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集团有限公司
投
融
资
管
理
办
法
(正式稿)
正保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正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公司融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关是正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融资是公司及各子公司出让股权进行融资,债务资本融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的融资。
第四条融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前,应由战略发展部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在未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保密协议、排他性协议除外)之前,战略发展部应将所有交易安排和交易文件提交到董事会决策并获得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公司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控股公司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CEO审批: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8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股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第八条公司总部及控股公司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公司CEO审批;20%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办审批。
第九条未经公司CFO和CEO同意,公司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条所有未获批准的融资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本规定
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正保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正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及收益,依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此投资管理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公司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关是正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土地获取由董事会下设的项目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资、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活动的主管部门,执行部门是其下属的战略发展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投资是指: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新设独资企业开展业务运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它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合资成立企业开展业务;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其它境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权益或资产(固定资产收购除外);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六)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合计持股低于50%)增加或减少投资,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增持或减持股份。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五)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六)严格禁止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合作企
业的预付款除外);
(七)与其它机构和个人合资成立企业开展业务或收购其它境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权益一般应取得控股权(公司总计持股大于50%);
(八)一般不与其它机构和个人开展非权益性合作(分享收益,但不成立合资企业);
(九)一般不对非地产类行业投资;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下列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取土地项目(此项由董事会下设的项目委员会批准);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设独资企业开展业务运作,可能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公司前景或下属公司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它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合资成立企业开展业务,可能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公司前景或下属公司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其它境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