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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发挥行政奖励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政府以及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对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奖励。根据实际也可以对驻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第三条银川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开展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

(一)政府奖励:是指以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二)联合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与市人事局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奖励按受奖对象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授予集体荣誉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政府对个人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全称。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系统(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政府对集体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政府或者系统名称。

第三章奖励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行政奖励一般3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不包括一年一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对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行政奖励的数量应当从严控制。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名额每次控制在50人以下;联合奖励和以市直各部门进行的奖励,受奖个人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2%;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或法人代表的奖励名额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受表彰奖励人数的10%,厅级领导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奖励的比例不能超过参评单位的3%。

第十条行政奖励受奖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部门)专题研究或成立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单位(部门)公布评奖范围、奖励名额、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和授奖励种类。

(三)申报单位(部门)研究,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填写《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奖励批准机关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五)做出奖励决定,并将《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分别存入批准机关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已经殉职或病故的,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

第十二条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范围只限于劳动模范以及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给予嘉奖以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个系统或某项具体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原则上以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实行奖励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奖和扩大奖励范围。

凡是以银川市政府或联合奖励的,原则上分别提前三个月向市政府或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属部门奖励的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报市人事局备案。因特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政府奖励项目由主办部门填写《行政奖励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内容是:奖励的依据、理由、形式;评选的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奖项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表彰奖励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都要有申报政府奖励会议立项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奖励表彰会议计划,并以市政府发文进行部署。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的会议方案必须提前二个月报。

第十六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记二等功和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银川市人事局审核,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一等功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转发有关文件通知,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申报自治区、国家部委级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请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批准。

第四章奖励经费和待遇

第十七条银川市人事局审核实施的政府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局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部门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部门)自行筹集。第十八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金(奖品)、证书。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同时颁发奖章。

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牌、证书,并由审批机关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个人和集体的奖励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第二十条获得国务院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获得国家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授奖机关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可由获奖者同级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其他奖励原则上同一事迹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银川市人事局定期检查本规定实施情况,并对县(区、市)政府和各部门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奖励待遇;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推荐的奖励对象,市人事局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行政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银川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一律使用银川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监制)证书、奖状、奖章、奖牌。

第二十七条对参(依)照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成本控制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论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筹建的项目建议书到可行性研究、规化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的一切费用。 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过程概括来说就是:经过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建设成本概算,以此作为公司确立的项目建设总成本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公司相关部门的责任性指标而进行考核,通过包括招标、议标在内的询价形式确立甲乙方合同关系和合同条款,并把好中期付款、竣工结算等环节,有效地控制各子项工程造成价、材料设备供应价格以及包括行政性开支在内的其它费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统计分析上报。最终目标就是将实际发生费用严格控制在概算目标值之内,使项目实现利润最大化。 详见流程: 一、匡算

1.对公司已确定有意向开发的土地项目,公司组建跨部门项目评估、策划小组,该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预算、销售部门经理,必要时还需土地方参加。 2.评估、策划小组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讨论,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概况; 2)销售市场定位; 3)规划设计定位; 4)项目成本分析; 5)项目收益分析。 其中:预算部匡算项目成本并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经济分析报告》。 二、估算 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一经公司与政府部门所确立,便进入方案设计阶段。依据所委托的设计院设计的并经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预算部门编制《项目成本估算书》及《项目前期启动资金计划书》交公司讨论。 同时,要求设计院依据被公司确认的《项目成本估算书》进行限额设计,以防止设计阶段造成方案性成本失控。 三、概算 在扩初和施工图阶段,预算部要根据现阶段的设计成果编制《工程项目总成本概算》交公司讨论。 同时,预算部根据已经公司确认的《工程项目总成本概算》分别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总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交公司讨论。 四、以上各阶段的工程项目成本测算工作要求公司相关性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部分指标阶段 预算部根据已经公司确认的《工程项目总成本概算》作为工程项目总成本控制目标,编制分配至公司相关部门的为《工程项目总成本指标分解体系》交公司讨论。其流程为:

