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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新整理)(下)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

新整理)(下)

本裁判规则汇总整理总结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接上篇)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亦可直接下载电子版。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键词: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结算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明确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题。《解释》对于

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

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

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20.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宜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体系解释原则,两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

的依据。关键词:结算;期限;逾期规则详解: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如果据此认定发包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种结果与当

事人订约时的目的不符。因此,有必要将两项约定结合起来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探究当事人约定上述两项的真意。具体到本案,发包方承诺按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由于工程款结算中,承包方存在虚报、多报工程量的情形,影响了结算进程,故工程款结算无结果不能归咎于发包方恶意拖延时间。工程款结算金额无法在约定期限内确定,这使得发包方关于给付期限和逾期违约金的承诺就失去基础,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金责任问题。由上可见,当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时,如果单就个别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有可能使得裁判脱离当事人本意而无法实现公平公正。此时,可以考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式探究当事人订约时的真意,以协调合同条款之间的冲突,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案件索引:(2005)鲁民一初字第7-1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48-169页。2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已经就涉案工程签署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就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依据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关键词:挂靠;实际施工人;结算协议规则详解:实

际施工人如果和发包人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依据结算文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则可以将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从实际施工人的制度设计来看,承认实际施工人同发包人之间结算的效力,对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实际施工人已经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从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应认定当事人结算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予以保护;最后,承认结算协议的效力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在案件审理工程中,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工程价款的数额的,应避免简单地通过鉴定的方式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从而尽可能地解决鉴定乱、鉴定滥的问题。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70-180页。

22.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

双方当事人更公平。关键词:鉴定结论;定额价;市场价规则详解: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23.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

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关键词:停工损失;停工时间;合理期间规则详解:对于因发包人过错引发的工程停工索赔纠纷,在认定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时间)的问题上,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人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基于此,虽然对于计算停工损失及停工时间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并参考类似情况下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加以认定。对于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形,建设部于1999年12月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

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根据前述处理工程停工索赔纠纷的基本原则,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停工,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案件索引:(2001)洛经初字第67号,(2003)豫法民一终字第140号,(2006)豫法民再字第106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168-186页。24.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关键词:审计结论;审计工程决算价;合同效力规则详解:对于国有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究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还是以审定结论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投资

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更不能改变民事合同约定的内容。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

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

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的规定,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56-164页。25.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可以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范围——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综合分析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错、履行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的程度、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纳入过错赔偿范围。关键词:合同无效;违约损失;赔偿范围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规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并不限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无效并不完全排除合同相关内容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特别是在合同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程序性规定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同时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考量,也应当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包人与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损失纳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即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错、履行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程度、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

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第146-151页。26.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关键词:竣工验收;适格主体;证明力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照上述规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即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合格,要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就是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以确定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合质量约定。按照建筑行业解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查验接收的行

为。在承包人交付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案件索引:(2010)民提字第210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34页-148页。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关键词:合同解除;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规则详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该规定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从中优先受偿。既然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索引: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

诉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第150-168页。

28.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

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关键词:合同变更;实质性条款;备案规则详解: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的变更与规避中标合同的界限,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但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

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在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外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黑白合同”。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并将这一标准进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原则是明确的,即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案件索引:(2012)津高民一初字第1号、(2013)民一终字第67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57页-171页。29.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

条款,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起诉发包人。关键词:仲裁条款;管辖;转包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即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起诉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二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例外救济,即实际施工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责任。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取决于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还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那么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违背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也违反了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相关资质而无效,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案件索引:(2014)陇民初字第01号、(2014)甘民一终字第113号、(2014)民申字第1591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90页-199页。30.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

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键词:招投标法;合同无效;违约责任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

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述规定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明确了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

效合同,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来看,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自然失去效力,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作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但并未脱离一般合同的范畴,因此合同无效后,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相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索引:(2012)晋民初字第9号、(2014)民一终字第72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231页-243页。

3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键词:优先受偿权;实际支出;违约损失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

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款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

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基于此,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56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64页-182页。32.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

手续,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关键词:交付;投入使用;利息规则详解:从法理上而言,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建设工程多数为按形象进度付款,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讲,合同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但是,在当事人对于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

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支付的,应当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涉案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原因则在于,交付后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因此应从此时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对于交付如何理解,应当是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的,即将涉案工程的控制权转交给发包人。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支付行为,亦缺乏明确的交接手续的情形,应当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拟制为交付之日。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54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8-185页。33.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变更的约定,属于合同正常变更,不属于“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的变更约定,其实质为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其效力应予

以认可,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关键词:合同变更;结算方式;黑合同规则详解:合同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影响中标合同的

