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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从万有引力看法律关系——互异与相通

摘要:万有引力定律是牛顿对自然客观规律的伟大发现,这一发现无疑使人类思想得到极大提升。它揭示了自然界中的任何两个物体都是相互吸引、相互作用的。但物物间相互联系的这一属性却不仅仅只体现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同样明显。群体以及群体间错综复杂关系的存在,才有社会之说,而法律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集合和体现。万有引力的物物相连正如法律的人与人关系。没有事物不受万有引力束缚,就如没有人能够独立于法律之外。物物有异又物物相连,人人有别却人人相关。万有引力属科学技术范畴,科学技术与法律又存在什么关系呢?在我看来,互异与相通正是二者最深刻的关系。

关键字万有引力科学技术法律互异相通人类文明未来探索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关于科学技术,关于法律,早早已存在于人们生活之中。但此时的科学技术和法律彼此之间互不交叉,或者说存在着极小的交集,处于各自独立发展的情况。在这里,我想,即使是科学技术和法律的一方消失了,另一方应该会若无其事的发展下去,科学技术趋于停滞,法律发展并不一定相应的缓慢下来。或许是所处社会制度落后,社会结构尚未完善,又或许是生产力不够发达,受制条件太多,致使出现这种科学技术和法律发展不成熟的表现,甚至是畸形发展,因为二者互为前提,互相推动,虽然互异,却也相通。

论及互异,首先它们所属的范畴不同。科学技术隶属于自然科学,而法律则归属于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是指人类掌握、认识和应用客观自然规律的实际能力,而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很明显,科学技术可看成是一种能力,一种方法,而法律则是国家实行统治的一种工具,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所具有的差异,科学技术与法律自然也继承具备了。其二,它们所产生的基础不同,或者说起源不同。科学技术诞生于对自然的研究,人类出于对知识的渴望和生活的需要,对自然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探索,经过试验、实践或者理论分析归纳等手段,逐渐对自然产生认识,这应该就是科学技术。而法律则源于人类社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为一种工具,在具有阶级性的人类社会,为了社会需要,它必然要出现。既然二者所属不同的范畴,又源于不同的基础,那么它们的目的或服务对象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点不容置疑,或许科学技术和法律最终目的会走向同一方向——人类更好的生活,毕竟人类现在在做的哪一件事不是为了自己更好的生存发展。

而到了近现代,与产业革命相伴的科学和技术革命,使得科学不再只是纯粹理论知识的探讨,技术发明也不再只是私人或家庭里的作为,而是同时作为由社会和国家组织起来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建制深刻影响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改变着人们的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在科学技术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法律的进步更是突飞猛进。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开展,人类思想得到巨大解放,人文主义兴起,民主得到推崇,旧的社会制度遭到批判和推翻,自由成

为人们不断追求的对象。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等词汇不断被提及,依法治国,以法律来保障人权,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等论调成为时代的主题。在这个时期,人类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与法律都在各自领域取得巨大突破,人类对它们的研究日益深入,自身特征也不断被人们了解掌握,科学技术和法律之间存在的联系在这个时期逐步显现出来。随着科学技术和法律对人类的作用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在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已经不可忽视,甚至可以说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也不为过,所以对二者之间存在联系的研究的意义无疑是巨大且深远的。

