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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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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

宪法问题。[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这些案例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生命权价值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试管婴儿与生命权价值、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宪法问题、有些城市出台的“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死刑犯的器官能否移植问题等。

最近报刊上讨论的政府推行100%使用安全套与“小姐”(卖淫妇女)、嫖客的生命权的关系反映了对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预防爱滋病政府推

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生命负责的态度。[2]但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是“纵容、支持嫖娼卖淫“。笔者认为反对研究是缺乏依据的,因为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体现了国家对所有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国家而言保护生命权是一种宪法上的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们的同时,也尽心尽地保护他们的健康、他们的生命,这恰恰是承担起了

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全面责任。[3]这里实际上存在着公民生命权价值的平等与国家保护义务的问题。生命权的宪法价值问题在我国还表现在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如何从宪法的角度寻找保留死刑的合理性是今后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宪法学界和刑法学界一些学者们已开始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最近多家媒体报道的“枪下留人,赶在行前4分种”一案实际上暴露了我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角度讲,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需要在宪法与刑法关系中揭示生

命权价值体系。[4]

总之,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生命权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学术界给予必要的关注。在目前已出版的宪法学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有关涉及生命权的论述寥寥无几,在研究基本权利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平等权等领域,对构成基本权利价值基础的生命权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基于上述理由,本文中笔者就有关生命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唤起学术界的关注。

二、生命权的宪法基础

1.生命与生命权演变

生命是一种肉体的存在形式,与死亡相对应。在生命的起源问题上自然科学、生理学以及教会各有不同的解释,因为不同的科学有不同的解释生命起源的理论。宪法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即从胎儿开始享受生命权。在具备生理的生存条件后人类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不得给以不同的待遇。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生命的价值与意义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特别是宪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是生命价值得到实现的重要形式。宪法本身是不能创造生命的,生命的历史远远早于宪法的历史,但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地得到实现,它需要把个体价值变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使生命的价值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因为生命本身构成人类尊严的本质,而人类尊严的实现需要共同体秩序的存在。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最早规定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上,其中规定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等权利。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受宪法保护始

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吸取无视、践踏生命权的惨痛教训后,人们真正感受到了生命权价值,要求国家与社会切实保护人的生命权。首先曾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国和日本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内容,如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日本宪法第13条也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有些国家宪法中尽管生命权没有被明文规定,但这并不影响生命权价值的保障。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2.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与性质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从这种意义上,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3.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在宪法的价值体系中生命权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是不可争议的事实,没有生命权价值就不会存在基本权利和整个宪政体制。但具体规定生命权的宪法根据各国宪法不尽相同。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国家的义务。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于是围绕生命权的宪法根据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既然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权利,但为什么有些国家宪法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因此,制宪者们也许把生命权的保护看作是制宪理念中的核心概念,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可能超越了实定宪法本身的意义。当然,这种解释是正面的解释,在

特定条件下忽视生命权价值也有可能成为宪法上没有作出规定的理由。但后一种解释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没有明确地规定生命权是出于对生命权价值的尊重与内心的追求。因此,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

当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条款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方法寻求其依据,在已有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找到能够说明生命权价值的条款。那么,哪些条款可以提供这种根据呢?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几种可能的条款作为分析的基础。一是规定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几乎所有的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规定了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与生命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生命权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公民不能行使人身自由。二是宪法规定的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有的学者认为,如生命离开了尊严与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生命权是有尊严的人类存在与发展的

根源,是一种先验与自然的权利,构成一切基本权利的基础。[5]三是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保护”条款作为根据。自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通过后有些国家宪法中就规定了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样得到保护的条款,生命权虽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宪法的上述条款可以寻找生命权的根据。笔者认为,比较三种条款后可以确定如下原则:当宪法上规定“没有列举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条款时,可以从这个条款中找到其宪法根据;当宪法上没有类似的规定时,可以把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根据。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在宪法上生命权是否是基本权利并不明确。当涉及生命权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提供宪法根据,以此为依据处理宪法中的生命权问题。宪法第38条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根据。当然,这一条款中的“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的概念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包容的范围窄一些。另外,对我国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在现行的宪法制度上也是不明确的。宪法规定的模糊有可能造成生命权保护界限的不明确性,有时实际生活中已出现的生命权现象因缺乏有效而明确的宪法依据而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4.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指的是生命权的保护领域,即生命权保护应包括那些领域,哪些具体权利构成生命权的权利体系。由于各国宪法或宪法理论上对生命权的规定或表述不尽相同,在具体内容的确定上也有不同的特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国家既不能创造生命,也不能对自然存在的生命价值作出不合理的决定。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

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途径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如在器官移植中国家应积极通过政策或法律制订有关器官移植的规范,使生命受到威胁的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但这种请求权并不是绝对的,对生命的请求权国家只能提供必要的保护,以体现国家对生命权的关怀。比如,国家应积极地制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有权向国家提出提供特定器官的要求。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但个人主观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在这种意义上生命权并不属于宪法上的“自我决定权”,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自杀权,也禁止把生命的处分权委任给他人。

