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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公告版20161009)

最新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公告版20161009)
最新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公告版20161009)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

第十一条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八)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九) 炸鱼、毒鱼、电鱼;

(十)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十一)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

(十二)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三)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十四)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五)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六)露营、野炊;

(十七)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八)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十九)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

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发的区域。在二级保护区其他区域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强度、人口密度,并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

第十五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

(七)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在抚仙湖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允许采石、挖沙取土的范围,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抚仙湖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开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负责治理开采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恢复植被。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抚仙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预防、控制生态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入湖河道治理责任制。

禁止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

第十八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和放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并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

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抚仙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条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限期完成环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对经处理达标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鱼康鱼良鱼等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六条抚仙湖实行禁渔制度。

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非机动船入湖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

第二十八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无证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的,没收蓄电池等渔具和渔获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责令船主打捞、清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船舶向抚仙湖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没收违法所得,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依法赔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露营、野炊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禽规模养殖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入湖非机动船未配备救生设备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船超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使用用途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或者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一、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行政许可(共4项) 第一项:抚仙湖渔业捕捞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对抚仙湖水域统一进行渔业规划,增殖渔业资源;组织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 (2)《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资源增殖保护费。” (3)“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负责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渔业捕捞船只进行年度检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水政渔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第二项:抚仙湖取水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制定抚仙湖水

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管理海口节制闸;”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直接从抚仙湖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沿湖农田灌溉少量取水,家庭生活、畜禽饮水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3)《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组织澄江、江川、华宁三县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沿湖农田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饮水和其它少量取水除外。” (4)“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抚仙湖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保护水域设施、水位标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水政渔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第三项:机动船入湖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项:“批准船只入湖航运,负责港航监督,收取船舶安全管理监督费。” (2)《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对抚仙湖机动运输船舶实行宏观调控,下达年度投放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澄江抚仙湖旅游攻略

澄江抚仙湖旅游攻略 抚仙湖主要景点 抚仙湖水质优良,沿岸景色优美,1988年抚仙湖被列为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沿岸主要景点包括: 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 位于抚仙湖北岸,澂江县东部,是世界自然遗产澄江化石地主要组成部分。 界鱼石 界鱼石位于江川县海门,海门为星云湖门票的出水口,这里有星云湖和抚仙湖相通的 水道,被称为隔河,长2公里,河中有一堵伸到水面的嶙峋石壁,据说星云湖的大头鱼和 抚仙湖的抗浪鱼,以石为界,到此便各自调头而返,因此被称为界鱼石。 交通 从昆明市南部客运站乘开往澄江县的中巴车,每30分钟一班,票价17元,澄江县每 天都有发往禄充村的往返公交,票价3元。门票。抚仙湖景区内禄充村门票10元。提示:景区泳场开放时间为8:00-19:00。[2] 孤山岛 孤山岛是抚仙湖惟一的岛屿,位于江川县境内抚仙湖南部,面积约6万平方米,孤山 南面与海门公园相隔,北面与碧云寺上的莲花峰相望。每到农历六月初六,当地人便前往 孤山做庙会。 明星景区 明星景区位于抚仙湖的西岸,江川县与澄江县的交界处,距离禄充12公里。在澄江 至江川公路西侧百米处有座碧云山,山上有碧云寺,寺内大多是道教仿古建筑。每到农历 三月初三,是碧云寺的庙会日。碧云山下往北1.5公里,有一个明星鱼洞,每年3-9月, 是捕捞抗浪鱼的主要季节,可品尝到铜锅煮鲜鱼的风味小吃。 交通 从昆明东站乘开往江川的客车,票价17.5元,行车2.5小时,到江城下车,在转乘 开往澄江的客车,到明星下车,票价3元。 禄充村

