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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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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学界关于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的定义有很多,以下定义具有代表性:

庞德认为:法律原则是指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转引自《现代西方法理学》300页]

沈宗灵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沈宗灵《法理学》36页]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转引自郭道晖《法理学精义》235页]

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运行(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出发点。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的规范化的表述。例如,人权价值转化为人权原则,自由价值转化为自愿原则。同时,法律原则又指导着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正如麦考密克所说:“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会合点。”[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54页] 法律原则是连接法的价值和法律规则之间的桥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由立法机关在某一法律文件的序言或第一章中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法的渊源系统中占据优势地位、法官的权威较高,法律原则一般由法官在某一判例的判决理由中提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对法律原则(特别是具有原则)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佘祥林杀妻案。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失踪,在村边发现一具女尸。原荆州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在刑期即将届满的时候,佘祥林的妻子经多年走失后又回到家里。荆州地区中院在该案的诉讼中采用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原则(也是一种刑事司法习惯)。这一不成文的原则是在重秩序、轻人权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

2.法律原则深受经济、政治、道德等社会要素的影响。文化包括道德、风俗习惯、价值倾向等因素。例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体现了商品——市场经济社会所崇尚的平等价值。再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着法律尊重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含义。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涵的确定性不同。

规则的内涵具有确定性。而规则是从一些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其内涵则较为具体。规则的逻辑结构则较为清晰。

原则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多义性。原则是从大量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其内涵较为丰富。原则具有多方面的含义,难以一一穷尽。第二,模糊性。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因而没有类似于规则的逻辑结构。

2.适用范围不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众多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具体,仅对具体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的祖父立下遗嘱指定其为遗产继承人。后来其祖父再婚。帕尔默担心其祖父修改遗嘱而将其祖父毒死。其姑妈里格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剥夺

帕尔默的继承权。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该遗嘱是有效的,帕尔默享有继承权。可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厄尔法官提出了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法院并没有适用纽约州的继承法,而是根据该原则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

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法官提出的“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得利”是一个法律原则。而我国《继承法》第7条关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3.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而相互冲突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表现如下方面:第一,交叉性(兼容性)。各种原则既存在冲突,又存在交叉。例如,按贡献分配理由既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第二,互动性。公平与效率彼此互为存在条件。彻底牺牲公平,效率将不复存在;彻底牺牲效率,公平也将不复存在。第三,交替领先。有学者认为:“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当前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当前的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当前不占优势的原则在其他场合可能起决定作用。”[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56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场合,某一个原则应得到优先满足。德沃金认为:“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认真对待权利》46页)。在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一场合未优先满足的原则未必总是处于劣势,它们可能在其他历史时期或其他场合居于优先地位。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交替领先,或在不同的场合分别领先。同理,自由原则与秩序原则亦然。第四,协调性。相互冲突的原则的协调意味着各种利益的权衡、调和。在法律活动中,各种原则都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而不能顾此失彼。例如,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为照顾各个主体的利益,为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注意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平衡。

而相互冲突的规则则在适用上具有排他性,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即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关系。德沃金认为:“当两条规则相抵触时,一条规则由其性质自然地取代另一条规则。”调整规则冲突的方法包括“优先适用更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最新制定的规则”等。(46页)。相互冲突的规则在适用上的排他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确定相互冲突的规则的取舍。第二种情况,同一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互冲突的规则的取舍。例如,盗割电线的行为,或者判盗窃罪,或者判破坏电力设施罪,而不能同时判两种罪。可见,相互冲突的规则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

4.稳定性不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来源于社会的正当意识。他说:“法律原则……并不源于某些立法机关或者法院的特定的决定,而是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62页)。社会价值倾向和法的价值一旦形成传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例如,正义的核心含义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利益,法治的核心含义是良法的权威。这些价值的核心含义长期保持稳定性。社会价值倾向和法的价值的稳定性决定了原则的稳定性。原则的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然,法的价值的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也将被注入新的含义。而法律规则的变化则较为容易。规则来源于立法机关和法院的决定,受社会思潮的影响较小。法律的每一次修改,都意味着法律规则的变化。