而科学技术与法律的互通之处又体现在哪里?以哪些形式体现?作家夏衍曾经对“科学与民主”这一话题作了一番言论:科学与民主,本来是一对命运相同的孪生姐妹,是科学的昌明创造了政治的民主,反过来说,也是有了民主的政治才能推进科学的昌明。在这里,退一步下来,科学与民主关系在现代社会的代表就是科学技术和法律的关系。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科技通过社会经济基础的作用改变着社会的整个面貌。在科学技术与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关系中,它们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首先,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科技发展不断改变人们的法律观,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促进了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伴随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法律越来越显示出理性和实证的特征,而使法律更多地摆脱了偶然性,任意性,随意性因素,成为能为人的理性所把握,预测和控制的理性结构。另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立法领域,并且使法律专业化。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新的社会关系随之产生,这些新的社会关系需要通过相应的立法进行规制。对科技领域中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进行调整和规范,这就使法律调整领域的不断扩大。不仅如此,科学技术修改且丰富了法律的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原有的社会关系造成冲击,致使需要对传统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改革。同样的,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反作用。一是法律保障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保证和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二是法律也调整着科学技术活动,避免科技活动带来的负效应。科学技术的滥用必然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损害和灾难,对科技活动进行立法规范便可避免人类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实现科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科学技术和法律的相通之处即都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源泉、推动力,缺一不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完善,完善的法律则保障科学技术继续发展前行。

在探究科学技术和法律关系的同时,还有一个因素不能被忽略,就是人的因素,即人与科学技术、法律之间的关系。人在科学技术及法律间的地位如何?在我认为,科学技术与法律存在相通之处是因为人的存在,不管是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还是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反作用,它们都是先作用在人的身上,人成为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媒介,成为其纽带和桥梁。人类探索并掌握科学技术,创造法律,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以及科学技术和法律与人类之间这几层关系中,人的因素无处不在。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人类提供了广播、电视、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手段,使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新的载体。同时,它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破除迷信等具有重要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永无止境的发展及其无限的创造力,必定还会继续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加巨大的贡献。现如今,科学技术与法律结合不断紧密,立法也随之发生改变,商标法、专利法的出现,表明了科技立法的形成,更加诠释了科学技术与法律相融相通的关系。

科技兴国与依法治国是现代世界各国发展的重要方略 ,也是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彼此间构成了作用与反作用的辩证关系。科学技术对法律是一种决定性力量 ;法律对科学技术也有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科技与法律的良好风气 ,普及科技和法律知识 ,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从最表面看看,二者都只是一种知识,而正因为它们是一种知识,知识是无止境的,所以探索也是无止境的,大自然、人类社会存在更多的还是未知,但无论是现今的科技还是法律,都可以将之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用现有的力量,遵循科学技术与法律间的客观联系,相信我们在未来探索未知的世界之路上将更加明确,走得更快、更远。

参考文献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国法制史》

社会控制的手段

1.习俗、道德和宗教 (1)习俗及其社会控制作用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风俗、习惯。习俗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作用。这表现为违背习俗的人常常会受到周围人的嘲笑、攻击和孤立。 (2)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道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赞扬,不道德行为则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使行为者在思想上、心理上感受到压力。因此,道德对人的行为是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3)宗教及其社会控制作用,宗教是社会共同持有的一套信仰和惯例。作为社会规范的宗教,主要表现为教规和宗教仪式。宗教通过教育和制裁两种手段来约束和控制其信徒的活动。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宗教发挥着极强的控制作用。而在现代国家,随着宗教世俗化,他的控制力量在减弱。 2.政权、法律和纪律 (1)政权的社会控制作用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力,也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方式。统治阶级通过建立行政体系,设置各级政府和委任政府官员来实现对内的管理,并凭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来对破坏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因此,政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作什么,并靠国家政权控制力量来推行,是最严厉、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法律与社会规范.doc

法律与社会规范- 一位怀孕的已婚妇女为确定其孩子的亲子关系而请求法院指令那位被指称为孩子父亲的人(不是她的丈夫)验血。法院依据普通法关于已婚妇女孩子的合法性(legitimacy)[1]的法定推论而拒绝了该妇女的申请。法院认为这一法定推论减少了使孩子受辱成为私生子(illegitimate)的机会。这里的意蕴是:和容许孩子获知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相比,使他免受私生子的耻辱是一件更好的事情。[2] 警察警示本地商人说某人因扒窃商店而被拘留,尽管并没有受到起诉。一个学校告知一位求职者说本校一位老师曾经对一名学生性骚扰,不过这位老师并没有被惩罚、开除或者解雇。对于商人和可能会受雇成为教师的人来说,精确信息的传达无疑是有益的,但这也可能使他们蒙受羞辱。这种可能性能否触发启动正当程序的要求呢?[3] 一位拖船主没有为自己的拖船装备作业所用的无线电讯设备,拖船因此就没能收到天气预报,否则的话,它们或许就能躲过一场风暴,而这场风暴给客户的货物造成了损失。拖船主辩称,拖船业中并没有使用无线电讯设备的惯例,所以自己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过失。法院认为惯例并不能成为辩解理由。[4] 然而为什么不能呢?商业惯例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低于法院司法意见的吗? 一对夫妇在民事法庭获得离婚判决。只有在丈夫同意的情

