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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财产

第二条 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

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及其室内附属设施;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

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五)现金首饰类,包括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及现金。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 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 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

六)违章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 、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

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CD 播放器、随声听、MP 播放器、电动剃须刀、

七) 非法占用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九)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第五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财产连续超过六十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私自改动房屋结构;

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八)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核爆炸;

(十一)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十二)除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十三)由于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次生灾害。

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承租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第十一条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本条款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财产之后方可投保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财产,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财产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财产保险金额总和的10%。

第十二条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约定一定的免赔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本合同和各附加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自动提升10%,但

相应的免赔额不变。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五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自动续保。投保人选择自动续保且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足额交付了下一年度保险费或下一年度第一期保险费的,本合同到期后保险期间将自动延续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前款事项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并且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或与保险事故相关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变更事项增加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真实的证明、票据、文件和资料。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本合同第二条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的赔偿计算:

在各项保险财产分项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获救保险财产的分项保险金额。

如果获救财产中含有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财产的,并且无法区分施救费用是因抢救何种财产而产生的,保险人将按照获救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占全部获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

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

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九条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解除的,如果是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X(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 )X(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出

险后恢复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恢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金额指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款之和。

如果本合同在解除时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释义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是指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房屋围护结构:是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简陋屋棚:是指用麦杆、稻草、芦席、竹、木、帆布、塑料布、油毛毡、石棉瓦、铁皮、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或罩棚。

法定节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实际损失:受损财产经过修理、修复后基本恢复至原状,但其状态不好于受损前的标准所需的费用。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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