履行时,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如果变更的原因为一方违约责任之承担,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和推进中标合同,也不宜简单认定为“黑白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到本案,《补充协议书》中对结算方式的变更,是为了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一方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其签订不是为了取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反而是为了保障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且《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也依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合同依据继续履行。因此从性质上判断,《补充协议书》关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停工损失赔偿的约定,不属于“黑合同”,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案件索引:(2013)冀民一初字第9号,(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9页-186页。34.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在分包工程承包人同时签订合法分包合同与违法发包

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究竟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应当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函》等证据材料的记载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关键词:分包合同;证明力;工程款规则详解:双方当事人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施工资料。这些施工资料既记载了施工的详细过程,又反映了施工方向谁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证据。本案中,总承包人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函》《报审依据》《工作联系单》及《催款信函》等证据材料,记载了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具体施工事宜的衔接配合

情况,足以与分包合同形成证据链证明分包人是在向总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包人所提交的证明分包人向其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证据为分包人的事后自认以及向分包人付款

的事实。与此同时,分包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比较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证明力大小可知,分包人实际履行的系其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仅以其所谓已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分包人自认其履行的是与发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为由,来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70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200页-214页。35.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真题答案

2017 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真题答案 1.关于建设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的标是各类建筑产品 B.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应是法人 C.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需经较长的准备期 D.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不要式合同 参考答案: D 2.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 )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 C.与合同履行相适应民事行为 D.一般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 C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 )。 A.建筑物 B.设计工作 C.技术秘密 D.工艺技术设备 参考答案: C 4.关于委托订立合同的代理人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进行合同谈判 B.代理人对授权范围内谈判的重要事项,必须请委托人决定 C.委托人追认了代理人超越委托时限的谈判事项,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D.委托人拒绝了代理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谈判事项,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参考答案: B 5、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 ( )。 A.招标代理机构 B.建设单位 C.政府监管机构 D.项目评标委员会 参考答案: B 6.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 算价的 ( )。 A.2% B.3% C.5% D.10% 参考答案: A 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时间限定在 ( )。 A. 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15 日内 B.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 5 日内 c.招投标结束后的30 日内 D.招投标结束后的15 日内 参考答案: B 8.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若要求中标人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其额度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 )。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字[2009]003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建定[2008]259号)精神,现将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2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常用册)工程,均使用“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费用索赔、现场经济签证的计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标清单、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

三、执行“综合单价”计价的不再区分工程类别。 四、采用本“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包括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其中综合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㈡措施项目清单费:主要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费、脚手架费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中。浇筑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与浇筑混凝土子目的清单编码对应,脚手架费的清单编码按下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其通用项目已列入综合单价。具体措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及措施

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及措施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 政府有关部门 JT 1 V 承 建 单 位 二 监 理 单 位 (二)项目的管理机构,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视项目工程情况,可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1管理组织的机构框图 二.职责范围 (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质量的事前控制 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依据 监 督 管 理 合同 监督管理 _____ ______ 合同 * 项目业主------- 监 督 管 理 rr r 二 理

2)施工场地的质量检查验收。 3)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 A .协助监理单位完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B .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C.主动与监理公司、质监站联系,争取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D .审核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方案。 E.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成品保护措施。 F.协助监理单位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 2.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的控制。 2)工序交接检查 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进行下道工序。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包括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5)配合监理单位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现场工程师有权督促监理单位指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年版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511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 [2015]011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简称若干 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简称京价协)于2011 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 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特 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 2011 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 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 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 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本次测算的 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例如: 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 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 200 万元× 3.2 ‰ =0.64 万元 (500-200) ×2.7 ‰=0.81 万元 (2000-500) ×2.4 ‰ =3.6 万元 (6000-2000) × 2.1 ‰=8.4 万元 合计费用 =0.64+0.81+3.6+8.4=13.45万元 (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 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 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四)通过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跟踪测算,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见附件三)做了相应调整,费用指数反映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变动及变动幅度。 三、注意事项 (一)被委托方应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 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支付方式,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

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2017年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

1.关于建设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工程合同的标是各类建筑产品 B.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应是法人 C.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需经较长的准备期 D.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不要式合同 参考答案:D 2.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 C.与合同履行相适应民事行为 D.一般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C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 A.建筑物 B.设计工作 C.技术秘密 D.工艺技术设备 参考答案:C 4.关于委托订立合同的代理人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进行合同谈判 B.代理人对授权范围内谈判的重要事项,必须请委托人决定 C.委托人追认了代理人超越委托时限的谈判事项,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D.委托人拒绝了代理人超越委托范围的谈判事项,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参考答案:B 5、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 A.招标代理机构 B.建设单位 C.政府监管机构 D.项目评标委员会 参考答案:B 6.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A.2% B.3% C.5% D.10% 参考答案:A 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限定在()。 A.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 B.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 c.招投标结束后的30日内 D.招投标结束后的15日内 参考答案:B 8.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其额度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精选文档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 前言 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重要载体,也是确保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发挥要靠契约和法律。施工合同作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对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

