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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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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经营接单、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管理、外包外协管理、财务资金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岗位轮换

第五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六条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个档次。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中层正职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各办公室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岗位交流轮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在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岗位轮换方式

(一)本机构或本部门轮换;

(二)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

(三)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轮换计划。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岗位轮换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四)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容。

第九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总经

理批准),轮岗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每年实行延期岗位轮换的人员不得超过应轮换人员总数的10%。

第十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法务监督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岗位轮换计划,负责督促部门实施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对公司人员的岗位轮换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

法务监督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岗位轮换的进程,组织实施离岗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岗位轮换工作,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管理、岗位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关键岗位人员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岗位轮换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拒绝服从岗位轮换决定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负总责,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的,要追究有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的容以政策法规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学习教育活动由法务监督部负责组

织,每季度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学习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上党课、典型案例剖析、参观教育基地、观看电视录像等多种载体,促使关键岗位人员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增强拒腐倡廉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建立定期的分析排查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排查。具体方法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上一级直接考核者,要对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动态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法务监督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状况的分析,对岗位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工作、生活作风等,作出客观评价,作为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能按照聘用关键岗位人员的规定和程序,选聘关键岗位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不能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本人故意隐瞒社会关系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能认真执行学习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岗位交流轮换制度,拒绝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五)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关键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在其直接管辖围发生违纪案件,致使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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