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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 (1)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答辩人名称: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李达军

职务:总经理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8463 5699

委托代理人:

姓名:张金莲性别:女年龄:40

工作单位: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137********

申诉人陈孝勇因诉我劳动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具体答辩及反诉见附件。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达军(签章)

2011年10月15日

附件:

1、答辩书副本1份。

2、其它证明材料10件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因陈孝勇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反诉:

答辩部分:

①答辩人与申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

因陈孝勇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差及专业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经事业部管理层研究决定协商离职。2011年9月22日行政部王建军主管本意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其本人前来协商离职事宜(公司高层的决定是同陈孝勇协商离职,让陈孝勇从2011年9月22起工作到2011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陈孝勇接到邮件来到行政部后自愿同意离职,要求结算工资。行政部随即当面向陈孝勇说明公司的意见是从现在起工作到2011年10月23日止,并希望他在这段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及培训新人的工作。行政部从2011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一直做其工作要求陈孝勇到原岗位上班(期间陈一直坐在行政办公室)。后来公司工会知道此事后要求行政部按公司的决定执行,并将协商结果告诉工会,9月26日行政部发出关于陈孝勇离职的书面通告(见附件1、2)告知了其本人并在全厂内公告。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10月8日行政部以公司名义给陈孝勇家长去信,仍劝其到岗工作(见附件3)。

②答辩人与申诉人间就离职证明之纠纷,错误在申诉人一方。

9月22日陈孝勇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来到行政办公室在协商离职时要求行政部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行政部考虑到按公司工作程序是先同陈孝勇协商离职取得同意后,在结算工资后行政部才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当时陈孝勇要求看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再谈协商离职,行政部主管王建军因当时正处于家庭婚姻破裂期间而没有经慎重考虑便应其要求开了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在交给陈孝勇之前特别申明只让陈孝勇看一眼就返还给行政主管王建军,结果陈孝勇拿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立马走人,行政主管王建军索要无果,后来行政主管王建军发短信(见附件4)给陈孝勇要求偿还仍无结果,陈孝勇这种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欺诈行为,因此依?合同法?,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属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③答辩人与申诉人就经济补偿金额之纠纷达成一致。

9月22日行政部和陈孝勇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陈孝勇工作年限为2.5年,行政部代表公司在协商离职时就同意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因此,这部分不属于请求仲裁之列。

④答辩人之行为不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9月22日行政部通知陈孝勇前来协商办理离职手续,陈孝勇要求立即结算工资离职,因其未做工作交接行政部不同意结算工资,经4天的协商陈孝勇仍不同意上班,陈孝勇的真实意图是骗取离职证

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事实上是陈孝勇曾在协商时自愿同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接受双方协商的补偿金额(2.5个月)。因此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不存在给予陈孝勇因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请求事项。

⑤申诉人带薪年休工资答辩人已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陈孝勇2011年春节带薪年休5天为有薪,已随当月工资发放。因此申诉人此项请求无效。

⑥申诉人因工作表现不佳,月度奖金取消

因陈孝勇在2011年6-9月份的工作经核定为不及格,因此月度奖金取消,不予发放。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同意实际支付申诉人:

1)6-9月奖金1450元,消奖金不予发放;

2) 9月份工资2726.46元,因旷工起过5天,依员工手册第八十一条无薪解雇,工资不予发放;

3)入职2.5年经济补偿2.5个月的工资(2.5×3420元/月=8550);

以上合计为8550元。请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请求事项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反诉部分: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陈孝勇赔偿因未做工作交接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

2)请求判令陈孝勇因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之事实向行政主管王建军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陈孝勇意气用事在协商时表示自愿离职,在协商未果之时,乘人之危以欺诈手段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威胁反诉人结算工资好求取诸多经济赔偿。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于9月27日开始旷工,期间反诉人多次电话通知上班交接工作,陈孝勇仍置之不理,工作期间及未交接工作期间,给反诉人过失责任造成因客户退货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高达20000元,依员工手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应赔偿经济损失的5%-30%,按20000元×20%=4000元。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陈孝勇做好离职交接工作,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

综上所述:应付陈孝勇8550元,应扣回4000元。两相抵后反诉人实际应付陈孝勇4550元。

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2011年10 月15日

附:1、陈孝勇考勤记录1份(A4纸2张)

2、通告1份(A4纸1张)

3、给陈孝勇家长的一封信1份(A4纸1张)

4、短信1份(A4纸1张)

5、员工手册1份

6、通知1份(A4纸1张)

7、公告1份(A4纸1张)

