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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七、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斜(坡)屋面的檐高是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斜(坡)屋面的平均高度计算;设计室外地坪与进场交付地坪不一致时,以进场交付地坪为准。突出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高。

八、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本定额项目:

(1)搭设高度8m以上;

(2)搭设跨度18m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

九、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发包,则主体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按本定额相应项目执行;装饰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按合同约定、投标报价或实际发生计算。上述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费用是按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围护结构已封闭、门窗、防水等分部工程已经完成的标准考虑的。如果工程项目没有达到以上标准,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承发包双方自行确定比例扣减。

十、成品门窗、地板、地毯项目如果是由供货商负责安装的,不执行本定额的相应安装项目,按供货合同税前价格增加3%的综合费用单独列项计入材料费。

十一、本定额装饰工程项目适用于中、低级以下的装饰工程,高级装修工程参照使用。

十二、额的砂浆除另有说明外,均按预拌考虑的,若实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拌制费用按第四章相应定额项目进行调整。混凝土除另有说明外,均按成品考虑的,若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拌制费按第五章相应定额项目进行调整。成品混凝土价格中如包含泵送费用,不再执行泵送定额项目。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上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度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0101)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工程、人工石方工程、回填及其他、机械土方工程、机械石方工程五节。

二、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表

石分类表

三、干土、湿土、淤泥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不超过液限的为湿土。

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性冻土。

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五、人工挖管沟项目执行人工挖沟槽相应项目。

六、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方和挖掘机挖土后,基底和边坡遗留厚度≤0.3m的人工清理和修整。使用时不得调整,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不另行计算。

七、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小型自卸汽车系指载重量≤6t的自卸汽车。

八、机械挖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九、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挖、运土方按干土考虑。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即1.25的n次方,以此类推,各段分别计算工程量。

3.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4.桩间挖土,系指桩间外边线间距1.2m范围内的挖土,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0.30m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7.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在项目内。采用火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本定额编制按一般爆破考虑,抛掷和定向爆破等另行处理。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用另计。

十一、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挖土项目乘以系数2.50,机械挖土项目乘以系数1.50。

十二、挖、装、运山皮石(土),按挖、装、运石渣项目执行。

十三、土石方运输:

1.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2.人工、人力车、汽车、推土机的负载上坡(坡度≤1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如坡度超过15%时,按下表降效系数计算。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上坡降效系数表

十四、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30c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但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十五、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0。

十六、本章定额的施工机械是综合考虑的,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十七、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实际发生时,另按其它章节相应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挖、推、铲、装、运等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设计的回填体积计算。不同

状态的土方体积,按土方体积换算表相关系数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含石方允许超挖量)确定。进场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进场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0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00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00m计算。

5.管道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管道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 土方放坡的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表

注:(1)机械挖土从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起至基础底,机械一直在坑内作业,并设有机械上坡道(或采用其他措施运送机械)称坑内作业;相反机械一直在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上作业(不下坑)称坑上作业。

(2)开挖时没有形成坑,虽然是在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上(坑上)挖土,继续挖土时机械随坑深在坑内作业,亦称为坑内作业。

(3)沟槽上作业定义与坑上作业相同。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计算。

6.挖冻土及岩石不计算放坡。

7.如设计规定挖管沟放坡尺寸,按照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土方工程量;如无规定,则按定额规定的放坡系数计算管沟土方工程量。

五、爆破岩石每边及坑底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计算。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机械施工坡道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九、桩间挖土,设计有桩顶承台的按承台外边线乘以实际桩间挖土深度计算,无承台的按桩外边线均外扩0.6m乘以实际桩间挖土深度计算,桩间挖土不扣除桩体积和空孔所占体积,挖土交叉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

十、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一、人工挖(含爆破后挖)冻土,按实际冻土厚度,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冻土,冻土层厚度在300mm 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时,按实际冻土厚度,以体积计算,执行"机械破碎冻土"项目。破碎后冻土层挖、装、运执行挖、装、运石渣相应定额项目。