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1.3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 FIDIC 条款的认识不深和和理解不透,将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避免不遵循市场规则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2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1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执行力度不够。一方面合同双 方当事人不习惯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 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致使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工程款不能按 时拨付。由此,对于承包商来讲,即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提出;另一方面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2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和各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因 合同界定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土建和水电、设备安装之间的交叉施工,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3不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订立时缺乏预见性,缺少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为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导致缺陷和漏洞较多,双方就会因为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以及对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2.4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匮乏。合同管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同时也是涉及全局、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建筑行业对合同管理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与措施.doc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与措施1 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及措施 一.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 监 监督管理监 督督管管 理理 监理 (二)项目的管理机构,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视项目工程情况,可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 1.管理组织的机构框图 二.职责范围 (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质量的事前控制 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依据。 2)施工场地的质量检查验收。

3)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 A.协助监理单位完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B.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C.主动与监理公司、质监站联系,争取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D.审核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方案。 E.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成品保护措施。 F.协助监理单位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 2.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的控制。 2)工序交接检查 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进行下道工序。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包括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5)配合监理单位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现场工程师有权督促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A.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B.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C.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D.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E.擅自将工程转包。 F.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G.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冒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6)质量、技术签证 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工程部经理(总

(完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原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突出合同起草、审核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合同管理工作思路,根据国内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集团已完和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经验,特总结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承包范围 明确工程地点、具体的工程内容或施工所形成的成果,表述应简洁清晰,且不得遗漏,注意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二、合同工期 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注意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工期日历天数要计算准确。若“开工日期”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还难以确定,可以注明“暂定”,并约定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 明确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采用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名称要详细、准确。 四、合同价款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承包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此基础上填写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并详细说明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尽量考虑全面(包括责任、风险等)。(详见合同条件中相应条款说明)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顺序。同时还应注明:文件内容发生冲突时,顺序在前的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文件,在同一顺位的合同文件中,时间在后的优先于时间在前的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定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虽然对有关概念给出了定义,但是不可能涵盖施工合同所有方面,有必要在专用条款中对比较重要的和可能产生歧义的概念进行补充,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的界定等。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发出开工通知; (2)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场实施监理工作; (3)提供施工用地:注意对所需提供施工用地的场地条件进行具体的描述; (4)提供的工作:包括提供图纸、勘测资料、测量基准点、水、电等,办理 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等工作,对各项工作的时间与要 求进行具体的描述,力求准确详细,避免承包人借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要 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5)办理发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保险; (6)审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7)组织竣工验收; (8)支付合同价款;等等。 特别注意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道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发包人已经提供了地下管网资料,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及时进场施工; (2)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4)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 (5)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类保险; (6)安全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项目管理是在项目进行全过程中所进行的包括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过程管理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行项目管理,我们首先要明确项目管理的目标和应取得的项目成果,分析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对项目任务、人员、时间进度等因素分析),预 机构, 1 围内, 2 看守所、监狱智能安防系统项目的建设将根据系统要求分布安排工作,包括弱电设备安装调试、环境配置等。我们将按照不同的阶段制定对应的明确的工作清单。 项目进度安排和控制 按照项目对进度的总体要求,确定项目工作清单中各任务的日程安排,

并留有适当余地以处理不可预知的情况,进度控制以日程安排为依据,通过例行会议等手段进行项目进程状态汇总、审计和督导。 合理安排日程并加以监督控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项目变更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首先应确定所有已知的项目风险,分析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影 技术文档是整个工程实施的重要知识成果,所有的技术文档必须归纳整理,加以妥善保管。 每一个子项目实施步骤都需建立联机项目文档数据库,对项目工程采取实时的跟踪、控制和管理。并保证在项目结束后,向用户移交全部的项目实施档案,保证用户项目档案的完整。

主要的技术文档包括系统总体设计文档、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设备配置清单、线路及系统测试结果等做到保管完好,及时归档。 3、项目实施组织结构 项目实施的组织是专指项目实施单位在具体项目中对质量、进度计划、实施服务和资源调配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以保证系统工程的正常开展,达到系统的总体目标。 大

5、项目成员职责 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确立项目成员,组建项目小组,制定实施计划。 协调项目各组成成员之间、项目成员与用户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负责定期召集项目管理机构或全体成员的会议,总结已开展的项目实施 , 。 实施过程文档和竣工文档的制作 由工程实施人员负责,在每个点工程实施过程中,编写工程的实施和集成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配置情况、主机的配置情况、系统软件的安装情况、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情况,其他子系统的安装及调试情况。 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包括提供项目实施过程

