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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

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

第四章保荐机构2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2

第六章定期报告4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7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7

第十章关联交易9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1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16

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19

第十四章申请复核44

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44

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44

第十七章释义44

第十八章附则4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45

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45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如何制定工厂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件管理

如何制定工厂(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 件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健全、完善公司各部门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和资料得到统一及规范化管理,并得到有效的管制;确保使用部门能妥善保管受控文件,确保使用场所得到充分的、适宜的和有效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受控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单、技术文件,检验标准、管理文件、外来文件、技术资料)的编号、登记、复制、发放、更改、接收、传阅、建档、归档、存档(保存)、整理、借阅/查阅、回收等管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控文件的丢失、故意破坏、私自占有、私自复印、作废文件的遗 留处罚等管理规定。 2.3本制度不适用于财务账目、人事档案、此类文件资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制。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 文控中心负责内部受控文件、外来文件的接收、登记、保管; 4.2文控中心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正本的接收、副本的分发、回收、建档、归档、标识等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对文控中心下发的受控文件副本进行使用、妥善保管、传阅、归档、标识以及作废文件的交回管理。 4.4 工程部负责对顾客要求变更的技术文件进行更改,并将核准后的相关产品图纸与工艺文件交给文控中心,文控文员负责分发、回收管理。

4.5 文控中心按文件类别对新增文件进行编号,并登记、分发按编制部门提出的发放单位及份数进行分发。 4.6 文件的更改、申请作废由编制单位提出,经批准后的《文件更改单》与文件一并交给文 控中心进行编号、登记。 4.7 设备部将设备资料、使用维护说明书交给文控中心进行管理。 5.0 工作程序 5.1顾客文件(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等)由营业部接收,工程部负责处理后交文控中 心登记、保管、发放。 5.2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顾客文件,先由部门使用人员填写《工作联络单》经部门主管 审核、(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后由文控文员复制、登记、发放、并定期回收。 5.3工程部编制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以及技术管理文件需提交文控中心编号、 标准化;并经审核、批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4 各部门编制的各类管理标准、作业规范等文件,需由文控中心编号经过标准化审签和批 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5 设备部将公司购置设备的资料及使用维护说明书整理交由文控中心保管仅供借阅。 5.6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交文控中心分发时应提出发放的单位,由文控中心对文件进行受控发 放。 5.7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如需修订、更改,需填写《文件更改单》,经部门主管审核、文控中 心同意、(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文件持有部门方可对文件进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经审核、标准化、批准后交给文控中心管制,并对其分发,同时将旧版文件回收。 5.8 顾客文件的更改通知,由营业部负责接收后传工程部,工程部视情提出更改意见。 5.9 各部门所编制的各类文件在交文控中心时,应一并提交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5.10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需采购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参考资料,应向文控中心提出 申请,由文控中心填写《请购单》交由物控采购部购买。文控中心对购回的标准进行登记、发放或借阅。 5.11 如因工作需要启用作废文件、资料、需经主管副总批准后,由文控中心复制,限期区 域使用,用后立即交回文控中心。

保密法测试题及答案

2017最新保密法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年月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 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或者。 3.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 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和、国家秘密。 4.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年,机密级事项 不超过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年。 5.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 二、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将手机连接到涉密计算机上充电,不会发生泄密。 (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5.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 的损害。() 6.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7.普通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下,不存在泄密隐患。()8.过失泄露一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可不予立案,在单位内部处理。()9.未经相关保密工作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邮寄密品、密件或随身携带密品、密件出境。() 10.涉密人员脱离单位,都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A.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C.按照领导的意图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20新版《保密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2020新版《保密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库 1.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是(A )。A.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C.在一定时间内保密D.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2.新修订保密法自(B )起施行。A.2010 年4 月29 日B.2010 年10 月1 日C.2010 年10 月7 日D.2010 年4 月30 日 3.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A )。A.党管保密B.一个机构,两块牌子C.依法管理D.依法行政 4.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C )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A.秘密 B.敏感信息C.国家秘密D.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5.(D )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A.国家保密局B.国家安全委员会C.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D.中央保密委员会 6.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A )。A.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B.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C.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D.自主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7.在保密工作手段上,要积极建立(D )的综合防范体系,不断提高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和风险的能力。A.攻防一体B.专兼结合C.知己知彼 D.“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8.(D )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A.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密工作机构B.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与保密工作机构C.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D.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9.我国最早的保密立法始于(A )。A.西周B.秦汉C.隋唐D.明清 10.下列(D )不属于保密法制的功能。A.规范功能B.引导功能C.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 第四章公司治理 (12)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 第六章定期报告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关联交易 (32)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 第四节股权激励 (42)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 第六节其他 (44) 第九章风险警示 (47) 第十章退市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 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 第十三章释义 (74) 第十四章附则 (77)