【“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认真对待规则”。】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这是按照法律原则所覆盖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度对法律原则所作的分类。

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法律领域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是全部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例如,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义原则、人权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涵较为丰富。

具体原则是适用于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某个具体法律领域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例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包括两审终审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等。再如,“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属于具体原则。

可以将法律原则系统看成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基本原则居于金字塔体系的塔顶,具体原则居于金字塔体系塔腰和塔底。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存在着逻辑上的演绎——归纳联系。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就是人权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人权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正义原则在诉讼法中的表现。“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是正义原则在私法中的具体表现。

(一)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红皮教材)

(二)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红皮教材)

此外,美国法学家贝勒斯分别研究了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程序法中的许多法律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作用

(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是决定了立法的价值倾向。例如,人权原则要求在各个公法部门的立法中应注意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制约监督,要求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再如,自由原则要求在私法部门的立法中应注意为公民保留不受国家权力任意干预的自由空间。又如,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的权利、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等)的保护。

1.法律原则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制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效代理的情况之一:“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况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再如,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新修改的《刑法》废除了原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国家任意定罪处刑的滥用权力行为。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称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刑法》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论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凡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出现,就应该承担“偿命”的责任。法律原则的进化促进了法律规则的进化。

(二)法律原则对司法的作用

在适用法律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尊重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能适用法律原则”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原则决定规则是否适用。

在某些新类型的案件或疑难案件中,严格适用原有的规则将导致显失公正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原有规则,而应直接适用原则。即原则可能导致规则失效。德沃金认为: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的效力。

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法院如果机械地适用原有的继承法规则,帕尔默将顺利继承其祖父的财产,这与正义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相冲突。于是,法院并没有机械的适用既存的继承法规则。而是提出“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原则,并依据此原则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法律原则在处理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成都交警拦截中巴车案。成都某交警在交通违章检查过程中拦下了一辆中巴车。该中巴车正运送难产孕妇去医院。家属要求先送孕妇去医院,然后回来接受检查。交警不同意放行,导致孕妇死亡。在本案中发生了行政管理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应得到优先保护,特殊情况例外。

2.原则决定规则如何解释。由于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常常会出现规则的僵化(即原有的规则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机械的适用原有规则审理案件也将导致显失公正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应机械的适用规则,而应当援引原则对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对规则加以变通。原则可以矫正规则的僵化。德沃金认为:“当法律规则和道德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时候,法律必须权衡所有有关的原则,而不应该机械地服从规则。”(同上书,中文版序言21页)。法官依据法律原则创造性的审理案件,可以提高审判质量,减轻法律的严峻性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

司法(法律解释)的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之争(陈金钊等学者在2006苏州年会上的争论)……

3.原则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律漏洞也可以称为法律空白,是指某些事项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对其加以调整。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生活复杂而多变的原因,也有立法缺乏预见性的原因。在民商法中,原则也可以设定义务,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原则也可以成为人们行为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德沃金认为:“法律义务可以由一群原则设定,正如它可以被一项已经存在的规则所设定一样。”(68页)。法律规则可能存在疏漏,而法律原则则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人们不得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则为理由为所欲为。法院也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则为借口拒绝审理案件。

玻璃幕墙曝隐私案。杭州市的一栋大楼的外装修采用了玻璃幕墙。该大楼距离居民楼只有10米远。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公开了居民的隐私。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而没有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在该案件中,出现了成文法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则为由拒绝审理案件。法院可以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审判案件。法院可以认定大楼的所有权人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隐私权。法院首先应考虑主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就应该判决大楼所有权人停止侵害。[该案例来源于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61页] 法律原则的作用在不同部门中表现不同:因为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在刑法中不得利用刑法原则设置新的罪名和新的刑罚。在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法领域(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不得利用法律原则任意增加公民的义务。

