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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材重点知识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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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普遍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类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设定的普遍禁止

(二)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1、申请是否是行政许可决定的成立要件

2、申请的效力

(四)行政许可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

1、许可证

2、执照

3、批准文件

4、签证

5、资格证和资质证

6、签章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以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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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分类

1、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2、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3、证照式行政许可和非证照式行政许可

4、单独的行政许可和附款的行政许可

5、人身权许可、财产权许可、政治权许可和社会权许可

(二)法定的种类

1、普通类

2、特许类——涉及到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特许类许可在程序上一个特点就是采用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5、登记类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问题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共利益

2、成本收益分析

3、比例原则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自治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发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包括较大的市、国务院部门)可以设定临时性的性质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立的性质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授权的社会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

4、行政许可实施权限的集中

(1)实体权限的集中: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性质许可权。

(2)程序权限的集中:如果行政许可涉及到同一个人民政府的多个部门或者统一行政机关的内部多个机构,则可以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或者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不同的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性质机关管辖,不能确定最先受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许可申请的受理

2、许可申请的审查

(1)实质性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

(3)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作出许可决定的时效

(1)行政机关在受理或者视为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在20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因案件复杂,不能再2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且告知当事人。

(3)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听证程序——可依职权,可依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处罚法无此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采取:

1、撤销

(1)信赖赔偿

造成撤销许可的违法事由出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因撤销许可而给当事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造成许可被撤销的违法事由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的,当事人因行政许可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则不给予赔偿。

(2)情势变更

2、注销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行政处罚由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制裁性(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情)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在我国特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的制裁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1、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

2、制裁措施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法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二)学理分类

1、人身罚

2、财产罚

3、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任何层次的法律文件都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行为。

4、部门规章的设定权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立法,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一、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

2、授权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只能在特定授权范围内

(四)受委托组织

法定条件——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适用

(一)不予行政处罚

1、无行政处罚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

(1)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处罚人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人——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并没有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进行行政处罚,只要不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即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也可以是没收等。

(四)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2)有法定依据;

(3)作出警告和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个人50以下,法律1000以下。

2、实施规则

(1)表明身份

(2)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处罚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比简易程序多的步骤

(三)说明情况告知理由

(四)听证

※听证只适用于三种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依申请启动)

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做出规定,未在制度层面上确立案卷排他原则。

第五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款实行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

除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之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收受罚款后,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罚执分离的例外情形和程序

(一)罚执分离的例外情形

1、使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三、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机关

(二)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章行政裁决

第一节行政裁决概述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审查,并作出决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化解双方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区别:

1、权利来源不同

2、处理纠纷的范围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

第二节我国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确认权属纠纷的裁决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

三、补偿纠纷的裁决

四、经济合同纠纷裁决

五、人事争议仲裁

第三节行政应急行为

一、概念

行政应急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紧急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一种非常态行使方式,是行政权力正常运行过程的一种例外。

二、行政应急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授益性应急措施

1、对公民人身的救助

(1)紧急转移、疏散人员

(2)紧急治疗

(3)搜救

(1)物资援助

(2)补助抗灾人员

(二)负担性应急措施

1、征用、征购财产

2、征用人员

(三)限制性应急措施

1、限制人身自由

(1)管制

(2)隔离

(3)拘留

2、限制财产权利

(1)限制财产的使用

(2)销毁财产

3、限制行为的权利

(1)限制经营活动

(2)限制从业

第十二章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目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双方就行政事务的执行达成合意,而“合意”是合同的根本特征,“行政事务”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根本原因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与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本质意义上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与另一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

3、行政合同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

4、行政合同使用某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享有某些特权,如监督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单方解除权、制裁权等。

5、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一方首先发动的

三、我国行政合同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六)科研合同

(七)BOT等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八)行政协定

(九)行政委托合同

四、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主体权利

1、对合同执行的监督指挥权

2、单方变更权

3、单方解除权

4、制裁权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报酬取得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不可预见困难补偿权

4、不可预见情况补偿权

5、额外费用补偿请求权

6、特权行为补偿权

五、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直接磋商

(四)邀请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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