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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0]8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浙卫发[2010]8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

副主任:

马伟杭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平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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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浙江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为一体地省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万千余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设有个临床专科,个病区,个临床诊疗中心,个医技科室.医院以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疾病地诊治、肿瘤地防治和危重病急救医疗为龙头,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外科、心外科、胸外科、肿瘤科、骨科、眼科、精神科等颇具特色.目前,医院拥有省医学重点学科个:老年医学和危重病学;省中医重点专科个:颈椎病推拿专科、骨质疏松症专科和中西医结合重症感染专科. 浙江省人民医院是目前浙江省规模最大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之一,隶属于浙江省卫生厅,是浙江大学医学院等医学院校地教学医院. 医院分朝晖和望江山两个院区.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医疗用房万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放床位张,在职职工余人.目前医院拥有两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五个省医学重点学科,八个院级重点学科.望江山院区是省级老干部医疗保健基地.浙江省急救指挥中心等八个省级机构挂设在该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肿瘤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地单位,创建于年,是国内成立最早地四家肿瘤专科医院之一.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医院是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附属医院,也是绍兴文理学院等所高等院校地教学医院.医院特色鲜明,技术和设备先进,尤其对乳腺癌、甲状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胃癌、恶性淋巴瘤、肺癌、食管癌、卵巢癌、大肠癌、肝癌等治疗具有较高地水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地中西医结合三级甲等医院,是首批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子女统筹定点医院,为省级干部保健基地、涉外医疗机构、国家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列入全国重点中医院及浙江省中医名院建设单位.医院有翠苑本部、天目山路和闲林三个院区,占地面积亩.核定床位张,有个病区和张床位地重症监护中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直属于浙江省卫生厅地卫生事业单位(纯公益类),承担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外挂牌浙江省卫生检验监测中心、浙江省中毒控制中心和浙江省预防医学研究中心.中心是中央文明委授牌地全国文明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拥有国内领先地办公及实验用房设施,有优良地工作环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是我省最大地综合性医药卫生科研机构,设有病毒病、生物工程、寄生虫病、药物、卫生学、计划生育、保健食品、医学情报、实验动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等个研究所(中心),余个研究室.建有世界卫生组织人类蠕虫病合作研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合作研究中心地两个研究合作中心,国家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动物重点实验室及浙江省医学生物工程疫苗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三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拥有病原分子生物学、药理学、药剂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四个硕士学位授予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也是浙江省惟一独立设置地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建,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占地亩,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余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受卫生厅委托,负责管理协调卫生厅所属个医学卫生社团办事机构地日常工作.承担全省执业医师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各医学学科学术团体地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相关医学刊物、科普宣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承办卫生厅交办地厅属社团学术会议学分评定、科技评级等工作;负责厅属卫生社团地筹建、组织、报批工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地意见及建议;承办省卫生厅交办地其他事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是省卫生厅直属地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目前全省规模较大地皮肤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皮肤病、性病地防治、监测、教学和科研任务.集医疗,教学、保健、疗养为一体地医疗单位,距离杭州市中心公里,省卫生厅直属皮肤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文档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2019年浙江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近日,浙江人事考试网公布了关于2019年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其中,2019年的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时间已确认了,那么,一起来看看具体什么时候考试吧! 2019年浙江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2019年9月21、22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 个专业,考生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报考。 一级建造师题型题量、考试时长、试卷分数: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该科目分为10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考试注意事项 各科考试考生提前半小时进场,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请考生务必掌握好时间,提前到达考点! 考试工具 考生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可以使用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 以上就是中华考试网小编整理的2019年浙江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知道了考试时间的小伙伴们,可要抓紧时间准备复习了呀,如果你零基础或基础薄弱,自学能力差,复习盲目抓不住重点中华考试网拥有最全面的考试题型,教你更好的学习规划,给你更专业的学习指导,提供最新颖的考试题型,欢迎大家前往一级建造师频道咨询。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7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 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杭州事业编招聘:2016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招聘3人公告

杭州事业编招聘:2016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招聘3 人公告 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实时更新。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浙江省总工会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财政适当补助,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职责是:根据工会工作特点开展培训业务,提高工会干部基础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为浙江省工运理论建设提供研究成果。单位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52号。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3个岗位共3名。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该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招聘岗位表》,附件1)。 1、学历。报名时应已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名应聘。 2、专业。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 3、工作经历。按劳动(聘用)合同或招聘单位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时间按足年足月计算到报名截止时。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2016年4月14日9:00-4月20日16:00,报考人员通过浙江人事考试网注册个人信息后,按要求报名。报考人员对网上注册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每位应聘人员限报同期委托省人事考试办组织笔试单位的其中一个岗位。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为无效报名。 2、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2016年4月14日-4月21日,应聘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未通过资格初审,但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3、网上交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于4月14日-4月22日24时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缴费,考试费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逾期不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4、应聘资格的取得。已缴费人员于5月11日-13日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取得应聘资格。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浙卫发〔2006〕2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二注报名

浙江省勘察设计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文件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浙设执委…2012?2号 关于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舟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建注…2012?5号文件要求,现将 我省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 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 于9月15日、16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考生可根据相关考试的报考条件和自己的专业学 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 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 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工程师(发输变 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 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规划、 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

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见附件2;其他各专业的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01332107.html,)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已通过教育评估的学校及专业见“办事指南”栏目。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符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三、今年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及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2年6月13日至6月27日。届时,报考人员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01332107.html,)进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并在“报名表”上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6月26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医[2010]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 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1〕84号),我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工作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列表: 1: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2:附件.doc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

浙江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人事考试,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浙江省卫生系统职称论文取消? 惊人!医生晋职潜规则,匿名圈内人告诉你真与假。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中高级职称评审须知

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需知 为帮助公司员工了解中高级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提高职称工作效率,特整理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需知,供公司员工参考。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希望公司员工能够注重个人的职称晋升,积极参加职称评审。一、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通过考试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6年且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的。 高级工程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3、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并符合以上其他申报条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可聘任工程师职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资格申报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后,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职称外语,已明确2017年度无职称外语考试计划,职称外语成绩不会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但是可以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2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计算机应用能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已下发《关于201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安排的通知》,4月份开始起分批次安排考试。凡需参加考试的人员,请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s://www.sodocs.net/doc/d01332107.html,),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尽早报名参加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员工可选择在工作地点所在地参加考试。 三)考核要求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程师评审要求提供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高级工程师评审要求提供近四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如在职称评审的近三年或近四年,有不同单位的工作经历,需提供原单位的年度考核表。 四)继续教育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接受远程教育等实现。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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