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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9-2007发布自2008年2月26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工程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0.5 建设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0.6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0.7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0.8 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0.9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上岗。

1.0.10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轻柴油》(GB252)

《安全标志》(GB2894)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

《安全带》(GB6095)

《安全帽》(GB2811)

《安全网》(GB5725)

《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泵站施工规范》(SL23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SL40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6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

1.0.11 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有关规定。

1.0.12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管涌piping

在渗流作用下,无黏性土体中的细小微粒通过大颗粒骨架的孔隙发生移动或被带出,致使土层中形成孔道而产生集中涌水的现象。

2.0.2 高边坡high slope

本标准所指高边坡是指开挖边坡高度不小于50m的边坡。

2.0.3 水下开挖underwater excavation

本标准所指水下开挖是指建筑物(防波堤、重力式码头)基槽的开挖,以及软基开挖,水下建筑物的拆除、水下障碍物的清除和炸礁。水下开挖按作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土

方开挖(用挖泥船直接开挖)、岩石开挖(用碎岩船破碎石、挖泥船清渣)和爆破开挖(用爆破炸礁、挖泥船清渣)。

2.0.4 浆砌石masonry

浆砌石是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胶结石料(毛石或料石),形成构筑体的一种砌筑施工方法。

2.0.5 碾压混凝土roller compacted concrete

将干硬性混凝土经过运输、薄层摊铺并用振动碾压实的混凝土施工方法。

2.0.6 沥青混凝土bituminous concrete

由骨料、填充料和沥青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拌和物。

2.0.7 高压喷射灌浆jet grouting

高压喷射灌浆是一种采用高压水、压缩空气和水泥浆液形成高速喷射流束,冲击、切割、破碎地层土体,并以水泥基质浆液充填、掺混其中,形成桩柱或板墙状的凝结体,用以提高地基防渗或承载能力的施工技术。

2.0.8 预裂爆破presplitting blasting

预裂爆破是指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2.0.9 预应力锚固prestressed anchorage

通过对预应力锚杆(索)施加张拉力,使岩体或混凝土结构物达到稳定状态或改善其内部应力状况的技术措施。

2.0.10 拆除工程dismantling engineering

为满足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的需要,对原有的旧建筑物、旧厂房等大型施工设施及施工设备进行有目的的破坏工作和拆迁工作。

3 土石方工程

3.1 基本规定

3.1.1 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勘测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人、机、物、料、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3.1.2 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3.1.3 开挖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3.1.4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

和施工安全。

3.1.5 开挖程序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1.6 应合理确定开挖边坡坡比,及时制定边坡支护方案。

3.2 土方明挖

3.2.1 有边坡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掘土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不应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

2 高陡边坡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4)边坡开挖影响交通安全时,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通行,并派专人进行交通疏导。

5)边坡开挖时,应及时清除松动的土体和浮石,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支护。

3 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4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不应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应堆在滑动区域内。开挖时应有专职人员监护,随时注意滑动体的变化情况。

5 已开挖的地段,不应顺土方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置截水沟。

6 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路基、高压铁塔、电杆等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应制订防坍塌的安全措施。

7 开挖基坑(槽)时,应根据土壤性质、含水量、土的抗剪强度、挖深等要素,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8 在不良气象条件下,不应进行边坡开挖作业。

9 当边坡高度大于5m时,应在适当高程设置防护栏栅。

3.2.2 有支撑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土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的施工方法。

2 在土壤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基坑(槽),如系垂直边坡,其最大挖深,在松软土质中不应超过1.2m、在密实土质中不应超过1.5m,否则应设固壁支撑。

3 操作人员上下基坑(槽)时,不应攀登固壁支撑,人员通行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4 雨后、春、秋冻融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以后,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拆除支撑前应检查基坑(槽)帮情况,并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3.2.3 土方挖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安装牢固。

2)在挖运时,开挖土方作业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

3)在基坑(槽)内向上部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不应利用挡土支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运。

2 人工挖土、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SL401的规定,并配备有施工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

3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大型设备通过的道路、桥梁或工作地点的地面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5 在对铲斗内积存料物进行清除时,应切断机械动力,清除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机械操作人员不应离开操作岗位。

3.2.4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制定爆破设计方案,并遵守SL398第9章“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2 松动或抛掷大体积的冻土时,应合理选择爆破参数,并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范围。

3.2.5 土方水力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对水枪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进行冲、采作业安全教育,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利用冲采方法形成的掌子面不宜过高,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土体坍落,再布置水枪冲采。

3 水枪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枪喷嘴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同层之间距离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枪距保持10~15m。

4 冲土应充分利用水柱的有效射程(不宜超过6m)。作业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输泥渠槽、供水设备、人行安全通道等,并确定每台水枪的冲采范围、冲采顺序以及有关技术安全措施。

5 冲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枪设备定置要平稳牢固,不应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嘴、稳流器不应堵塞。

2)枪体不应靠近输泥槽,分层冲土的多台水枪应上下放在一条线上;与开采面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

3)水枪不应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启动。

4)水枪射程范围内,不应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5)冲采时,水柱不应与各种导线接触。

6)结冰时,宜停止冲采施工。

7)每台水枪应由两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土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

下、左、右枪手,不应一人操作,一人不在场。

8)冲采时,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9)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

3.3 土方暗挖

3.3.1 土方暗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施工。

2 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 工具应安装牢固。

3.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结构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应小于5m。

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3.3.3 土方暗挖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速反馈”的施工原则。

3.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3.5 土方暗挖的循环应控制在0.5~0.75m内,开挖后应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应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3.3.6 站在土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土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3.7 土方暗挖作业面应保持地面平整、无积水、洞壁两侧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3.3.8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应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min)],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燃油发动机和爆破烟尘的需要。

3.4 石方明挖

3.4.1 机械凿岩时,应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不应开钻。

3.4.2 开钻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是否有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不应作业。不应在残眼中继续钻孔。

3.4.3 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应搭设牢固的栏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应铺满绑牢,板厚应不小于5cm,架子本身结构要求应符合SL398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4.4 开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10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3.4.5 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应进行安全处理后再作业。

3.4.6 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应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进行处理。

3.4.7 进行撬挖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 在撬挖作业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3 撬挖人员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崖、35°以上陡坡上作业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严禁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撬挖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3.4.8 露天爆破,参照3.6节的有关规定。

3.4.9 高边坡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高边坡施工搭设的脚手架、排架平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负荷,操作平台应满铺牢固,临空边缘应设置挡脚板,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

3 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

4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5 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6 高边坡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

7 高边坡开挖应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3.4.10 石方挖运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装设备的运行回转半径范围以内严禁人员停留。

2 电动挖掘机的电缆应有防护措施,人工移动电缆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3 爆破前,挖掘机应退出危险区避炮,并做好必要的防护。

4 弃碴地点靠边沿处应有挡轮木和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5 石方暗挖

3.5.1 洞室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并应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不宜小于5m。

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不宜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

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险石动态。

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应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应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不宜小于30m。

3.5.2 斜、竖井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斜、竖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在井口边应设置不低于1.4m规定高度的防护栏,挡脚板高应不小于35cm。

2 在井口及井底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3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响动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现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从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4 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宜采用提升设备。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方案。

3)应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井台上弃物坠入井内。

4)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5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碴。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碴砸坏井底棚架。

4)扒碴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碴顶部逐步下降扒碴。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口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碴坠落砸伤。

3.5.3 竖井提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竖井井口宜设置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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