况下,他们所属的宗教群体才承认离婚的效力,而且,如果女方在其离婚未经宗教承认的情况下再婚的话,就会遭到其宗教群体的放逐(ostracize)。丈夫以收回其宗教上的离婚允诺为要挟,使妻子屈从了一个偏袒一方的财产分配方案。此后,女方基于被胁迫签约的理由请求民事法庭宣告该合同无效。[5] 如果法庭同意了她的请求,那么她的胜诉会对其宗教群体的凝聚力造成怎样的影响? 1对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6]给出的常见正当化理由是:即使各州为黑人提供了适当的隔离设施,隔离黑人与白人的政策也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一政策使黑人蒙受了耻辱。 法院禁止某个地方政府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圣诞树或者托儿所。这一规定冒犯了很多人,但是并没有伤害他们,另一方面,这却使更多的人感到高兴。从性教育到枪支管制,有无数的事情都冒犯了人们,但是这种冒犯很少成为评价这些方案的决定性因素。宗教里的符号象征(symbolism)又有什么不同呢? 法院每天都必须对行动的耻辱效应(stigmatizing effect)、行为与社会规范的一致性、符号的意义以及放逐的后果做出评估。艾滋病患者或者私生子或者接受福利救济者的耻辱是一种像戳伤眼睛一样的简单伤害吗?或者,这种耻辱促进了构成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当商业活动遵从而非背离惯例时,我们应当认定惯例反映的是进步的历程呢,还是逃散羊群的艰苦长征?当政府从事符号行为(symbolic behavior)(如偶像建构)或者限制符号

法律与生活课程总结

法律与生活课程回顾 课程回顾之一走进法制人物,感受法制力量(十年法制人物)课程回顾之二高晓松被判刑:酒驾者能否放下酒杯 课程回顾之三电影《因父之名》——及电影后面的故事 课程回顾之四关于大学生犯罪——马加爵事件 课程回顾之五电影《被告山杠爷》思考:情与法法制与人治课程回顾之六学习总结与感想 上课时间:周二下午7、8节 院系: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学号: 姓名:

课程回顾之一走进法制人物,感受法制力量(十年法制人物) 12月4日晚,《法治的力量2010·12·4十年法治人物颁奖盛典》根据“百人评审团”的投票结果,十位十年法治人物和四位十年法治人物特别贡献奖得主最终揭晓。十年法治人物颁奖盛典由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承办,评选的口号是“共筑法治的力量”。 CCTV十年法治人物(10人):江西省上饶县诚信老人郑宜栋、“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人张宝艳、法律援助工作者王林、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牺牲海地的中国维和警察(团体)、上海人民调解员柏万青、讨薪的五百农民工群体、揭露“问题奶粉”的医生冯东川、环境法治推动者王灿发 蒋汉生,让我感受到了什么是责任:检察官蒋汉生,历时8年,纠正错案,终使胥敬祥重获自由;12年努力,终将犯罪的公职人员绳之以法。办案过程时间之长、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蒋汉生办案得罪了很多政法同行,但是,蒋汉生认为是错误就必须纠正,在他的内心始终有一个坚定的信念——有罪的人必须受到追究,无罪的人不能被冤屈,每一个公民都该享受公平正义的阳光。一名普普通通的检察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责任。 冯东川,让我感受到了什么是良知:随着医院不断收治到“结石宝宝”,随着越来越多的病例被放到办公桌上,儿童医院泌尿外科医生冯东川开始敏感地感觉到,宝宝们吃的奶粉是不是有问题?其先后在

