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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事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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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事

宜公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1号公告

2003-5-15 15:1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一文。

六、取消“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1月1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七、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项目

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八、取消“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项目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二条规定执行。

九、取消“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项目

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总公司的进口用汇及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境外货款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十、取消“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3年1月2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在核查进口报关单真伪并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上做核注或结案处理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十一、取消“贸易进口项下的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和“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备案审核”三项审批项目

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以“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货(不包括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7月10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2]65号),可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按售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十二、取消“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项目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备案。

十三、取消“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项目

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的规定,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交单。

十四、取消“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项目

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四条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91号)。

十五、取消“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项目

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但要符合相应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十六、取消“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项目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十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6月17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规定办理。

十八、取消“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十九、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3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发布的《远洋渔业

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1]49号)中第十六条“外汇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七条“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年检结果及当地各远洋渔业企业购付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应当在年检结束后将全国年检情况及远洋渔业企业用汇情况通报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将全国外汇年检情况向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十、取消“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的规定,旅行社出境游账户和入境游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旅行社对外支付出境游费用可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出,不需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核准。

二十一、取消“外汇局对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项目

债务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3]1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0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项。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我省第6轮第1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取得的又一批成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既要落实放权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国务院下放到我省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县、区项目,承接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法制、编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8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18项) 电力监管条例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sodocs.net/doc/e317385421.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sodocs.net/doc/e317385421.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sodocs.net/doc/e317385421.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县政府督办室: 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电视电话会召开后,县政务服务中心立即部署,结合近期贯彻落实“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政务服务中心于20XX年7月搬迁进驻新办公场地,新场地总面积15414㎡,办公 面积12253㎡,设4个服务大厅和1个行政办公区,配套建设了停车场、食堂等便民设施。按照“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的要求,进驻部门(单位)42个,设服务窗口39个(含XX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进驻人员266人。 二、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1、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精简情况 对20XX年以来入驻政务中心办件数为0的实行打捆冻结,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合计285项,保留128项,并对设定依据相同、审批内容相互包容或联系紧密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合并,合并后保留的审批项目为89项,转服务121项,暂停审批75项。目前下放乡镇的行政 审批项目9项,公共服务项目13项。

2、县政府部门内设行政审批机构设置清理情况 经清理,全县28个行政审批部门中,已单设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在内设机构挂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 3、“两集中三到位”落实情况 经整改,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经商局、食药监局、交运局、卫生局等7个县级部门(单位)的15人在5月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授权充分到位,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首席代表全部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股长担任。1-5月,受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284774件,办结285642万件,是20XX年全年办件30345件的9.4倍。 4、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公布办理流程;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也能逐项分类及时对外公示。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经自查,我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精简和进驻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国务院取消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后的应对措施

国务院取消物业行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后 物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汤守才 国务院2017年1月21日公布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目录第12项显示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认定被取消本次取消事项。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一片哗然,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根据多年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本次《决定》的内容提出以下观点,供业内同仁思考。 一、对《决定》的客观解读 1、《决定》的公布,涉及到了诸多部门与行业 本次《决定》从涉及部门看,与21个中央业务指导部门有关;从内容看,多数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释放市场活力;从实施面看,相当数量事项由省、市、县三级分别实施,量大面广,与老百姓直接相关,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地方简政放权,方便老百姓办事。 2、《决定》的公布,并非简单取消资质管理 《决定》在公布取消事项的同时,公布了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要求住建部审批取消后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这充分说明了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取消审批,不是政府不管了,而是转变管理方式,采取更为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同时,这也是对政府部门的督导,便于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

