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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侵权法中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强调赔偿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我国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法律实务界及理论界采取了普遍支持的态度。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随后,《合同法》第130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继续完善“双倍赔偿制度”。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消费者可以提出“十倍赔偿”,但范围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于食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局限性。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表明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范围内的再次肯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产品责任

一、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诸多规定。古罗马、古希腊时代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盗窃、抢夺等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奉行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制度。

“缺陷产品”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缺陷”不同于“瑕疵”、“不合格”等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解释:“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对此,有学者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警示说明、跟踪观察等原因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统一性的、可能或已经对人身、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类型从缺陷的角度划分大致可分为几下几种: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二、产品制造上的

缺陷;三、警示说明上的缺陷;四、跟踪观察方面的缺陷,如在产品推向市场时,由于当时的科学水平而不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发现缺陷应及时召回产品,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没有及时召回,即构成跟踪观察缺陷。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学术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功能;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他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等等。综合比较,大多从功能、作用等方面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几种:一、惩罚功能。也是本质功能,体现在对恶意实施不法行为人予以财产性制裁,使其无法获得所追求的不当利益;二、威慑功能。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金钱制裁,使其不敢再有这样的行为,遏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三、教育功能。通过法院的判决,使不法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受到教育,从而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从心理上自愿放弃该行为;

四、抚慰功能。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也会导致受害人心理上和情感上的愤恨及不满、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心灵上的创伤。

二、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中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

《消法》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但适用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不包括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我国侵权法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十倍赔偿”。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该条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2、责任构成的主观态度,对生产者来说无论明知与否、销售者则须“明知”;3、损害后果,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这里未规定损害的程度;4、因果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结果。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

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不法企业、作坊、经营者贪图利益、诚信缺失,为追求更大利润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该条规定提高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应惩罚性赔偿金”

继《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领域,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适用范围单一。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即产品存在缺陷,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2、主观须存恶意。即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权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明确地、确定地知道这样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知”或推定知道; 3、损害后果严重。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如果产品只是存在缺陷,但没有伤及他人或只是轻伤,都不构成严重后果,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要件缺一不可,适用非常严格。《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严厉惩罚恶意产品责任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三、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法》虽填补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空白,但是仍有不足之处。首先,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相对于产品来讲只是很小一部分;其次,“十倍的赔偿”仍不足予以遏制侵权行为或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将惩罚范围扩大到产品领域、将惩罚性赔偿金规定为“相应的”,而不是以产品价款的倍数。针对上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与《食品安全法》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只概括性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相应赔偿金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如何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司法理论界存有争议,实务界难以操作。该条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在于惩罚明知产品存有缺陷而生产、销售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并威慑、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

发生,因此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作出合理的规定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判的过轻,行为人为追求利益仍然继续从事不法行为,起不到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如果判的过重,不法行为人无力偿还,甚至倾家荡产也只是杯水车薪,实际的赔偿数额难以兑现,执行不到位。总之,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容易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或相似的行为裁判出悬殊的结果,不利于实现立法本意,也有悖于司法权威性。对此,期待司法机关出台相应解释明确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给法官以指引。在目前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从侵权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自身赔偿能力、惩罚后产生的功能与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惩罚性赔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还有一定的副作用,诸如职业打假人的兴起。法律存有漏洞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在很多法院都有这种情况,这些现象表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亟需完善,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臵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吕鸿雁 韩金儒)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吕鸿雁韩金儒 上传时间:2007-9-5 关键词: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 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3)五要件说,王泽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权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及因果关系。4)六要件说,史尚宽认为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率。 5)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其实,上述各种观点可以归纳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间的对立,因为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七要件说都是从四要件说演化而来的。针对该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应用三要件说,理由如下:违法性主要是指客观的行为,而过错主要是指主观的心理状态,随着过错概念的客观化,以及违法推定过失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很难进行区分,因而在过错中应当吸收违法。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有许多领域对行为标准的确定越来越具体化,要采用各种技术性的标准来确定人们的行为规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 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4、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举证责任的分配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三、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单项选择题 、抢劫犯乙持枪拒捕,被民警甲开枪击中持枪的手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乙所受损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民警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甲是故意开枪,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则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将乙撞倒在地 、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乙损害,无损害则无责任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骑车拐弯未减速,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 、以上说法都不对 、下列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示惩戒 、损害事实的存在不包括精神损害,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1) 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 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 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叫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什么是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三、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111章

第三学期侵权行为法学 第一章侵权行为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侵权行为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A、高度的概括性 B、内容的复杂性 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 D、适用的强制性 2、侵权行为法与下列哪一项不是并列关系? A、合同法 B、物权法 C、婚姻法 D、破产法 3、侵权行为法的名称,从发展趋势上看,以何种称谓最为科学? A、侵权行为法 B、侵权责任法 C、侵权法 D、损害赔偿法 4、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是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预防功能 C、惩罚功能 D、保险功能 5、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这主要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哪一功能? A、补偿功能 B、惩罚功能 C、预防功能 D、保险功能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A、高度的概括性

