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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

11

《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解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本法条的直接规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4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正确答案是C,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析

本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知识点。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了。所以,叛逃并且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是叛逃罪的应然要求。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案中,甲是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派出国考察的过程中滞留国外不归,明显属于“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叛逃罪。

需要注意,《刑法》第109条中规定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是对叛逃主体特殊身份的一个特殊规定,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从重处罚,其中并不包括实施了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因此甲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予以独立认定和评价。甲在叛逃期间,为境外机构——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符合“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甲构成叛逃罪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AB选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分则在叛逃罪里并没有直接规定该罪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分则的。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种,依法应当剥夺

政治权利。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犯罪判刑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1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正确答案是B,你的答案是C。析

这一题考查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属于一个口袋罪,犯罪行为方式并不特定,而属于一种类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行为,只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判断,但是应该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应该与放火、投毒、爆炸、决水等危害性程度相当才能用这款罪名,这是为了罪刑相适应。不能恣意扩大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否则就有滥用的嫌疑,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容的,也和公民对刑法的信赖和合理期待相悖。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乙在道路上开车横冲直撞,最后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可以将乙评价为故意——至少是一种间接故意——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险结果视而不见且无所谓,完全放任。因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单纯地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开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是不一样的。横冲直撞的行为,要么是泄气报复,要么是寻求刺激,这种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置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的恶性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所能规制的范畴,可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乙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选项正确。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没有注意减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最后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也是该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产生普遍性,关键还在于行为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心态不能评价为故意,只能是过失,即使行为人违反规则的时候是一种故意心态,但是这种故意的心态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因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A选项错误。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依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是以其他犯罪进行认定。丙醉酒驾驶撞死人了,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他对于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是排斥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以进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选项错误。

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丁飙车的行为,顶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2名老妇的死亡,丁不需要负责。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考查,丁对路旁的有心脏病的老妇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可能性,更别说是已经预见的可能性了,所以,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不能认为和丁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放在丁的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17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

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析

C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C选项中至少有两处欠妥:(1)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而在本题中的表述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者区别明显;(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而选项中并未表明此条件。故C选项说法错误。

A项:在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中,对妇女或者幼女的保护角度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基于自愿有效的同意而为性交不属于犯罪;奸淫幼女的,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明知是幼女而为性交的,即构成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特定环境下的幼女——卖淫的幼女,不管卖淫女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卖淫,只要在卖淫的过程中没有被强迫或者威胁,自愿进行性交易,就不存在强奸罪的可能,在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但是,不管是幼女、妇女还是卖淫的幼女或者妇女,只要是强制性交的,就构成强奸罪,故A项说法正确。

B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有强迫职工劳动才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包括非职工的一般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强迫一般人员、职工劳动或者协助强迫劳动的,直接构成强迫劳动罪,故B项说法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拐骗而出卖一种。收留流浪儿童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拐卖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自然不能评价为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只要产生出卖的想法并实施贩卖行为的,就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C。18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正确答案是A,回答正确

占罪的认定。具体的题目设计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的区别。这既是历年考试中的必考点,也是比较难区别的题目。

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特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据为己有或者占有脱离占有物。

A项: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但其发现衣袋内的有钱属于衣服所有人的遗忘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其将钱藏匿,属于对于遗忘物的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侵占罪。故A选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作为单位的职工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利用外出收取货款这一便利条件,将收取来的部分货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直接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占有的判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则是获得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持有、握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支配范围根据社会一般人都会同意的社会观念判断:如果是所有者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能够认定所有者的占有;如果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该财物,财物与被害人之间的场所、时间距离对于判断占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此外,应注意占有的交替或转化。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某个场所,主人对财物失去了占有,但财物的状态有可能转移为场所管理人在占有,而不能将该财物认定为他人的遗忘物。此时,其他人拿走该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这种占有的转化是有条件的,即该场所的空间有限,人员进出比较特定,管理者比较明确。

