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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办价格[2006]2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

联系人:万劲松010?68501742(传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函

附: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的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某一地区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根据该地区所有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的汇总平均数确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含择校费)补偿的成本。

第六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

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学生的助(奖)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通费、租赁费、修理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费用分摊和其他公用支出。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土地使用权费用指学校有偿征用土地或接受无偿划拨土地但发生拆迁等行为所支出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

第七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八条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九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第十条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定编标准和生师比标

准依序核定:1、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生师比标准的据实核定;2、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核减;3、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再次核减。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提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助(奖)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能计入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

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学校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暂定为: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它各类固定资产10年。文物、艺术品不计提折旧。财政和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其应计提的折旧。

第十八条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与学生培养无关的所有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第二十条“其他公用支出”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按经营收入净额(指经营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培养成本;经营支出不能独立核算且经营收入净额为负数的,应按照直接从事经营业务的教职工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核减总培养成本。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附件一: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法人代表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表一: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

注: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调查表

注: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调查表

注:学校填报上报数,核实数由成本监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数核填。

表四: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归集与计算表

注:学校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填报上报数。

表五: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表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 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 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 ;一,合法性原监。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 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 监。 ;三,合理性原监。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 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体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 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 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 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

程中所监生的监用。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 所监生的监用。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 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网 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售 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 其他管理监用。 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含供水所等监监供水监机,在售售构 供水监监程中监生的监用。包括监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售售旧、监公监、代收手监监、物料消耗、低监易耗品监监以及其他监监用。售监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集城市供水生监监监监金而监生的监用。 1 包括利息监支出、监监监监失以及相监的手监监等。 第十条原水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保障本域供水服监监入区 原水的监用;含原水监监理成本,。按监入原水的量和原水价格监数 算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成本核算管理方案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成本管理总体方案 全成本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医院管理的发展方向和科学化管理的永恒主题。当前,随着医疗卫生市场的逐步规范化,各级主管部门对医院单病种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产品价格标准的认定也进一步明确,为此,力行节约、降低成本将是增加两个效益和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出路。为此我院提出创建节约型医院,减少患者负担,加强成本管理。现制定医院“二五”期间成本管理总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全成本管理的目的 通过全成本管理,将我院现有的理论成本、计划成本和医院成本进行充分比较,从中找出节约的途径和方法,进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益,促进医院在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环境及设施等诸多方面最终达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二、实施全成本管理的目标 每一个经济周期(年)成本节余应达到500万元,在“二.五”规划时间段,预计医院由于控制成本而增加节余金额应达到2000万元。 三、实施的时间跨度 该方案适用于“二.五”规划中的五个年度周期中,每个年度为一个经济周期。 四、实施步骤 从部门产出的产品形式不同,分步骤、分目标实施。 (一)后勤科室第一年度要比照2005年的同季度消耗节余成本10%。 (二)机关和非收入科室第一年度要比照2005年的同季度消耗减低10%。 (三)医技科室第一年比照2005的同季度变动成本要降低2%;外科系统变动成本要降低3%;内科系统变动成本要降低4%。非核算科室变动成本系数要降低5%(系统内部平均数,不是每个科室都要降低)。 以上是三类部门“二.五”规划的第一年要完成的分段目标和任务。同时也是我院“二.五”期间创建节约型医院的第一步。随着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的不断加强,逐步使我院的变动成本系数固定在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上,并以此进行相应的考核。 五、具体核算办法 由物流中心和医院采购中心提供数据,以医院核算科核算的数据为准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直接兑现。 六、成本控制措施 1、全面预算控制 以预算为核心,制定全院总成本及各明细项目成本,每季度进行考核。 2、标准成本控制

集团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001]

集团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对公司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都必须实行科学的全面成本管理,用成本指标进行价值形式的量化,特制订本制度。 1.2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不断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3 成本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经济权限和业务职能负责相关的成本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须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1.4 各成本责任部门、分厂(分公司)应根据归口管理职责和主要内容,分别进行设计成本、材料成本、消耗费用、废品损失成本,对外协作成本、工时定额成本及制造费用控制,对成本负责,对经济效益负责。 2 成本费用开支项目 2.1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2.2 制造成本分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专用费用、外加工费、计划价格差异、制造费用等具体项目。制造费用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各生产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分厂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等支出。 2.3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成本控制 3.1 公司对成本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日常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3.2 生产分厂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 3.2.1贯彻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及规定。 3.2.2编制分厂成本计划、分解落实分厂经济指标。 3.2.3控制分厂物资消耗和费用支出。 3.2.4组织指导班组成本管理。 3.2.5检查分析分厂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 监审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 ____价函〔____〕____号(经营者): 我局(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____价〔____〕____号),要求在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审项目)有关成本资料,并于____月____日派员将通知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 ________收文,并签署《送达回执》。现10个工作日的限期已过,我局(委)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已违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你单位(定价项目)属政府定价,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擅自制定,违者以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二、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定价项目)需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为了及时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请你单位在本催报通知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所列成本资料报送我局(委)。逾期不报,将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予以行政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万科全套成本制度-成本核算指引(吐血推荐)