十二、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三、回填及其它。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填土夯实与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m3计算。

4.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管径≤300m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300mm时,可按下表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表(m3/m)

(3)房心(含地下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扣除单个面积2㎡以上的设备基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4)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十四、土方运输,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0102)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二节。

二、地基处理

1.换填垫层

(1)换填垫层项目适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工程。

(2)换填垫层夯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比中的粘土。

(3)填筑毛石混凝土项目中毛石与混凝土比例可按实际调整,其他不变。

2.堆载预压定额工作内容中包括了堆载四面的放坡和修筑坡道。

3.真空预压砂垫层厚度按70cm考虑,当设计材料厚度不同时,可以调整。

4.强夯地基

(1)点夯定额中综合考虑了各类布点形式,不论设计采用何种布点形式均不得调整。

(2)点夯项目中每单位面积夯点数,是指设计文件最终夯点布置图中规定的单位面积内点夯完成后最终的夯点数量。

(3)满夯应按设计要求的满夯能级计算。

(4)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5)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分别计算。

(6)设计要求采用强夯置换法夯实地基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填充夯填料以及其运输的人工、机械不含在强夯定额中,另行计算。

(7)如强夯面积小于600 ㎡小型工程,应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

5.填料桩

碎石桩与砂石桩定额项目中已包括充盈系数1.3,损耗率2%。实测砂石配合比及充盈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中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6.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按1喷2搅施工编制,实际施工为2喷4搅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实际施工为2喷2搅,4喷4搅分别按1喷2搅、2喷4搅计算。

(2)深层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 m3)的13%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每增减1%项目计算。

(3)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已综合了正常施工工艺需要的重复喷浆(粉)和搅拌。空搅部分按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 计算。

(4)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 m3)的18%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深层水泥搅拌桩每增减1%定额计算;按2搅2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5)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7.旋喷桩

高压旋喷桩定额项目已综合接头处的复喷工料;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水泥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予调整。

8.石灰桩

石灰桩是按桩径500mm编制的,当设计桩径不同时,桩径每增加50mm,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增加5%。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石灰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9.注浆地基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应按照设计含量调整。

10.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废浆及注浆引起的膨胀土方的清理及外运套用“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11.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 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 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12.桩间补桩或在沟槽(基坑)中及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1.15。

13.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14.若单位工程的碎石桩、砂石桩的工程量在≤60m3时,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15.本章凿桩头适用于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等项目。

三、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未包括导墙挖土方、泥浆处理及外运、钢筋加工,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规定另行计算。现浇导墙混凝土模板按“第十七章措施项目”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2.单位工程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工程量少于100m3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

3.钢制桩

(1)打拔槽钢或钢轨,按钢板桩项目,其机械乘以系数0.77,其他不变。

(2)现场制作的型钢桩、钢板桩,其制作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中钢柱制作相应子目。

(3)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

4.挡土板定额分为疏板和密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且板间净空≤150cm 的情况;密板是指满堂支挡土板或板间净空≤30cm 的情况。

5.若单位工程的钢板桩的工程量在≤50t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6.打入式土钉按人工打入考虑,不含土钉材料费,土钉制作、安装按本章节相应项目执行。

7.锚杆、土钉钻孔设计要求进入岩石层时执行入岩增加子目,入岩增加指钻入软质岩的较软岩和硬质岩。

8.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桩锚喷联合支护喷射混凝土护壁的钢筋网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钢筋工程”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9.基坑围护中的格构柱,套用"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相应项目,其中制作项目(除主材外)乘以系数0.7,安装项目乘以系数0.5。同时,应考虑钢格构柱拆除、回收残值等的因素。

10.钢支撑仅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11.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按实际使用量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1.换填垫层,山皮石摊铺以面积计算,其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铺设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加固面积计算。

4.强夯地基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m 计算。

5.碎石桩、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挤密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6.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按设计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三轴水泥搅拌桩中的插、拔型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以质量计算。

7.高压旋喷水泥桩成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8.石灰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9.分层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设计图纸注明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10.压密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计算。