8、旷工通告1份(A4纸1张)

9、陈孝勇9月份工资表

11、陈孝勇2011年春节工资发放表(A4纸1张)

12、罚款条(A4纸1张)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答辩人名称: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李达军

职务:总经理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8463 5699

委托代理人:

姓名:张金莲性别:女年龄:40

工作单位: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137********

申诉人许连华因诉我劳动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具体答辩及反诉见附件。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达军(签章)

2011年10月15日

附件:

1、答辩书副本1份。

2、其它证明材料10件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因许连华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反诉:

答辩部分:

①答辩人与申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

因许连华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差及专业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经事业部管理层研究决定协商离职。2011年9月22日行政部王建军主管本意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其本人前来协商离职事宜(公司高层的决定是同许连华协商离职,让许连华从2011年9月22起工作到2011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许连华接到邮件来到行政部后自愿同意离只,要求结算工资。行政部随即当面向许连华说明公司的意见是从现在起工作到2011年10月23日止,并希望他在这段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及培训新人的工作。行政部从2011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一直做其工作要求许连华到原岗位上班(期间许连华一直坐在行政办公室)。后来公司工会知道此事后要求行政部按公司的决定执行,并将协商结果告诉工会,9月26日行政部发出关于许连华离职的书面通告(见附件1、2)告知了其本人并在全厂内公告。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10月8日行政部以公司名义给许连华家长去信,仍劝其到岗工作(见附件3)。

②答辩人与申诉人间就离职证明之纠纷,错误在申诉人一方。

9月22日许连华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来到行政办公室在协商离职时要求行政部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行政部考虑到按公司工作程序是先同许连华协商离职取得同意后,在结算工资后行政部才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当时许连华要求看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再谈协商离职,行政部主管王建军因当时正处于家庭婚姻破裂期间而没有经慎重考虑便应其要求开了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在交给许连华之前特别申明只让许连华看一眼就返还给行政主管王建军,结果许连华拿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立马走人,行政主管王建军索要无果,后来行政主管王建军发短信(见附件4)给许连华要求偿还仍无结果,许连华这种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欺诈行为,因此依?合同法?,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属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③答辩人与申诉人就经济补偿金额之纠纷达成一致。

9月22日行政部和许连华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许连华工作年限为1.5年,行政部代表公司在协商离职时就同意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因此,这部分不属于请求仲裁之列。

④答辩人之行为不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9月22日行政部通知许连华前来协商办理离职手续,许连华要求立即结算工资离职,因其未做工作交接行政部不同意结算工资,经4天的协商许连华仍不同意上班,许连华的真实意思是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事实上是许连华偿在协商时自愿同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接受双方协商的补偿金额(2个月)。因此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不存在给予许连华因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请求事项。

⑤申诉人带薪年休工资答辩人将在其工作满一年后随月工资发放。

许连华2011年春节带薪年休5天为有薪,公司将于次年随月工资发放。因此申诉人此项请求无效。

⑥申诉人因工作表现不佳,月度奖金取消

因许连华在2011年1-8月份的工作经核定为不及格,因此月度奖金取消,不予发放。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同意实际支付申诉人:

1)1-8月奖金8000元,消奖金不予发放;

2) 9月份工资3229.79元,因旷工起过5天,依员工手册第八十一条无薪解雇,工资不予发放;

3)入职1.5年经济补偿2.个月的工资计(2个月×4000元/月=8000元);

以上合计为8000元。请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请求事项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反诉部分: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许连华赔偿因工作过失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5000元;

2)请求判令许连华因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之事实向行政主管王建军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许连华意气用事在协商时表示自愿离职,在协商未果之时,乘人之危以欺诈手段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威胁反诉人结算工资好求取诸多经济赔偿。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于9月27日开始旷工,期间反诉人多次电话通知上班交接工作,许连华仍置之不理,在工作期间因其工作过失给反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5000元,依员工手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应赔偿经济损失的5%-30%,按25000元×20%=5000元。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许连华做好离职交接工作,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应付许连华8000元,应扣回5000元。两相抵后反诉人实际应付3000元。

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2011年10 月15日

附:1、许连华考勤记录1份(A4纸2张)

2、通告1份(A4纸1张)

3、给许连华家长的一封信1份(A4纸1张)

4、短信1份(A4纸1张)

5、员工手册1份

6、通知1份(A4纸1张)

7、公告1份(A4纸1张)

8、旷工通告1份(A4纸1张)

9、许连华9月份工资表(A4纸1张)

10、许连华2011年春节工资发放表(A4纸1张)

11、罚款条(A4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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