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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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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1、目的

加强动火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明确动火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办公所有管理区域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管辖区域动用明火,根据动火对象负责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动火看房护人;动用明火操作人(包括委外动火操作人),须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负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3.2综合部负责厂区日常动火许可证的监督及动火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规范动火管理。

3.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申请并检查其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责任人。

3.4兼职安全员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动火现场的安全隐患清查、监督、检查、整改等动火安全防护措施责任。

3.5动用明火作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火、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4、程序

4.1在生产、建设、办公区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电钻、吵轮及熬炼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申请

表》、办理《动火许可证》。日常生活用9如:食堂,机修车间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主管部门、车间必须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看护人,确保动火安全。

4.2动火级别及部位

4.2.1一级动火:柴油储存区5米以内、氢气瓶储存区、氨气压缩机房、品控部危险品储存仓库、硫酸贮区;在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内动用明火作业等符合一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4.2.2二级动火:灌区、精炼厂、脂肪酸生产车间和储存区域、污水处理站、配电室、库房、配件仓库符合二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以外的动火作业。

4.2.4在生产(含作业环境变化)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4.3动火安全管理

4.3.1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动火级别和部位填写《动火申请表》、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必须持证操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许可证)。

4.3.2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必须到动火地点亲自检查,清除距动火点10米以内的可燃物(如:绳头、粉尘、废塑料、油布、汽体、液体等可燃物体),若有不可移动的可燃特,须用金属板或耐火物盖好,配足灭火器材,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4.3.3动火点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缝隙等予以彻底覆盖。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加强通风,净化动火安全环境。

4.3.4在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或对油、气管线动火,须彻底清洗、吹扫干净,必要时做测爆、测氧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4.3.5动火作业必须落实操作人、动火看护人、动火确切部位,动火时限,严防游玩形式,确保动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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