5.生命权的主体

毫无疑问,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这里讲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因此,生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但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立法者的活动最终确定。围绕生命权主体目前争论的主要问题有胎儿生命权的认定与生命权终止标准的确定。

胎儿是否属于生命权主体目前学术界仍有争论,这一争论实际上涉及到妇女私生活权的问题,即堕胎是否合法。宪法上保护的生命权应包括哪些范围,胎儿是否属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对象。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生命是需要保护的,但孕妇的自我决定权应优先于胎儿生命的利益。按照这种观点,是否堕胎的决定权是一种妇女的自然权,由妇女自我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生命与人的生命具有同等价值,应给予同等保护。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论上并没有完全解决难题,如妇女的自我决定权与胎儿生命权价值的冲突与融和问题、胎儿生命权价值与宗教自由价值之间的关系等不同命题之间的界限问题。

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主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在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实行堕胎政策。目前,目前衡量生命权价值的原则主要有期间解决方式与适应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对一定期间内进行堕胎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正当理由一律允许的政策。后者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堕胎的自由,对堕胎附加一定的条件。从世界各国宪法保护胎儿生命权的基本趋势看,适应解决方式是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基本政策。在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上,德国、美国等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比较稳定的

保障体制,使胎儿生命权价值得到了肯定。在德国,1974年第5次刑法修改中曾规定了期间解决方式,推行了堕胎的自由化,但德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对刑法的上述条款作出了违宪判决。其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胎儿在母体内成长的过程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故对胎儿的宪法保护应包括整个的怀孕过程。刑法修改中提出的源于人的尊严的妇女自我决定权应优先于其他生命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它不符合基本法的价值体系。对生命的保护是人格形成的不可或缺的根据,禁止任意处理形成中的生命的意义在于通过宪法高度评价人格的价值。当正在形成中的人格概念的存在与否成为争议的焦点时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应让位于新生的生命权价值。在这个判决中宪法法院对宪法价值与立法者的角色问题提出了理论判断。认为,在有关宪法成文化的基本价值问题上,法秩序不能成为法意识的单纯的工具,当法意识与基本价值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立法者没有权力把法秩序适应于法意识。立法者的任务是,根据法秩序更新法意识,协调法意识与法秩序的关系。在1992年第二次堕胎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基本上维持了第一次判决的观点,重点对国家的保护胎儿义务做了明确的表述。判决的基本内容是:(1)还没有诞生的人的生命也有尊严,其生命是人类尊严存在的基础,应受到国家的保护;(2)胎儿需要受母亲的保护,其前提是国家通过立法禁止堕胎;(3)还没有诞生的胎儿的生命与孕妇基本权的冲突可通过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的保护、第2条第2款的生命及身体完全性的权利以及第2条第1款的人格发现权得到解决。堕胎是一种杀害胎儿的行为,不能在互相冲突的基本权之间作出比较,除继续怀孕可能影响孕妇身体健康的特殊情况外应禁止堕胎行为。在美国,对堕胎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做了不同的判决,经过了认定---规制----认定三个阶段。在1973年Roe v.Wade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了妇女的堕胎权,在1 989年的Webster v. Res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案件中对国家的规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在1992年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ylvania v. Casey案件中重新确认了1973年判决的内容,并修正了部分原理。修正的原理主要有:孕妇享有对没有生存能力的胎儿是否选择堕胎的“基本的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其权利受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保障;国家应允许对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威胁时选择堕胎;除特殊情况外,已婚妇女选择堕胎必须得到丈夫同意的规定,对妇女的堕胎决定权造成了实际的障碍。对同样胎儿的生命权的保护,德国和美国采取了不同的判决,建立了不同的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规则。

在胎儿生命权主体问题上的另一个难题是通过人工受精而诞生的胎儿是否符合生命权主体资格的问题。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人工授精开始成为解决不孕症的重要方式。但试管中授精时一次有可能诞生多个胎儿,其中注入母体的只是一部分,其余的也许死去。就一般情况而言,以出身为目的注入母体内的胎儿的生命权是明确的,但没有注入母体内的其他胎儿的生命权主体资格是难以认定的。另外,对受精卵生

命是否具有尊严的问题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受精卵虽是人的尊严性的萌芽,但已具备生命的性质,不同于尸体;另一种观点认为,还没有诞生的生命是没有尊严的。有关精子、卵子、受精卵等问题实质上涉及到宪

法基本权利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确定规制的原则与立法。[6]