(2)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加固范围的,则按两孔间距的一半作为扩散半径,以布点边线各加扩扩散半径,形成计算平面,计算注浆体积。

(3)如果设计图纸注浆点在钻孔灌注桩之间,按两注浆孔的一半作为每孔的扩散半径,依此圆柱体积计算注浆体积。

11.凿桩头按凿桩长度乘断面以体积计算。凿桩长度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要求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0.5m 计算。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

(1)现浇导墙混凝土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

(2)成槽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墙厚及成槽深度(设计室外地坪至连续墙底),以体积计算。

(3)锁口管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数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4)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

(5)浇注连续墙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墙深加0.5m,以体积计算。

(6)凿地下连续墙超灌混凝土,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墙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

(1)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

(2) 钢板桩使用天数费=钢板桩定额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使用费标准(元/t.d)。钢板桩使用天数按实际算,使用费标准9元/t.d。

(3)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打入式土钉按入土深度以长度计算。

4.砂浆土钉、砂浆锚杆的钻孔、灌浆,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设计图示尺寸)的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喷射混凝土护坡区分土层与岩层,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钢筋、钢绞线、钢管锚杆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锚头制作、安装、张拉、锁定按设计图示以套计算。泄水孔以个计算。

5.挡土板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支挡范围,以面积计算。

6.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

第三章桩基工程 (010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打桩、灌注桩二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陆地上桩基工程,所列打桩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常规施工工艺和方法综合取定,施工场

地的土质级别也进行了综合取定。

三、桩基施工前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定额均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探桩位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五、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少于下表对应数量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灌注桩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指灌注混凝土量。

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表

六、打桩

1.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2.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 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3.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打桩为准,坡度>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在坑内作业坑深度>1.5m,坑底面积≤500㎡时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作业坑槽深度>1m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4.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5.打桩工程,如遇送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送桩深度和桩径。

6.本章定额内未包括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钢筋工程”中的

预埋铁件项目执行。

7.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桩头灌芯部分执行人工挖孔桩灌桩芯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8.截桩长度≤1m 时,不扣减相应桩的打桩工程量;截桩长度>1m 时,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工程量,但桩

体的价格不扣除。

七、灌注桩

1.回旋钻机成孔、旋挖钻机成孔、冲击成孔机成孔不含泥浆制作、埋设钢护筒,发生时按相应定额执行。

2.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遇钢护筒无法拔出,经确认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减去定额摊销量计算,该部分不得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3.定额各种灌注桩的材料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

灌注桩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表

4.人工挖桩孔土(石)方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孔内照明、通风。人工挖孔桩,桩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

5.桩孔空钻部分回填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填土者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松填土方项目执行,填碎石者按“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碎石垫层项目乘以系数0.7计算。

6.旋挖钻机成孔、螺旋钻机成孔、人工挖桩孔土(石)方等干作业成孔桩的土石方场内、场外运输,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的土方装车、运输定额。

7.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池制作,实际发生时按相应项目执行。

8.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场外运输,实际发生时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9.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桩钢筋笼、铁件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钢筋工程”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10.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沉管灌注桩的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11.灌注桩后压浆注浆管、声测管埋设,注浆管、声测管如遇材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12. 注浆管埋设定额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

(1)打、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长(不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3)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如设计要求桩孔内加注填充材料时,填充部分执行人工挖孔桩灌桩芯定

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桩头灌芯按设计尺寸以灌注体积计算。

3.钢管桩

(1)钢管桩按设计要求的桩体质量计算。

(2)钢管桩内切割、精割盖帽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计算。

(3)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填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填芯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打桩工程的送桩均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另加0.5m,计算相应的送桩工程量。

5.预制混凝土桩、钢管桩电焊接桩,按设计要求接桩头的数量计算。

6.预制混凝土桩截桩按设计要求截桩的数量计算。

7.预制混凝土桩凿桩头(除预制管桩外)按设计图示桩截面积乘以凿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凿桩头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桩头长度按桩体主筋直径40倍计算,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

