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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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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书

立合同人:

甲方:公安县同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平

乙方: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号,拥有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

权,经营权证号从一号,经营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 车驾号,车身颜色,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证

号。

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承包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市元)。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当月承包费给甲方。

甲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合同终

止,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将本

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营运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

、、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车上乘客、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和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

、等有关营运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具体验收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乙方的出租汽车进行更

新。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车辆和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到重大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照规定给乙方相

应补偿。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索赔工作。

3、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7K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和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5、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

作,并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索赔工作。

4、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补偿。

5、有权利监督甲方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提出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3、应保持车容整洁、设备完好、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4、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5、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

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且采取了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管理混乱,造成乙方经营损失的。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收回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每延迟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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