论述科学与技术的相互关系及其对人类的作用

论科学与技术的相互关系及其对人类的作用 摘要:早在史前时期,人类就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了技术,但是长期以 来,科学和技术并没有什么联系,各自按照自己的逻辑分道扬镳。现 代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它与科学的密切结合。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 贵族哲学家,而技术则由制造工匠掌握,二者有截然分明的高低贵贱 之分。中世纪,商业蓬勃兴旺,社会交换日益活跃,哲学家传统和工 匠传统开始缓慢接近。特别是在近代科学革命之后,科学以独立的社 会建制和知识体系出现在社会舞台,加上随后的工业革命风起云涌, 促使科学和技术逐渐接触。 关键字:科学技术关系作用 科学、技术、生产日益结合为统一体系科学技术化与技术科学化,使当代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加强,已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科学与技术总是共同存在于一个特定的范围内,这是因为两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科学提供知识,技术提供应用这些知识的手段与方法。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会带来社会的整体性变化。科学与技术是辩证统一的整体,科学中有技术,技术中也有科学。 一、科学与技术的主要区别: 其一:科学是创造知识的研究活动,它所解决的主要是认识世界的问题,要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而技术则是发明和创造操作的办法、技巧以及相应的物质手段,回答的是“做什么”和“怎样做”。 其二:科学是进行发现,探索未知的活动,带有自由研究的性质;技术则是从事发明,综合利用各种知识进行创造和实践的活动。 其三:科学创造的主要是知识;技术则不同,除了以知识形态出现外,还同时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 其四:科学对经济的作用是隐含的,不太确定,有时需较长时间才能发挥出来;技术对经济的作用则比较确定,关系更直接。 二、科学与技术的联系 科学和技术总是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科学是技术发展的理论基础,技术是科学发展的手段。 科学常常可以启发我们提出新的、以前没有想到过的事物特性,进而导致新技术的产生。新技术常常需要新见解,新研究也常常需要新技术,人们运用技术,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新仪器和新技艺,进而推动了各方面的科学研究。 在技术发展的历史系列中,前后项的关系并不是否定关系而是积累关系,技术发展是积累的。技术发展到今天,各种类型的技术,如经验技术、科学的技术、技术科学和理论技术,在今天的技术领域内都是同时并存的。由于这些技术分别受到科学的渗透在程度上不同,因此我们对有关技术人才的培养的要求也应不同,要分层次的进行,培养的目标、课程设置等都不能简单划一。 三、科学技术对人类产生了积极深远的作用: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比如说中国的法律就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由此可见法律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千百年来,法律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夏商周奴隶时代的“刑”,这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暴力的工具,并且通过这些制度、规范来控制自己的国民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展至今日的社

法律与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及注释体例

《法律与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及注释体例 一、来稿请附250字左右的“内容摘要”及3-5个“关键词”; 二、全文注释体例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形式为①②③; 三、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精确到年;第2版及以上注明版次。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但“著”则不加。作者或译者为三人以上者,署第一作者名加“等”字。 四、引用页码应明确范围,不采用“页以下”的形式,仅引用两个页码时采用顿号连接。 五、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六、注释范例 (1)著作类: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4页。 港澳台著作: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9页。 (2)译著类: 译者或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只保留一人,后加等, 作者前的国别的中括号是英文状态下的[ ],而不是中文状态下的〔〕 [美]约翰·杰克逊:《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法理》(影印本),李方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55页。 [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3)编著类: 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3页。 梁慧星编著:《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4)文集类: 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古籍类: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十八。 (6)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345页。 (7)期刊类:期刊具体到期数即可,不到页数。 李双元、李新天:《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法律与生活感悟