万科全套成本制度- 成本核算指引 1. 目的:加强成本管理,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和分析。 2. 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 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 集团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集团成本管理的要求,正确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同时对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 4.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依次如下: 4.1.1 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4.1.2 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和归集开发成本及费用。 4.1.3 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1.4 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1.5 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4.1.6 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4.1.7 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划分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4.1.8 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总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4.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4.2.1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4.2.1.1 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 4.2.1.2 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 4.2.1.3 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 4.2.1.4 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 4.2.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 各公司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4.2.2.1 成片分期(区)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 4.2.2.2 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3 同一小区、同一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的,还应按结构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4 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的成本。 4.3 成本费用项目及核算内容 4.3.1 成本费用项目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应视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制造成本法设置成本项目。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八项: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_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附: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

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一、中小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管理(含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中小型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 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 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 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 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 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说到这,是否有人会说,那还能核算准,核算不准核算又有何意义?我也有这要样的疑问,也正是如此才更想通过介绍这样一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能对中小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同时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而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无论什么工业企业,无论什么生产类型的产品,也不论管理要求如何,最终都必须按照产品品种算出产品成本。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最一般、最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订单生产,可使用分批法。 同时因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待查措词)不向公共部门报送报表,所执行的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参照税法规定的一种四不像的尽量能起到一些避税效果的会计政策。这在本文所要介绍的核算方法上也能体现出来。 三、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将其合并为一个生产成本科目,不按产品设明细账,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因为一般中小企业经营范围有限,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但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可以按产品设明细账;也可不设,而用成本核算表代替,即所谓的以表代账。

成本监审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核算,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

研究所课题组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研究所课题组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经所务会讨论决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拟向各课题组收取所内资源使用费,其中包括电费、水费、IT数据存储费、实验室/办公室房租(生科院征收部分)、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中央空调维护费、物业维修费以及垃圾处理费等。 一、指导思想 随着研究所规模的日益扩大,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所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益,按照中科院提出的全成本核算的思想,将课题组引入竞争机制,从而促使课题组从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二、全成本核算依据 列入全成本核算的资源使用费用,是依据上海生科院向研究所收取的总费用,按照各个课题组的实际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摊计算。 三、全成本核算的收费标准 1. 电费 课题组办公室装有电表的则按电表计数收费,公用超低温冰箱室电费根据课题组使用情况计费,机房电费根据各课题组使用机时收费。机房电费当前按照0.05元/机时,根据课题组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水费 当前按照每人每月20元收取。 3.Central Storage存储费 根据各课题组实际使用的存储量及存储时间收取费用,当前

收费标准为115元/(TB*月)。 4. 其他费用(生科院征收的房租费用、保洁费、保安费、绿 化费、中央空调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根据生科院对研究所的整体收费情况,各课题组按房间数进 行分摊。此外,研究所将根据生科院收费范围、标准的动态调整 作出相应调整。 四、全成本核算费用的抵扣政策 为了鼓励课题组积极争取竞争性科研经费,研究所允许课题 组将全成本核算周期内相应的项目管理费/间接经费(合同金额) 纳入抵扣范围。 即:课题组实际支付费用 = 课题组全成本核算费用 – 课题 组项目管理费/间接经费(合同金额) 五、全成本核算的周期和征收方式 一年结算一次,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摊计 算和费用征收。相关费用经课题组长确认后,研究所从其课题组 运行费中直接扣减。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课题组全成本核算自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 1. 机房电费和Central Storage存储费数据由IT办公室采集提供; 2. 全成本核算周期内相应的项目管理费/间接经费数据由科研处采集提供; 3. 其余数据由综合办公室采集提供。 综合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公司五项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非生产性成本,明确公司各经营职能部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汽车使用费(以下简称:部门五项费用)支出标准及监控管理,保证五项费用的开支能严格控制在公司预算范围内,提高公司整体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及关联子分公司,各经营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及管理细则,报财务部备案,经营单位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内经理级以上干部及驻外主管级以上职员和营销系统内有关人员在承担难度较大的业务和重要接待活动中必要的费用开支。主要指餐费、礼品费、礼金等。 第四条公司对营销中心及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营销中心及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内集中管理,自行控制,但原则上不允许分解指标(驻外分支机构除外)。业务招待费标准参见附表一。

