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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试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郭五代

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

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

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

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

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

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

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

目录

1总则 (1)

2 术语 (2)

3 选址与规划 (3)

3.1 一般规定 (3)

3.2 选址 (3)

3.3规划指标 (4)

3.4规划原则 (4)

3.5 居住环境 (4)

3.6交通与停车 (4)

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

3.8无障碍设计 (5)

3.9室外环境设计 (5)

4岩土工程勘察 (7)

4.1前期工作………………………………………………………………………………………………………. .7

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

4.3岩土工程勘察 (7)

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

5 建筑设计……………………………………………………………………………………………………….. . .9

5.1 一般规定 (9)

5.2户型标准 (9)

5.3 户型设计 (11)

5.4 技术经济指标…………………………………………………………………………………………… .11

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

6.1室内装修 (12)

6.2室内设施 (12)

7 结构设计....................................................................................................................... . (13)

7.1一般规定 (13)

7.2 地基基础 (13)

7.3体系和材料 (13)

7.4其他 (14)

8设备设计 (15)

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

8.3 燃气设计 (16)

9电气设计 (17)

10 节能设计 (19)

10.1一般规定 (19)

10.2设计 (19)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0.5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

1.0.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8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9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0.10 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

1.0.11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称为保障性住房。

2.0.2 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3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

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 成套小户型住宅

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6 宿舍型住房

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

3.1.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1.3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方便生活、方便就业的城区。

3.1.4根据各地情况,倡导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结合云南省城镇上山政策,优先选用适建山地。

3.1.5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1.6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1.7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形式丰富。

3.1.8 保障性住房项目须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和设施。

3.1.9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3.1.10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2 选址

3.2.1 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适宜的区域。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工作中应进行选址勘察和地质灾害评估。

3.2.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充分保障居民的出行要求。

3.2.3 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考虑居民的就业可能性。

3.2.4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

3.2.5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搭配建设。

3.3 规划指标

3.3.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应低于1.6,且不宜高于

2.8。

3.3.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0%。

3.3.3 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3.4 规划原则

3.4.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完善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5 居住环境

3.5.1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冬季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当地最佳朝向。

3.5.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宜考虑小区的风环境、声环境,以保证适宜的居住环境。

3.6 交通与停车

3.6.1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3.6.2 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6.3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

1 保障性住房项目小汽车总停车位数根据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0.5辆/100㎡的标准设置。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小汽车停车位宜尽量结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设置,以增加该部分停车位的社会服务功能与综合经济效益。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组团内部原则上仅设置少量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数量宜按0.1辆/户的标准设置。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充分考虑安排住户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低于1.2辆/户。

5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结合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3.6.4小区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便利。

3.7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7.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区域合理统筹,但应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

3.7.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规范及城市规划规定,其中配套商业设施规模应按照不高于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设置。

3.8 无障碍设计

3.8.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除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外,还宜按5套/100套的数量标准配套安排无障碍住房。

3.9 室外环境设计

3.9.1 注重绿化环境设计,选择适宜当地种植的树种,注重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3.9.2 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车辆停放,减少噪音。综合考虑人行道的布置,方便步行与室外活动,创造安静、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3.9.3 综合考虑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的设置。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注重居民的交往空间的塑造,有助于居民的交流与和谐相处,有助于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

3.9.4 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3.9.5 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3.9.6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和卫生设施。

3.9.7 注重节约能源,有条件地区宜设置中水处理系统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4 岩土工程勘察

4.1 前期工作

4.1.1 保障性住房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实施前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包括总平面图、整平标高、结构特点、预计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4.1.2 必须编制勘察纲要,文字、图表部分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4.2.1 必须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及取样工作。

4.2.2 必须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原位测试工作。

4.2.3 现场编录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4.2.4 室内试验必须按土工试验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检查来样样品质量,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

4.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3.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应描述项目名称、地点、勘察阶段、等级、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层数、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深等。

4.3.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明确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及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及数量。

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应判断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别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及建筑物的影响及防治建议。

2应判断建筑场地有无软土、膨胀岩土等特殊土,并分别评价。

3必须评价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情况,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对水和土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4对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进行评价,划分抗震地段,判别饱和砂土、粉土的地震液化情况。

5对可能采用的天然地基、桩基础或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评价,提出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6必须提供地基土承载力及抗压、抗剪等强度指标,压缩系数、压缩模量等变形指标,并分层提供e—P曲线。

4.4 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4.4.1勘察单位参与验槽时,必须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校核所提岩土参数是否合理;检验开挖揭露的地下水情况、持力层和承载力等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对比分析勘察文件的评价和结论是否合理。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为成套型住房,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为基础。

5.1.2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全装修”的原则,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足居住基本的性能标准。

5.1.3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并利于工业化。

5.1.4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均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5.1.5 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要求。

5.1.6 保障性住房居住人口可按每居住空间一人计算,每套不超过3人。电梯宜按320人/部配置。

5.2 户型标准

5.2.1 廉租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内。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

5.2.2 廉租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以40㎡左右为主。根据使用对象可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宿舍型住房。

5.2.4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可分为A型和B型。应以A型为主,B型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成套小户型住宅户型标准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

5.2.5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独立成套,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5.2.6 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25至40㎡。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6规定。

表5.2.6 宿舍型住房套型标准

5.2.卧室、卫生间、阳台以及储藏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要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

5.2.8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户型设计标准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

5.2.9 经济适用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5.3 户型设计

5.3.1 单元平面设计应优化公共交通核与设备、管井的布置,合理布置公共走道,尽量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5.3.2 户型平面设计应该做到分区合理,布置紧凑,流线通畅,尽量减少交通面积。

5.3.3 起居室、卧室、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5.3.4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竖井。

5.3.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排气竖井。

5.3.6 应充分考虑住房全寿命周期内使用功能调整的需求,优先选用可灵活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为住房适用空间的可变性、灵活性创造条件,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5.4 技术经济指标

5.4.1 户型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户(套)型建筑面积[m2/户(套)]

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4 使用面积系数(%)

5 户型阳台面积(m2/户)

6 室内装修与设施

6.1室内装修

6.1.1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1.2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等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

6.1.3 保障性住房全装修造价应予以控制。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6.1.3的基本要求。

表6.1.3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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