法律与生活感悟 院系:12级国贸3班 学号:20123742 姓名:肖年新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在这个法制逐渐完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的中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治的国家只有懂得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所以我们新一代的青少年应该懂法,用法,守法。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所以当我看到《法律与生活》这门课时,毫不犹豫选择了它,并且让我受益匪浅。 大家似乎对“法律”二字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那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可能很少人能说出它确切的概念。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所以,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各种关系。 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而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在法学院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

《科学与技术》期末考试试题与答案版

科学与技术复习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自然界中一切物体的相互作用,都可能归结为四种基本的相 互作用,即引力、弹力、电磁力和(C)相互作用。A.地磁力B.分子力C强力D.结合力 2.基因是含特定遗传信息的核苷酸序列,是(D)的最小功能单位。 A .细胞 B .蛋白质 C .氨基酸 D .遗传物质 3.1996年,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多利面世,这 是世界上首次利用(A)技术而培养出的克隆动物。 A. 细胞核移植 B .细胞融合C.细胞培养 D .细胞膜嫁 接 4.由无数恒星和星际物质构成的巨大集合体称为(A) 。 A.星系 B .星空 C .星云 D .星际 5.光纤通信利用光纤来传送(C),它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通信方式。 A.电 B .声 C .光 D .机械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6.科学是技术发展的__理论__基础,技术是科学发展的手段, 他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7 .我国863计划中,被评选列入该纲要的8个技术群是生物技 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 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和海洋技术。 8 .新技术革命的兴起是以__信息技术为先导的。 9.板块构造说的理论是在__大陆漂移学说、海底扩张 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的。 10.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 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 发展”的概念。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1.核能是在原子核变化过程中,从变化前后原子核质量亏损的质量 差转化来的能量。 12. 纳米材料就是用特殊的方法将材料颗粒加工到纳米级(lo-g 米),再用这种超细微粒子制造的材料。 13. 地球外部圈层结构指地球外部离地表平均800千米以内的圈 层,包括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 14 .物质生产力一(劳动者十劳动资料十劳动对象十管理 +??) 高科技。四、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5.简述科学认识发展的动因。 (1)科学认识发展的外部动因(8分) 恩格斯曾经指出:“经济上的需要曾经是,而且越来 越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进展的主要动力”。 一般地说,在19世纪中叶以前,科学是落后于生产和技术的, 它的发展是在生产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而从19世纪下半叶以后,科学理论研究不仅走在技术和生产的前面,还为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开辟了各种可能的途径。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现代科学产生了空前的先行作用,科学变成了超越一般技术进步的因素。 (2)科学认识发展的内部动因(7分) 科学作为系统化的理论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矛盾运 动和继承积累关系。科学发展的内部矛盾运动是它的内部动力。它表现为:1)新事实和1日理论的矛盾。2)各种不同观点、假说和理论的矛盾。 16.简述新材料发展的方向。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总是不断地对材料提出新的要求。当今新材料的发展有以下几点: (1)结构与功能相结合。即新材料应是结构和功能 上较为完美的结合。(3分) (2)智能型材料的开发。所谓智能型是要求材料本身具 有一定的 模仿生命体系的作用,既具有敏感又有驱动的双重的功能。(3 分) (3)少污染或不污染环境。新材料在开发和使用过 程中,甚至废弃后,应尽可能少地对环境产生污染。 (3分) 18世纪中叶产 生

专题13遵守社会规则一、自由和规则的关系

1:我省为什么要在大学生、中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中广发开展诚信教育?9分 ①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②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 ③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④学生中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诚信缺失引发信任危机; ⑤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等。 2:中学生如何擦亮自己的诚信名片,请你建言献策。 6分 ①树立诚信意识,不轻易许诺,许诺的事情就要做到;勇于承担责任,争取他人的谅解。 ②运用诚信智慧,尊重他人隐私与对人诚实发生冲突时,我们要遵循道德与法律要求,既诚实守信,又尊重他人隐私。 ③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④从身边小事做起,如考试不作弊等。 3:请你为诚信建设出谋划策? ①国家: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奖惩制度,对失信行为严惩; ②社会:诚信就是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③企业:诚信就是要树立品牌意识,诚信经营; ④青少年:学生来说,诚信就是要遵守承诺,考试不作弊,作业不抄袭。