禄充村位于抚仙湖西岸,距澄江县城20公里,位于风景秀丽的抚仙湖西岸,辖区面 积9.5平方公里,景区内渔村风情浓郁,盛产名贵鱼种抗浪鱼,景区背山面海,古树成荫,人杰地灵,历史上有“一门双进士,百步两翰林”的美称。景区由风光秀丽的抚仙湖,形 如笔架的笔架山,状如金钟的玉笋山和浓荫蔽日的古榕树,以及古老独特的车水捕鱼等景 观构成一幅优美的图画。景区景点资源主要由水域风光类、生物景观类、古迹建筑类、气 候类构成。景区里旅游设施星罗棋布,游乐项目丰富多彩。是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理想 胜地。[3] 交通 从昆明东站乘开往江川的客车,票价17.5元,到江城下车,约92公里,行车2.5小时,再从江门票城乘开往明星、澄江的客车,约19公里,到界鱼石下车,票价2元。 界鱼石 简介 界鱼石位于江川县海门,海门为星云湖的出水口,这里有星云湖和抚仙湖相通的水道,被称为隔河,长2公里,河中有一堵伸到水面的嶙峋石壁,据说星云湖的大头鱼和抚仙湖 的抗浪鱼,以石为界,到此便各自调头而返,因此被称为界鱼石。 交通 从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乘开往江川的客车,票价25元,到江城下车,约92公里,行 车2小时左右,再从江城乘开往隔河的公交车车,约8公里,到界鱼石下车,票价2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抚仙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分析

抚仙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分析 张秀敏,戴 丽,王志芸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34) 摘 要:从湖泊地质结构、湖泊水文、湖泊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湖泊水环境承载能力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抚仙湖的生态系统不稳定,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湖水补给水量较小,水资源消耗量大。湖泊的功能是由各种资源相互作用而维系的,直观的资源过度利用造成对其功能的危害。全面实施抚仙湖保护,成为关系玉溪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头等重大问题。必须实现湖泊资源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湖泊的生态服务功能,确保湖泊的生态安全。 关键词: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分析;湖泊保护;抚仙湖;玉溪市 中图分类号:X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55(2007)06-0054-04 抚仙湖位于云南省东部,滇中盆地中心,地处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分水岭地带,跨玉溪市的澄江、江川、华宁3县,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为半封闭湖泊,是我国第二深水湖泊。抚仙湖拥有绚丽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生态环境。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环境与生态问题加重,保护抚仙湖已成为政府和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 1 抚仙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特征分析 1 1 湖泊地质结构特征分析 抚仙湖是一个以断层溶蚀为主的湖泊,形成于约距今340万a前的上新世时期。处于金沙江与珠江两大流域分水地带,南北、东西两岸地形、地貌不同。