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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除尘器技术规格书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工程

多管除尘器及其附属系统设备

订货技术规格书

**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1 总则

1.1 通用条款

1.1.1 本技术规格书仅用于**有限公司**工程中多管除尘器及其附属系统设备的订货。

1.1.2 本技术规格书仅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详细条文,投标方的产品应保证符合有关国家、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文件的技术要求。

1.1.3 本技术规格书的内容,有可能因供货厂家原因需要对有关技术条款进行调整,所以,本公司保留对技术资料提出补充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需修改,具体项目和条款由设计方、招标方和投标方具体商定。

1.1.4 本公司提供的所有图纸、技术资料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本公司,投标方不得出售、转让或向第三方泄露,也不得用于制造合同设备以外的其它目的。如发生泄密事件,投标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 投标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生其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侵权责任与本公司无关,应由投标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项目简介

**有限公司烧结烟气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在不影响现有烧结生产的情况下,拟将烧结机进行烧结烟气循环利用。

1.3 总体要求

投标方完成系统设计及所有设备整体供货,设备必须满足整个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与招标方的介质接口处投标方需配套双法兰接口及连接件。

2 多管除尘器的主要功能

2.1 主要功能

烧结机烟气循环管道含尘气体通过工艺管道送至多管除尘器,经多管除尘器净化后的烟气进入循环风机。

2.2 能源供应

电源:

高压: 10kV AC 50Hz

低压: 380/220V AC 50Hz

直流电源:220V/24V DC

冷却水条件:冷却水为工业净环水

2.3 介质参数

进口烟气成份:

烟气含灰量为1000~5000mg/Nm3;

成分为铁矿石、烧结散料,粒径一般为100μm以下,但也不排除含有粒径大于0.5mm颗粒的情况。

2.1 设备安装位置

安装地点: **有限公司烧结烟气循环利用工程所在地。

设备数量:1台套。

设备布置方式:室外露天布置

3 设备设计基础数据及要求

烧结机烟气循环系统配用多管除尘器1台,其具体参数详见表1.

3.1 多管除尘器技术参数

3.2 其他相关参数

3.2.1运行寿命:30年,每年运行8400小时

3.2.2 除尘器进、出口数:进口1个、出口1个,进出口处带双法兰及补偿器。

3.2.3 粉尘性质:

烟气温度100~250℃

入口含尘浓度:3g/m3

粉尘堆积密度: 1.7~1.8g/cm3

化学成分:见下表(参考电除尘器数据)

烟气化学成分分析表

3.2.4 除尘器布置型式

除尘器布置型式为直出直进型式,其中进口和出口柱间距为6m。

4 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要求

4.1 除尘器都应有结构上独立的壳体及钢结构支腿,支腿与框架平台基础连接。

4.2 技术性能要求

4.2.1 除尘器及钢结构设计温度

除尘器及钢结构设计温度:最低100℃,正常150℃,最高250℃。

4.3 除尘器本体设备要求

4.3.1 除尘器本体

(1)壳体应密封、防雨,壳体设计应避免死角或灰尘积聚区,并采取防腐蚀措施。

(2)所有平台设栏杆和护沿,平台扶梯采用网格栅。平台荷载应为4kN/m2。平台、步道和扶梯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平台采用防滑镀锌栅格。平台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m,两层平台之间的通道净高尺寸大于2m。栏杆的高度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挡脚板的高度不小于100mm。平台栏杆高度净高(平台格栅板顶面至栏杆扶手中心线高度)为1.1m,20m以上净高(平台格栅板

顶面至栏杆扶手中心线高度)为1.2m。平台楼梯的扶手和立柱采用外径不小于直径33.5mm的钢管制造。栏杆中间设两道横杆(钢管)。

(3)扶梯应能满足到各层需检修和操作的作业面,角度不大于45o扶梯载荷应为2kN/m2。

(4)设备支撑件的底座应考虑到7级地震加速度对它的作用。

(5)外壳应充分考虑到膨胀要求。

5 钢结构要求

5.1 除尘器钢结构应能承受下列荷载(卖方分别列出)

(1)除尘器荷载(自重、保温层重、附属设备/烟道、存灰重等)(2)地震荷载(7°设防)

