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16

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大建设”体系,提升电网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加强职能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明确流程,确保设计变更过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基建〔2011〕1755号),并结合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修订版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其它类别基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本办法所指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设计深度、设计文件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现场、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等原因。

第五条设计变更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变更的对象和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七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努力杜绝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代表项目法人单位,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要求;

(二)负责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上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设计变更;

1.变电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站区布置、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等的设计变更;

2.线路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线路回路数、改变了线路导线截

面等的设计变更;

3.电缆工程:改变了初步设计确定电缆及电力沟道路径走向超过路径总长度15%、改变了电缆敷设方式、改变了电缆截面等的设计变更;

4.单项投资变化超过30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

5.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估(概)算的,需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三)负责审批“第八条(二)”以外的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申请,在监理会议上讨论设计变更事项。

(二)负责组织专家会议解决设计变更争议。

(三)经项目法人单位授权,负责审批变更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并上报公司基建部;

(五)设计变更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主要职责:

1. 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体负责所管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2. 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受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委托,负责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受邀参加设计变更方案论证专家会议。

3. 经研院技经中心授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负责按照结算复核及监督管理要求,对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的结算进行复核及监督。

(二)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会签单》编制详细的变更方案,依据《设计变更审批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单项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计算书与情况说明。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核设计变更申请,组织监理会议讨论设计变更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项目组织单位审核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和变更费用,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组织验收工作。

(四)施工、物资等单位在监理会议上参与变更事项的讨论。并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涉及费用变更的,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工程量提交变更结算调整申请。

(五)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涉及设计变更讨论的监理会议和专家会议,按照合同要求审查设计变更工程量和变更费用,并根据设计变更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结算。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最终都以设计变更文件的形式体现,都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所有设计变更的办理都需经过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非重大技术方案改变、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组织单位工程组织处室负责人审批。非重大技术方案改变、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组织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技术方案改变或重大设计变更(包含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公司基建部审批。

第十三条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为无效设计变更,拆分项目进行审批的设计变更为无效设计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申请、会签、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设计变更的实施和文件归档。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

管理制度提交项目组织单位(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查、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和流转时间。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申请:

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简图)及申请变更费用计算书,报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的会签:

(一)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组织召开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工程各参建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参加,项目组织单位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必须参加。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服务,要求按时参加现场监理例会;如确有原因不能参加时,需向工程组织单位项目经理请假,但若监理会议涉及工程设计变更讨论议题的,设计单位必须参加。

(三)监理会议讨论设计变更内容,确定变更执行方案,当场填写《设计变更会签单》,参会各方签认,会议讨论变更事项列入监理会议纪要。

(四)当设计变更方案较复杂时,监理会议应明确变更方案的主要原则,并进行会签,由设计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详细的变更方案,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的审批:

(一)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变更费用计算书。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变更费用作为该设计变更的造价控制限价。

(二)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附《设计变更会签单》、经审核的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计算书,提交相关单位审核签字,并由相应权限部门完成设计变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小型工程未设造价咨询单位时,变更费用计算书由设计单位技经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作为该变更的造价控制限价。

(四)如审批部门对监理会议形成的变更执行意见存

在异议,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进行审核,但不应超过审批时限。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编制设计变更,变更文件表达应准确、详尽,增减的工作内容清晰,应附变更图纸和材料清单。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费用计算书,由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开工后发生的图纸变化,必须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体现。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办法,特制定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指管委会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镇)卫生院、独立核算的分院、卫职校等。 一、管理范围 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当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1.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符合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展长期规划,并作为立项建设项目定点的依据,经充分论证分析,报相关部门并严格审批后方可施工。 2.计划管理的原则。凡下达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体投资实施建设工作,各个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重大事件,如立项计划、政府招标采购计划、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审批等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报卫生计生局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 4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实行基建项目实施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设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申报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向卫生局申报基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书和工程预算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预算书必须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及投资效益进行分析、阐述,并附相关的图纸、图表。 四、项目的实施 1、项目的招投标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得到项目立项批复后,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地质勘察、设计、预算、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建设、绿地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2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邀请招投标,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议标。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 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 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 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 -1-

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 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 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 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 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 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2-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大全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流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原设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部分。 2.2设计使用功能的调整。 2.3原设计施工工艺难以实现或实现造价过高。 2.4对原设计进一步优化,可节约投资。 2.5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原设计难以继续实施。 3.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类: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3.1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万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3.2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10—50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设计变更、10—50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

更,为较大设计变更。 3.3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的审批 4.1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4.1.1一般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预算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总工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一般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1名预算人员审核,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2较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建设单位总工审查确认,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工艺设备类较大设计变更,由工艺设备小组及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提交工艺设备小组组长审查确认,经集团安技部部长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单位实施。 4.1.3重大设计变更(不含工艺设备类),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预算部门审核,经建设单位总工、主要领导审查后,报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

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基建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基建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零星工程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依据《山东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总额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及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等。 二、项目依据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属工程清单中不包含项或因使用单位提出使用要求,经学校批准的设计变更项及合同约定的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项目。 三、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议价项目编制工程预算书,经监理单位审核,工地代表审核,工程科复核后,报分管处长批准。 2、综合科填写《工程预算委托审核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委托相关单位造价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后,预算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工程科报学校招标办或工程跟踪审计小组按照程序办理;预算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工程科组织由工程项目负责

