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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非法征用农民耕地及宅基地问题

关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非法征用农民耕地及宅基地问题
事实:2006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非法征收新民村四社土地4464.36亩,宅基地196亩,新民六社土地5310.10亩,八一办事处新道十一社2010.10亩,宅基地人员安置、出嫁安置问题。星光村三社、十三社、二社非法征收土地6760亩,新民二社土地3010亩,曙光办事处增丰村耕地23.4649公顷,临河农场十分场、十一分场耕地105.7万平方米,曙光办事处增丰村耕地211亩,干召庙3152亩,非法征收新民四社林地700亩。征收双河区6500亩,八一办事处,城关镇,曙光办事处,狼山镇,共10万于亩。
政府对新民四社、新民六社、新道十一社、移民村回迁,每户大棚温室、房屋共二亩,政府以12万6千元卖给每户村民,并且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房屋漏雨106户,温室大棚106栋,七年未能耕种,外出务工农民征用土地协议至今政府未给土地补偿、最低生活保障、房屋及人员安置、出嫁女安置、
请政府领导对征地协议书上的,甲方和乙方的关系给予解释,乌兰图克镇书记耿卫兵,镇长王刚能成为征地甲方吗?
非法征收农民耕地谁来管。
土地法只是对农民吗?

征地协议

征用土地协议甲方: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人民政府
乙方:新民村四社
为了满足开发区东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达成如下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协议:
一、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
所征土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八一新道十一社交界处,南至新民六社交界处,西至PVC项目区东边线,北至丹拉高速公路南边红线外。总面积为4464.36亩,其中耕地1968.36亩,村庄占地192亩,弃耕地29.44亩,开荒地41.57亩,林地19.48亩,鱼池5.35亩,荒地322.1亩,沙丘1843.3亩,机耕费地42.76亩。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所征用土地的具体性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耕地18176元/亩,荒地2000元/亩,村庄占地5000元/亩,弃耕地5000元/亩,开荒地5000元/亩,鱼池5000元/亩,林地5000元/亩,沙丘3000元/亩,机耕费地2300元/亩,以上计算甲方总计应付乙方土地补偿费43488559.36元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于2007年4月底付乙方30%的土地补偿费,剩余款于2007年8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由乙方村民小组长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付清全部征用

土地补偿费后,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征用土地内的一切社会矛盾由乙方负责解决,因乙方不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所征土地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所有土地附着物另行补偿。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执行,未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因违约方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全部负责。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剩余由相关部门留存。[领导看过此协议错字可盖章同意征地]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后附:农户同意转让土地签字名单
十一、本协议如有争议由临河区法院管辖。

甲方: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乙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各级领导对此事有何看法,谢谢关注 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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