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1999年1月28日)

并劳险发[1999]1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六区的城镇各类企业、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它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

二、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

1、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23%。

2、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

作人员、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调入本企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进入本企业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300%五个档次范围内,自选一档作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按全市统一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4、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个人帐户的建立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统一的个人帐户。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建立统一帐户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以后新参加2、个人帐户的记帐内容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2)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目前企业划入部分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企业划入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3)上述两部分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3、个人帐户的管理

企业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欠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记入。出现欠缴情况后,个人帐户采用滚动分配记帐法:即企业或职工个人欠费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次抵补以前欠费。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按实际缴纳的日期记入个人帐户,利息按补缴时的记帐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并为每个参加保险的职工发送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或者采用其它形式供职工查询本人的个人帐户。

4、个人帐户的转移

职工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从1999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流动时,应填写《太原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1998年12月31日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

移的,不再重新办理。未办理的,可按本转移办法办理。

5、个人帐户的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继续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以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分别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后,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6、个人帐户的继承

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四、缴费年限的计算1、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9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可与以后的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从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含半年)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未缴纳或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实行本计发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过渡期间,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按老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计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缴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8年6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4%

(4)调节金:暂定为每人每月80元。

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1)计算方法:用职工个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限,从一九九二年我市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开始逐年计算。

(2)计算公式:

S=112(X1+C1C2×X2+...... +C1Cn×XnNN)

=C112N(X1C1+X2C2 +......+XnCn)

式中:

S为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全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一九九二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可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只能享受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4、《实施办法》中的老办法,是指国发【1978】104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原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老办法中原退休待遇基数的认定办法,仍按照并劳险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8年12月31日,各年度工资平均增量也计算到一九九八年底。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按到达退休年龄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照晋政发【1991】94号和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执行。

7、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 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 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 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 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 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 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 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中国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 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 2010月 27 日) 年 1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 ( 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12.23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

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 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基本条件: (1)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3)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4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3、申报、受理程序: (1)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镇、乡、街道科委受理,上报高新科,统一送上级科技部门; (3)省科技厅评审; (4)、省科技厅发文公告。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定期审批。 5、优惠政策:

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补助,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享受三年。 6、办理及咨询科室: 填表说明 ⒈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⒉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 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 济指标及其中专利、新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⒊申请书一式3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2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 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经济强县(市、区)不必填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一栏。 5.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徐亮

评论文章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中小企业的作用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是市场力量演发的催化剂。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成长不是一步到位的,首先依靠的就是民营中小企业,因为民营中小企业符合比较优势,具有自生能力,起到了一种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使得整个中国经济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演进。

浙江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2)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萧山发电厂; (4)台州发电厂; (5)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9)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0)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12)浙江浙能前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5)浙江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浙江浙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 4、机场管理公司 5、国航浙江公司 6、省机电集团公司 (1)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3)浙江省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4)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5)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浙江红旗机械有限公司 (8)浙江仪表有限公司 (9)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10)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11)浙江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浙江远望实业有限公司 (13)杭州锦绣饭店 (14)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 (15)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6)宁波机械工业学校 (17)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研究所 7、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公司 8、浙江商业集团公司 (1)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 (5)浙江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6)嘉凯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10)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1)浙江华商控股有限公司 (12)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1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名单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5人) 刘丽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地籍科科长 纪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房秀利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副局长 王国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副局长 潘连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副局长 天津(5人) 冀思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何秀旺天津市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南风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国土资源分 局副局长 田胜仓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王翠敏天津市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科长 河北(8人) 郭全京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牛小瑛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陈权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褚宝松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俊杰石家庄市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姚汝明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 米宏圣邢台新河县国土资源局 米秋平秦皇岛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山西 (8人) 彭东晓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张宝玉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春雷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姚立军盂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鲍宇仁朔州市怀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子明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李涛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员 程林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 局科员 内蒙古(8人) 张志诚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建国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支队长 魏忠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关永义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延胜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监察股长

敖嫩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许晓东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席富忠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辽宁(8人) 刘铁军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伟灯塔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巩大勇北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维君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调研员袁宏志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任建伟营口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王巨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 金岩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规划科科长 吉林(8人) 王宏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新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方军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孙凤华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王宝忠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连杰辽源市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来成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 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 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 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12-1915:3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 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 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 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 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 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 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 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 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三)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 达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 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工作,及时掌握局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使我局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轨道,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确保政令畅通,现就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领导批示件,一般是反映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重点工程等方面重要事项的问题。近年来,我局每年都承担着大量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各部门虽能够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但是,在办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不能迅速及时办理;二是有的办理情况反馈渠道和报送方式不够规范等。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谋转型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市领导批示件和局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管、亲自抓,亲自审定办理情况汇报,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局工作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实现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改进方法,转变作风,真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凡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均由局办公室进

行通知和交办,其中督办事项由局督查处负责办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机要件流转及督的考核制度》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督查办法》,要确定专人负责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具体办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局办公室、督察处等相关处室的沟通联系,对转交办理的批示指示,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编号、登记,注明交办领导、接办时间及交办件内容概要,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阅批。所有交办件,各承办单位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不拖延、不耽搁。 三、严格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局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事项通知后,要分清轻重缓急,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提高批示交办件办理效率。重要紧急批示交办事项,当日交办、当日办结、当日反馈。较为紧急的批示交办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批示交办事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一般性批示交办事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需要较长时日办结反馈的批示交办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批示指示内容确定办理期限。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反馈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最终办理结果。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结时限和具体要求,以局办公室印发的交办通知为准。局领导同志对批示交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局领导同志要求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期报告办理结果。 四、规范办结报告。批示交办事项办结,经承办单位负责同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业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产业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3大类,其细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产业领域范围相对应。 二、技术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三、基本指标的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概念和指标认定如下:(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仅拥有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技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二)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企业是否专有技术,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 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三)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 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四)基本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工商新注册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指标要求: 1、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科技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 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由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和知识状况。3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重庆:大渡口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 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概念和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 04工商管理顾云峰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和界定标准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地发展起来,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企业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呢?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美国和英国在定义小企业时,既有定性标准又有定量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采用定量标准来定义小企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中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的确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的作用 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扩大就业,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是市场力量演发的催化剂。在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2018)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2018年9月更新)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3.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5.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9.首钢集团 10.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5.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0.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1.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2.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5.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7.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8.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39.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40.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1.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