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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评估制度

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评估制度

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评估制度

1、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应遵循用药原则、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相关规定与程序。

2、精神类药物联合使用是指同时使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同类精神药物,老年患者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精神药物。

精神药物的分类:

1)抗精神病药类;

2)抗抑郁药类;

3)抗焦虑药类;

4)情绪稳定剂类(不包括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

3、精神类药物原则上单一用药,如果已足量足疗程仍无效者,考虑换药,但仍单一治疗为主。单一用药足量足疗程无效或部分有效的可换用另一种精神药物;仍无效或效果不满意的,可合并使用精神药物。

4、联合用药前应对联合使用的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联合用药和继续联合用药。

5、两种精神类药物联合:

(1)对符合标准的难治性病例,或在难治性病例中,过去用药有部分疗效,则可加用另一种药物联合治疗。

(2)使用一种精神类药物有效,但患者出现不可耐受的药物副反应,可考虑在原有药物的基础上加用具有拮抗副作用的药物,或者在原有药物剂量的基础上减量然后加用其他精神类药物。

6、一般不建议三种抗精神病药物联用,必须使用时建议使用组合:两种高效价药物加用一种低效价,或者两种低效价药物加用一种高效价药物。

7、联合三种抗精神药物治疗方案必须经过主治以上医师查房并根据药物使用指南和评估标准严格制定,并在病程记录中签字确认。

8、医务科和药剂科对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参与每月医疗质量管理,出现明显药物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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