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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

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
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

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和意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和投资价值的源泉。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定时期,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两法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重标本兼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围绕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两大主题——规范与发展,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监管部门的不懈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初步建立,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架构,独立董事制度被普遍推行,并在董事会之下设立了薪酬、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但在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尚未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公司治理“失灵”,存在“形具而神不备”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其侵害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上市公司变为“提款机”,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费用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或者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甚至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意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所有者缺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来自企业原来的管理团队,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公司运作不透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无法实现,难以形成有效制衡。与此同时,现行制度框架下对董事、监事、管理层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特别是缺乏在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与股权相联的激励手段,导致公司业绩和公司价值与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收入无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

三是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保护。由于中小股东在持股数量、资金和信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劣势,在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到全体股东权益的重大行为中,往往难以对公司事务和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只能被动的用脚投票。在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控股股东掏空公司导致公司退市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小股东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多项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但受制于部门规章的效力,无法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导致违规者成本低,难以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发展,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实效提供了保证,也为综合治理现阶段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顽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新修订的《公司法》体现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凸显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重要作用,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允许公司章程在很多问题上,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进行比以前更加个性化的自由约定,使得公司的经营运作更加灵活自主。同时,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

1、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建设

首先,新修订的《公司法》充实了股东大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就董事

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以及股东行使召集权和主持权的顺序作出了明确安排,解决了实践中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的困局。为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此项权利,扰乱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股东行使召集权和主持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由提前30日发出通知缩短到提前20日通知,并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缩短为15日。

其次,新修订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在表决机制上,增加了董事表决权的“一人一票”制,排除了赋予特定董事加重表决权或者限制特定董事表决权的可能。同时,取消了董事长为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取消了董事长可以根据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有利于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基于授权取代董事会的“一言堂”现象发生。此外,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行使董事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顺序,解决了因董事长或个别董事丧失行为能力而使董事会陷入瘫痪的难题。

第三,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公司法》从监事会会议召开法定时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决议规则、临时会议提议权、列席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促使监事会运作常规化和规范化;同时,明确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2、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为法定要求,对监管部门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予以肯定,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预留了空间。

从国外市场的经验看,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能力的目的,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引入外部独立的力量参与公司的决策,对于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

3、增加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

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由于公司的运营不仅关系到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二、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重要法律概念作出界定,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明确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要求,使上市公司控制关系显性化,并要求有过错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发行中的虚假披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处以罚款。

2、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引入国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要求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控股股东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输出利益将形成必要的制度屏障。

4、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为防止股东及关联人控制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类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行为规范,对于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从上市公司攫取不当得利等顽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从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到对外代表公司,权力日趋扩大,有必要基于同步制衡强化其责任和义务。本次《公司法》修订,专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立并完善了赔偿制度和诉讼制度,高悬诚信之剑。同时,新《公司法》以人为本,在立法上放松了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激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建立了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证券法》高举诚信大旗,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具体规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和外延。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据此,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擅自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不得谋取不当报酬,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擅自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及从事与公司的竞业活动、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如因未履行上述忠实义务而有违规收入的,应当归

公司所有。

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新《证券法》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使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作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3、允许股权激励,放松转让限制,构建管理层与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缺乏股权激励机制,管理层持股的合理要求无法实现,管理层的个人收入与公司业绩和市场价值脱钩,缺乏与股东价值取向一致的共同利益基础;另一方面,实践中的管理层收购因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本次修改的《公司法》立足于正面引导,首先,放宽了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允许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并对回购数量、资金和实施时间作出限定,要求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其次,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可以转让,但要求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并受制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限制,从而使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任职期间的公司绩效紧密相联,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促使其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谋取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便于股东监督,公司须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四、增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是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不仅以法律

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而且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诸多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上市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依据新《公司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使得中小股东有机会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改变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构成。

2、增强了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确保股东能够了解公司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在赋予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的同时,新《公司法》还降低了享有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明确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保障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加大股东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

3、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效之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4、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机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逾期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非法所得,股东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代位诉讼。

5、股东享有侵权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股东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由于上市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赋予异议股东以股份收购请求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为异议股东提供退出机制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重大行为的效率。特别是在公司

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时,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平价格。

从上述修改和补充看,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赋予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大会请求权、召集权、主持权、提案权以及诉讼权利,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放宽并购管制,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产业转型和升级正在加紧进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结构调整步伐正在加快。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推进,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市场分割、价格背离的现象将逐步消失,股权结构将逐步分散,股票流动性增强,股价表现将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并通过价格机制引导资本流向好公司,逐渐淘汰差公司,从而使股价成为上市公司并购的驱动性因素,可以预见,作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控制权市场,将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形成有效约束,具有真正经济意义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将会增加,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将得以充分发挥。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新形势,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其核心是放松收购管制,促进配置优化,培育控制权市场,发挥上市公司收购对于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作用。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基本制度的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