2016行政审批服务科个人述职报告

2016行政审批服务科个人述职报告 行政审批服务科个人述职报告 2016年度本人与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同志们一道在市局党组、分管领导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在各县(市、区)局、各科(室、所)的支持和配合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亲切服务、对标创新和行政审批项目第七轮流程再造活动,加强学习和研究,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完成日常办件工作 截止12月底,共办理各类办件2073件(其中:药品89件,医疗器械116件,食品437件,健康证明1431件),办结2048件。 (二)做好新增项目的衔接办理 4月份,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监管职能调整至我局,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随即进入窗口办理,为保障新增项目顺利衔接,一是及时印制了相关空白证表近4000份,二是制定上报了新增办件项目的'六公开'材料,三是申办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收费许可证,开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专线,四是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和人员展开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办件受理、审查、发证等工作。 (三)开展对标提升活动,开展行政审批第七轮流程再造 一是进一步提速增效。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的承诺时限由45个工作日缩减为30个工作日;将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由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由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对中新苏滁产业园内申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缺少非必要要件的实行容缺审批,先受理后补充,给予相对人最大的便利。三是完成了所有办件项目服务标准化制定。四是继续开展亲切服务活动。

(四)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中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和支部安排,本人严格落实各项计划内容,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和对照检查材料,开展谈心和回访活动,针对谈心和回访活动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从严从快进行整改落实。 (五)加强对县市区局审批服务工作的指导 市局7月份对监管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许可、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下放各县市区办理,将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项目下放给市辖区,开发区因无对应机构,其辖区内的监管事权仍市局承担。为了新下放项目能够顺利衔接办理,本人与窗口其他同志一起对各县市区承办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为各单位提供了部分许可证,()并随时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新增办件项目相关业务的学习。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项目进入窗口办理后,在窗口人员没有增加和调整的情况下,现有人员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向专业技术精湛的人员进行虚心请教。二是组织了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能力,确保了项目的及时调整和办理。三是积极参加各类相关学习培训和会议。本人先后参加了中心组织的赴苏州、杭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考察活动,参加省局5月份和11月份召开的行政审批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省局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 (七)高标准完成许可卷宗检查抽查 5月份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7月份市政府法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谷区深化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平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应将选好配强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一个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科制”或“大科室制”,并整体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执行首席代表制度,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为派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对所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2人以上的,必须明确首席代表。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1人的,应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 岗和b岗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b岗

工作人员自动顶岗,确保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正常运转。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驻单位应重新选派。 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首席代表,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首席代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联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 第四条保持人员稳定。派驻部门要保证选派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因特殊情况须调整的,要至少提前1周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经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调离窗口时,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区综合

公司成本控制奖惩管理办法

成本控制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全员成本意识,强化成本责任,鼓励节约,控制浪费,确保公司年度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2、与成本有关的各种项目。 第三条职责 1、成本控制员:负责组织、督办所有成本项目工作的实施,并对其实施成效进行检查、验证和考核;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成本工作的内部检查、整改、考核;按照公司整改要求制订、下达部门内部成本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验证、统计; 3、资金运营中心成本核算员负责成本项目中节约成效的核算,纳入产品成本核算。 第四条管理办法 一、年度成本节约项目 1、年底,公司根据本年度成本控制成效、下一年度公司经营目标,确定公司下一年度成本控制项目及目标值; 2、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值制定保证措施、进度、责任人、统计人等后报成本控制员汇总; 3、成本控制员根据汇总情况对各目标值进行确认,经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执行;