6.生命权的效力

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应该说,在保护生命权价值的立法体系中宪法保护是层次最高、效力最强的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生命权的保护是最现实和有效的方式,因为它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手段。的确刑法在生命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但这种保护的基础和效力来源于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宪法的原则,如生命权的主体资格的认定、生命的开始与终止时间的确认等只能由宪法加以规范。生命权对国家权力产生的效力实际上产生了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义务,一方面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生命权效力同时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公民有权防御私人对生命权的侵害。对来自于私人的侵害,除适用保护生命权的普通法律外必要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以扩大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7.生命权的限制

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权力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因为生命权的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对生命权的剥夺,使被剥夺生命权的主体失去了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但实际生活中生命权的价值又表现为一种相对性,在必要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只能限定在不得已和必要的限度之内。生命权的限制首先涉及到死刑制度的合宪性问题,即限制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生命权价值。

围绕死刑制度的合宪性与否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主张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其理由是:生命权是相对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可以进行限制;有些国家宪法上明文规定了死刑制度存在的依据;从一个国家国民的感情和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死刑制度本身具有的威慑力符合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福利和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杀人等行为目前除采用死刑制度外找不到其他的合理的手段;不采用死刑制度难以平息被害人家属的

感情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宪法角度看死刑制度是违宪的,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其主要理由是: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限制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违宪的;死刑制度侵害了生命权的本质内容;以社会契约创设国家的人类并不具有自己处分生命的权能,故对国家不能委任处分自己生命的权限;死刑的威慑力并没有得到证明;即使死刑制度具有威慑力,但以此作为根据保留死刑并不符合现代刑法追求的教育性思想;如出现冤案已执行死刑的生命是无法恢复的。上述围绕死刑制度而提出的合宪论与违宪论实际上是宪法解释问题,即对宪法的相关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在宪法与死刑制度的关系上,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刑法学上对死刑制度的规定与理论研究并不能代替宪法框架中的死刑问题的研究。由于生命权首先是人权,具体表现为宪法权利,需要从宪法价值角度进行理论探讨和分析。

首先,生命权是否具有权利的绝对性?如果把生命权的权利性理解为绝对的权利的话,死刑制度的存在是违宪的,国家权力不应对具有前国家性质的权利进行限制,更不能剥夺。但从生命权存在的形式与实际的价值看,生命权本身在宪法框架中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限制。为了保障生命权的价值,法律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设定必要的限制性条款并不损害生命权的价值。

其次,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生命权对人类生存的维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对其进行限制时应遵循严格的标准与程序。从宪法的逻辑角度思考,首先需要研究死刑制度是否是限制生命权的合理形式(或最佳的形式)。根据比例性原则,限制生命权的目的必须与宪法的价值相一致,获得宪法价值的认可。有的学者认为,死刑制度违背了人的尊严与价值,不符合国家主权的原则。因为社会个体赋予国家的权力中并不包括剥夺其自身生命的权力,死刑实际上超越了限制的限度。另外,死刑制度在手段的比例性方面也存在原理之间的内在矛盾。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对生命权而言死刑制度的确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其手段的有效性并没有得到最终检验。限制生命权的合理性实际上包括限制手段的合理性,如手段与限制目的之间出现冲突也会影响生命权价值的实现。

再次,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人权的一般原理,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承担着保护义务,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受国家的保护。那么对特定人以判处死刑的方式剥夺生命的制度是否违背国家的保护义务?在宪法上死刑制度面临的可能的难题是如何防止死刑案件中的误判。在实行死刑制度的国家,即使采用最完备的制度和程序,难免会出现死刑上的误判。对已执行死刑后被发现误判者国家不管给予多大的补偿,但生命权的价值是难以恢复的,国家实际上违反了对生命的特别保护义务。基于这种理由,国家在履行保护义务时

对涉及人的生命权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从国家存在与发展的目标上确立生命权价值,不要把生命权视为国家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即使以某种特殊理由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有必要在价值体系上确立生命权的意义,对死刑制度存在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尽可能缩小死刑的范围。现实中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表明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在死刑制度的判断和适用上法官历来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如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刑法规定的死刑条款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是一种自然法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但从文化与现实的层面看,马上取消死刑是没有正当基础的,对严重地否认他人的生命或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死刑是必要的。不过,这种必要性应建立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遵循以下原则:规定死刑的各种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比例关系;当以法定性规定死刑时宣告程序要严格;可暂且不论死刑制度的合宪或违宪问题,当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变化,形成安定的社会环境,以死刑预防犯罪失去其必要性时,有必要根据国民的法律感情废除死刑。

当符合上述条件时仍保留死刑制度应属于违宪的范畴。[7]基于现实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说明死刑制度本身的价值合理性,待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是实现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