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制度性的重大变革,将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了十多年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收购方式,从而大幅降低了收购人的成本,减轻了收购人的义务,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发达程度不高,一旦控制人发生变化导致公司受到负面影响,广大中小股东极可能被套牢,因此,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为中小股东的退出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实行

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的结果是,收购人的收购难度加大,市场效率降低,而原有的、通常也是缺乏效率的管理层保留在原位的机会却在增加。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中,选择了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为降低因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造成的收购难度,通过行使豁免权及对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作出调整来降低收购成本,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但从实际情况看,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流通股价格与非流通股价格相差悬殊,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是协议转让非流通股,而要约收购因收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面临公司退市风险而难以实施,且为履行义务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往往是走过场,甚至存在人为操纵股价的嫌疑,在要约收购期间,公司股票市价大多高于要约价格,而要约完成后股价却一蹶不振,导致要约期间没有股东愿把股份卖给收购人,中小股东受到的保护很有限。因此,在现有的国情下,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效率,不利于发挥上市公司并购对于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达到控制权“假想线”后强制收购人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框架下,收购人持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采取要约方式。此时,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按一定比例发出收购部分股份的部分要约,也可以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因此,收购成本是收购人可控的,市场预期相对稳定,有利于提高收购的市场效率,推进控制权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流通股的情况下,在持股达到30%,拟继续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收购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证监会对此无豁免权。而在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控制权的情况下,收购人持股达到30%时,拟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得到证监会豁免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方式“一笔过”。

由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掌握主动权,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分散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收购,不必担心在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情况下出现的公司退市风险,因此,收购人的收购方式将呈现多元化,既可以通过一对一的协议收购,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还可以采取主动要约收购,或者将上述方式混合运作。与此同时,基于价值发现的敌意收购将会增加,由此引发的收

购与反收购、竞争性要约收购将会层出不穷,从而活跃控制权市场,使上市公司管理层面临随时被更换的压力,并购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约束将得以充分体现。

二、为提供市场化并购工具预留了法律空间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并对发行条件作出富有弹性的规定,将非公开发行条件授权监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就为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并购重组预留了法律空间。

通过引入新增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手段,可以大大减轻上市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全面提升资产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做大。首先,绩优公司通过新发股份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兼并,可以实现快速扩张和成长的飞跃,进而发挥协同作用,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投资价值;其次,缺乏独立性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新发股份置换集团公司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实现整体上市,切实解决公司改制上市之初因资产剥离而产生的“天生”缺陷;第三,缺乏增长潜力的公司,可以通过新增股份置换优良资产,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并购支付手段的增加,极大地提高了并购重组的市场化程度,为上市公司提供有效的资本运作平台,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夯实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

三、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对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来说,除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外,新《证券法》还补充规定在部分要约的情况下,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从而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对待。

为避免收购人因要约收购导致公司退市,致使被收购公司股票丧失公开交易市场,中小股东缺乏退出渠道,新修订的《证券法》结合《公司法》有关上市条件的规定,明确如果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有义务收购,

从而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平等退出的机会。

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不具备收购实力的收购人,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操纵财务报表,迅速掏空上市公司并金蝉脱壳,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此,新修订的《证券法》延长了收购后再次转让控制权的锁定期,由过去的六个月调整为十二个月,增大了收购人侵害公司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有利于防范恶意收购,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在过去的上市公司收购实践中,收购人出于规避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避免浮出水面等方面的考虑,采取“影子股东”隐形收购、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持股等方式,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透明度。

新修订的《证券法》引入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与收购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作为共同收购行为纳入监管范畴,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从而大大增强了上市公司大宗持股变动和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收购人通过种种安排,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等法律义务。

五、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在放松全面要约收购的同时,新修订的《证券法》从加大事后处罚力度入手,对于违反收购相关规定的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大大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较之原《证券法》,相关规定更为清晰明了,便于执行。

1、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人纳入“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收购人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公告、报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擅自变更收购要约,或者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对收购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同时,限制收购人行使表决权。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收购人未履行报告、公告、发出要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要约的,在改正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据此,收购人即使取得股权,如未履行法定义务,也将面临无法行使控制权的风险,从而对收购人违法收购上市公司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有利于把好市场的准入关。

2、损害赔偿责任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3、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由于上市公司收购属于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几乎每一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都会引起股价的异动,甚至存在收购人利用内幕交易在二级市场获利而空手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问题。针对收购人作为内幕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牟取不当得利的问题,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大强化了处罚力度,不仅责令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而且处于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此外,考虑到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新《证券法》授权监管部门依照立法原则、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体现了新《证券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化,控股股东、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将逐步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控制权市场趋于活跃,一批透明度高、竞争力强、讲诚信的上市公司群体将形成,资本市场将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将不断增强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中证网) (2005-12-01)