天津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考试试卷

天津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既属于监理工程师权利,又属于监理工程义务的是。 A:接受继续教育 B: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D: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工程保险金 2、设计概算是在阶段编制的确定工程项目投资费用的文件。 A:方案设计 B:初步设计 C:技术设计 D:施工图设计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3、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授权,这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__的原则。 A.权责一致 B.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C.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D.公正、独立、自主 4、设计方案竞赛的主要目的是。 A:选定设计单位

B:获得理想的设计方案 C:降低设计费用 D:保证工程设计质量 E:自我评定 5、【例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A:动产和智力成果 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 D:人身利益和权利 E:专业监理 6、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进度的工作内容包括。 A:编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 B: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C:协助承包单位确定工程延期时间 D: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E:自我评定 7、《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 A:分公司 B:项目经理部 C:项目法人 D:项目监理部 E:工程保险金

8、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招标工程以为基准时间。 A:投标截止日前14天 B:投标截止日前28天 C:开标截止日前14天 D:开标截止日前28天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9、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时,正确的解释顺序应为。 A: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标准 B: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图纸 C:投标书、合同通用条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D: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单、投标书 E:专业监理 10、某工程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后,需要重新进行招标的是。 A: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 B:属于必须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C: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 D: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被否决 E:专业监理 11、随着建设工程的展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是编写监理规划应满足的要求。 A:符合建设工程运行规律

2017年建设施工合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篇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工作要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工作要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人们对合同的管理仍还不够重视。作者通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合同管理的工作要点、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合同管理的存大问题和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试图使人们对合同管理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以便更好地从合同管理方面实现“三控”目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合同管理;管理措施;探讨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二者所共同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加强建筑工程执法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控”目标的实现,,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诸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1、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 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问题解答

(文号:闽建价〔2004〕7号发稿时间:2010-3-10阅读次数:226) 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文明施工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建筑工程地下室和上部洞体工程非夜间施工的人工、机械降效及施工照明费应如何计算? 答:不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建筑工程的地下室和上部洞体工程非夜间施工的人工、机械降效在相应项目单价中考虑,除模板项目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3外,其他项目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8;非夜间施工的照明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地下室按建筑面积以3元/m2计算,上部洞体按自然层建筑面积以0.5元/m2计算。 3、《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均规定单位工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小于2000m3时,考虑机械利用率降低因素,定额乘以系数1.10,如遇大型、超大型机械土石方时,是否也应考虑机械利用率提高乘以相应系数? 答:单位工程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大于15000m3时相应定额(包括挖、运、填,下同)乘以系数0.9;大于50000 m3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大于300000 m3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4、《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中桩基工程接桩定额的桩机台班消耗量是否为非工作台班? 答:桩基工程接桩定额中的桩机台班消耗量为非工作台班,非工作台班单价按停滞台班单价计算。5、《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中回旋钻机钻孔灌注桩定额项目的桩机型号是如何取定的? 答:回旋钻机钻孔灌注桩定额项目“回旋钻机孔径1500mm”按回旋钻机GPS-15取定,“回旋钻机孔径2000mm”按回旋钻机GPS-20取定。 6、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超高增加费如何计算? 答: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单层建筑物檐高超过20m 和多层建筑物层数超过6层时计算超高增加费,层数和檐高的计算按建筑定额的有关规定。超高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1)部分楼层装饰装修的多层建筑物,根据超高项目所在楼层以超高项目的人工费乘以下表的系数; (2)全部楼层装饰装修的多层建筑物,根据地上建筑层数以室外地坪以上全部项目的人工费乘以下表的系数; (3)单层建筑物,根据建筑檐高以室外地坪以上全部项目的人工费乘以下表的系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工程合同 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办学学院 教学部(校内/校外)四川自修大学 专业工程管理 年级 14秋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2016年 8月19日

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业:工程管理 学生:指导教师: 摘要 伴随当前城市化步伐的推进,建设工程的结构、形式与环境,逐渐显现出其复杂性,开发建设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进而迫切需要特定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控制监督,而最为有效的方式便是采用工程合同管理,来加强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合同的管理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合同的管理却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菅理法》已出台,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参与双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加以规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纠纷合同管理控制

目录 1工程项目概况 0 1.1项目介绍 0 1.2项目特点及目前合同管理的情况 0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0 2.1合同订立不规范,易产生合同纠纷 0 2.2管理与实践相脱节,监管效用力不强 (2) 2.3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合同管理的功效不足 (2) 2.4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法治执行相对滞后 (3)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对策研究 (3) 3.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3) 3.2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3) 3.3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4) 3.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4) 3.5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4) 3.6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5) 3.7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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