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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

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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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

【摘要】本文是以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反垄断法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分别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的相关知识阐释垄断与反垄断的基本概念,并从正反面分析垄断的特征,就反垄断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进行分析,最后就以中国为例,探讨中国的制度环境对反垄断法执行的制约以及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经济学理论基础执行

一、引言

众所周知,法律学与经济学属于两种不同的学科。制度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重要发展,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也主要是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与经济学原理的发展更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由科斯所提出,其中法律经济学有关的是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运行状况,在法经济学中,经济学分析只是法学的工具,归根到底是落脚于法学,这也正是科斯所说的法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相行渐远的原因。在制度经济学下,分析的是包括市场、法律等在内的制度对经济系统的影响,根本的焦点在于经济学。笔者之所以在此阐述二者的区别,是为了指明,在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颁布的背景下,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该部法律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着眼于经济系统本身。

二、经济学角度分析下的垄断与反垄断法

虽然经济学家在关于垄断基本方面取得了共识,但对于垄断的形

成、垄断势力运作的效率及其对福利的影响方面,仍然存在广泛而深刻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反垄断政策的不同倾向,这种分歧突出反映在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之争。哈佛学派认为,垄断地位的获得大都是通过策略性的行为,主要通过勾结、排斥两种手段获得。这些行为主要是损害了竞争而不是提高了效率。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垄断主要来自于效率,垄断是一种组织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它能够使整个产业的生产成本趋向于最低。哈佛学派主张对垄断进行严厉打击,而芝加哥学派则主张比较宽松的反垄断政策。

那么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是低效率的。一方面,垄断使产品的产量受到限制,造成社会损失。要把所有因垄断使产量受到限制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是困难的,我们只能大体描述为:首先,从分配上来说,产量的减少以及价格的提高使垄断者赚到更多的利润,而消费者的购买力进一步降低,资源低效率地从消费者一方转移到垄断者一方。另一方面,较低产量水平意味着用于该行业的社会资源更少,因而本来会用于该行业的资源会被用于别处,资源不是按帕累托原理最优配置。除了无谓损失外,还存在其他垄断势力的社会成本。厂商可能会以一种对社会来说非生产性的方式花费大量的钱去获取、保持或实施它的垄断势力,这包括广告、游说和用合法的努力去避免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调查,或者它可以意味着装备但不使用额外的和产能力,使潜在的竞争者想念他们不可能销出值得进入市场的足够数量。总的来说,造成根本的经济根源是与拥有垄断势力厂商的得益有直接关系,从消费者转移到厂商的利益越大,垄断的社

会成本就越大。

其次,由于缺乏竞争压力造成生产者管理上的松懈和低效。每个公司都想使其生产成本最小,而且任何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不论是竞争行业还是垄断行业)都会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然而,在现实中,那些不必经过激烈竞争就能赚到很多钱的公司常常缺乏足够的降低成本的动力。这种由于缺乏竞争压力而表现出来的公司的低效率称为管理松懈。竞争能够迫使经理们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经营,而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要判断经理们的工作是否有效率就很困难,资源往往不会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再次,垄断降低生产者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竞争促使公司去开发新产品和寻找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垄断者则更愿意维持现状和坐收利润,而不愿主动去推动技术进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的一些国有大公司就是这样。这种体制运行的结果就是这些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越来越弱。即使是在美国这样技术先进的国家,在一部分行业实行有限竞争政策也毫无例外地使其落伍。

由于垄断带来上述问题,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反垄断,维护竞争,其中以前文提到的哈佛学派为代表。他们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垄断性的市场是无效的,垄断势力是强大且能够维持的,需要严厉的反垄断来打击他们,保护竞争。

而在芝加哥学派看来,他们更赞成垄断。在崇拜市场的芝加哥学派眼中,他们相信市场在长期而言是有效的,他们怀疑垄断企业在自由进入的市场中维持垄断的能力。如果市场上出现垄断,他们更愿意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理论和实践依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

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 至第8 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 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

《经济学基础》

作业名称:10秋《经济学基础》第一次作业 题号:1 经济学可定义为()。 A、研究政府如何对市场机制进行干预的科学 B、消费者如何获取收入并进行消费的学说 C、研究如何最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于诸多经济性用途的科学 D、企业取得利润的活动 标准答案:C 题号:2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 A、生产什么,生产多少 B、如何生产 C、为谁生产 D、以上问题均正确 标准答案:D 题号:3 在影响需求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其自身的价格呈()变化。 A、正方向 B、反方向 C、不变 D、不确定 标准答案:B 题号:4 下列()是实证经济学的说法。 A、失业救济太低 B、降低失业比抑制通货膨胀更重要 C、医生挣得钱比蓝领工人多 D、妇女与男子应该同工同酬标准答案:C 题号:5 下列()是规范经济学的说法。 A、医生挣得钱比蓝领工人多 B、收入分配中有太多的不平等 C、通货膨胀率用于衡量物价变化水平 D、去年计算机的价格是2500美元。 标准答案:B 题号:6 花10元钱理发的机会成本是()。 A、10元钱其他最好的用途 B、用来理发的时间的其他最好用途 C、10元钱和用来理发的时间的其他最好的用途 D、给理发师10元钱的价值 标准答案:C 题号:7 当经济学家说人们是理性的时候,这是指()。 A、人们不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B、人们总会从自己的角度作出最好的决策 C、人们根据完全的信息而行事 D、人们不会为自己所作出的任何决策而后悔 标准答案:B 题号:8 某消费者逐渐增加某种商品的消费量,直至达到了效用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该商品的()。 A、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不断增加 B、总效用不断下降,边际效用不断增加 C、总效用不断增加,边际效用不断下降 D、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不断下降 标准答案:C 题号:9 如果猪肉价格上升,鸡肉价格不变,则鸡肉的需求将会()。 A、增加 B、减少 C、不变 D、不能确定 标准答案:A 题号:10 在美国,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问题主要是取决于()。 A、政府和企业的相互影响 B、经济中那些最大的公司 C、政府的经济顾问 D、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私下的相互影响标准答案:D 题号:11 有关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A、不是稀缺资源 B、与资源分配决策无关 C、对生产者是稀缺资源,但对消费者不是 D、对任何人都是稀缺资源标准答案:D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的案例

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重组案例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 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

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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