设计加灌高度(设计有规定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按0.5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二、灌注桩

1.回旋钻机成孔、冲击钻机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长度计算。其余机械成孔

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冲击成孔机施工场内移动及安装、拆卸,按移动次数计算。

3.回旋钻机成孔、冲击成孔机成孔设计深度在20m以内时,执行孔深20m以内相应定额;设计深度超过20m时,超

过部分执行孔深20m以上定额项目。

4.机械成孔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时,按0.5m 计算。

5.沉管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不包括预制桩尖)的成孔长度乘以钢管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6.沉管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钢管外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不包括预制桩尖)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时,按0.5m计算。

7.人工挖孔桩挖孔工程量分土、石类别按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护壁外围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8.人工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桩芯工程量分别按设计图示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时,按0.25m 计算。人工挖孔扩底灌注桩按图示护壁内径圆台体积及扩大桩头实体积以体积计算。护壁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9.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设计要求扩底时,其扩底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0.泥浆制作、运输按实际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11.埋设钢护筒分别不同桩径按长度计算。

12.桩孔回填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桩加灌长度的顶面乘以桩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3.钻孔压浆桩工程量按设计桩长,以长度计算。

14.注浆管、声测管埋设工程量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15.桩底(侧)后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水泥用量,以质量计算。

第四章砌筑工程 (0104)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垫层、轻质隔墙和构筑物等六节。

二、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调整换算。

2.定额中的墙体是按每层砌筑高度

3.6m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3.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分别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项目。

(4)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5.砖基础不分砌筑宽度及有否大放脚,均执行对应品种及规格砖的同一项目。

6.砖砌体和砌块砌体不分内、外墙,均执行对应品种的砖和砌块项目,其中:

(1)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立门窗框的调直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2)清水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设计需加浆勾缝时,应另行计算,按“十二章墙柱面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3)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的门窗洞口等镶砌的同类实心砖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不单独另行计算。

7.填充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其他不变。

8.加气混凝土类砌块墙项目已包括砌块零星切割改锯的损耗及费用。

9.零星砌体系指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以内的孔洞填塞、突出屋面的烟囱、屋面伸缩缝砌体、隔热板砖墩等。

10.贴砌砖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框架外表面的贴砖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1.多孔砖、空心砖及砌块砌筑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墙体时,若下部以普通(实心)砖砌筑的,该部分与上部墙身主体需分别计算,下部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2.围墙套用墙相关定额项目,双面清水围墙按相应单面清水墙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 1.15 计算。

13.毛料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

14.定额中砌块及石砌体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果是弧形墙时,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砌块、石砌体及砂浆(粘结剂)用量乘以系数1.03计算。弧形墙是指半径9m以内的圆弧形墙。

15.砖砌体钢筋加固,砌体内加筋,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安装,以及墙基、墙身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本定额其他相关章节的项目及规定计算。

16.砖砌挡土墙,二砖以上按砖基础项目计算;二砖以内按砖墙项目计算。

17.毛石墙镶砖墙身按单面镶1/2砖、墙体厚度按600mm编制;如设计砖、石比例与本定额不同时可按实调整。

三、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不含填充石子空隙)、砾石85%(含填充砂)的级配比例编制的。

四、圆形烟囱基础按砖基础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体、砌块砌体

1. 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按折加长度合并计算,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2)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内墙基净长线计算。

(3)单个面积超过0.3㎡的孔洞所占体积应予扣除,其洞口上混凝土过梁应另行计算。

2. 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门窗侧面预埋的混凝土块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④坡屋顶、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4)墙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5)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6)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7)空心砖、多孔砖墙,不扣除其孔、空心部分体积,其中实心砖砌体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3. 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

(1)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已包括在空斗墙体积内。

(2)空斗墙的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应另行计算,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4. 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体积。其中实心砖砌体部分按相应墙体项目另行计算。

5. 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其中实心砖砌体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行计算。

6. 砖柱、石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7. 零星砌体、地沟、砖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零星砌体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8. 砖砌台阶(包括梯带)按体积以m3计算。