8.宪法规范对死刑制度的表述问题

在讨论死刑制度的合宪性问题时学者们注意到了实定的宪法规范对死刑问题的具体规定。除依据宪法原则和精神对死刑的基础进行判断外,必要时应探求宪法规范上能否寻找死刑合理的根据。如果宪法规范明确规定刑罚手段中可以包括死刑,那么死刑制度的合宪性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规定死刑制度的规范是否存在违宪问题。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通常不具体规定死刑的刑罚手段,把它授权给立法者,由立法者具体判断。立法者在刑法上规定死刑制度时应体现宪法的原则,在程序和内容上作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实际上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限制。另外,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是宪法的程序原则,即成

为“刑法的宪法原则” [8]。因此,确立死刑制度合宪性基础的意义并不在于宪法本身的表述,而体现在宪法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上。

三.器官移植、克隆技术与生命权价值

在分析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后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生命权宪法保护中出现的新的问题。除上述生命权问题外在实践中已出现了生命权保护中值得研究并解决的大量的问题。这里我们分析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克隆技术与生命权等目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器官移植与生命权价值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被认为是一项先进的医疗手段,已成为治疗完全丧失了功能的脏器的有效手段。如心脏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等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据统计,自1954年美国Murray在同卵双胎的个体间、不需要使用抗排斥药物下,首次进行肾移植手术获得成功以来,到1997年底,全世界各国进行的人体三大器官:心、肝、肾移植累计数已超过50万次,其中心脏移植4万例,

肝移植6万例,肾移植40万余例次。[9]。可见,器官移植被公认为一种新的医疗方法,并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

目前,器官移植中的主要矛盾是供移植用的器官非常短缺,世界上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正在以15%的速度发展。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是应给予肯定的,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器官移植范围的确定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规定可以移植的器官的范围,限制特定器官不能移植。对死者的器官移植方面,应注意保护死者应具有的尊严,不能把死者视为一种物。因为随着生命的消失,死者权利能力也被终止,但人的尊严与价值仍得到国家的尊重。当移植死者器官时需要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如无死者遗愿时需要征求家属的意见。在死者生前或家属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各国在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宪法依据在于人的尊严权。在死者器官移植问题上的另一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认定脑死。传统的死亡标准主要是心脏停止说和呼吸停止说。按照这种标准,从愿意捐献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时,只能在临床死忙期过后摘取,影响摘取质量。如果脑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可能给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条件。在是否认定脑死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医疗技术与他人生命权价值问题外,首先需要的是寻求宪法的依据,即脑死的认定是否符合宪法的价值体系。生命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当宪法上保护生命权时,它实际上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判断,赋予生命以价值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概念或者生命权终止概念的确定是一种严肃的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有关脑死认定主要是医学界讨论的问题,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自德国宪法教授Hofling提出脑死的宪法基础问题后宪法学界开始注意脑死认定中的宪法问题,试图从宪法角度提出理论依据。多数学者认为,当人处于脑死状态时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础,无法再享受宪法价值意义上的生命权。但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区分脑死前和脑死后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人依靠人工呼吸维持生命时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要求。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我国卫生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脑

死亡标准。[10]从医学发展看,脑死认定是必然的趋势,但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宪法角度还有一些理论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2.克隆技术与生命权价值

克隆技术的发展是20世纪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它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克隆技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目前世界各国围绕克隆技术所展开的争论实际上表明了人类在技术与人的尊严的冲突中维护生命权价值的意志。

克隆的含义是无性繁殖,它可以改变人类的生存环境,造福于人类,但同时给人类生活带来新的问题。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克隆技术给人类造成的最大危害是生命权价值受到损害。首先,克隆人改变了“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了人的尊严。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人首先是通过男女繁殖出来的,是生物和社会性的统一体。如果人可以被克隆就会出现人的宪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与手段性。具有宪法地位的人是有个人品行的人,能够感受和促进宪法体制的发展。在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上宪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体系,其中蕴涵着生命权的意义。无论克隆技术如何发展,被克隆的人是不可能具有个性与品性的,不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因此,如不控制克隆技术会直接损害人类本身的价值。其次,克隆人的研究与宪法规定的学术研究自由的关系是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主张研究克隆人的学者认为,禁止研究克隆人的规定

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的学术研究自由。[11]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能否为克隆人的研究提供根据?从宪法的理念和学术自由的价值看,克隆人的研究已超过了学术自由本身的界限,损害了宪法存在的基础。如前所述,克隆人的出现首先损害的是人本身的生命权价值,而人的生命权是宪法制度存在的根本基础。当然,克隆技术与克隆人是有区别的,宪法禁止的并不是一切克隆技术,而是把克隆技术用于克隆人。