人、工程科、材料科、综合科组成的审定小组采取议标、询价方式进行确定,并填写《工程采购评审表》,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依据,采购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备案。评审资料由综合科存档。 四、签证程序 严格执行签证的规定和程序,签证必须及时准确。 1、工程签证。须一事一联,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交签证申请,经监理公司审核,工地代表审核,工程科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处长审签,经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后,盖基建处公章作为结算依据。签证的内容包括签证发生的原因或理由;签证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标有详细尺寸的工程附图或者明确的文字描述,要有充分详实的基础数据作为测算工程量的依据。签证必须及时,超过14个工作日不再补签。 2、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误或根据实际需要须变更设计的,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公司、工地代表、分管处长审签同意后,由工地代表联系主管设计人员出具设计变更后组织实施。属结构或标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处长并经主管校长同意签发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合同签订 需签订合同的,工程科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由分管处长、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审签,计划财务处盖章后生效。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 号)、《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铁计〔2012〕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五条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12〕253号)之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系指: 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半径的; 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 3)车站站位调整的; 4)轨道类型变化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建设部令第13号_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 1.1文档简介 本文档是根据银行营运中心IT服务管理现状,制定的变更管理规范。本文档管理和引导对IT系统的变更需求,规范变更流程和行为,维护IT系统完整性和提高服务质量。 1.2适用范围 本文档描述仅限于对服务器硬件和操作系统等IT配置项的管理,涉及部门包括灾备与运维管理处、核心与机要系统运维处等与变更管理相关的处室。 2变更管理基础 2.1变更的定义 变更是指经授权的对IT 配置项进行的添加、删除、修改或状态改变的操作。即所有IT 的软硬件系统的配置或者状态因为某项操作而发生改变就是变更。 2.2变更的类型 变更包含有以下 4 种类型 安装(Install),例如新设备的安装、新系统的安装、新软件安装 删除/移动(Move),例如垃圾程序清理、设备的搬迁、数据的移动

添加(Add),在原有系统上的补充,例如补丁的安装、功能模块添加 变动(Change),例如参数的调整、系统的重启、系统关闭,服务器状态变化 (测试->生产) 2.3变更管理的目标: 变更管理通过标准统一的方法和步骤来管理和控制所有对IT生产环境有影响的变更。正确管理和引导变更需求,计划和记录变更操作,安全高效的实施变更操作,减 少和消除变更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变更管理的目标包括: 管理和引导用户变更需求 正确评估变更计划和变更资源,维护IT环境的完整性 减少或消除变更的危险和其它原因等的对IT环境的破坏 确保所有的变更都是可控制的、已知的、有记录的和被批准。 提高IT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使用率 2.4变更管理的范围: 2.4.1属于变更管理的内容 检查变更内容和变更步骤的合理性 检查变更请求所需的变更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获得不同审批者签字 合理安排和协调变更的时间和相关资源 对变更的定期回顾、分析和绩效评估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 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 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 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 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 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 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 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 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 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 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桥梁维修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由于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照《衡水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市处对未经审批及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受理与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化分为三种,即业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业主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变更和方案变更等)、业主变更(提

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缺陷或设计优化等)。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施工单位的变更:在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划科应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变更名称、位置、估算费用); 2.工程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其他材料(计算书等)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X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XXX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XXX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可变可不变的项目不办理变更,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变更。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或重复工程变更。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减工程项目,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保持不变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变更,并需按程序审批和签证。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后,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公司基建设计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213006-2017 xx有限责任公司 基建设计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213006-2017 目录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 6 附则 (10)

xx有限责任公司基建设计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设计管理机制,保证设计质量,提高基建工程设计管理水平,打造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规定了各单位在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管理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3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管理,主要包括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设计工代等)、竣工图设计、设计总结以及优秀设计评选等管理。 1.4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前期投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源、电网、小型基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执行(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性文件时,以最新版本为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xx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xx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核准提供技术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自项目前期决策进入前期投资计划至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工作阶段,根据相关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进度,科学评估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3.2 初步设计:自可行性研究批复至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阶段,确定工程的设计原则、线路路径、变电站(换流站)布置方案、建设标准以及工程投资等内容的设计工作,须满足相关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直流工程还应包括成套设计预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电源工程指招标设计阶段及执行概算。 3.3 施工图设计:自初步设计批复至施工图设计批复的设计阶段,按照初步设计原则开展的具体设计,提供施工图纸及预算书,须满足相关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直流工程包括成套设计施工图及系统调试方案设计,系统调试需专项审查)。 3.4 竣工图设计:按照投产交付实际绘制的工程图纸,作为工程运行的基础资料。 3.5 设计变更:基建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复至投产交付的阶段内,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高新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使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苏高新办[2008]101号《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市政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程变更类型 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等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新区市政工程变更一般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工程量清单变更:在工程按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发现工 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主要项目实际数量大于提供清单数量,造成工程量增加; 2、可预见发生但数量无法确定的项目变更:如综合管线加 固、局部雨污水管改道等需现场签证计量和决算; 3、施工图设计变更:由于施工图设计本身原因,必需进行 变更设计或设计补充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4、施工条件变更: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况或施工条 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地质条件局部突变、外部环境约束等,但不包括由于承包商施工操作不当而引起变化),无法按施工图设计实施,必须采取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5、业主要求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提高或增加某项

功能和为服务沿线企业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或增加,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快进度而需要采取的变更措施。 二、工程变更实施原则。 1、实行“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实施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并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后方能实施。 2、工程变更的签证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 变更实施过程中,变更预算中的工程量必须经总监、业主代表的书面审核确认。工程变更单价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3、变更工程量现场确认的原则。 工程量变更增减必须经施工、监理、业主代表三方(必要时邀请财政、审计)参加的现场量测,并在现场原始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必须对工程变更实施前、中、后进行全程拍照或摄像,并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业主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及相应照片或摄像的,办理签证手续时将不予认可。4、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施工边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如工程抢险及其它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 三、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会审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指工程变更增减造价相对较小,技术相对简单,参建各方直接在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作为变更实施依据;工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