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2004年12月29日京高法发[2005]4号)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案件

第一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诉前保全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特别程序案件

第十三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督促程序案件

第十六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

(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第六节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四)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

(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节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复印件;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

(四)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正本一份,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附原裁判文书复印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的,应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八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二十五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

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二)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三)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二)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c86386729.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sodocs.net/doc/c86386729.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嘉定镇博乐路73号电话:59521000 邮编:201800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三、执行申请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四、其他案件受理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离婚案件20万元以下每件50--300元,20万元以上×0.005+3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5万元至10万元×0.01;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五、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好计算方法: (一)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二)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注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洛阳冠军律师整理 https://www.sodocs.net/doc/c86386729.html,(冠军律师网) https://www.sodocs.net/doc/c86386729.html,/lymalawyer(冠军律师)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 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事实上民事诉讼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注明: 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sodocs.net/doc/c86386729.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