9. 砖散水、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0. 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不扣除每一个孔洞横截面在0.1㎡以下的体积。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另按第“十二章墙柱面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1. 轻质砌块L型专用连接件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12. 加气砼砌块墙、硅酸盐砌块墙、小型空心砌块墙,按设计规定需要镶嵌实心砖砌体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13. 基础、墙体洞口上的砖平碹、钢筋砖过梁若另行计算时,应扣除相应砖砌体的体积。砖平碹、钢筋砖过梁、砖拱碹,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砖平碹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l00mm,乘以高度(门窗洞口宽小于1500mm时,高度为240mm,大于1500mm时,高度为365mm)计算;钢筋砖过梁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500mm,高度按440mm计算。

14. 砖砌检查井不分壁厚均以m3计算,洞口上的砖平拱碹等并入砌体体积内计算。

15. 检查井井盖(箅)、井座安装:区分不同材质,以套计算。

16. 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墙身合并以m3计算。

17. 砖明沟,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二、石砌体

1. 石基础、石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砖砌体相应规定。

2. 石挡土墙、石护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石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 安砌石踏步板,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4. 石勒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单个0.3㎡以外的孔洞所占体积。

5. 石表面扁光,区分不同斜面宽度,按扁光长度计算。

6. 整石扁光、钉麻石和打钻路,均按实打面积以㎡计算。

7. 料石拱碹,按图示以延长米计算。

8. 石砌地沟按实砌体积以㎡计算。

三、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四、轻质隔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构筑物

1. 砖烟囱、水塔,均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

2. 砖烟囱应按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

3. 砖烟道与炉体的划分应按第一道闸门为界。

226429-09年内蒙定额土建部分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建册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降水措施项目;桩基础与垫层工程;砌筑工程;脚手架措施项目;砼及钢筋砼工程;模板措施项目;预制砼构件运输及安装措施项目;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金属结构运输及安装措施项目;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措施项目;垂运超高及其它措施项目共十五章内容。 二、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通用图集、工程量清单规范等为依据编制的。 三、本定额的砌筑砂浆标号,若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四、本定额现场搅拌的砼是按碎石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设计或发包方要求砼中掺加外加剂时,应另行计算并按产品说明书扣减水泥用量。商品砼的使用,应根据各盟市有关政策规定或发包方的要求确定。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运输及安装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费。 七、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八、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垂运及超高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二次搬运及完工清理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3.6m折层计算的面积,折层方法同脚手架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2、定额中的土方,均以天然密实的自然方计算,如遇大孔性土壤,应根据实验资料确定,另作补充。 3、人工土方定额中干湿土是综合考虑的,使用时不作换算。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5、人工土方定额中遇有障碍物等所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 6、人工挖土方、沟槽、基坑深度是按6m以内考虑的。开挖深度超过6m时,人工乘以系数1.09。 7、支挡土板定额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铺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隔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8、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是按人工考虑的。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计算, 20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5计算;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淤泥、流砂时另行处理。

2017定额说明书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围: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运输、堆放损耗,规(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河北2012土建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目录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2) A.1 土、石方工程 (2)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2) A.3 砌筑工程 (1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6)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37) A.6 金属结构工程 (42)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45) A.8 防保、隔热、温工程腐 (52) A.9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57) A.10 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61)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66) 一、可竞争措施项目 (66) A.11 脚手架工程 (66) A.12 模板工程 (72) A.13 垂直运输工程 (78) A.14 建筑物超高费 (83) A.15 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86) 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A.16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列表。 二、土方项目是按刚吐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一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时 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三、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出上述范围的土、 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土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 2.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在20㎡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四、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五、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释放 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松石、次坚石为200㎜,普坚石、特坚石为150㎜。 六、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超过部分土方量套用6m 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

2013年新定额章节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2018新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A.1.1土石方工程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方及其他,共三节。 二、规定 1.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

