各自未来3-5年的出资能力确定认缴出资额和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可以选择认缴出资的方式,但是必须做好实缴出资的计划和心理准备。

在不考虑特殊行业(业务)准入和招投标等门槛限制因素的情况下,一般有限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建议结合公司业务类型酌情确定,建议区间值如下:

3、增资节点选择——风险收益原则

公司持续运营发展必然面临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和选择问题,这种风险收益关系因企业发展阶段(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而异。因此,注册资本的调整也是因公司各发展阶段风险收益变化而动。

4、实际投入资金——自觉自主“验资”

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已经取消验资和出具验资报告要求,很多公司大股东出于方便习惯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资金,很多资金都是由其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用作公司成本支出。于是,便出现了股东“已花钱未出资”(即实际投资大量资金,但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却为0)的尴尬境地。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股东在公司(项目)前期投入资金使用方面,采取股东本人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批“出资”至公司账户,再由公司账户进行对外支付。如此,虽未出具验资报告但仍可达到出资留痕的“验资”效果,以免出现“钱出无名”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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