4.原则具有约束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则(即出现法律漏洞)、法律规则不合理、法律未作出明确指引(如法律仅规定了处罚幅度)等情况下,执法者和法官享有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便宜行事的权力。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立法的局限性,赋予执法者和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是必要的。但是,传统的“自由裁量权”学说是不完备的。德沃金则认为:“自由裁量权”学说并没有找到法官改变规则的真正理由。他说:“什么时候允许法官改变一项既有的法律规则呢?……原则自身就是改变的正当理由。”(59页)。从表面上看,“自由裁量权”是改变法律规则的理由。但从更深层次上看,

由于法律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所以,改变法律规则的最终理由是法律原则,而不是自由裁量权。

例如,刑法中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处罚幅度,法官应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同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合理性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办法。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可能对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有必要对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法律原则就是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力量之一。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 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性 从表面看,法律原则所规定者似乎是大而无当的空洞内容,并因此不存在真正的实践效力。但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我们知道,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盟军把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战犯分别送交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些被告人以执行国家法律或元首命令为军人的天职,从而不构成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在当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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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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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依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谈一点认识。 一、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及正义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这就说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有界定和限制的,突出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不得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进一步说明法律的适用与公平原则互相作用,不但能使《合同》调整范围中的参与认识到自己的权利的界定,而且也限制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公平原则能使合同的当事人认识、接受法律及适用法律上就能促进合同当事人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同时,法律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在公平竞争与正义的选择基础上建立新的社会的秩序。法律的适用体现出公平,公平存在于一个市场参与者竞争的环境中存在合同的当事人及经 济行为人及普通公民交易之中,同时又享有平等交易机会,公平中体现了不能因职能不同,身份不同的经济实力大小之原因,影响关系到公司、法人和其它组织平等利益的切身利

益。也就出现了《合同法》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规定(约定)得比较原则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公平原则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律适用是一项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律规范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与法律规范互补合同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弥补。《合同法》的制定从市场经济实际需求,借鉴国际惯例,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公平原则贯串《合同法》的,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整个过程。适用法律就进入统一和有秩序性之中。 四、所有参与者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这就涉及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在类型上一般分为民事合同和非民事合同,前者指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协议,后者指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如行政性的合同等。从交易角度来理解合同,之所以能够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因为合同依法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

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

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基本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基本原则 1.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前提。第二,诚信原则。诚信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保证。第三,宽容原则。第四,互助原则。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助人为乐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3.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并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部署。 4.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5.我国立法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 6.我国法律适用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7.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 8.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9.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大陆在新时期第二次重大转型中出台的一部重 要劳动法律。继发生于30年前的第一次重大转型(即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 中心)之后,于近几年启动的第二次重大转型(即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 为中心),转型内容多元,利益矛盾复杂。在此大背景中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不仅 面临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同企业群体之间、不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 突,而且面临着既对原型利益格局不可避免的路径依赖,又要顺应新型利益格局的走向的两难选择。因而,《劳动合同法》中出现了一些需要在适用中协调的歧义性、 矛盾性问题。为此,本文试图探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一、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 (一)一般界定标准和依据 法理上的一般法与特别法,在我国《立法法》第83条中称之为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在罗马法中则表述为个别法(ius singulare)与共同法(iuscommune)。一般认为,对某个一般规范加以变通的个别规 范,即由于特殊原因而表现为一般规范之例外的个别规范,为特别法,如允许赠与之 规定为一般法,而禁止夫妻之间赠与之规定为特别法。与此相对应,在狭窄的例外范 围之外而被适用的一般规范为一般法。 学理上对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界定,有三种解释:其一是根据法所调整的空间范围、对象(或主 体)范围以及事项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属人效力以及属事效力进行区分,认为一 般法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规定,特别法是法律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员、特殊事 项做出的专门规定。其二是从法的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属人效力范围 区分,认为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的法律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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