由于克隆人的出现有可能破坏现实的法律秩序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各国普遍以立法或政策的形式禁止克隆人的研究。如欧洲议会2002年通过了一项禁止克隆人类的决议,认为克隆人类胚胎的行为违背了科学研究的准则,严重侵犯了人类的尊严。欧洲议会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禁止向任何研究机构提供克隆人类胚胎所需要的经费。英国政府正在制定禁止“繁殖性克隆”的法律,即禁止用克隆技术培育完整的人类个体。目前英国通过对有关领域的科学家发放研究许可证的方式对科研行为进行限制。美国有关禁止克隆人法案已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在参议院进行辩论之中,禁止的理由主要是“保持人类的尊严”。在中国克隆技术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有学者认为从技术上克隆人是有可能的,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伦理、道德与法律问题。卫生部于2001年对克隆人提出“四不”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卫生部的表态可以理解为政府对克隆人研究的基本态度,即禁止生殖性研究的任何计划。对此也有学者表

示反对,认为克隆人与自然人并没有区别,不应该限制科学家研究克隆技术的自由。笔者认为,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要求看,禁止克隆人的研究是必要的,但我们需要解释技术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以宪法的伦理和价值体系为基础揭示克隆人损害人类生命权价值的原因与表现形式,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

四、结语

我们正生活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特别是对人类生命权价值的维护带来新的课题。在科学技术与宪法价值关系上传统的理论强调科学研究的自由,强调科学发展的利益。但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面前人类不能沉湎于科学技术带来的利益之中,需要认真地考虑自身价值的维护问题,以宪法为基础调整科学研究自由的伦理性与道德性问题。脱离伦理性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的生命权价值必然带来损害,需要以完善的生命权价值维护生命权的机制。国际社会对科学技术发展中如何保护生命权问题已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制定了必要的规范。如1993年成立的联合国教科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于1997制定了“人类基因与人权保护的普遍宣言”,规定人类基因是人类共同的财产,要求人类基因的研究要保护人权的价值,禁止克隆人的研究。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环境中人类的生命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需要通过宪法实现生命权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人类将更加珍惜生命的意义,积极寻求保护生命权的更加多样化的形式,以维护和实现生命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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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齐玉苓案件后最近又出现了“齐玉苓案”的“河南版“。请见《人民法院报》20 02年8月9日。

[2]

见《南方周报》2002年8月15日。

[3]

同2。

[4]

有关该案的评析请见《法制日报》2002年7月28日第二版。

[5]

见“西江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提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不能以任何东西换取的人类存在的基础。这种生命权不论是否被规定在宪法,是先验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构成宪法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的前提。(1996年11月28日)

[6]

我国的生殖技术的发展已有一定的规模,目前从事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有近百家,全国有1000万对不育夫妻需要该技术的帮助。有关规范主要有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这类规范从制定主体、规范内容及其效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7]

韩国宪法法院1996年11月28日判决。在判决中宪法法院对刑法的死刑条款作出了合宪判决,但对死刑制度的违宪条件做了分析,提出未来废除死刑制度的目标。

[8]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61页。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宪政基础”,《法治和良知自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0页。

[9]

《光明日报》2002年2月4日

[10]

见《广州日报》2002年8月29日

[11]

见《南方日报》200年5月30日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注重生命健康;准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 2、知识与水平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准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一、情境导入 1.人身权利是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 2.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____________.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_________________. 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____________人身权力。 4.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___________的共同责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__________保护。 5.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____________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展示交流合作探究 1. 以上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2. 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探究二:阅读教材P25 页第二段材料,回答:1.案例中师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造成了什么后果? 2.我们为什么人依法维护这项权利? 探究三:阅读教材P26 页,回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四、过关检测,发展延伸 1.公民最根本的人格权是()。 A.生命健康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休息权 2.人格权就是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 A.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B.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第二框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 知识目标: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生命健康权,懂得生命健康对于我们不但是权利,更是一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 第三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 班别: 姓名: 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 .无业人员张某到一居民家行窃时,被户主抓获。为教训小偷,户主和邻居将张某捆绑并殴打。户主和邻居的行为。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违法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D.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值得提倡 2.唐某家阳台的花盆被风刮倒掉下楼,正好把路过的邻居张某砸伤,唐某当时不在家。对此,唐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A.不负,因为他当时不在家 B.要负,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不负,因为这并非他故意所为 D.要负,因为这危害了公共安全 3.以下关于人格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B.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 .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D.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4.有些工矿企业实行所谓“严格管理”,工人下班出门时要被搜查身体,这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D.名誉权 .小王因自己的手表丢失,怀疑是同桌的小曾所为,便要搜查小曾的衣服口袋,

