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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XX:2010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WTO通报稿

2010-xx-xx 发布2010-xx-xx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1.总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

7.认证标志 (6

8.申诉和投诉 (6

9.收费 (7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8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消防产品认证申请书》;

2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有关协议、合同等;

3企业确认不侵犯有关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自我声明;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控制简述;

5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特性(如:设计、结构、工艺、工序、标志

等描述;

6其他要求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

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

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附件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3.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

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一次;工厂检查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工厂检查一次;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或重新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复试或重新工厂检查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

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

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

2-4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3.3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商标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

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

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国家

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细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

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

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

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指

定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

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

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

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的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综合评价合格后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达到的要求后,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

志。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如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方式,应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

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9.1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1.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

名称

单元划分说明认证依据标准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 正压

式消

防空

气呼

吸器

1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型号规格不同的

产品为不同单元;

2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供应商不同的产

品为不同单元。

GA124-2004

主型产品:6具/每种型号

分型产品:2具/每种型号

注:1.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规格﹑警报器供应商不同可作为同一单元。

2. 同一个单元,气瓶容积为6.8L的为主型产品,若无该型号产品,以气瓶容积最大的型号为主

型产品。主型产品的警报器型号规格和供应商由企业自定。

3.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规格﹑警报器供应商不同产品为分型产品。

2.关键件

序号名称技术要求外购/自制的特殊规定

1 气瓶1.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

作压力;公称容积;重量;生产日期;检验周期;使用年限;

产品标准号;警示: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字样

标记。

3. 气瓶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

4. 气瓶外部应有防护罩。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气瓶

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气瓶

安全管理法规的要

求。

2 气瓶瓶阀1.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

2.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

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

状态。

3.气瓶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45

MPa。

4.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5/8,其公

差应符合GB/T7307的规定。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

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

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3 面罩1.面罩质量应分布对称,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其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

压痛感。面罩应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视窗为大眼窗,应使

用透光性能良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并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2.总视野>70%

双目视野>55%

下方视野>35°

外购、自制均可

序号名称技术要求外购/自制的特殊规定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1%

4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Pa。外购、自制均可。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5 减压器1.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

设计值范围内。

2.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3.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

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4.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

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

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6 警报器1.当气瓶内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

续声响报警或间歇声响报警,且连续声响时间不应少于15s,

间歇声响时间不应少于60s,发声声级不应小于90dB(A。

2.从警报发出至气瓶压力为1MPa时,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

大于5L/min或总耗气量不大于85L。

外购、自制均可

7 压力表1.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外壳直径不应大于60mm。

2.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O~40MPa,精度不应低于2.5级,

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

3.压力表标度盘上警报压力值段和30MPa处应有明显指示。

4.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佩戴者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在防水性能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得进水。

6.当压力表同其连接的软管脱开时,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

的情况下其漏气量不应大于25L/ min。

7.压力表的其它性能应符合GB/T1226的规定。

外购、自制均可

注:1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清单中应包含关键件的型号规格、供应商名称、气瓶及气瓶瓶阀供应商制造许可证等信息。

2涉及气瓶及压力部件在中国境外生产及组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获证产品的面罩、供气阀、减压器等关键件不允许变更。如变更须按照新单元申报产品认证。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一、检验依据

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型式试验项目

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标准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准“标志”、“包装”中的要求。

(1 结构

(2 材料要求

(3 佩戴质量

(4 整机气密性能

(5 动态呼吸阻力

(6 耐高温性能

(7 耐低温性能

(8 静态压力

(9 警报器性能

(10 面罩性能

(11 减压器性能

(12 安全阀性能

(13 供气阀性能

(14 压力表

(15 高压部件强度

(16 中压导气管

(17 气瓶

(18 气瓶瓶阀

(19 人员佩戴性能

(20 标志

(21 包装

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标准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中的如下项目:

A.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

(1 佩戴质量

(2 标志

(3 整机气密性能

(4 人员佩戴性能

B. 警报器

(1 佩戴质量

(2 标志

(3 警报器性能

(4 人员佩戴性能

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每个型号6具,分型产品每个型号2具。

四、判定规则

按照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型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一项不合格判该型号产品型式试验为不合格。

五、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正式签订检验合同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检验周期(天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6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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