湖盆东西两侧为断层崖或断块山地分水岭呈 人字形分布,断块山地在湖区分布较广,其山脉自北向南延伸,延绵不断,山体陡峭。抚仙湖西岸与东岸相比,在近湖岸等高线相对稀疏,地势相对平坦。在地质构造上,抚仙湖位于扬子地台滇桂台向斜的滇东凹陷,是上世纪以来构造断裂形成的地堑盆地,属于比较年轻的 断陷湖泊。以石灰岩为主的碳酸盐岩分布于抚仙湖的东岸、南岸,北、西两岸有少量分布,约占湖区岩类面积的60%。以砂岩及页岩为主的碎屑岩类分布于北西岸,面积占岩类面积的40%,多冲沟坡箐、岩石易风化,是水土保持的重点地区。抚仙湖东西两岸均有中、低山围绕,湖岸陡峭,断层发育,其湖岸和湖盆的特征均呈现出典型的地堑断陷湖泊的形态。抚仙湖南部较狭窄的湖区,其盆底地势由南向北逐渐变深,倾入北部深湖盆。 1 2 湖泊水文特征分析 抚仙湖具有高原湖泊深水湖特有的 三小一高一低的特性,即抚仙湖的水量补给系数(3 18)小、水量年交换系数(0 0038)小、水生植被分布面积小(占整个湖面不足0 1%);换水周期长(167a);流域的森林覆盖率低(27 1%)。由于以上的特殊性,一是湖泊水体的水平和垂直交换速度均比较缓慢,污染物容易在湖湾富集,导致水质恶化;二是抚仙湖补给水量较小,水资源消耗量大,抚仙湖蓄水量189 3亿m3,多年平均入湖径流量1 67亿m3,多年平均出流水量(包括用水量和海口河下泻水量)1 61亿m3;三是水体和外流域的交换速度十分缓慢。换水周期长达167a,入湖氮、磷的滞留率高达91 8%、97 4%。抚仙湖平均水深87m,深水湖泊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污染物沉降积累的特性。加上抚仙湖南北狭长,入湖污染物主要从南、北端注入湖内,而出水河流海口位于东岸中部,远离两端,这就决定了抚仙湖 纳污吐新的特性。因此,抚仙湖具有特别高的污染物滞留率,很容易发生营养盐的积累而导致营养化。如果实现星云湖出流改道,平均每年进入抚仙湖的径流量将减少0 25亿m3,抚仙湖换水周期将会延长至200a以上,对于这样一个处在干旱缺水区的深水湖泊,一旦发生富营养化,就现有技术水平而言将很难恢复。 1 3 抚仙湖生态系统不稳定性的特征分析 抚仙湖是一个典型的深水湖泊,由于底质为岩石、砾石或粗沙,水生生物群落分布面积占整个湖 环境科学导刊 2007,26(6):54-57 C N53-1205/X I SSN1673-9655 收稿日期:2007-07-30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抚仙湖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抚仙湖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摘要:对抚仙湖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对工业源和城市生活源负荷进行评价,得出主要污染物、主要污染源、主要排污区域及主要排污行业,并对抚仙湖污染源控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抚仙湖,污染源,污染控制 一、自然情况 抚仙湖是我国第二深淡水湖泊,位于玉溪市澄江、江川、华宁三县境内,属南盘江水系,湖平面呈南北向的葫芦形,流域径流面积1053km2 (含星云湖378km2 )。根据最新勘测结果,湖面海拔高程为1722.5m时,水域面积约216.6km2 ,湖长约31.4km,湖最宽处约11.8km;湖岸线总长约100.8km,最大水深约158.9m,平均水深约95.2m,相应湖容约206.2亿m3 ,目前水质为Ⅰ类。入湖河道梁王河、东大河、马料河等52条,间断性河流和农灌沟53条,多年平均入湖径流量16723万m3 ,其唯一出口海口河多年平均出流水量约9572万m3 。抚仙湖—星云湖出流改道工程完成后,抚仙湖最高水位1722.00m、最低水位1720.50m;每年2~5月抚仙湖向星云湖输水,其余时段两湖独立运行,遇较大洪水时向海口河排泄。抚仙湖流域植被以草丛、灌丛、针叶林等次生植被为主,森林覆盖率27.03%。流域内植树造林合格面积约16.4万亩,退耕还林约9.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96.2km2 。径流区现有水土流失面积208.8km2 ,占总面积的30.94%,年流失入湖的泥沙量达34.56万吨。