1:如何认识高铁霸座事件?6分 3方面 ①霸座者破坏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挑战法律尊严; ②霸座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要受到道德的谴责;霸座者的行为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③霸座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请从多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 ①犯罪会断送自己前途,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②犯罪会给亲人带来伤痛,造成巨大的经济与精神伤害。 ③犯罪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危及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④犯罪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自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淮安市某中学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并进行大力宣传。以下是该校宣传栏中的部分图片,请仔细阅读并回答下列问题 图一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有何启示? 【答案】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不仅要勇于斗争,而且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1.【以案说法学以致用】 小凡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特别感兴趣,经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生活案例。请你和小凡一起阅读案例呈现,完成案例分析。 案例呈现:小陈参加某市公务员考试,在面试时私换抽签序号,尽管面试成绩不错,但因违反《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相关规定,被该市人社局认定成绩无效。(注:人社局属于政府部门) 小陈对此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受理了小陈的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小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将省人社厅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相关情况,审理认定小陈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陈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小陈面试成绩不错却被认定成绩无效,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答案】自觉遵守规则(或自觉遵纪守法)。 2.小阳是一个老实听话、从不说谎的女孩。班里转来一名新同学,同学们纷纷与新同学交谈,小阳对新同学说:“你长得太胖了。”新同学的脸一下子就红了。同学们都认为说话太直了,小阳很委屈,她认为诚信就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说实话小阳。 你赞同小阳的观点吗?并说明理由。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

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教材分析 本课是六年级法治专册上册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的第一课,本课内容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是什么、法律与生活、法律作用大。“法律是什么”这一部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内涵,了解法律与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生活”部分引导学生了解与生活关系密切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知道法律调整和规范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保障着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法律作用大”这一部分了解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认识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 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及资料搜集能力,能借助书籍、网络开展课外的拓展活动,能有效拓宽教学的途径和时空。当然,小学生还是以感性认识为主要认知形式,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境和典型生动的事例来激发学生的情感,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来得到促进知情意行的统一发展,因此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注重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与组织。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懂得珍惜权利,同时又要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意识。 2.知识目标:通过本课教学引导学生感受日常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了解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规则。 3.能力目标:通过创设生动的生活情境,引导学生进行生活经验与经历的回顾,从而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教学重点 1.认识到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法律,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了解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体会法律的巨大作用。。 教学难点 1.认识到纪律、道德和法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明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所有成员都要遵守。 2.懂得法律保护了我们的哪些权益。 课时安排 2课时。 1

浅谈科学与技术的关系1

浅谈科学与技术的关系1

浅谈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薛飞 (贵州师范大学山地环境重点实验室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通过科学与技术的含义、其性质、任务、内容、方法、研究过程、劳动特点、评价标准和价值意义等方面对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做逻辑的分析、概括、总结。 关键词:科学技术 科学与技术是技术哲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直有争议的问题。在对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1]。所以,对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做历史与逻辑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现代的科学更加技术化,现代的技术更加科学化,科学与技术逐渐一体化”[2],已成为现代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但是科学与技术仍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名词,具有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性质,在许多问题上不能混为一谈。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一、科学与技术的涵义 “科技”一词作为“科学技术”的简称,在当今社会的使用频率很高,但究其涵义,在学术界却未有定论。实质上科学与技术的概念是有本质区别的。 科学,英文叫“SCIENCE”,据新华字典解释为: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是对事物的正确判断;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及其规律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是对现实世界的不断深入认识的过程,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认识活动;是一种方法,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手段;是一种社会

