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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单位四个能力考核标准

河北单位四个能力考核标准
河北单位四个能力考核标准

9月16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13/T1138-2009),自今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所指的“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东、刁占恒、石文林、巩玉斌、解景林、周勇、郑端文、刘立辉、吴希晖、贾冬梅。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要求、验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3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5

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6

人员密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7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8

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9

灭火第一战斗力量

失火现场社会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0

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3.1.1 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3.1.2 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3.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1.4 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b)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e)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g) 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h) 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i)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j)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3.1.6 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3.1.7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3.1.8 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3.1.9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3.1.10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3.1.11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1.12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1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3.1.14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2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2.1 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a)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b) 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c) 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本标准3.2.1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a) 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应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c) 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3.2.4 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于3 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3.2.6 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3.2.7 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高级旅馆、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宜配备细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3.3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3.3.2 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3.3.3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3.3.4 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3.3.5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 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

b) 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

c) 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

d) 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

e) 疏散走道每20 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

f) 消防车通道每50 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

g) 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3.3.6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4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2 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4.3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4.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4 验收

4.1 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4.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4.2.1 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4.2.2 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4.2.3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4.2.4 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4.2.5 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4.3.1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4.3.2 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4.3.3 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4.3.4 社会单位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4.3.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数量不足,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4.3.6 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3.7 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4.3.8 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4.3.9 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4.3.10 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员工提问,不会使用常用消防器材、不知道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任务、不知道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不懂如何组织火场逃生多于被提问人数20%的。

4.4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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