B、内容的复杂性 C、体系的完备和系统性 D、适用的强制性 E、效力的有限性 2、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体现为? A、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适用目的不同 D、法律性质不同 E、保护客体不同 3、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有哪些区别? A、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B、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 C、规范的内容不同 D、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E、与民法的关系不同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具体体现为? A、适用范围的区别 B、对人效力的区别 C、具体内容的区别 D、法律性质的区别 E、适用顺序的区别 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适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两个是?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B、特别法不得违反普通法的一般原则 C、新法优于旧法 D、综合平衡 E、特别法后于普通法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其适用的强制性. 正确错误 2、侵权行为法是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并列的民事法律部门。 正确错误 3、侵权行为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保护性的法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侵权行为法和行政处罚法。 正确错误 4、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都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 正确错误 5、《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形式,也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渊源。 正确错误 一、 1.D 2.D 3.B 4.A 5.B

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统的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有客观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然而,确定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是另外一种情况。由于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就变为可选择的,而不是必备的,而且必须结合特定的司法实践对这些侵权要件来进行选择适用。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的一个要件是侵权方必须存在主观的过错,但在网络环境下,各种深层链接行为使得侵权方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服务商或者在线服务提供商无休止地复制侵权信息,这样就很难分辨出谁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直接和间接的侵权也同样难以鉴别。既然如此,Zheng Chengsi教授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原则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作品进行首次利用的行为(比如未经授权的复制、首次文艺作品的传输等等),使用具有专利发明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进行创作的行为等等。至于间接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行为,应如何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在此,Zheng Chengsi教授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他列举了百度事件作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像百度的深层次链接行为被归类为间接侵权行为,Wang Qian教授将其定义为“协助侵权”。司法权威并没有减轻搜索引擎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这是自该条例颁布以来司法权威的首次应用。 其次,传统侵权行为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当然,大部分侵权行为并未伤及版权所有人的自身利益,一些间接侵权的行为当时可能并没有造成损害事实,但从长远来看,它们必定会造成损害。以百度侵权案件为例,它的浅层链接行为没有损害到他人的音乐版权,似乎只是提供搜索服务的一个机构,因此,百度赢得了一审。然而,百度的行为有着潜在的危险,Wang Qian在他的文章中重新论述了信息定位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确认,他指出,百度提供了百强新歌排行榜、众多歌手名单之类的内容,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侵权,在排行榜上很容易就能找到歌曲链接和歌手。众所周知,一个唱片公司不可能授权其他网站让它免费使用歌曲和歌手姓名,即使是网站管理员在发现热门排行榜的歌曲和歌手后也必将意识到链接的歌曲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就被上传到了第三方网站。此时,该行为适用于条例的第23条后半款:任何人若知道或应该知道链接的著作、表演、音频和视频作品涉及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百度一审获胜但在二审失利,两次结果截然不同,是因为司法机关能够及时采用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新出台的相关法律,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复杂网络案件的处理上审判技术的进步。 最后,因果关系原则不能成为网络环境下的万金油。传统侵权理论认为有因必有果,所以认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网络能够检验因果关系原则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在网络环境下,因果原则的适用是否已经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了?答案是肯定的。如上所述,在百度侵权案中,百度是间接侵权方吗?还是如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和第三方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实际上,间接侵权通常极其难以界定,深层链接导致了无休止地复制,也没有界定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的标准。传统侵权行为的对象通常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人,和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和网络侵权相比便很容易确定赔偿标准以及进行证据的搜集。但是,网络世界不同于真实世界,所以传统的因果关系原则便不适用于网络侵权。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处理网络侵权将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如上所诉,因为第三方超链接行为侵害对象的不特定,一个侵权方的复制和再复制行为将会导致更多侵权方的出现。 举例来说,有三个终端服务器,复制信息从第一个到第三个依次传递,而且,只有在上一个终端服务器完成后才能向后传递。如果一号终端服务器涉及直接侵权,二号终端服务器便属于间接侵权,同样的,二号终端服务器对于三号终端服务器来说就涉及直接侵权。由此可见,二号终端服务器既涉及直接侵权也涉及间接侵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侵权。显然,司法实践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解析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是民法领域的两大不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依据我国民法原理和民事立法现状,对侵权行为做出简要分析,以说明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在民法领域,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一般特征是: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定之债;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力,主要指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由侵害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产生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权行为为例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加害行为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比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则应排除其违法性。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近年来,发生的学校侵权事件比较多,而在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时候,就需要先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规定。那么大家知道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 (2)学校的违法行为; (3)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学校主观上须有过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赔偿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产品的缺陷,那么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义务主体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关系,后两者则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的另一种求偿关系,这是一种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对产品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 二、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包括三种:⑴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⑵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⑶指示缺陷,指产

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正确区分上述缺陷的种类,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之处。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三、哪些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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