新保密法学习论文

学习保密法,思考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保密的含义和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产生,变更和解密的法定程序,以及保密程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为各部门搞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指出了保密法学习的重要性,并大致对比新旧保密法,总结了几点新保密法的亮点,然后着重就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银行工作实践,对银行在保密工作中落实责任人制度提出来了几点思考! 1.学习保密法的必要性 保守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广大职工,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商业银行是支持国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商业银行的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当今社会大国与大国之间,经济较量日益激烈,保守银行机密,维护银行机密安全,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作为银行职员,学习保密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保密法,遵守保密法要求,是成为一名合格银行职员所必备的素质! 2.新保密法新在何处? 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保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那么新保密法究竟新在何处? 2.1 定密范围缩小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价值导向上偏重于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在定密问题上通行的是扩大化的解释与运用,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实际上很多并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经常被滥用。许多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材料被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了方便,对基层工作设置了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不便。新《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明确的定义首先为其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防止了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倾向。定密范围的缩小,直接意味着公开范围的扩大,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这也是对民众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呼声的一个回应。 2.2定密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化 2.2.1定密权限更加严格 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过于下放,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

操作公司上市条件及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准确、及时,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3条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发、稽催、 校对、监印等事宜。 第2章公文的种类 第4条公司的通用公文种类 (1)请示 向上级部门请求请示、批准的事项。 (2)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3)决定 对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 (4)决议 经过会议讨论或议定,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5)批复 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6)通告 在公司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通知 传达、批转上级、同级、不相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协助或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聘用事项。 (8)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9)函 对同级或不相属单位相互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答复某些问题,请有关部门批准。(10)会议纪要 记载和表达会议重要精神及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第5条文书的保密等级划分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文书。 (2)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涉及内容不能向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机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这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第3章文书的收发 第6条到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部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理。 (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 (2)私人信件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门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 第7条各部门的邮寄文书,必须于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与“邮资明细账”上做好登记。

保密法测试题和答案

一、判断题: 1、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工作秘密。( × ) 3、新修订的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做了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 ) 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7、办案过程中的密级鉴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 8、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 9、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拥有定密权。( × ) 1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

1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 × ) 1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 ) 1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1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 15、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 ) 1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鉴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 √ ) 19、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 ) 2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二、单项选择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报告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 与审核重点分析 孔翔副主任 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9年9月 主要容(索引)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1) 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3)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 (7) 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23)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建议 (23)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 ?2009年3月,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设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l国九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筹备任务。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适当时候在沪深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创业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打造深市蓝筹股市场→1990年12月1日设立 ?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2004年5月17日设立 ?创业板市场→创业创新的“发动机”→2009年3月31日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孵化器”与“蓄水池”→2006年1月试点 创业板主要目标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所决定的。 ?创业板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立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立足于支持创业、创新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发展。 ?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成长性、自主创新 能力是选择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重要标准。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 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创业板上市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区别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提要: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要开板了。服务于具有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创业板,门槛相对较低。但那些等待了很久的企业,恐怕还要耐心地再等一等。 服务成长型企业 内地已经有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为什么还要开设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会不会影响另外两个市场?这恐怕是很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平台,而不同的市场服务的企业是不同的。主板市场服务的是比较成熟、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主导地位的企业;中小板市场服务的是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服务的对象更相近,都是中小企业,但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低,更适合处于成长期和创业期的企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创业板设立的主旨。 有了创业板市场,那些很难从银行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从该市场融到资,解决资金问题。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业高速发展,创业板推出,风险投资者也有了退出的通道。 获得了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做大做强了,达到了上主板的条件,今后也可能会转到主板市场挂牌。 上市门槛不算高

凡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都能到创业板挂牌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拟上市公司必须达到一定条件,也就是要迈过上市门槛。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一定的资产规模、一定的存续期限,以及较高的成长性。 对投资者来说,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关键。上市门槛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的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与主板上市条件相比,上市门槛有所降低(见表),但对很多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挂牌上市须等待 千呼万唤的创业板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揭开面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创业板企业真正挂牌上市,估计要到8月份以后,因为证监会还将开展一系列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将出台若干个配套办法,交易所也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需要公布。 日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总的管理办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比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深交所也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另外,为了防止企业上市后的信息不透明、治理等方面出问题,将强化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的责任,所以需要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的特点,证监会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所以要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创业板上市流程说明

创业板上市流程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 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 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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