小王的这一行为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小王的行为。 A.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B.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维护自己财产权的行为 .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名誉权的行为 D.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小王找回手表的有效方式 6.以下行为属于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是。 ①积极锻炼身体 ②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④主动学习自救自护的基本常识 ⑤在患病时及时医治 A①③⑤ B.①②③④ .①③④⑤ D.①②④ 7.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 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和地位: (1)含义: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2)地位: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③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2、如何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特殊护: (1)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3、公民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3)要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轻生或处死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4、青少年如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在预防、远离危险、避免受到伤害。 (2)要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面对不法侵害要勇敢更要机智,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向家长、老师、邻居求救等。 (3)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要采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报恶。 (4)一旦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5、为什么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2)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要依法受到相应制裁。 (3)我们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6、青少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 (2)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7、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它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编辑推荐:所有权知识点汇总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同步练习(人教版八年纪下) (2)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同步练习(人教版八年纪 下) (2) 班级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益属于 A 公民 B 人民 C 满18周岁的公民 D 中国共产党 〔〕2、以下关于我国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关系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公民享有权益,就不能履行义务 B公民的权益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C公民先享有权益,后履行义务 D公民履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益 〔〕3、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对我们中学生来讲是 A道德义务 B 法定义务 C?中学生守那么?的要求 D前三者差不多上 〔〕4、以下权益中不属于未成年人享有的权益是 A财产所有权 B生命健康权 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依法纳税的权益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益和义务。宪法既不承诺任何公民只享有权益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承诺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益的现象发生。这表达 A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平等性 B 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广泛性 C公民权益和义务的一致性 D公民权益和义务的现实性 〔〕6、以下义务属于公民必须履行的是 A道德义务 B法定义务 C纪律 D亲情义务 〔〕7、明明在中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毕业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了军,复员后到工厂工作,每月领工资后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材料中的明明履行了 ①受教育的义务②依法服兵役③劳动的义务④依法纳税的义务⑤爱 护环境的义务⑥遵守公共秩序 A、①②③④ B、③④⑤⑥ C、②③④⑥ D、①②④⑤ 〔〕8、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A 人身自由权 B 生命健康权 C 隐私权 D 名誉权 〔〕9、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讲明 A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 B我国的全然制度 C我国的经济制度 D我国的国家性质〔〕10、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证公民权益的是 A立法保证 B宪法保证 C 司法保证 D 社会保证 〔〕11、以下行为中不属于尊重他人一辈子命健康权的行为是: A、护送儿童过马路; B、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 C、为伤员献血,待死后捐献角膜; D、帮同学解答数学难题。 〔〕12、小王在晚上回家途中遭到一歹徒持刀抢劫,小王趁其不备捡起石头将其打成重伤,小王的行为: ①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③实行了正当防卫;④不必承担法 律责任。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13、右图中讲明了我们对生命健康权的哪一方面的明白得: A、我们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复原健康,增强体质; B、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目标 (一)情感、态度、价值观:认识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落实行动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二)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三)知识: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教学内容分析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就是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于这些特殊保护,应当让学生有所了解。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教育学生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本领。因此课标明确提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等),以讨还公道。因此,“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青少年要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是本项目题的重点。 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搜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例;查找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哪些险情,应如何应对。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的案例、图片、资料,制作课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表现。 教学活动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配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一、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在上学路上或放学路上,要自觉靠右沿人行道行走,不追逐打闹。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二、在乘车时,要自觉排队。在车上不争抢座位,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病人和比自己年龄小的等乘车有困难的人让座。下车时,按顺序依次下车,不争、不抢,并帮助有困难的人下车。 三、在行走的路上,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以雷锋叔叔为榜样,主动帮助行走有困难的老人、病残人和幼儿等,做到助人为乐。 四、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驾骑电动自行车。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校园内不骑车、不滑车。 同时,我们要“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一起走”,与我们的家长、亲友、熟人共同摒弃不文明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做文明使者,共同建设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北京。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北京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个 我与交通安全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在你面前疾驰而过,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作为父母,总会在孩子外出时,说一句:“注意安全。”在过马路时,会说:“看好红绿灯。”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变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这天,我和妈妈在逛街,猛得听见身后一片惊叫。我急忙向后看去,一辆卡车已经停在一个摔倒在地的小女孩面前。同时,一群人向那边涌去。 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那女孩脸色惨白,胸脯急促地起伏着,过了好一会儿,才“哇”地一声

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 2.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反思:教学目标符合课标要求,体现了三维特点。在处理目标时让学生默念一遍的效果不理想,有的学生应付。可以让学生出声阅读,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 二、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准备: 1.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布置学生根据插图自编自演小品,查阅有关生命健康权方面的图书资料。 2. 学生预习教材,编排小品。 反思:课前感觉准备的比较充分,但在授课过程中还是出现了点小问题,课堂中有学生提出伤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罪行时,我了解不多,只得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解释,课后查询。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师:我们一起欣赏了汪峰的歌曲《怒放的生命》,请说说你的感受? 学生回答:觉得生命应当活得精彩。 师:生命活得精彩的前提是要拥有健康的生命。 师:我们从母亲怀胎十月到呱呱坠地的婴儿,从哑哑学语的幼儿成长为今天有知识懂礼貌的八年级学生,你是否感受到生命珍贵的?请同学们一起阅读诗歌并回答问题。学生回答。 师: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怎样保护我们的生命,在第七课的学习中我们知道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我们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这是我们的基本权 利。 师引出话题: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课题) 反思:结合师生互动和真实案例引入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组织的效果很好,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师生互动合作探究 活动一:自主探究 多媒体展示一组图片,议一议:以上组图中公民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生回答:生命健康权。 师:分析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权,首要的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 阅读课本97页回答:什么是生命健康权?阅读相关链接回答。 为什么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 明确: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 的人身权。 我来判断: 1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2 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未成年人。 3 刑期未满不享有生命健康权。 活动二:观察图片,得出结论。 在七年级时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在这里我们来复习一下。 你知道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哪些表现吗?多媒体展示。 法制在线:查一查我国有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多媒体展示。 生活剧场: 欣赏小品《一人被打后》展开讨论:学生四人一组讨论。 得出结论:要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走进生活: 观察漫画《刘大妈被狗咬伤后》回答问题。 (1)案例中刘大妈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生命健康权