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社会功能不断增强,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科学也由个人的业余爱好,发展成为众多的人组织起来共同从事的社会活动事业;是通过特殊的社会创造活动而形成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及其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知识体系和知识的社会创造过程的统一。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一般由五部分有机构成:实验事实、基本概念、原理及定律、演绎体系及理论体系应具备的逻辑和谐性、可预见性和可检验性。作为知识体系,本身不属于上层建筑,没有国界、阶级性、民族性。作为社会实践活动,从全局上体现着社会文明、国家利益,联系着国家目标。它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身没有阶级性。它是“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属于“一般社会生产力”的范畴。它揭示的内容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重复性,再现性和可比性的特点,具有连续性和创造性的特点。科学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永远没有止境。 技术,英文叫“TECHNOLOGY”,解释为:进行物质生产所凭借的方法和能力,从事某项项目所具有的专门的技能。技术可分为经验性技术和科学性技术。经验性技术主要是根据长期实践经验而创造发明的各种物质手段以及方法、技能等。是人工自然物及其创造过程的统一;是在人类历史过程中发展的劳动技能,技巧,经验和知识;是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规律的方式和方法;是构成社会生产力的重要部分。技术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自然属性:指人们在运用技术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也就是说要符合科学。社会属性:技术的发展是由社会需要所推动的,同时也必然会受到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教育、文化、民族传统等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根据同样科学原理转化成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技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地区也会产生不同的风格和特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又具有许多新的特征和特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综合性和集成性,通用性和适用性,依存性和连锁性,先进性和经济性。 二、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科学不是技术,但又关涉技术。从历史上看,技术先于科学,科学源于技术,技术是科学之母;从近代后期以来看,科学上先有重大发现,技术上才有重大突破,科学是技术之父,技术是科学发展的延伸和应用。科学是“知”,技术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点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也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 1在制定法或实在法之外,有一种更根本的法。这种法源于事物的本性,特别是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 2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客观基础,又是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标准。 3强调从道德价值正义等角度分析法律。 1法与道德无关2法只能是国家制定法,恶法亦法3研究法律应当采取实证主义的方法

浅谈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浅谈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学生:张三 授课教师:李四 学号:1234567 院系:中文系 年级:2004级本科 日期:2006年6月

摘要:科学与技术既有内在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从本质上看,科学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技术是利用客观规律,创造人工事物的过程、方法和手段;二者既有原则性的区别,又有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密切关系。关键词:科学;技术;关系

一、科学与技术的联系 1、科学与技术互为依存 科学离不开技术,技术也离不开科学,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基础。 科学中有技术,技术中有科学。科学中有技术,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有实验技术;技术中也有科学,如杠杆、滑轮的使用中有力学。科学产生技术,如发现了相对论和核裂变,产生了原子弹和核电站。技术也产生科学,如射电望远镜的发明与使用,产生了射电天文学、扫描隧道显微镜、原子力显微镜等的发明与使用,产生了单分子科学。 2、科学与技术互相促进 科学的成就推动技术的进步;技术的需要促进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的发展表明,科学对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出现了“科学技术化”的趋势。同时,技术也更加科学化。在科学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技术是中间环节,技术是科学原理的物化和应用。对于科学来说,技术是科学的延伸;对于技术来说,科学是技术的升华。 应该说,科学与技术之间呈现一种极其复杂的互动关系,二者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就人类创造知识的过程而言,人类最先创造的不是科学,而是技术。新技术的发展又把科学推向新的领域。有了科学,就会有相应的技术、如数理逻辑和电磁科学的发展产生了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当技术碰到困难,不能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便会要求并产生出新的科学加以研究,从而推动科学的发展。比如人们在探索原子内部的奥秘时,由于当时技术所限陷入了困境,从而诱发了物理学危机,随着人们对物质结构的深入研究,便有了当今的高能物理学。 二、科学与技术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科学的要素是概念、范畴、定律、原理、假说。技术的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要素,即经验、理论、技能;另一类是客体要素,即工具、机器等装置。 2、根本职能不同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浅谈科学、技术与艺术的关系

