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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安监规…2013?2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

(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级安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事项由各市级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省、市级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它单位实施。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加油站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承担建设项目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评价、设计单位的项目主要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审查会议,但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大中型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被聘请的专家原则上从安监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挑选。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或者委托建设项目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有大型化工装置的;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落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

(六)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还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六)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得不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承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延期的理由,提出延期申请。试生产(使用)延期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一般项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确定的期限和范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设计落实和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缴纳人员明细表(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五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七)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同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建设单位申请同一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级安监局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监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决定不予简化或建设单位申请不予简化的除外。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同时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可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一)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的;

(五)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0 m2以下的仓库。

(六)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七)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

(八)汽车加油站的;

(九)省安监局认为需要简化的其它项目。

第四十七条对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作为企业主体项目的配套或辅助工程的,可随其主体项目一并审查;但若单独建设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十八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表格的内容和格式,可登陆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安监管危化…2006?302号文)同时废止。

湖北地区建筑安装项目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

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目录 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 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66号) 2、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 3、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4、费率标准 5、工程量清单计价 6、定额计价 7、湖北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办法 8、湖北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办法 9、文件汇编 9.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9.2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9.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9.4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9.5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9.6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5号 9.8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额价工服规[2012]149号 ◎1、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 鄂建文【2013】66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工程预

结算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3版定额”),现予发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应执行2013版定额,2013年10月1日 以前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定额的版本。 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仍按原2008版定额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2、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具体划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一)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安监局局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皮局长传达12日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并就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05年,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配套规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以许可为总抓手,促进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一是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取证工作的主动性,加快许可证办理进程,分别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底数,为做好许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是以促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为目的,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甲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没有取证的已建成生产企业和甲类经营企业,多数是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认识程度不够、申请办证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省局许可工作进度要求,分别以安委会、市局名义下发通知,建立了周调度制度,要求县区政府、县安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目前,已有68家生产企业、350家甲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 三是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乙类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材料和现场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走过场,突出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可操作性,确保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共有28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情况的调查,结合省局要求,对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工作做出部署。严格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县区加大对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查处,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意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和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由窗口统一办理,促进了危化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扎实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周调度制度。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化工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开展剧毒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7家企业,制定了关闭或搬迁计划,其中3家已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强化了企业“双基”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演练。通过集中整治,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知识

编号:SM-ZD-30231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知识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知识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3. 根据国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安全贮存危险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湖北2013年定额

第一章砌筑工程 说明 一、砌砖、砌块 1.定额中砖的规格按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三类编制,砌块的规格按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三类编制,各种砖、砌块规格如下表所示。 多孔砖、空心砖、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砌筑是按常用规格设置的,如实际采用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含量可以调整。 2.砖墙定额中已包括先立门窗框的调直用工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3.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加浆勾缝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4.单面清水砖墙(含弧形砖墙)按相应的混水砖墙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15。 5.清水方砖柱按混水方砖柱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06。 6.围墙按实心砖砌体编制,如砌空花、空斗等其他砌体围墙,可分别按墙身、压顶、砖柱等套用相应定额。 7.填充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实际使用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8.砖砌挡土墙时,两砖以上执行砖基础定额,两砖以执行砖墙定额。 9.砖水箱外壁,区分不同壁厚执行相应的砖墙定额。 10.检查井、化粪池适用建设场地围上下水工程。定额已包括土方挖、运、填、垫层板、墙、顶盖、粉刷及刷热沥青等全部工料在。但不包括池顶盖板上的井盖及盖座、井池进排水套管、支架及钢筋铁件的工料。化粪池容积50m3以上的,分别列项套用相应定额计算。 11.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墙是按水泥混合砂浆编制的,如设计使用水玻璃矿渣等粘结剂为胶合料时,应按设计要求另行换算。 12.砖砌圆弧形空花、空心砖墙及圆弧形砌块砌体墙按直形墙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二、砌石 1.定额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按400mm×220mm×200mm,柱按450mm×220mm×200mm,踏步石按400mm×200mm×100mm规格编制的。 2.毛石墙镶砖墙身是按背镶1/2砖编制的,墙体厚度为600mm。 3.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 4.毛石护坡定额中已综合计列了勾缝用工料。 5.砌筑圆弧形石砌体基础、墙(含砖石混合砌体)按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三、砌筑砂浆 定额项目中砂浆按常用规格、强度等级列出,实际与定额不同时,砂浆可以换算。如采用预拌砂浆时,按相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套用。

湖北2013费用定额.