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平整场地、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场地厚度≤士30cm的就地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4.本章末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降)水、地表水排除及边坡支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5.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运距超过30km(但不超过5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运超过50km 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6.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是按每天8小时的运輸作业时间综合考虑的,如各市对土石方场外运输有时间限制,作业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计算工效损失费,每减少1小时按土石方机械运输子目中的机具费乘以4.2%让算。 7.推土机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三、土方 1.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人工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2.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或类似尺尺寸桩体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

清单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比大全

定额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比 土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公式汇总 平整场地: 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方法 (1)清单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清单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首层建筑面积 (2)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首层建筑面积 3、注意事项 (1)、有的地区定额规则的平整场地面积:按外墙外皮线外放2米计算。计算时按外墙外边线外放2米的图形分块计算,然后与底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或者按“外放2米的中心线×2=外放2米面积” 与底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这样的话计算时会出现如下难点: ①、划分块比较麻烦,弧线部分不好处理,容易出现误差。 ②、2米的中心线计算起来较麻烦,不好计算。 1 / 26

③、外放2米后可能出现重叠部分,到底应该扣除多少不好计算。 (2)、清单环境下投标人报价时候可能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每边外放的长度不一样。 大开挖土方 1、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混凝土垫层外边线加工作面,如有排水沟者应算至排水沟外边线。排水沟的体积应纳入总土方量内。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方法 (1)、清单规则: ①、计算挖土方底面积: 方法一、利用底层的建筑面积+外墙外皮到垫层外皮的面积。外墙外边线到垫层外边线的面积计算(按外墙外边线外放图形分块计算或者按“外放图形的中心线×外放长度”计算。) 方法二、分块计算垫层外边线的面积(同分块计算建筑面积)。 ②、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 / 26

陕西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 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 12.场地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及土方大开挖时(包括人工及机械处理)不再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 13.石方爆破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4.孤石爆破:在单块体积0.5m3以上的石块爆破时使用。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子目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编制预算时不得换算。 2.人力车、汽车,其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机械土方子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制定,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石基础垫层(换土)机铺机压定额子目为级配砂石材料,若使用无级配砂石材料时,可按有级配子目换算材料(材料用量中已考虑了理论级配损耗及充盈系数),人工、机械均不得换算。 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子目乘以系数0.73。

河北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 一、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二、 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编制的。 三、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四、 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五、 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编制最高限价、标底、报价时可以合理调整。 六、 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七、 本定额适用于供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 建筑工程应用于供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定额计算规则word版

总说明 一、《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0年)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是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材料及机械台班取定价格)。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照《规范》统一项目编码设置,定额基价的表现形式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执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内蒙2009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重点

内蒙2009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说明 四、本定额现场搅拌的砼是按碎石编制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设计或发包方要求砼中掺加外加剂时,应另行计算并按产品说明书扣减水泥用量。商品砼的使用,应根据各盟市有关政策规定或发包方的要求确定。 六、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为标准编制的,超过20m的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费。 七、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八、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垂运及超高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下列情况虽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取二次搬运及完工清理费。 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 2、阳台维护结构充当建筑物外维护结构的封闭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3.6m折层计算的面积,折层方法同脚手架的有关规定。 第01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5、机械挖土方、沟槽,按机械挖土90%、人工挖土10%计算工程量,人工挖土部分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2计算。