浅谈科学、技术和艺术之间的关系 1405404003 廖欢 摘要:人类社会产生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的时候,科学、技术和艺术随之产生。科学促进社会理论体系与认知能力的进步,技术使得社会生产力提高,艺术,则促使独立的个人以及整个人类社会和制度产生思想和文化体系。科学对应的是人类理性的思考,而艺术则是感性的智慧,技术则是直接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提供资料的直接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影响的。 在嫦娥奔月这个传说中,艺术化的显示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对于未知的渴求和

向往。而明朝万户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利用火箭来试求飞行的人,虽然失败了,但仍然是人类探索迈出的一大步。知道现代火箭的产生,艺术对于飞天的渴求与科学对于探索的实践与技术对于航空的实现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三者本质比较 科学首先指对自然领域的知识,拓展后延引至社会、哲学、思维等一系列领域。科学一词源于古汉语,原意谓之“科举之学”。至今其已涵盖两方面的含义:揭示自然真相,对自然做理由充分的调查或研究。宋朝陈亮文献记载:“而科,单独有分类、调理、项目之意,学则为学问、学识”因此近代日本译西方著作在翻译science的时候,即将其译为科学一词,意为不同类型的科学或学问。技术在一定意义上和科学是在一个范围类的,它指将在科学定义下的知识与原理理论加以运用,也就是在现实领域运用无论何种科学得出的理论成果。技术是表象的,它在使科学成果可视化的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和美好。技术对科学研究也有一定的作用,在技术遇到瓶颈的时候,就需要科学的知识去解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艺术的本质于此是最为复杂和难以定义的,其难在于无法以一个客观的角度去叙述。在此姑且将艺术定义为是对西现实世界的熟悉和情感的再现。是人类的一种非凡的活动。艺术是精神上的,是人类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这三种里面。它所代表的是人类的灵魂。

2019高考模拟考作文题及范文:自由之上,规则守护

2019高考模拟考作文题及范文:自由之上,规则守护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有人说:规则就是用来被打破的,一直墨守成规,这样的生活并不是我们想要的。 有人说:人们遵守规则,生活才会有秩序,否则就会乱成一锅粥。 有人说: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 对此你有怎样的体验和思考?结合上述材料,写一篇文章。 注意:1.角度自选,立意自定,题目自拟。2.明确文体,不得写成诗歌。3.不得少于800字。4.不得抄袭、套作。 命题方向 人文底蕴:人文关怀 科学精神:理性思维、批判质疑 学会学习:勤于反思 健康生活:自我管理、健全人格 责任担当:社会责任 实践创新:问题解决 审题

限制性 1.审题立意定位的限制。根据作文题目提供的材料可知,内容涉及“规则”“秩序”“自由”等概念,因此,文章审题立意的定位是需要围绕这三个概念进行解读的,并有必要把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 2.概念关系理解的限制。作文材料中阐述了三种人的说法,第一种人强调规则要用来打破,第二种人明确要遵守规则才有秩序,第三种人倡导要有自由的秩序和有秩序的自由。这三种人的说法揭示了“规则”“秩序”“自由”三者之间的关系,即积极的好的规则(秩序),需要遵守;消极的差的规则(秩序),需要打破;唯有这样,我们才会得到想要的生活、想要的自由,才能获得自由的秩序和秩序的自由。 3.作文内容指向的限制。“对此你有怎样的体验和思考”明确了文章必须是“结合上述材料”,围绕考生自己的“体验和思考”展开,内容应体现出考生的生活和阅读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考生的思考。 开放性 1.立意角度的开放。“规则”“秩序”和“自由”是中性词,允许有正反两方面的理解,也可以有不同角度的解读:我们是该遵守规则还是打破规则;我们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则,打破什么样的规则;既要遵守积极的规则,也要打破消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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