C项: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飞机属于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财物所有人将自己的财物落在飞机上,此时占有发生了转换,这时对该遗忘物合法占有的应该是飞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丙侵犯已经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罪。故C选项错误。

D项: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客人将礼品放在前台让朋友自取,该财物是主人特别声明或者故意放置在特定场所的财物。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在其他客人来领取财物之前,该物由该宾馆占有,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工作人员丁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礼品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直接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

为A选项。19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析

本题考查了包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的核心在于“积极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开脱。如果没有作假证明的,不可能构成包庇罪;如果有窝藏行为的可能构成窝藏罪。

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行为属于直接向侦查机关做假证明使得其意欲保护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基本特征。故C选项正确。

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其并没有作假证明对乙进行包庇,故不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属于查禁该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行为人是一般的人员,则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窝藏罪。故A选项错误。

BD项: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出庭作证与否以及作证的时候说不说话,行为人有自己的自由。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非得强迫证人说话或者做出不利于证人不愿看到受到追究的人的证词,不能将这种不作为看作是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因为这两种罪都是处罚现实的直接使刑事追究活动变得困难的实行行为。故B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考点21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析

该题考查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罪名比较笼统,属于一般情形下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的其他规定,则玩忽职守的行为不定玩忽职守罪,而直接依该分则具体的罪名进行认定。

C项: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有职责在借到报警之后快速出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该警察为了自己的私事,耽误了公事,不忠于自己职责,致使被害人由于警察晚到而被歹徒杀害,该警察不守责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故C选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选项中,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的这种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故A选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B选项中,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检察官的失职行为直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故B选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选项中,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市政法基建负责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被骗受损已经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22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正确答案是A,你的答案是C。回答错误析

本题是选非题,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是AB。84 (多选题)

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展开解析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取消收藏正确答案是AC,你的答案是ABD。回答错误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3791次,正确率为66.00%,易错项为B 解析

AB项:规划局向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属于代履行前的催告程序(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规划局作出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具有可诉性,所以C项正确。D项:《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针对的都是较轻的处罚,拆除房屋不在法律规定之列。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86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正确答案是AD,你的答案是CD。87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正确

答案是BC,你的答案是BCD。析

B项: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属于使用假币罪,而诈骗罪要求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本题中,甲送给赵某假币的目的并不是骗取钱财,因此,应构成使用假币罪而非诈骗罪。故B选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非法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选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谋取非法利益,赵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A选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赵某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资格不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要求,因此不构成本罪。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88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

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正确答案是ABC,你的答案是ABD。回答错误析

A项: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A正确。

BC项: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仍出卖,且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较法条可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重,故BC选项正确。

D项: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且共卖出5万多元,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故D 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92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正确答案是ABCD,你的答案是CD。回答错误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B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因此,只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任何地点都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所以AB项正确。

D项: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D项正确。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知,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所以C 项正确。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ABCD。93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BD。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可知,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B项: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以C项正确。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可知,询问证人、被害

人笔录的制作,适用制作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规定,即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ACD。94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CD。析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知,D项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知,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就可以查封、扣押,不限制于勘验、搜查程序,所以A 项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可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不得扣押,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可知,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实施扣押邮件、电报的行为,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96

(不定项选择题)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正确答案是BCD,你的答案是BD。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陪审员)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B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B项表述错误。

A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A项表述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C项: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是“裁定”,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所以D项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答案为BCD。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

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97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是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由乙县法院管辖正确答案是D,你的答案是B。回答错误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结果的,才属于复议改变。

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结果被维持了,

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的共同被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所以D项表述(前半段)正确,A、B、C三项表述均错误。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共同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按照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当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当由县法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县法院。所以,D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98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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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知,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举证权利而不是举证义务,因此B项“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可知,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知,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即行政诉讼的标的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项认为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可知,药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而不是一律不予准许,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D。99

(不定项选择题)

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是ABD,你的答案是BD。析

AB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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