4、成本控制员负责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协助部门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阶段性目标值按期实现。 二、费用控制 1、费用计划按费用控制办法实施,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统计、分析、考核,成本控制员对费用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成本控制员负责组织制定、检查相关费用标准、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漏补缺,减少浪费。 三、日常浪费控制 1、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 2、检查范围:水、电、办公用品、原辅材料、设备等。 3、检查次数:1次/周 4、检查方式:制订统一的检查记录表格,每次检查前将表格发给检查成员,检查成员登记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由成本控制员统一汇总,针对问题下发整改意见; 5、依照规定对节约行为进行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浪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成本控制专项项目 1、年底,根据本年度成本工作实施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成本控制专项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随时将存在的管理不善问题纳入成本专项工作实施控制。 3、总经办负责组织、督办、检查成本控制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经实施、验证后,按专项统计其节约成效。 第五条奖励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一、深化流程再造,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深化“一门”改革,群众办事更方便。牵头对x展示交易中心进行整体租赁、改造,在全市率先建成位居全国区县一级政务大厅(市民中心)前列的现代化市民中心,整合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税务、不动产、社保、医保、婚姻登记等X处办事场所,共设置服务窗口X 个,进驻各类事项X项,进驻部门X个,进驻工作人员X人,真正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 (二)深化“一章”改革,审批效率更高效。创新推出“独任审核制”,改变过去“窗口受理、科长审查、局长核准、会议研究”的审批惯例,实行“窗口受理、科长核准”的“独任审核”模式(即取消领导核准、会议研究等环节,使审批不出科室即可完成)。目前,X.X%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独任审核制”,审批效率提高X%以上。 (三)深化“一窗”改革,事项办理更便捷。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无差别“一窗受理”,设置“一窗受理”窗口X个,统一制发证窗口X个,档案查询窗口X个,将X项事项全部纳入,实现“一窗通办”,企业、群众抽一个号,到一个窗口,即可办理所有审批事项,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深化“一网”改革,网上办事更快捷。实现全省首个政务大厅(市民中心)XG移动网络全覆盖,建立“秒批”和“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设立X小时自助服务区,终端可自助申报事项X 项,为群众提供X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截止目前,审批局共办件X件,其中网上办理X件次,占比X.X%。 二、加快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一)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一事全办”改革。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关联事项按链条进行梳理整合,将“多事多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选取群众、企业关注的高频事项,首批确定事项目录X项,逐一编制服务指南,为企业群众提供“一事全办”主题式服务。以开设小型日用百货店为例,“一事全办”改革前,最长需X个工作日办结,推行“一事全办”改革后,当天即可办结,审批效率大幅提高。 (二)在全市首推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了X大项X小项纳入第一批实行范围,将“批前审查”改为“批后监管”,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即可当场取证,审批效率大幅提高。今年以来,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相关许可证共计X个,其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X个,公共卫生许可X个,特殊工时X个,普通货运X个,网络货运X个。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工程建设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20210215054035)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篇一:某公司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XX公司 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为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规范费用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控制考核范围 采购成本、采购费用、销售费用、检验费、修理费、差旅费、办公费、运输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 二、控制办法 1、采购成本控制 1.1大宗物资采购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大宗物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1.2紧缺或季节性原辅材料的采购: 供应物管部必须随时与生产设备部协商,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和市场信息情况,定时不定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报批采购计划,以便确定最经济的机会成本。 1.3 —般零星采购: 供应物管部会同财务审计部、生产设备部、企业规划发展部进行考查对比,就近招标,并附供应商质量保证承诺,按相关批准程序及权

限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1.4技术开发及质检材料用品、生产零配件、工具维护材料采购计划工作程序与考核按陕香菊药发(2002) 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5财务审计部凭规定批准的采购计划审核办理结算,否则有权拒绝。 2、采购费用控制 2.1供应物管部会同财务审计部、生产设备部、企业规划发展部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库存保障线和正常库存损耗比例,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供应物管部根据库存情况并结合生产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确定最经济的采购数量和采购方法。 2.3货物运输要制定最佳的运输方案,选择承运人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竞标的办法按照报价低者得标选择承运人。 3、检验费用控制 3.1主要包括化学试剂、检验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消耗及检验设备仪器。 3.2实行定额限量和复检收费制。 4、综合修理费用控制 1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行政审批服务标兵代表表态发言.doc

