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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肖良平

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是在1982年。当时负责旅游法立法相关工作的是国家旅游局政策研究室。在启动立法工作后,政策研究室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翻译外国旅游法规,二是介绍旅游业发展情况和经验,并集结成《兴旺发达的世界旅游业》一书,三是成立旅游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经过1年多的努力,当时的旅游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7月1日起草了旅游法第一稿,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旅游收费等十二章91条。当时不叫旅游法,而是中国旅游事业管理法。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立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还于1985年8月专门成立了条法处,并从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等学校招聘5个大学生,专门负责旅游法起草工作,并于1985年11月29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万里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当时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先把旅游搞起来”,因此制定旅游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从单项立法开始着手。现在回头来看,当时旅游业刚刚起步,发展水平确实不高,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判断是准确的。

第一次旅游法立法工作就这样暂时放下了,中国旅游法制化建设主要放在了单项法律的制定上。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此后,《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单项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中央更是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过旅游业发展,并在1986年以国务院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今后3年每年拿出5亿元支持旅游业发展。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支持计划仅实施1年,但是旅游业发展已经呈突飞猛进之势。在旅游发展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业界对于重启旅游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国家旅游局1987年2月21日在福建召开的旅游法制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旅游法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并组织与会者进行了讨论。1988年11月1日至10日,国家旅游局还专门组织考察组赴日本调研考察日本旅游法相关情况。1988年旅游法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因此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9年机构大调整后的国家旅游局,将条法处与政策研究室合并成立政策与法规司。国家旅游局党组于1991年将旅游法重新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开始紧张的立法筹备工作,先后在河北、江苏、杭州、大连、青海等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仅草案就修改了七八次”。且于当年5月18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也给与了积极回应,将旅游法纳入1991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当时的旅游法草案基本成型了,但到了1992年5月旅游法再次搁置了。

在《旅游法》的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的情况下,各省区市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地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为今后《旅游法》的制定与出台,打下了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996年至2000年的5年时间里,全国共出台了22部地方旅游法规,是出台的高峰期。到目前为止,已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旅游法规。这些地方旅游法规都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名称也较相似,绝大多数为《旅游(业)管理条例》,少数称《旅游条例》。文本的内容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监督管理等。

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安徽省的有关代表,第一次提出了旅游立法

的议案。此后的十余年间,历届人大都有代表提出旅游立法问题,旅游立法的关注度明显提高。2000年3月,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九届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的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2005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许多省代表团再次提出加快制定和出台《旅游法》的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

尽管如此,关于要求旅游业立法的议案由于种种原因还是被束之高阁,长期处于筹备阶段,千呼万唤难出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部门和法律界认识不一致。有些人认为,现在我国解决经济权益纠纷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旅游业没有必要再搞个基本法,只要参照搞些单行法规、规章即可。

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先行实践,无疑给长期蹒跚不前的旅游立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2009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发布,《旅游法》起草工作再次启动。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开始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旅游法》的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对于重新启动的旅游法立法工作,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立法方式:以前是部门立法,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国家旅游局来做,但是这次却采取了人大法工委主持立法的方式,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部门之间的掣肘。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2011年2月15日《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此后,《旅游法》起草组已计划在前一阶段专题调研和本次研讨会的基础上,对草案第一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第二稿,争取尽快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各部门的配合下,《旅游法》得以现身。

由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超脱性,能站在中立位置上,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和争论,同时又主要依托部门力量,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旅游法(草案)》(共十章98条)终于于2012年8月问世。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会后,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2013年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时,就有一百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被及时反映到草案之中,《旅游法》因此得以高票通过。“150票赞成,5票弃权。”2013年4月25日下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112条)被宣布表决通过的那一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中国第一部《旅游法》的通过,必将推动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水平必将得到全面提高。

高等教育法测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选择题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_____。A、16世纪的欧洲国家B、17世纪的欧洲国家C、19世纪的欧美国家D、20世纪5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A、教育现象B、教育法律现象C、行政现象 D、行政法律现象 3、_____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A、《国家与教育》B、《学校法学》C、《法院与公共学校》D、《教育法》 4、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法律是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外国教育法的兴起是在______。A、古希腊时期B、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C、二十世纪初D、二战之后 6、1947年______义教育。A、《教育基本法》B、《教育敕谕》C、《学校教育法》D、《社会教育法》 7、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是______。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8、建国以来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高教六十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是_____。A、宪法B、国际法C、法律D、行政法规 10、我国教育法体系是以_____为主体。A、宪法B、教育基本法C、单行教育法D、教育行政法规 11、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是_____。A、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C教育行政法规D、教育规章 12、有关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名称、条文格式和用语逻辑等方面的结构是教育法的_____。A、形式结构B、层次结构C、部门结构D、内容结构1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法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 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追究违宪责任 1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5、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______。A、承担民事责任B、追究行政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6、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案件______ 内立案。A、3日B、5日C、7日D、10日 17、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______。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8、对于教育行政处分、教育人事任免争议______来解决。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教育民事诉讼 D、教育申诉制度 1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______。A、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B、高等学校的管理者C、高等学校的办学者D、高等学校的举办者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新中国保险立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20天,即1949年10月20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事业开始起步,随后几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及旅客强制保险决定》、《船舶强制保险条例》、《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等保险法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1951年2月23日由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同月26日公布,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诞生。 1958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受到极“左”思潮严重干扰,错误地认为国内的任何风险都可以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保险事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因此1958年12月,除了上海等个别以外,中国人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保留少量国内外保险业务外,我国事业全部停办。保险事业的停办,客观上使保险立法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原有的保险法规事实上处于完全废止状态。 金融蓝皮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法制化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建设全面恢复,保险事业也获得新生。1979年4月,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立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25条对财产保险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与保险有关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法制建设的真正起步。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规。该条例工五章三十二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作了规定,适应了当时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业的立法。该条例共六张二十四章,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组织、资本金、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事项作了规定。此后,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制定了一些保险监管规章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七章为海上保险合同,共分六节,内容包括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为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及海上保险纠纷的正确处理,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步保险基本法,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趋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做法,放弃了我国过去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采用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为一体的立法例,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法律保障。 2002年10月28日,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特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 第十二组 组长:王虹骄 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 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立法过程