6.1 《维护生命健康》教学设计 一、教学分析 【目标要求】 1.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提高学生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身权利的含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公民有哪些生命健康权利;生命健康是最高的人身权益;感受生命和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体会人身权利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作用。 【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隐患也经常存在,而作为未成年人,很多学生缺乏安全、健康意识,加上法制观念不强,对生命健康权也了解得不全面,以致自己的生命健康经常受到侵犯或伤害。学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道德和法律素质。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2.教学难点: 公民会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过程 (一)、视频《昆明3.01事件》,导入新课 师问:视频里暴徒的行为是违法的吗?如果是的话,请说明原因。 导入新课《维护生命健康》

(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内容。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由已去世的著名歌星邓丽君为例,分析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总结:生命像单位数字“1”,而金钱、地位、荣耀等都是“1”后面的“0”,“1”不存在了,其他的也就没有意义了。) 2.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1)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2)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判断:珍视自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及不珍视的后果。 提问:生活中,还存在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教师总结分类 (三)、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四)、自觉维护生命健康权利 1.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2.当公民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讨还公道或获得赔偿。 (五)、重回昆明3.01,思考被击毙暴徒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为遇难者写微博。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26页第2段)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得轻生或自残等。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 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 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 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 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

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相关阅读: 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 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私法义务 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道德义务

八年级政治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八年级政治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八年级:科目:政治主备教师:潘雪彩授课时间: 学习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格权的内涵和特性;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学习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学习难点: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学习方法:本课的教学拟采用活动式教学、可运用:情景创设、案例分析、主题探究等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一、自主学习:根据《自主学习手册》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及教材上的材料和所提的问题加以思考,探究。 二、互动提高 生命健康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我们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你们知道什么是人格权吗?人格权中的“人格”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人 格高尚”,“某人有伟大的人格”中的“人格”含义一样吗? 教师讲述: 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格”是指人的“精神品格”,而人格权中的“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所以,人格权也就是做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标题) 1、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想一想:(见教材P24页材料) 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人格权或生命健康权) 什么是人格权呢? (1)人格权及享有人格权的重要性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缺少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2)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人教版八年级下册 道德与法治: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案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2、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 教学重点: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什么是人格权?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随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 活动一:投影事例一:两兄弟遇害 因为过古尔邦节,2005年1月26日上午,住在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的小杰一家到住在乌市克拉玛依东路的表哥家走亲戚,当日,两个七、八岁小兄弟一块出去玩耍后失踪。36天后,两兄弟被找到,但两个原本欢蹦乱跳的小生命却成了两具冰冷的尸体。家人发现小杰和表哥的面部有被击打后的痕迹,青一块紫一块,还有血迹,胳膊上有七八个烟头烫过的痕迹。据警方估计,两兄弟是被罪犯诱骗、绑架,后又虐待致死的。两兄弟的家人伤心欲绝,要求警方尽快缉拿凶手,将其绳之以法。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依据犯罪事实,他们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请同学思考:三位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他们侵害了两位小兄弟的生命) 从法律上讲,两位小兄弟拥有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生命健康权指什么?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第三课的内容。 讲授新课: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权利中,哪项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呢?阅读教材第24-25页内容及相关链接。 活动二:投影事例二:投票选“小偷”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思考:⑴你如何看待该校的这种做法?(侮辱人格,伤自尊) ⑵被评为“小偷”的同学可能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为什么? (会觉得委屈,觉得有失颜面,痛恨学校校长、老师。可能会出现辍学、报复、自杀等过激行为。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⑶在上述两则案例中,你认为被损害的行为有哪些不同点?有哪些相同点? (两兄弟是身体受损害,被评为“小偷”的同学是精神受损害。相同点是都是人身受到侵害。)