行政审批服务标兵代表表态发言 以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审批大厅xxx。 今天,我能够作为年度服务标兵代表进行表态发言感到无上的光荣和自豪。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体服务标兵向多年来关心、培养我们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风雨同舟、相互支持、同甘共苦的全体窗口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到“中心”工作已有2年的时间了,让我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中心”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尽管窗口的工作有些单调和枯燥,但却让我无时无刻体会到一种温暖,每天早上工作人员打来热水送到办公桌前,每个月“中心”组织窗口人员开展自娱自乐的文体活动,有人过生日了,“中心”领导亲自送来蛋糕,送来祝福,同时及时了解和解决窗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向单位领导通报我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说大厅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等问题时刻牵挂着“中心”领导的心。在窗口与窗口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大家都用一颗真诚的心,胸怀兄弟姐妹的感情,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真正体现出和谐、温情的良好工作氛围。二是在“中心”让我学会了怎样做人,怎样做事,让我深深认识到作为一名审批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机关工作者,干好工作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政府的便民工程、民心

工程、阳光工程。窗口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往大处讲代表了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往小处讲代表了一个单位的部门形象,我们优质的服务、便捷的审批流程可能赢得更多的外商到枣庄进行投资经营,所以说窗口虽小却时刻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重在为民、贵在服务的工作思路和政府形象,作为一名窗口工作人员,我们要永怀强烈的责任意识,努力干好工作,为“中心”的发展壮大贡献我们的力量。 回顾年的工作,在“中心”和市局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根据“中心”08年的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落实项目进厅,强化服务措施,构建和谐、温馨的窗口服务环境的工作目标,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审批中心窗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文明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窗口的各项工作。根据《意见》的要求,将新办审批业务完全进驻大厅进行办理,充实了工作人员,彻底解决了项目进厅的问题。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带领窗口同志们进一步清理和优化了有关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7天的审批时限缩短到3天,3天的缩短到既来既办,对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市局分管领导亲自协调办理。在加强服务方面,我们严格实施一次性告知等格式文书制度,采取了站立式、亲情化、无缝隙的服务方式,对外公布个人联系方式,随时接收客户的咨询和服务,设立温馨寄语提示牌,建立客户留言制度,确保每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都能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为加强窗口管理,我们建立了人员学习制度、窗口工作月报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情况月度信息反馈制度等,都对窗口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标准化服务试点工作中,我们根据“中心”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办公用品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办公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办公费用的管理, 在保证日常办公需要的同时节约办公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办公费仅适用于个人办公或低值易耗用品、公用办公用品这两项经费。 个人办公或低值易耗用品:笔、笔芯、订书针、回形针、信纸、信封、胶水、橡皮擦、N次贴、软面抄、笔记本等。 公用办公用品:打印纸、订书机、计算器、档案袋、凭证打印纸、三层或四层打印纸、晒图纸、各种印刷的表格、打印机复印机零部件更换等。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定点供应商确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入库、实物管理、出库,负责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定期盘存并向财务部提供盘存报告,负责办公用品费用报销。 综合部在选定供应商时,应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办公用品优质保量。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办公用品费用核算和账务处理并进行办公用品盘点进行监盘,负责与办公室一起进行账实核对。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在部门费用额度内提交每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 第二章办公用品采购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办公用品费用额度标准和员工需求于每月25日前填报《____年____月份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申请》(见 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办。 第七条综合办对各部门计划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确定采购计划。 第八条综合办采购人员根据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电话联系进行办公用品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特殊情况下需要自行采购的须经过公司_____同意,否则财务部不予报帐。 第九条办公用品采购到位清点后,办公室通过系统打印《办公用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费用控制管理及考核办法

费用控制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保证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集团整体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恒大集团属下各单位。 第三条各公司、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需要合理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用控制管理 第四条所有对外接待的人员必须是公司中层以上员工因工作需要才可接待,报销人必须是当事的领导,其他人员不得代其报销。 第五条对外接待消费原则上在公司内部的饮食娱乐场所(包括各小区会所)签单消费。特殊情况需在外消费,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只有具有费用审批权的领导才可签单消费。公司内部饮食娱乐场所接待的消费按30%计入考核额度。 第六条各公司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由财务审核后按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董事长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董事局领导以及秘书、司机的费用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 地区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额度按以下原则核定: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70万,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35万元。拓展三线项目的,一个项目的三线城市年度业务费额度增加42万元,同一三线城市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业务费额度35万元。项目纳入集团开发建设计划当月开始计算额度;确定取消的项目从取消当月起不再计额度;已销售面积占该项目可售面积85%以上的项目(具体以营销中心核定为准),从次年开始不再计额度。 下属公司业务招待费额度按集团下发的业务招待费额度执行。 第八条业务费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公司负责

