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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51115

实施日期】

1996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国家计委颁布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得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新建与改建得公路工程。大修与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得依据:

1、批准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得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得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得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得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得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主要就是检查施工合同得执行情况与监理工作情况, 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就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 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得路段或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

工, 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

综合评分8 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 0分以上、不足8 5分者为合格;7 0分以下者(不含7 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得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就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作出恰当得评价。对有争议得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 合理解决。

【章名】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得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 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 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路线: 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与坡长、最小视距得路段应逐

一检查;其她路段得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得2 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

, 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她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 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与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得施工质量、引道与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得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得20%以上。

大桥与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得20%以上。其中, 高度在4米以上得挡土墙与孔径在2米以上得涵洞应抽查总数得3 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与交通安全设施

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她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得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得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与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得50%以上。

八、隐蔽工程与建成后不易检测得分项、分部工程, 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与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 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得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刀(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X该标段投资额)工程质量评分值二--------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与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得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得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得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得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得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与实地察瞧得基础上, 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得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与评分进行审议与确认。

第十王条通过交工验收得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

E ),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得工程, 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得工程及未完工程, 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其费用自理。

【章名】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得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得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 并经监理工程师与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与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 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得工程及竣工文件,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得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得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与技术复杂得工程, 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应认真听取与

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得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得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得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得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得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得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得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瞧得基础上,对工程质量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得总评分值为10 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得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 (见附录C表1)。按第

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得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 0 % , 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得平均值占30% (见附表C表2—表5 )。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得等级。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得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与格式见附录D ),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得工程, 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章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得要求, 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与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 )交公路字5 7 7号文件颁布得《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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