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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规定

宝安区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规定
宝安区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规定

宝安区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粤教审〔2004〕9号)、《关于印发广东教育审计规范的通知》(粤教审〔2006〕3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公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是指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中小学校长的经济责任,促进加强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相关程序,由计财审计科、纪检监察室按照《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监督控制机制是否完备,牵制制度是否完善;

(二)经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办学效益怎样;

(三)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报废、调拨、盘盈盘亏的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批,及时处理调账;有无账账、账卡、账实不符情况;

(四)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五)学校收费情况。是否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是否按规定收费,有无乱收费现象;收费是否纳入学校账户核算,有无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本校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有关中小学校长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

2.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6.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人的职责情况;

(三)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评价:

(一)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

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

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审计机构在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 ?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岀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岀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岀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岀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号 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荣融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

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年度经营责任书或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 部门审计处 所属业务类别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经 济责任审计管理会签 部门组织部 监督检查者审计处审核 部门 法律事务处 财务监控中心 经营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审计处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胜利油田分公司厂长(经 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 理办法》(胜油公司发〔2004〕 36号)、《胜利石油管理局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胜油局发〔1997〕 241号)同时废止 生效 日期 制定目的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正确评价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评价干部提供依据;规范油田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行为,统一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制定依据《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细则》 适用范围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涉及的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 公司审计项目审理业务规范 业务 类别 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 理/审计项目管理 所属 层级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 行类

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油田各二级单位、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油田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1.2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油田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计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油田(单位)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被审计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1.3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控方式,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和外部审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4 根据被审计对象及其任职情况,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4.1 应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拟提拔或调任的;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拟办理退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内容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和加强对权利的制约与监督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逐步深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论是从制度到实施,还是从理论到实践,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又称“受托责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形成的受托责任人应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的资财,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目前通常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1986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开始;1999年5月,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两个规定”为标志,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获得空前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作为委托人,把有关公共资源

委托给有关人员,他们接受委托后肩负着妥善管理有关资源,并定期报告其管理情况的责任,其报告的情况真实与否需要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现在普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依据的法理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与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或者离任审计。下面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介绍。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对公司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加强管理;完善各卷烟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真实反映资产经营者承担的经济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离任者的业绩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上级审 计 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的财经管理,并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以下统称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但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也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1.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2.离任审计,是指有关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位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3.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依据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职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审查财经活动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审查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第八条审查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业绩。 第九条审查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十条审查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查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一:任期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一、目的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为生产经营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政策、法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财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计部代表公司,对公司(包括投资的公司、承包租赁的企业)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工作任务和职能 (一)、任务 确保公司形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资产完整,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二)、职能 1、根据公司的决议和安排,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

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费的情况,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各事业部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对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对公司管理人员(部长级以上,含部长级)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参与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 9、接受公司内外举报,并对举报事宜进行审计。 10、接受公司委托,对专项事宜进行审计。 11、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12、办理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察职能 1、对公司既定政策及重大战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有关制度遵守情况及绩效进行督察。 3、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四、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7号 国资委2004-0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

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和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日常管理活动做出的重要决策,以及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2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接受公司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1.3 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明确被审计人对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1.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有离必审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针对性开展任中审计;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委托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 1.5审计部开展离任或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公司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重大审计项目适用流程,开展专项履职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执行《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一般审

计项目适用流程。 1.6 对各单位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原则,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2 职责 2.1 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1.1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以及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环保部、机动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2.1 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审计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部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2.1.2.2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 2.1.2.3 研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成果切实转化和成果共享的相关措施。 2.1.2.4 研究和审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1.3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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