第三课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案

八年级第四单元第八课第一框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内容标准】 二 .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增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法律意识。 2、能力:初步学会运用公民人身权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有关现象和问题,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教学内容分析】 第八课属于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教学内容,第八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一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主要帮助学生了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合作探究、启发法、情景剧表演等【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受侵犯的行为屡有发生,但学生对生命健康权了解不足,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不强,掌握运用法律武器

初中道德与法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优质教学设计、教案

《Th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学设计 【内容标准】 3.2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分析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等活动,体会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珍惜和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得侵犯和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 能力: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和暴力等活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开展情景模拟受到侵害怎么办等活动,培养初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知识: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教学重点】 积极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 【教学难点】 人身权利的内容和意义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合作探究法等 【教学过程】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组织活动:师生共赏一组展示美好生活的图片,伴着优美的画面和音乐 教师导入语:聆听着优美的音乐,看着短片中同学、老师快乐的学习、工作享受着幸福生活。我相信此时此刻同学们一定会和我有同样的感受:只有拥有生命和健康,我们才能享受美好的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当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共同探讨的内容: 多媒体展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板块一:《举案说法》—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师过渡: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还会记得发生在今年7 月23 日的震惊国人的北京大兴摔童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相关报道:

活动:师生观看视频:(北京大兴摔童案) 师引导:7 月23 日,对于这位2 岁女童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凶手韩磊的暴行导致,致使2 岁女童死亡,那么此次惨案中2 岁女童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生回答(生命健康权) 教师引导: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身体和健康不 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惨案中两岁女童现在本应在父母的怀抱中,享受父母的关爱,也会和同学们一样坐在教室里学习,将来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但是这所有的一切都将随着她生命的逝去而化为无有。那么由此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相互交流,然后发言: 生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生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师引导:那么由此你得出什么结论? 生:(多媒体展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师总结: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之一,位居 人身权的首位。因此任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师引导过渡:同学们你们知道惨案中凶手韩磊的下场吗? 多媒体播放:(韩磊被判处死刑的视频) 师:虽然凶手韩磊再次提起上诉,但在11 月29 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凶手韩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说明了什么? 生:(多媒体展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侵害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引导: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却屡屡发生,下面 我们一起看一组图片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 万14 岁以下儿童非正常死亡。每年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就有40 多人。未成年人已成为危险环境的受害者。) 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们未成年人呢? 学生回答:年幼、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容易受到侵害。 教师师总结: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保护。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 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 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人身自由权 概念: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教案教案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教 案教案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教学设计 常州市新北区魏村中学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2)能力目标: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扞卫我们的生命 健康权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 教学重点: 法律扞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 人格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关系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讨论、讲授 课前准备:布置学生收集案例 新授:

案例导入: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发生纠纷,张某被王某打伤 案例二;李某到照相馆拍照,效果比较好,几天后,李某发现未经她本人同意,照片在橱窗里被展出。 案例三:顾某到超市买东西,被保安怀疑偷东西,被带到办公室强行搜身,结果并未找到赃物。 思考:以上案例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 总结:这些就是我们的人身权利,即人格权,是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形影不离的。那人格权有什么重要性?它包括哪些内 容? (布置学生自学思考并回答P25—26) 板书: 一、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1)人格权的重要性 (2)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a、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b、人身自由权 总结过渡:人格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是维护自己生存与尊严的保护神。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哪一项权利? (3)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 举例说明P25相关链接

【人教版】八年级政治下册:第3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优秀教案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2、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 教学重点: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什么是人格权?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随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 活动一:投影事例一:两兄弟遇害 因为过古尔邦节,2005年1月26日上午,住在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的小杰一家到住在乌市克拉玛依东路的表哥家走亲戚,当日,两个七、八岁小兄弟一块出去玩耍后失踪。36天后,两兄弟被找到,但两个原本欢蹦乱跳的小生命却成了两具冰冷的尸体。家人发现小杰和表哥的面部有被击打后的痕迹,青一块紫一块,还有血迹,胳膊上有七八个烟头烫过的痕迹。据警方估计,两兄弟是被罪犯诱骗、绑架,后又虐待致死的。两兄弟的家人伤心欲绝,要求警方尽快缉拿凶手,将其绳之以法。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依据犯罪事实,他们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请同学思考:三位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他们侵害了两位小兄弟的生命) 从法律上讲,两位小兄弟拥有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生命健康权指什么?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第三课的内容。 讲授新课: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权利中,哪项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呢?阅读教材第24-25页内容及相关链接。 活动二:投影事例二:投票选“小偷”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思考:⑴你如何看待该校的这种做法?(侮辱人格,伤自尊) ⑵被评为“小偷”的同学可能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为什么? (会觉得委屈,觉得有失颜面,痛恨学校校长、老师。可能会出现辍学、报复、自杀等过激行为。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⑶在上述两则案例中,你认为被损害的行为有哪些不同点?有哪些相同点? (两兄弟是身体受损害,被评为“小偷”的同学是精神受损害。相同点是都是人身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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