(注:本文出处:中国证券报.网络版https://www.sodocs.net/doc/e014618372.html,)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 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 2、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3、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 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5、公司的投融资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我国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国家也在不断的要求相关公司进行内部加强管理。对公司的一些基本操作和法律制度做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编制。那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方便大家的了解。 ▲一、公司运营过程中为了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各种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职责等等; 2、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3、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5、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 这类规章制度不但可以保证公司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 越走越远,也保证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平衡和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和影响。方便我国的领导者进行相应的领导。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 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 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 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 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 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2) 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 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依此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而具体规章制度”则应当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界定 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多种划分方法,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人、事、财三类对象进行划分。 (一)关于入”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流程,即招聘、培训、使用、离职等,关于入”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员工招聘培训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招聘与培训流程,明确各类岗位的招聘条件,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 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员工试用期时间和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员工福利的内容和条件、员工岗位的性质和待遇,等等。 3、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企业的薪酬构成、薪酬模式、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等内容。 4、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明确劳动纪律约束、安全保护措施、卫生条件提供、员工基本守则,等等。 5、保密与竞业限制。主要是明确员工对企业各项重要技术的保密责任、义务,包括员工离职后所从事工作的限制。 (二)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业务经营的一般流程,事”主要分为采购、生产、营销,以及对其提供直接支持工作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等,因此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 、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地实践、存在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地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地存废,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地关系,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部分 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地热点问题,反映了商法研究地基本动向:一、():重庆,重庆大学 本届年会地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具体课题有四: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实施评估与研究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 .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地商法规制 二、(年):云南玉溪,云南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商法发展 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地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地创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年):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适用中地疑难问题研究 着眼于商法实践中地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研讨地问题既有传统地商事立法体系、营业、商主体、商行为等理论问题,也有商业使用人、营业转让、商事登记、商主体地判断标准等具体地制度问题.研讨主要集中在商事立法体系、商事审判理念和商法地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年):四川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载入年修订地公司法之中,并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重要内容.近年出现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丑闻,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地企业高管薪酬不减却又大量裁减员工,震后捐款支持重建,以及关于公司是谁地争论,已使社会责任越出了企业地范围,成为整个商法视野关注地重大问题.为此,本次年会将围绕《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以下四个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企业社会责任地基本理论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

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公司法》习题及解答

《公司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刘某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决议。 A.公司登记机关 B.股东会 C.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D.董事会 2.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4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2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3.光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 000万元,2005年末的净资产为12 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为4 500万元,2006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4 500 B.4 000 C .2 250 D.1 800 4.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 A.公司的经理 B.公司的职工 C.公司的董事 D.公司的股东 5.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其注册商标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和丁均以货币出资。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 A.700万元 B.850万元 C.600万元 D.200万元 6.大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 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 000万元,该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为人民币 ( ) 。 A.8 000万元 B.7 000万元 C.3 500万元 D.4 000万元 7.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l0 日 B.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 日 C.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D.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l0日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 ( )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 A.监事会 B.创立大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股东大会 9.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发生变更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经理 C.公司董事 D.公司监事 10.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 )。 A.3月31 日 B.4月30日 C.5月31 日 D.6月30日 11.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 )作出决定。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12.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 B.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 C.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缴足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XX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XX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 ,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不给股东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负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doc

(2002,30)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负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4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

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下载)造价工程术语大全--中英文对照-造价工程师考试 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基本管理制度”考验董事会

“基本管理制度”考验董事会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问题,本质上反映出董事会与经理层职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实践中,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导致职权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识别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基本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同时,国内关于此项董事会职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非常少,现实当中此项职权一直被忽略。 在国企按照《企业法》改为按照《公司法》注册,或者根据国企董事会试点要求在原来的体制上设置董事会的情 况下,《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滞 后于公司已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主要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由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尚未被制定;二是应由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已经被经理层制定,其中没有体现出董事会的意志。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面上是“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问题,而在本质上则反映出董事会与经理层职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实践中,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依

据导致职权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识别。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在制定公司管理制度时如果能够有效地识别出哪些是“基本管理制度”,就可以保证董事会有效行使“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权,并通过此项职权的行使保证其它职权的落实。 三种方法有效识别 根据笔者为董事会服务的经验,识别方法可以有“由董事会到经理层”、“由经理层到董事会”和“董事会和经理层相结合”三种方法。 “由董事会到经理层”的方法是指,从《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出资人的要求等方面出发,由董事会主动推进,梳理出那些应由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如《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公司章程》一般也会就此类事项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司在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管理的总体管理制度时,就应该作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此类制度除了对这项工作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外,往往会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额度等差别,对决定事项划分不同层次,在“基本管理制度”中进行授权。如在决定投资方案时,董事会可以将一定额度以下的投资方案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还有一些需要董事会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来自于外部,如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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