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 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在国务院责成原法制局进行研究、修改时,曾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协调、修改工作,拟先以行政法规发布实施,遂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同时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1994年,劳动部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报送国务院。这一期间卫生部也组织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后改为《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和原劳动部领导共同商定,将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三个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合并为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由原劳动部组织新的起草班子起草,并于当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但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要由于卫生部仍对草案中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坚持劳动卫生工作要单独立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致使这一法律草案胎死腹中。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十三年磨一剑。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 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陈丽洁(法学博士、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我国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 ●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 ●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 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的内容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 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 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 幻灯片21 言论自由内容 ●1持有主张 ●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 ●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 ●2表达、传播 ●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 ●媒体自由/新闻自由 ●3接收 ●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种渠道) ●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 ●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幻灯片22 言论自由 ●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 幻灯片23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幻灯片24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19条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 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导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本文选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三个假设:①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它并非空洞的宣言,而是具有实践价值的“元规则”;②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但没有两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同的;③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受价值取向支配的,而价值取向的产生源于制度基础。笔者立足于立法目的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可商谈性,以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目的条款为参照系和逻辑起点,沿着“目的条款→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的思维流程,尝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解析和完善。本文的形式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实质目的在于反思当前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深层目的在于挖掘我国建构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础。希望下文的理论探讨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有所裨益。一、目的条款中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在形式上通常体现为目的条款,位列该法之首;在本质上则反映对特定利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反垄断法“这样在实体规范和执行方式都‘集大成’的法律,如果不能掌握其‘合目的性’的基本要求,依规范性质作好执行分工,很可能会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执行,使它成为一部最不经济的经济法。”1]因此,通过对目的条款的优化设计,从而确立准确而又富有弹性的立法目的,这对于制定“优质”、“高效”的反垄断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目的条款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当前立法中对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是“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但是,“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垄断地位的内容。创新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即创新的垄断,“好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作为创新的结果,但并不因此限制其他人进入追逐垄断的创新过程。”2]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反垄断法先进国家实际上已将垄断状态视为合法,这体现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放弃分拆“微软”的诉讼请求即是最佳例证。何况,在以自由竞争为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也不应将经营者在物美价廉基础上获取的垄断状态视为违法并予以制裁。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顺应国际趋势,采取“禁止垄断行为而宽容垄断状态”的价值取向,既为竞争的经济秩序营造法治氛围,也为不断成型的规模经济创造宽松环境。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宜将笼统地“制止垄断”细化为“制止垄断行为”,并在界定“垄断”时对具体的垄断行为明确地加以限定,为执法和司法确立清晰的实体依据。即使要对特殊情形下的垄断状态予以规制,也应将其纳入到垄断行为的范畴,并辅之以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立法者应仔细思量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价值取向。是否竞争的价值就仅仅局限于“公平”?面对“公平”标准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别、不同法域中所具有的多重语境色彩,人们在纷纭的价值冲突面前又将如何抉择?事实上,“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3],这一人类交往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常常在不同的经济时期赋予竞争不同的内涵。除了公平,自由、有序、和谐等也是竞争所信奉和追求的价值,人们已逐渐认同竞争在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现行反垄断法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 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发布过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特别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方面。 ;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 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

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 例如,1998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中国目前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这即是说,生产企业如果划分销售市场,尽管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 除了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定外,中国还没有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普遍性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则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 此外,中国也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但这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 ;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0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英文版)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9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30, 2007) No.68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RC The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9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ugust 30, 2007,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August 1st, 2008. Hu Jintao, President of the PRC August 30, 2007 C-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为了) preventing and restraining monopolistic conducts(垄断行为), protecting fair market competition, enhancing economic efficiency(经济运行效率),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society as a whole(社会公共利益),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2012-10-10 16:07:22 Article 2 This Law is applicable to monopolistic conducts in economic activiti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 is applicable to monopolistic conducts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serve to eliminate or restrict(产生排除、限制影响)competition o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China. Article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本法规定的), monopolistic conducts include: (1) monopoly agreements(垄断协议)reached between undertakings(经营者); (2)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市场支配地位) by undertakings; and (3)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经营者集中)that lead, or may lead to(具有…的效果)elimination or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Article 4 The State shall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competition rules(竞争规则)which are compatible with(相适应的)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order to perfec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完善宏观调控) and build up a sound(健全)market network(市场体系) which operates in an integrated, open, competitive and orderly manner. Article 5 Undertakings may, through fair competition and voluntary association(自愿联合), get themselves concentrated according to law, to expand the scale of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经营规模)and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on the market. Artic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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