人必须严格把关。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用(除集团董事局领导批准免于考核的以外)按以下办法考核: 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业务招待费开支按月考核,年终统算,每月考核结果财务中心核算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月度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超标部分全额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扣罚,节约部分顺延计入以后月份考核额度。年终统算,按年度统算结果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奖罚,累计月度扣罚超过年度统算扣罚金额的部分予以补回,年度节约的,节约部分的30%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奖励,各酒店只罚不奖。 第三章办公费用控制管理 第十条各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按人均办公用品耗费标准进行控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节省各类办公资源(如使用双面纸张复印、打印文件,尽量使用电子文档传阅、使用IP电话等),规范使用并维护好复印机、空调等办公电器设备,节约办公水电费。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恒大地产集团资产管理制度》,合理控制低值易耗品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严禁铺张浪费。对违反集团资产管理规定的,对相关责任领导和经办人员处以降一级工资的处罚。 第十二条日常办公费按核定额度控制管理。集团根据上年各公司日常办公费开支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各公司年度办公费控制目标额度。若有项目增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追加额度的,由各公司写清楚原因报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追加额度。 纳入日常办公费考核的范畴包括不限于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等科目的以下费用:水电费(指办公用水电费)、绿化费、清洁费(指办公区域的清洁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办公饮用水费、签证费、通讯费、查册费、晒图费、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十三条各公司每年对办公费用年终统算考核,按超过额度部分的50%扣罚,其中公司负责人占80%,其余20%由公司负责人制定扣罚方案并实施。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 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 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 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 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 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XX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

管理费用控制方法

1. 某制造企业下设三个加工工厂和六个职能科室,六个职能科室分别为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技术开发部、销售部和储运部。尽管企业的销售收入不断增长,但由于企业管理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使得企业的利润仍然停留在两年前的水平。这种情况迫使企业总经理决心改变管理费用的控制方法。请你为该企业设计出一种较为可行的管理费用控制方法。 答:该企业管理费用会计制度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恰当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制度,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必须予以补正,否则,不予报销。(2)对相应的管理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法。(3)费用项目按职责划分到具体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归口费用的年度预算实施控制,并对归口费用的支出进行审核。(4)定期编制管理费用分析表,通过比较计划数和实际数,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将其作为奖惩依据,便于改进工作。 1、制定严格的预算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制度,首先要分析每一种预算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取舍。费用预算控制制度主要有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和零基预算,针对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零基预算控制制度。 零基预算不以现有费用水平为基础,而是如同新创办一个机

构一样,一切以零为起点,对每个费用项目开支的大小及必要性进行认真分析、权衡,判定其开支的合理性和优先顺序,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与一定期间内资金供应的实际可能,在预算中对各个项目进行择优安排,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费用开支。其五个步骤:是:首先划分基层预算单位;其次由企业提出总体目标,然后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企业的总目标和自身的责任目标出发,编制本单位为实现上述目标的费用预算方案,在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提出项目的目的、性质、作用,以及需要开支的费用数额;再次基层预算单位按下达的“预算年度业务活动计划”,确认预算期内需要进行的业务项目及其费用开支后,管理层对每一个项目的所需费用和所得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轻重,区分层次,划出等级,挑出先后;接着根据预算项目的层次、等级和次序,按照预算期可动用的资金及其来源,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次序,分配资金,落实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制定零基预算正式稿,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执行中遇有偏离预算的地方要及时纠正,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正,遇有预算本身问题要找出原因,总结经验加以提高。 2、根据费用预算,对相应的管理费用实行限额法,同时与员工的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最大程度的降低费用成本,控制定额费用支出。限额报销法是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可能开

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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