第五条在公司指定签单招待餐馆就餐的,经有签单权的负责人同意后,事先报餐,就餐完毕由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对转来的无签单权限的人员签署的就餐结算单据不予承认。 第六条在公司以外消费的,各职能部门应采用事先申报制度。事先由相关单位填写《业务招待费用申请表》(见附表二),交相应部门主管审核,200元以下由主管总监审批,200-2000元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呈总经理审批。除特殊情况或总经理批准外,对采用先开支后申报的单据,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七条凡是因工作需要对外赠送礼品(包括公司产品)、礼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办公费 第八条办公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的购置费用。 第九条公司办公费用涉及物品由行政中心(电脑及耗材由系统管理员)在预算额度内统一购买、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十条行政中心设专人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用品采购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见附表三)报行政中心审核,并经行政总监审批(2000元以下)或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后到定点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中心应按月将办公用品领用及费用分配表报财务部,财务部将费用划转入各职能部门。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附件1: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录: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 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中煤,是指在分选过程中获得的中间质量煤炭产品。 煤泥,是指在分选后获得的低质量煤炭产品。 煤矸石,是指在开采煤炭过程和洗选煤炭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在成煤过程中与煤伴生的一种含碳量较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其中,对外销售或自用的洗矸石作为洗选煤过程中的副产品。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医院全成本核算全书

全成本核算管理手册 目录 一、前言 二、全成本核算方案 三、全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方法 四、超劳务津贴分配方法 五、全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六、供应室消毒物品部核算价目表 七、后勤维修部核算价目表 八、后勤维修常用物品价格表 九、设备维修部核算价目表 十、附件两则: 1、医院全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 2、超劳务津贴分配方法(试)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人民群众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方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医院要想吸引病人、留住病人,除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改善服务态度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根本上降低医院运行成本,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才能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又能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除了创新低成本的机关新疗法外,最主要的就是努力用好患者的每一分钱。因此,推行成本核算,已成为当今医院加强经济管理的必然走向。许多企业的经济管理经验表明,成本核算,划小核算单位,量化考核标准,是医院加强管理,向挖潜的极为有效的方法。通过成本核算,进一步增强成本意识和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有利于医院开源节流,减少病人开支,提高医院信誉。 医院改革,虽然已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改革的深度、广度都远不能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由于医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学科,不同工种、专业,从业者所付出的劳动、承担的风险、科技含量、难宜程度和劳动强度等等,都不尽相同,很难用一个能够精确量化的指标来加以衡量,因而分配制度改革也一直无法向更深层次发展,也就影响了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和人事制度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大家对"经济"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理解和认识的今天,全成本核算的损益情况,已成为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一个较为精确量化的比较客观的指标。因此分配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也都在呼唤全成本核算。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医院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努力降低科室运行成本,特编这本手册。希望能够积极探索、大胆开拓,创造并总结出更多更好的医院经济管理经验,促进分配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医院在优质、高效、低耗的质量效益型道路上更快发展,早日把医院建成大型综合性花园式的现代化医院。

公司成本控制奖惩管理办法

成本控制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全员成本意识,强化成本责任,鼓励节约,控制浪费,确保公司年度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2、与成本有关的各种项目。 第三条职责 1、成本控制员:负责组织、督办所有成本项目工作的实施,并对其实施成效进行检查、验证和考核;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成本工作的内部检查、整改、考核;按照公司整改要求制订、下达部门内部成本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验证、统计; 3、资金运营中心成本核算员负责成本项目中节约成效的核算,纳入产品成本核算。 第四条管理办法 一、年度成本节约项目 1、年底,公司根据本年度成本控制成效、下一年度公司经营目标,确定公司下一年度成本控制项目及目标值; 2、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值制定保证措施、进度、责任人、统计人等后报成本控制员汇总; 3、成本控制员根据汇总情况对各目标值进行确认,经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执行;

4、成本控制员负责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协助部门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阶段性目标值按期实现。 二、费用控制 1、费用计划按费用控制办法实施,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统计、分析、考核,成本控制员对费用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成本控制员负责组织制定、检查相关费用标准、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漏补缺,减少浪费。 三、日常浪费控制 1、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 2、检查范围:水、电、办公用品、原辅材料、设备等。 3、检查次数:1次/周 4、检查方式:制订统一的检查记录表格,每次检查前将表格发给检查成员,检查成员登记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由成本控制员统一汇总,针对问题下发整改意见; 5、依照规定对节约行为进行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浪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成本控制专项项目 1、年底,根据本年度成本工作实施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成本控制专项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随时将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纳入成本专项工作实施控制。 3、总经办负责组织、督办、检查成本控制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经实施、验证后,按专项统计其节约成效。 第五条奖励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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