目录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第三部分费率标准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部分定额计价 第六部分湖北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管理办法 第七部分湖北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办法 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具体划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一)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 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 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或商家供应价格。进口材料的原价按有关规定计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试题

编号:AQ-ST-01074 ( 安全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试题 Basic knowledg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试题 安全试题的作用:“安全员是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发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重点工序必须有安全员进行检查监督”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试题 试卷类别:A卷准考证号: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考试人:___________得分:_______ 一、单选题 1燃烧现象的特征是()。 A.放热、发光 B.化学反应 C.放热、发光、生成新物质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A.专用仓库、专用场所 B.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C.专用仓库、专用库区 3申请人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批准书 B.通知书 C.核准书 4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A.文化知识 B.礼仪常识 C.化学品专业知识 5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不准露天堆放 B.必须双人收发 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6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在适当时返回其原岗位。

2013年湖北装饰装修定额计算规则.doc要点

2013年湖北装饰装修定额计算规则 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第一部分工程项目 说明 一、本章水泥砂浆、水泥石子浆、混凝土等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找平层 楼梯找平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65,台阶找平层乘以系数1.48。 三、整体面层 1.整体面层中的水磨石粘贴砂浆厚度为25mm,如设计粘贴砂浆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时,按找平层中每增减子目进行调整。 2.现浇水磨石定额项目已包括酸洗打蜡工料,其余项目均不包括酸洗打蜡。3.楼梯整体面层不包括踢脚线、侧面、底面的抹灰。 4.台阶整体面层不包括牵边、侧面装饰。 5.台阶包括水泥砂浆防滑条,其他材料做防滑条时,则应另行计算防滑条。 四、块料面层 1.块料面层粘贴砂浆厚度见下表,如设计粘贴砂浆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时,按找平层每增减子目进行调整。

2.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楼梯侧面、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以及面积在0.5m2以内且定额未列的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面垫层 按室内主墙间净空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体积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的体积,不扣除间壁墙和面积在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体积。 二、整体面层、找平层 1.楼地面按室内主墙间净空尺寸以面积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亦不增加面积。 2.楼梯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3.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踏步及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防滑条如无设计要求时,按楼梯、台阶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检查要求检查依据检查结果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 用许可证; 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 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 令第57号)。 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 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新版)

Carry out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of production safety, and do a good job i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新版)导语: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领导贯彻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填空题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3、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4、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5、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及相关解读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 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 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差不多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托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托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托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同意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托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判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017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考核试题

2017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考核试题(附答案) 一.填空题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隔离)储存。 2.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 (置换)、(吹扫)、(清洗)。 3.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 (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爆炸品仓库必须选择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与周围的居民住宅及工厂企业等建筑; 物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周围须装设避雷针。 5.装运易燃、易爆物,易燃液体,可燃性气体等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6.化工生产中,为了(防火防爆),宜将生产设备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中。 二.单项选择题 1.标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防护基本要求的是(B)。 A.化学品标志 B.化学品安全标签 C.危险化学品标志 2.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 C)是错误的? A.不准露天堆放 B.必须双人收发 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B)采暖。 A.蒸汽

C.机械 4.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A)。 A.用流动的水洗手 B.吃东西补充体力 C.休息 5.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A)冲洗。 A.热水 B.冷水 C.弱碱溶液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B)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7.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B)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8.在易燃易爆场所穿(C)最危险。 A.布鞋 B.胶鞋

9.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B)。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10.零售店面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A)。 A.l吨 B.2吨 C.0.5吨 11.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征得所在地(C)监督机构的同意。 A.化工 B.人民政府 C.公安消防 1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C),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湖北省2018年费用定额

2018费用定额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单位:元/工日) 注:1.此价格为2018定额编制期的人工发布价。 2.普工为技术等级1-3级的技工,技工为技术等级4-7级的技工,高级技工为技术等级7级以上的技工。 五、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供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参考。

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 则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1〕114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7-8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 关企业,结合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鲁安 监发〔2011〕96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1〕9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 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 等五个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照《措施和原则》,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要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从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 规程、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培训教育、加强个体防护等方面,细化并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 措施,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应急处置原则,完善本企业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伤员急救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 能力。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加大对生产、储存、经营及使用重点 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 挥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参照《措施和原则》有关要求,监督和指导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 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版)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具体划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一)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含: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 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 二 ) 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或商家供应价格.进口材料的原价按有关 规定计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XX年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 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30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略。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对“新、扩、改”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达不到安全条件、隐患严重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并暂扣相关证照。 3、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网点一律取缔。 4、派专人驻危险化学品重点乡镇进行全天候巡查督查,督查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二、县公安局 1、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恶性事件。 2、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无证运输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三、县环保局 1、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环境风险进行鉴定和评估,对环境危害严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2、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排放废弃物的行为,保护周边环境,对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从严处理,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县交通局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未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未取得资格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五、相关乡镇 1、负责查清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底数,并建立台账。 2、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派一名干部驻矿进行现场监管,随时掌握企业的各种动态,督促企业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3、会同安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六、其他部门 卫生、工商、质监、邮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从严把关,确保我县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安监部门许可,超出安全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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