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004年,抚仙湖流域人口16.03万人。其中,澄江县12.13万人(农业人口10.29万人),江川县3.04万人(农业人口2.91万人),华宁县0.85万人(农业人口0.85万人)。农村经济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包谷、小麦等,经济作物为烤烟、油菜,畜牧业主要养殖牛、马、羊、猪等。工业以磷化工、建材、食品加工、水产品为主,其中磷化工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流域内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08425万元,占澄江、江川、华宁三县总产值的25.55%。 三、水资源现状 抚仙湖蓄水量206.2亿m3 ,年可利用的动态水资源量9572万m3 ,人均占有水资源量655m3 ,低于全省、全市平均值,湖泊多年平均水量平衡见表2-1 表2-1 抚仙湖多年平均水量平衡表(单位:万m3 ) 四、主要污染源现状调查 (1)收集资料 污染物类型:流域内居民生活污水、流域内农田产生的面源污染、流域内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和工业点源污染(包括磷矿企业和磷化工企业)等。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抚仙湖基础资料

抚 仙 湖 基 础 资 料 姓名:熊坪俊 学号:2011021158 班级:11化学班

抚仙湖基础资料 1.抚仙湖简介:抚仙湖地处滇中,位于东经102о39′-103о00′,北纬25о13′-25о46′之间, 湖面海拔高度为1722.5米。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江川、华宁三县间,距昆明70多公里。近岸200米左右,水深仅在1至3米,是我国第二大深水湖。流域面积674.69平方公里,当湖面高程为1722.5米时,湖长约31.4公里,湖最宽处约11.8公里,湖岸线总长约100.8公里;水域面积约 216.6平方公里,大于100 米水深面积占全湖泊面积的 45.5%,最大水深158.9米, 平均水深95.2米,容水量 206.2亿立方米,占云南省 九大高原湖泊总蓄水量的 72.8%,占全国淡水湖泊蓄水 量的9.16%。蓄水量达185 亿立方米,等于云南省第一 大湖滇池和第二大湖洱海总 蓄水量的四倍。 年可利用的动态水资源量 1.6亿立方米。 2水体的水文、气候、地 质和地貌资料 1.抚仙湖地貌资料 抚仙湖,中国最大的深水型淡水湖泊,珠江源头第一大湖,属南盘江水系,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江川、华宁三县间,距昆明70多公里。抚仙湖是一个南北向的断层溶蚀湖泊,形如倒置葫芦状,两端大、中间小,北部宽而深,南部窄而浅,中呈喉扼形。湖面海拔高度为1722.5米,湖面积216.6平方公里,湖容积为206.2亿立方米 2. 湖泊地质结构特征分析 抚仙湖是一个以断层溶蚀为主的湖 泊。形成于约距今340万a前的上新世 时期。处于金沙江与珠江两大流域分水 地带,南北、东西两岸地形、地貌不同。 湖盆东西两侧为断层崖或断块山地分水 岭呈人字形分布,断块山地在湖 区分布较广,其山脉自北向南延伸,

抚仙湖的形成及特点

抚仙湖的形成及特点 爱林 滇中六大湖泊犹如散落在云贵高原上的一颗颗珍珠,最为璀璨夺目的当数抚仙湖。抚仙湖位于省市境,宋朝国时代名罗伽湖,为罗伽部属地;明朝改名抚仙湖,相传有二仙并肩搭手屹立倒映湖中,又说玉山抚其上宛如仙人,故名。抚仙湖水深155米,是我国第二深水湖泊;面积212平方公里,蓄水量206亿立方米,水质优良,是云贵高原上最大的优质淡水储备库。 一、抚仙湖地区的早期地质历史。 现在抚仙湖周缘地貌为古生代、中生代古夷平面被抬升、错断,经河流切割改造而成的滇中地区高原、丘陵地形。其山脉属云岭向东延伸辐射的正支乌蒙山系。最高点是位于境西北部的梁王山主峰海拔2820米。最低点是南盘江与河交汇处海拔1292米。 在不同的地质时代,抚仙湖地区的地形地貌有天壤之别,但它们都孕育了纷繁的生命。 由于地质构造的因素,省围出露了自25亿年以来的地层,使地质学家和古生物学家能够破解25亿年以来乃至全球生命的发源和进化历史。 25亿年前,处在深海之中,只有藻类在这里生活,它们形成海洋草原,死后与海底火山喷发物一起形成一套深海相火山-复理石沉积构造。 17亿年前,发生造山运动,形成滇中坚硬古陆核,但仍为海洋覆盖。

9亿年前和7亿年前,发生了晋宁运动和澄江运动,使变成了浅海环境,形成了最古老的岩层基底,沿红河-洱海-金沙江以东,南盘江以北广区形成了古陆和陆表海交替出现的格局。在澄江县城北部形成紫红色粗砂岩就是澄江运动时期古陆留下的风化产物,其中形成的铜矿床为抚仙湖地区的古人类从石器时代迈入青铜时代奠定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两个运动之后,出现了全球第一次大规模磷元素富集,并在海洋里形成磷矿沉积,磷矿里保存了最原始的多细胞生物,形成了具有矿化外壳的小壳化石。磷元素的富集为生命大爆发创造了条件。 5.3亿年前后,抚仙湖地区地表环境发生了巨变,海洋中的生命形式也发生了巨变,以澄江动物群为代表的第一批后生动物出生在海洋里,它们包含了现今地球上所有动物的先祖,取代了藻类世界,开创了统治地球的历史。地球的生命发展史由此改变,最原始脊椎动物虫、鱼等出现在海洋里,使智慧生命——人类的起源成为可能。澄江帽天山记录了当时生命发展史和地质发展史。科学家对采自澄江帽天山和的岩石样品的古地磁测定,澄江一带位于南纬11.3o,是古陆环绕的浅海区域,西部逶迤着位于现今宁蒗—永胜——易门—石屏一带的川滇(康滇)古陆,位于川滇古陆的海陆交汇处,东部横亘着长椭圆状孤立的牛首山古岛,其周缘以-罗平-丘北-开远界定。由此组成的滇东海盆呈向北口的喇叭形:南有峡口接海域;北与上扬子广海相连。这块浅海既有古岛屏障保护,形成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态环境,又有潮口相通,接受深海营养和富氧海水补充,海水清澈透明,气候温暖,水深不超过100米,特殊的地理地貌造就了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由于地处低纬度热带、亚热带信风区,是热带风暴活动的中心区。台风能形成能量巨大的螺旋状气旋,引起高达10米的风暴潮,同时,还可引起波高数十米、波长数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抚仙湖图片