第05章脚手架措施项目 说明 三、斜道是按依附斜道编制的,独立斜道按依附斜道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8。 四、除专业专用工业厂房和构筑物外,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均分别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工业锅炉房执行工业厂房综合脚手架,民用锅炉房执行民用综合脚手架定额。电厂主厂房执行单项脚手架。 五、综合脚手架定额是按金属脚手架编制的,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综合脚手架定额是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上,按3.6m以内和3.6m以上分别计算的,并综合了内外墙单、双排脚手架、上人斜道等。此外,单层工业厂房还考虑了厂房屋架、吊车梁安装用的挑架子。使用时,除下列情况外,均不作调整。 1.民用项目及多层工业厂房: (1)室内净高(除楼梯间外)超过3.6m者,按相应规则计算。 (2)地下室按综合脚手架定额乘1.2系数,同时可以计算基础部分的砼浇灌道架子。 (3)建筑物外墙以外、地坪以下,如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单项脚手架的规定另行计算。 (4)高层建筑下部需双排双立杆者,按实际搭设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5)冷库除执行综合脚手架和折层规定外,其外墙内侧可另增加双排脚手架。 (6)电梯井字架如发生时按规定另外计算;不扣除电梯井所占的面积。 9.砼筒仓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综合脚手架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折层面积。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计算。折层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底层如需折层计算脚手架面积时,高度应按设计室内地坪。 (1)层高超过3.6m的多层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每3.6m高折合一层,余数超过1.8m 为一层,1.8m以内舍去不计。 (2)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夹层、骑楼、过街楼底层,按一个折层面积计算。 4、独立砖柱,混凝土柱(包括围墙大门垛)按外围长度加3.6m乘实际高度计算,执行单排脚手架定

定额计算规则

定额计算规则文件编号-0819-CNN-299CNBT-0869O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以下简称本综合基价)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全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综合基价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综合基价中的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的依据。综合基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综合基价分为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附录共四部分。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及利润。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消耗量作为参考,企业可自行确定。本综合基

价中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为指导性价格,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可依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进行调整。 五、本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包括费用及利润。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及社会劳动保险费用。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规定计算。一般土建工程综合费用是按三类工程考虑的,桩基工程综合费用区分灌注桩和预制桩,分别按一类工程、二类工程考虑。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为指导性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综合基价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七、本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及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

2012土建预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第五章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基础,现浇混凝土柱,现浇混凝土梁,现浇混凝土墙,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现浇混凝土后浇带,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混凝土梁,预制混凝土屋架,预制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楼梯,其他预制构件,钢筋工程,铁件,现浇混凝土垫层,现场搅拌混凝土增加费18节共154个子目。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 1.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子目,换算混凝土材料费,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子目。 2.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加剂费用,使用外加剂时其费用应并入混凝土价格中。 m时,执行小型构件相应定额子目;单 3.定额中未列出项目的构件以及单件体积≤0.13 m的构件,执行其他构件相应定额子目。 件体积>0.13 4.基础 (1)箱式基础分别执行满堂基础、柱、梁、墙的相应定额子目。 (2)有肋带型基础,肋的高度≤0.15m时,其工程量并入带型基础工程量中,执行带型基础相应定额子目;肋的高度>0.15m时,基础和肋分别执行带型基础和墙定额子目。 (3)梁板式满堂基础的反梁高度≤0.15m时,执行梁相应定额子目;反梁高度>0.15m 时,执行墙相应定额子目。 (4)带型桩承台,独立桩承台分别执行带型基础、独立柱基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 (5)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执行独立柱基、柱、梁、墙、板相应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基础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7)杯形基础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杯口底部找平的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柱、墙分别计算,执行各自相应定额子目,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梁、暗柱并入墙体工程量中,执行墙定额子目;突出墙或梁的装饰线,并入相应项目工程量内。 6.斜梁、折量执行拱形梁定额子目。 7.墙肢截面的最大长度与厚度之比≤6倍的剪力墙,执行短肢剪力墙定额子目;L、Y、T

2012年北京定额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 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 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 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 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 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 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

内蒙古2009预算定额计算规则及说明

-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总说明 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2004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资料编制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计价。 二、本计价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建筑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本计价依据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五、本计价依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六、本计价依据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

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及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

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

2012北京定额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 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 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 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 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 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陕西2009安装定额计算规则(第六册)

总说明 2004年《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进行报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办理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中确定消耗量的依据,也是作为制定企业消耗量定额和自主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第十一册通讯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十三册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七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四、本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如因上述因素有差异,不得对本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换算。 六、本消耗量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本消耗量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八、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工作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容和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消耗量定额中“ ()”所列的材料用量均为主材,应按当地的材料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已计入其他材料费。 4.主要材料损耗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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