(3)风荷载

(4)雪荷载

(5)检修荷载

(6)膨胀推力

(7)经供、需双方商定的部分管道荷重

5.2 钢结构的设计应简化现场安装步骤,尽量减小现场焊接。

6 供货范围

6.1 除尘器本体(前至进口烟道法兰,后至出口烟道法兰)。

6.2 成套范围内附属设备。

6.3 连接件

6.3.1 卖方应提供下列连接件。

(1)进、出口双法兰连接件。

(2)地脚螺栓

6.3.2 全部密封垫片、螺栓、螺母、铆钉等应比现场安装时实际数多5%。

6.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6.4.1 卖方应提供随机和至少能满足一个大修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事故备件。并提供一份备品备件明细表。

6.4.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全部非常规和非标准的专用工具(如果有),并向买方提供专用工具清单及说明书。

7 总体技术要求

7.1 卖方选用与供货的多管除尘设备或材料应确保采用先进、可靠、成熟的技术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能满足在较短时间内即可进行安全、稳定、连续的正常生产的要求。

7.2 卖方应对报价设备或材料的制造、质量、性能以及供货完整性等负责,并有义务与责任指导其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等。

7.3 要求卖方供货设备与部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考虑能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条件和建成投产后的巡检维修等特殊要求。

7.4 对于易损件、易锈蚀件或其它易损坏的部件,或要求经常调整、检查与维修的部件,应能够接近且便于移动、更换与维护,所有这些部件应用合适的材料制造以使得维修工作量最小。对于需维修更换的部件应考虑便于起吊和装卸,卖方对此应提出有关检修空间、最大吊装重量等具体要求。

7.5 卖方应提供一份专用维修工具、备品备件清单,并单独报价。清单内容应包括:从属设备名称、备件规格、型号、数量、材料、预计寿命、重量、单价、供货商与地址、交货时间等。

7.6 卖方应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质量检验与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商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试验记录,其全部费用由卖

方承担。买方有权到卖方制造厂对检验与装配过程进行参与和检查,若发现质量与材质不符合同规定要求、并证实是由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也由卖方承担。

7.7 所有卖方设备应根据装运允许条件进行设计、制造、包装等。卖方在投标中应提交一份初步的文件,说明卖方设备中超大超重部件的型号、名称、数量、总重、外形尺寸与包装后的体积大小,以及在运输保管、防潮、抗震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与注意事项。

7.8 卖方提供的同类工况同型号规格的除尘器应具有在考核验收基础上连续运转2年以上的生产使用业绩及指标参数。

8 卖方的技术保证措施及保证的使用寿命

由卖方提供。

9 技术文件

9.1 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数量:

9.1.1 产品(包括主要外购件)合格证书。

9.1.2 投标时应有的设计基本参数。

(1)给出各主要部件重量一览表

(2)给出各主要易损部件寿命一览表

9.1.3 中标后7日内应提供的参数、图纸和资料

(1)中标后7日内卖方应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2)双方按买方所提供的烟道布置图、监测点位置,数量达成协议并反映到买方烟道设计图上。

(3)卖方提供的除尘器支承荷载,应为设计值。

10设计联络及设计审查

10.1 设计联络

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必须采用传真或书面的方式。对于重大变更,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卖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动。

10.2 设计审查

1)根据卖方设计图纸的时间和进度,在技术协议签定后10日内进行设计审查。

2)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卖方应及时确认答复。

3)设计审查时,卖方提供满足设计审查用的图纸2份。

11 技术服务

11.1 培训

1)设备安装前,卖方派出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前的技术交底,并对生产厂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予以理论培训。

2)设备安装、调试、试车、考核期间对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进行理论培训。

11.2 投产后的服务

厂家填写

12 设备防腐涂装要求

本涂装要求适用于第Ⅱ建筑气候区(寒冷地区)的ⅡA区气候环境的防腐涂装。冬季应满足防寒、防冻,夏季应满足防热、防潮、防爆风雨。12.1 表面处理要求

12.1.1钢结构表面需经喷砂处理达到国标Sa2.5级,除去灰尘,用清洗剂去除油污、保持底面清洁干燥,随即喷涂防锈漆。(所用磨料为干的石英砂,粒径在0.3~1.5mm)。

12.1.2焊接结构件的表面不允许有焊渣、药皮、电弧烟尘及机械加工残存的飞边、毛刺等。

12.1.3铸、锻件表面不平处或其它因喷砂处理引起的表面瑕庇须设法磨平,

填补或适当处理。

12.1.4需复涂的涂层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无任何污物。

12.1.5由于加工或焊接底漆损坏的地方,应重新补涂底漆后,再涂配套的中涂漆或面漆。

12.2 防腐涂装要求

12.2.1 漆膜厚度

(1)室内设备

底漆:环氧富锌底漆,无空气喷涂一道,50μm,复涂间隔2h;