抚仙湖图片 篇一:经典游记:澄江抚仙湖 友谊天长地久——澄江游记 (一)足迹踏往此方 清明时节,天朗气晴。昨日说好,一行四人。独男三女,师大风貌。今早启程,澄江游玩。买票坐车,梦醒到地。初来乍到,喜多少忧。喜在陪伴,忧在找寻。找房砍价,住有保障。吃喝玩聊,行程指定。 (二)向往去向此处 寻地打车,往抚仙湖。刚到感叹,仙湖无涯。熟悉片刻,意犹未尽。站台望眼,拍照留念。湖边戏耍,永成记忆。休息些许,装备赶路。边走边拍,摊下买瓜。路在何方,就在脚下。寻觅下处,往樱花谷。走路一会,公交载往。樱花谷地,千千阙歌。景物各异,主题鲜明。竹椅下躺,石凳上坐。双人寻觅,在水一方。准备回程,照片相送。视为珍物,保留永远。 (三)追寻到往此乡 车载到县,夜色渐深。四人齐走,租房难寻。商议吃喝,完事再找。嘴下有路,不负人心。重回房租,各到卧室。临别言语,稍议明日。吾男独居,望灯忆家。信息传送,吾先去睡。次日早来,鸡鸣就醒。三女睡晚,天白叫醒。决议回去,终有聚餐。重拾装备,启程回市。 (四)心灵付诸此处 觉醒到站,四人分伙。双人建水,双人回校。此地相别,多日再见。回校路 上,感慨颇多。昨日之事,永成美忆。 后记: 有人这样说过: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彼此相遇相识了。在彷徨的思绪中,对完美的追求,有太多默默地吁求和祈盼。然而梦醒十分,恍然大悟。有的人来了,有的人去了,这正是生命中来往的过客,那些难以忘却的人被永久地装在了心间。人世沧桑,物换星移。缘来缘散缘如水,情来情散情如梦。相识欢欣,离去珍重。凝视蓝天,白云悠悠过往,云卷自如,来去潇洒,想必自有聚散的理由。街道上行色匆匆的人们,来来往往,或喜或悲,或乐或忧,各有各的生活轨迹。日子,就在这你来我往中,从指缝间悄悄溜走了,滤去酸、甜、苦、辣的种种,剩下的只有厚重!生命,就在这你来我往中,恋恋诀别或欣慰延续,在痛苦与欢欣中咀嚼着人生的真实与从容。我想是的,在我生命中的过客,有人爱我,有人恨我,有人点水而过,不管哪种人,我都得感谢。 冰心也曾说:“爱在左,情在右,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撒种,随时开花,将这一径长途点缀得花香弥漫,使得穿花拂叶的行人,踏着荆棘,不觉痛苦,有泪可挥,不觉悲凉!”我想,人生在世,最基本的也不过与此了。感谢生命中遇到的人们,感谢我们的相遇!友谊天长地久,就让昨日之事成为永恒的回忆吧! 篇二:抚仙湖自然景观 抚仙湖自然景观沿湖山川秀丽,胜景很多。西面的尖山平地拔起,状如玉笋,雄伟峻峭,被称为“玉笋擎天”;东部有温泉,当地叫热水抚仙湖晚霞塘,泉口甚多,从山脚一直延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云南省 【发布时间】2016-09-29【生效时间】2016-09-29【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资源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 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一、 抚仙湖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分析 (一)湖泊生态环境的特殊性 抚仙湖隶属澂江、江川、华宁三县管辖(土地总面积70980.15hm2,其中澂江县占63.5%),处于金沙江与珠江两大流域分水地带,南北、东西两岸由于地形、地貌不同。湖盆东西两侧为断层崖或断块山地分水岭呈“人”字形分布,断块山地在湖区分布较广,其山脉自北向南延伸,延绵不断,山体陡峭,抚仙湖西岸与东岸相比,在近湖岸等高线相对稀疏,地势相对平坦。在地质构造上,抚仙湖位于扬子地台滇桂台向斜的滇东凹陷,是上世纪以来构造断裂形成的地堑盆地,属于比较年轻的“断陷湖泊”。以石灰岩为主的碳酸盐岩分布于抚仙湖的东岸、南岸,北、西两岸有少量分布,约占湖区岩类面积的60%。以砂岩及页岩为主的碎屑岩类分布于北西岸,面积占岩类面积的40%,多冲沟破箐、岩石易风化,是水土保持的重点地区。抚仙湖东西两岸均有中、低山围绕,湖岸陡峭,断层发育,其湖岸和湖盆的特征均呈现出典型的地堑断陷湖泊的形态。抚仙湖南部较狭窄的湖区,其盆底地势由南向北逐渐变深,倾入北部深湖盆。 抚仙湖具有高原湖泊深水湖特有的“三小一高一低”的特性,即抚仙湖的水量补给系数(3.18)小、水量年交换系数(0.0038)小、水生植被分布面积小(占整个湖面不足0.1%);换水周期长(167年)。流域的森林覆盖率低(27.1%)。由于以上的特殊性,一是湖泊水体的水平和垂直交换速度均比较缓慢,污染物容易在湖湾富集,导致水质恶化;二是抚仙湖补给水量较小,水资源消耗量大。抚仙湖蓄水量189.3亿 m3,多年平均入湖径流量1.67亿m3,多年平均出流水量(包括用水量和海口河下泻水量)1.61亿m3。三是水体和外流域的交换速度十分缓慢。换水周期长达167年,入湖氮、磷的滞留率高达91.8%t 97.4%。抚仙湖平均水深87米,深水湖泊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污染物沉降积累的特性。加上抚仙湖南北狭长,入湖污染物主要从南、北端注入湖内,而出水河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 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4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

