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险公估公司接受法院鉴定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规定,经宁波保监局批准的三家公估机构被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名册中,专业类别为涉案保险标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对法官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中立性及程序严谨性。对于被委托的涉案保险标的,公估机构需经过立案、审查材料、查勘、出具初步意见、审核等诸多环节,还有可能因法院委托不规范而增加明确鉴定项目、补充材料等环节,为保证鉴定过程合理有序开展,维护保险公估行业形象,在**市保监局中介处推动和指导下,**市保险中介管理委员会以《中国保监会关于公估收费指导意见》以基本标准,结合宁波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计费基准
所有涉案标的均采用诉讼金额作为收费基准。
二、收费计算方式
所有涉案标的均采用累进制计费方式。
三、另计费类别
1、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发生、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而产生的专家费、检验费及其他未列项,一律按实际发生额另计。
2、因实际情况要求,需公估机构自派车辆的情况下,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数的2.5计收。
3、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涉及宁波区域外而产生差旅费、过路过桥费及其他未列项,一律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额另计。
四、车辆类估损计费
(一)车辆损失
(二)减值损失
(
三) 三者物损
参照财产险标的标准收费。 五、水险估损计费 (一)计费方式选择
1、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1)2000元/人·天;(2)500元/小时。
(二)收费标准
六、财产险估损计费
五、特殊情况
如原告方撤诉或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调解等情形发生,而公估作业已进入操作阶段,则不论实际发生费用的多少,一律依据上述收费标准的30%收取。
本标准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在新标准为出台之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的10%左右浮动,浮动范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