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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潜能和专长,体现因材施教,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大类的划分

全校各专业划分成以下五大类:

⑴ 化工类专业:包括轻化工程、印刷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纳米材料与技术、环境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药物制剂、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石油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⑵ 机电类专业: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工业工程、物流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网络工程、包装工程、工业设计、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物联网工程等专业;

⑶ 文史类专业: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法学、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等专业;

⑷ 美术类专业:包括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

⑸ 其他艺术类专业:包括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

二、重新选择专业的程序

1. 普通本科生入学一年后,德、智、体全面发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且没有考核作弊情况,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其中第一学年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

排名在大类前2%以内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可在全校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不跨科类);第一学年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各专业前20%以内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可在各专业大类内申请转专业;第一学年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各专业前50%以内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在学院教学条件允许及学院同意的前提下,可在本学院专业大类内申请转专业。当申请转入某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班容量时,学校可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行选拔确定。

2. 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教务处教务管理科计算出一年级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统计出大类前2%及专业前50%的学生名单发各学院,学院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学生。

3. 第三学期开学报到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填写"学生申请表9——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各学院教学秘书。

4. 各学院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申请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推荐名单,于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5. 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

6.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条件审批上报名单,结果于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予以公布,并由教务管理科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重选专业后,有关的学籍管理办法

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后,原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与所转专业的课程可能有些不同。凡由于重选专业引起缺少的课程不再补修,从第三学期起按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但学生转入学院应对这些学生加强指导,如有些课程影响后继课程的学习,可指导学生自学并选派导师适当辅导。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最新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 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科研管理,奖励在公司科研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技术攻关奖、职务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应用奖申报、评审、奖励的有关要求、程序等事宜。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方面有显着效果的技术行为。 1.3.1本办法所称引进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技术转让、合作以及指导、咨询等方式将非公司所有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在公司内应用,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公司科研进步并最终取得经济效益的技术行为。

1.3.2本办法所称技术攻关,是指为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专题技术工作。包括提高产量、降低消耗、改善产品质量、优化工艺技术指标等。 1.3.3本办法所称职务专利是指执行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授权的、以公司为专利权人并在法定有效期内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1.3.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程序 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科研成果奖的终评机构。其主要职责: 2.2.1对申请评奖项目的奖励进行终评; 2.2.2负责审定获奖成果在奖励年度内的经济效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1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 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 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 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 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 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 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84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 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成果汇编制度。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归集体所有,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第三条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第四条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第五条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①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

归企业所有; ②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占40%; ③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第六条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第七条附则 1、成果收益的奖励制度是年薪制、绩效奖励制度并列的研究人员激励制度,研究人员的成果收益不影响其年薪和绩效奖励的发放。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1、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 学校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协议定价 确定协议成交价格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 、挂牌交易或拍卖过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 资质机构进行挂牌交易 或拍卖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5万元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否否是是 2、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

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机构 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 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挂牌交易或拍卖的 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否 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是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成果完成人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书面声明 报院系和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AA大学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AA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AA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AA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七条A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由学校科研院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AA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 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入股奖励、收益分成。 其中,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谈判费用、专利维护费等)和税金等。 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激励对象是指与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科技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应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应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5)科技成果转化

五、科技成果转化 1.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 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 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 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 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 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 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 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 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 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2.转化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 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媒体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 为60%至70%。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祝连庆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以及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 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1]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 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 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 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对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管理活动,特制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涉及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人力、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基于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科研所及高校联合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岗位职责 (1)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成立窗口,指定专门负责技术转移专员,负责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沟通交流、接洽;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主 导公司技术合作对象(如研究型大学、第三方研究机构)评审及对合作对象提供技术资源匹配; 对公司取得技术成果积极向他人撮合许可、转让、合作、折算股份投资。并制定相应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制度。 (2)技术研发部:为加快公司产品迭代,研发部产品经理应根据产品的发展战略,提出详细的技术合作需求,积极参与与高等院校的技术交流,充分利用高校利用学科交叉的创新资源,打破空 间限制,推动与高校专家之间合作;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与研究型大学或第三方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进程,支付相应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技术成果以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 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转化,所形成的收入纳入技术服务收入。 4.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内容 (1)完善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建立校企联名实验室等形式整合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为公司组织大体量、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基础;为加快公司研发产品迭代,完善公司内部研发体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2)构建适宜公司技术创新的技术转移创新体系,通过加大与高校知识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诸多要素的互联互通;依托高校多学科资源交叉优势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从而提供 公司产品竞争力。还能促进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激励公司技术研发工程人员积极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强化普通操作工作的创新意识及能力,提高公司产品的科技含量及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术研发人员及有创新成绩的普通员工。 2.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产品研发与创新。 3职责 3.1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新产品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3.2销售公司、品质部、生产部、采购部、工艺部、副总经理室负责对新产品进行鉴定。 3.3品质部负责新产品专利申请管理工作。 3.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新产品专利的奖励实施工作。 4管理办法 4.1新产品鉴定奖励 4.1.1新产品鉴定奖励指新产品研发试制成功,由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设计开发 控制程序》要求,组织对新产品鉴定后,对研发人员和鉴定人员进行的奖励。4.1.2新产品鉴定前,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设计开发控制程序》要求,出具《项 目建议书》、《设计开发计划书》、《设计开发用材管理清单》、《样机评审报告》、《小批量评审报告》、《客户试(使)用报告》。 4.1.3新产品鉴定前,研发人员应提供相应的整套图纸、产品标准、工艺文件。4.1.4新产品鉴定必须按《设计开发控制程序》中要求,以新产品鉴定会形式进 行或送国家授权试验室做型式试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技术专家参加或顾客试用,鉴定人员对新产品进行鉴定时,应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新产品鉴定报告》。4.1.5新产品鉴定后,所有资料图纸、工艺文件应在资料室备案。 4.1.6新产品鉴定的奖励含研发人员奖金和鉴定人员奖金两种: 新产品鉴定研发人员奖金:主要针对该产品的研发人员,金额一般在500元至5000元不等。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

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XXXX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版本号:XXXX2012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日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现金形式进行成果奖励。 三、成果奖励 成果奖励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研发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2、提出建议并对技术成果起到重要作用的非研究人员。 五、奖励的整体分配 1、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研发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40%归企业所有; 2、当成果收益体现为产品销售,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2%作为本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的成果收益,3%作为公司奖励对象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1、成果收益的奖励制度是年薪制、绩效奖励制度并列的研究人员激励制度,研究人员的成果收益不影响其年薪和绩效奖励的发放。 2、本文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2.1 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2 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2.3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4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2.5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3.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3.2 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3 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3.4 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3.5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其他项目组)共同实施转化; (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3.6 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查和跟踪,其他项目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化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董事会和财务部审核方可生效。 3.7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组织或者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3.8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发挥自主能动性和技术经验,促进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并获得良好的效果。 第四条技术权益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 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权属提出会签意见(非政府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由财务处会签),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根据不同方式分配使用: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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