中涂漆:环氧云铁防锈漆,无空气喷涂一道,50μm,复涂间隔10h;

面漆:丙烯酸橡胶面漆,无空气喷涂一道,50μm,复涂间隔4h。

(2)室外设备

底漆:环氧富锌底漆,无空气喷涂一道,50μm,复涂间隔2h;

中涂漆:环氧云铁防锈漆,无空气喷涂一道,100μm,复涂间隔10h;

面漆:丙烯酸橡胶面漆,无空气喷涂一道,50μm,复涂间隔4h。12.2.2 要求

(1)除锈后的金属表面与涂底漆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6h,如涂漆前已锈蚀,应重新除锈或清理。

(2)局部不能采用无空气喷涂,可采用刷涂,刷涂(可多次)膜厚必须达到规定的膜厚。

(3)油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12.2.3 外观颜色

外观颜色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本设备外部表面颜色:由用户确定

12.3 防腐蚀标准

(1)本防腐体系防腐等级为中等以上。

(2)防腐年限:5~8年。

12.4 验收标准

(1)表面处理后,钢材表面近乎出白,无可见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等杂物。

(2)涂装环氧富锌底漆后,达到标准膜厚50μm,漆膜附着力良好,无漏涂,针孔、气泡、裂纹、脱落、流挂等缺陷,表面保持干燥清洁。

(3)涂装环氧云铁防锈漆后,达到标准膜厚100μm,涂层间结合力良好,无漏涂、针孔、气泡、裂纹、脱落、流挂等缺陷,表面保持干燥清洁。

(4)涂装丙烯酸面漆后,达到标准膜厚:室内100μm、室外200μm,涂层间结合力良好,无渗色现象,大面上无气泡,流挂等缺陷,表面有一定光泽。

12.5 检测方法

(1)检测仪器:电磁式干膜测厚仪。

(2)检测方法:用电磁式干膜测厚仪测量,每10m2测一个点,管路等细长体每3~4m测一个点,三点平均值为涂层实际膜厚,三点误差应小于规定标准膜厚的20%。

(3)外观检测:涂层外表可用肉眼或五倍放大镜观察。

(4)上述膜厚均为干膜厚度。

13 设备检验

13.1 出厂检验

13.1.1为确保卖方供货设备的质量、性能及成套性,卖方须按现行国家(或

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切实做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出厂。

13.1.2卖方应在设备出厂试验前30天通知买方,若买方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卖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未按时到厂,则卖方可在买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

13.1.3不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和检验见证或认可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应负的合同责任。

13.1.4卖方验收前应提供出厂检验大纲,并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竣工资料应至少由下列部分组成: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原始件应完整,书写纸张良好,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证或签章手续齐全。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材质证明及检测和试验报告、质检评定结果报告、外协和外购件合格证、部件组装和总装检测及试验记录、焊缝质量检验记录及无损探伤报告、防腐涂装施工记录及质量检验报告、铸锻件探伤检验报告、零部件热处理试验报告及原始记录、重大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以上文件按A4幅面和单项工程分别袋装或盒装。

13.2 现场开箱检验

13.2.1买方将在合同设备出厂前和设备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后对包装箱进行检查,如不符合买方出运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但不免除卖方按期交货的责任。

13.2.2设备运抵现场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参加开箱检验;若卖方书面通知

不参加,买方将与安装单位及用户一起进行开箱检验,现场开箱记录作为买方向卖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

13.2.3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卖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因修理设备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或完成履行上述义务,买方有权直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卖方质保金中扣除;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负责。

13.3 负荷试车

设备在卖方安装调试后,进行单机试车和全线负荷试车,按买方所提工艺参数进行功能验收。

13.4 验收

由卖方编制验收大纲,经买方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验收,主要技术参数符合买方要求的工艺参数:

14 质量保证

14.1 凡由卖方成套的配套件、标准件不论是否买方指定供货商,均应视作卖方“自产”产品,其质量均由卖方负完全责任。

14.2 外观油漆质量应保证在正常保管条件下,放置室内在12个月内不发生锈蚀,放置室外在6个月内不发生锈蚀,否则卖方应无偿返工处理或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14.3 卖方对供货设备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制造周期长的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因卖方修理或换货影响整个工程工期,卖方应负责补偿买方损失。

14.4 设备的质保期为1年,从买方负荷试车合格验收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凡因卖方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实行“三包”,并及时派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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