抚仙湖流域产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抚仙湖流域(华宁段) 生态产业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学校:桂林理工大学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姓名:普予学号:3110415238 目录 1.摘要 (1) 2.关键词 (1) 3.正文 (1) 4.结束语 (9) [摘要]抚仙湖是镶嵌在云贵高原上的一颗亮丽的明珠,保护延续抚仙湖Ⅰ类水质,是当代和未来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沿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科学开发抚仙湖流域华宁段,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键词]抚仙湖环境保护生态建设 1现状分析 1.1基本概况 抚仙湖地处滇中,位于东经102о39′-103о00′,北纬25о13′-25о46′之间,是我国第二大深水湖。流域面积674.69平方公里,当湖面高程为1722.5米时,湖长约31.4公里,湖最宽处约11.8公里,湖岸线总长约100.8公里;水域面积约216.6平方公里,大于100米水深面积占全湖泊面积的45.5%,最大水深158.9米,平均水深95.2米,容水量206.2亿立方米,占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总蓄水量的

72.8%,年可利用的动态水资源量1.6亿立方米。 表1 抚仙湖基本情况表 法定湖面最大高程(m) 湖泊 面积 (km2) 湖泊蓄 水量 (亿m3) 平均 水深 (m) 最大 水深 (m) 湖泊 周长 (km) 湖长 (km) 最大 湖宽 (km) 最小 湖宽 (km) 1722.5 216.6 206.2 95.2 158.9 100.8 31.4 11.8 3.4 抚仙湖出流改道工程实施前,除直接接纳星云湖每年由隔河注入3000-4000万立方米的水量外,大部分入湖径流是由分布在湖区周围的 入湖河道及其区间坡面径流直接汇入,属雨水补给型湖泊,河道径流 调节性能差,多为间歇性河、暴涨暴落、汇流时间短,并携带大量泥 沙入湖。出流改道工程实施后,抚仙湖转向星云湖泄水,年平均泄水 量2100万立方米。华宁县位于抚仙湖东岸,占有湖泊水域面积19.2 平方公里,湖岸线19.7公里,径流区流域面积59.55平方公里,涉及 青龙镇4个村委会、17个自然村、19个村民小组,2626户,8953人。 人口密度150人/平方公里。 表2 抚仙湖流域(华宁段)主要指标占抚仙湖流域比重表 指标单位抚仙湖抚仙湖华宁段比重 % 流域面积公里674.69 59.55 9 湖岸线公里100.8 19.7 19.5 湖泊面积平方公里216.6 19.2 9 径流区河流条103 11 10.7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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