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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答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本题20分)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考查方式】2013年的材料保持了之前的特点,不出意料的从“胡说”到“习说”,当然,说的无论是什么,他说的永远是光荣伟大和正确的!同样,出题模式依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结合材料”(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某个角度(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的理解。

【解题方法】答案是四步走,第一步,定概念,指出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和依法治国。第二步,说联系,谈角度,指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关系。第三步,抄材料,从中央领导人讲话中找出有意义的词句,注意,不要抄多了。第四步,喊口号,指出依法治国中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参考答案】

注意,一定要加上角度和材料分析,否则分数会比较低!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必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说联系】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科学立法对民主立法有重大的影响,民主立法对科学立法有指导作用。同样,民主立法对科学立法有独立的反作用,科学立法对民主立法有促进作用。因此,中国立法的民主水平和科学水平的好坏决定了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要完善立法规划,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我国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喊口号】依法治国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依法治国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依法治国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参考答案(要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

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刑法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思路:

1.甲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盗窃罪行为已经结束,甲另起犯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甲、乙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本案不成立故意犯罪,但过失导致轻伤,不成立犯罪。

3.甲、乙对谢某重伤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谢某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

4.丁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因为甲属于行贿行为,丁明知甲实施行贿,为了帮助甲顺利实现行贿,而帮助甲将15万元转交刘某。(选择任一结论分析作答即可,结论不重要,理由才重要)

5.丁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丙将15万元交给丁时,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丁;丙基于不法原因将15万交给丁,无权要求丁返还;该款项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参考答案】

1.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应予并罚。理由:甲虽然未能盗得财物,但是有携带凶器盗窃和入户盗窃的入罪情节,构成盗窃罪既遂;甲实施盗窃过程中,为防被受害人认出而实施灭口,不属于事后抢劫的主观动机,应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甲以盗窃与杀人的犯意,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杀人行为,构成数罪应并罚。

2.甲乙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共犯。理由:甲怀疑警员程某为劫匪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性质,在程某表明警察身份后,甲乙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属于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的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犯,因仅造成程某轻伤的后果,仍在妨害公务罪的评价范围,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3.甲乙应对谢某重伤结果负责。理由:甲乙为逃脱抓捕而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使谢某重伤,另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

4.丁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理由:介绍贿赂罪的主体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丁不具有此身份,不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丁构成行贿罪的共犯,理由:丁明知甲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法官,仍提供了帮助行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丁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丁与刘某为表亲,不属于司法解释中“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同时丁对

刘某亦无其他影响力,因此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赞成丁不构成侵占罪。理由:10万元属于涉案中的赃款,理应追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该赃款既不是委托占有物(国家未委托丁占有),也不属于脱离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民法

四、(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思路:

李某可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对此请求,出租人王某不得拒绝。

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张某承担。原因有二:第一,张某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李某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第二,张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对此具有过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负有承担租赁物维修费用的合同义务。同时,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负担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李某购买并安装空调的行为在张某与李某间成立一委托合同,委托人张某应当偿还李某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安装热水器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B公司致人损害,定作人李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

对于黄某的损失,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郝某不是责任主体,郝某不对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揽人B公司因过错给黄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B公司对张某衣物的损失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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