二、《决定》取消对物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后的管理 1、本《决定》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化管理的转变 我国经济体制的基本层面是市场经济。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政府有步骤放开部分行业的行政管理无可厚非,但政府对这些行业并非要彻底放手,而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调整市场行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活力。 2、本《决定》体现了事前控制向事中事后管理的转变 实施资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物业企业的硬件条件、人员数量及素质、企业管理规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也同时对小微型企业的发展设置了壁垒,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有效发展。取消二三级企业的行政审批,将其转为市场化管理,由市场对其经营行为实施过程及结果控制及考核,通过其市场信誉实施管理,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3、本《决定》强化了市场及行业协会的管理 2014年,广东省作为国家先试先行的试点,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二三级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调整为资信等级评价,由行业协会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企业的资信等级进行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本次《决定》的基本指导思想,仍然是要通过市场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对将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提出了较高的期望。可以预见,未来行业协会将在行业的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对目前二三级物业企业发展策略的思考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1)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4) (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7) (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9) (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11) (六)海员证核发 (13) (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5) (八)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18) (九)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21) (十)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3) (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6) (十二)船员服务簿签发 (31) (十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3) (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35) (十五)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7) (十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39) (十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41) (十八)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43) (十九)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45)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国务院24日发布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提出“持续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等三大类共计15项措施,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 据了解,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轮清理,结果共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14项。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工作要点》则明确了要削减事项的具体数量。 除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外,《工作要点》还提出了再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继续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今年再取消三分之一,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同步取消后置审批事项50项以上等简政放权的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针对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工信部部长苗圩此前表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先手棋”,两年来中央层面取消、停征、减免超过4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近千亿元。 “尽管数量型的放权有作用,并仍有一定空间,但其作用越来越有限。”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减少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极为重要。现在企业的感觉和政府的感觉大不一样,政府放权了700多项,但企业认为只需要几项重要的就好。对企业而言,“含金量高”的放权至关重要,关键是把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 在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特定背景下,简政放权需要把减少制度成本摆

行政审批存在问题.docx

行政审批存有问题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主要问题;“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对策和 建议,对行政审批存有问题实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当前我县行 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 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 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 较大、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 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 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有,严重弱化了中 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有的一些 问题,切实推动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实行深入思考,现 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等。具体 材料详见: 一、主要问题当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 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 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单位理 解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 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相关审批项目 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仅仅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 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使用到位。 二“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实行集 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 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 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发改局(12项) 行政许可事项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日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日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日 4.审批粮食、棉花、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2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日 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日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 3日 4.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3日 5.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即办 6.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即办 7.政府管理的价格审批 5日 8.行政事业性单位培训收费审核 3日 经贸局(10项) -1-

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日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3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7日 4、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 3日 5.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7日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7日 7.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日 2.外商投资项目初审(项目联系单) 1日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即办 教体局(5项) 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网校、武术学校等民办学校) 7日 2.幼儿园申办审批 7日 3.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教师资格审批测试合格后7日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5日 5.体育社团的设立 7日 科技局(2项) -2-

行政许可事项 1.民营科研机构设立审核5日 2.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7日 公安局(24项) 行政许可事项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2日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即办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日 6.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5日 7.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 5日 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日 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日 11.户口迁移 10日12、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5日 13.申办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5日 14.申办因私出国护照 5日 15.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和居留签注 5日16、 -3-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为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指天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范文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附件1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统计表部门简称部门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建设部门姓 名 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负 责 人 联 络 人 技 术 员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部门(盖章):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事项是否 属于并联 审批类: □是□否 是否即来即办事项(即当天办结的事项)□是 □否 是否需要 收费 □是 □否 是否出证 办结 □是 □否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 个人类□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审批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规定办理时限()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 导)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承办人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受理地点受理 人员 受理人办 公电话及 手机 审批环节 (如受理-承办-审核- 批准-办结)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审批最终决定 机关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 称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 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填写说明 1、此表主要了解审批部门每项行政审批的情况。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参照最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每一审批事项小项填一份表格。 2、审批事项中如有子项的,请在“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一栏填写相应的业务子项。如:企业核准登记这一许可项目中含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5个业务子项,就拆分为5个事项分别填写表格。 3、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如该审批事项属于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则填写“是”。 4、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属于个人还是企业,如果两者都有就全勾选上,如有其他类别请注明。 5、审批事项类别: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类别为准。 6、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指有权批准该审批事项的领导。 7、审核业务科室:指审核该业务的主要科室。 8、承办人:指承办该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承办人员都可以填上去。 9、受理地点:指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地点。 10、审批程序:指完成该项审批业务需经历的所有环节过程描述(如受理、初审、复审、检验检疫、验收、听证、培训、考试、公示、收费、发证等环节)。 11、规定办理时限:指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04]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 科点专项科研基 金审批 教育部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 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 教〔2002〕123号) 取消 2高等学校新农村 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 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 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 技〔2012〕1号) 取消 3设立互联网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下放至省 级通信管 理局 4无线电设备发射 特性核准检测机 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取消 5中央医药储备资 金安排和动用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 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国办发〔2008〕 72号) 取消 6港澳台律师事务 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 可 司法部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 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 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 年第7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 门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A、上级行政机关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5、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A、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6、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 A、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决定其履行,但不确定期限 D、判决其违法 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由公安机关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8、下列何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7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 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 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 录(共计3项) 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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