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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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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有效控制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降低经营风险,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以理顺项目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为核心,全面系统地对项目管理进行规范。总公司系统内其他有关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办法,应当与本意见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意见以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基本依据,并结合企业当前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条本意见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及各集团公司(局、厂)(以下统称“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公司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主要在制定政策、监

督、检查、帮助、考核等方面,支持经理部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应遵循管理的普遍原则,即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项目经理对公司承担就该项目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下简称“责任书”)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公司赋予项目经理履行职责、实施管理的必要权利;依据项目最终完成各项指标情况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七条经理部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建制。公司可以建立统一的或在其子、分公司层次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劳务公司,也可保留工程队建制,为实现两层分离创造条件。

第八条公司对项目经理实施资格管理,建立项目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应分层次储备项目经理人才,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档案,逐步实现项目经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

第九条转换公司管理职能。公司管理职能要围绕项目管理机制的转换做适应性调整,加速公司内部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逐步实现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对接,保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并为项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公司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对项目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与监督。公司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规范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行为。

2、建立完善内部生产要素市场,降低内部交易成本。

3、对工程任务进行内部分劈。

4、编制内部预算和确定“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制定对经理部考核评价程序。

5、聘任与解聘项目经理。公司应保证项目经理在岗位上的稳定性,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原则上公司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确保项目经理正常履行职责,克服项目经理行为短期化倾向。当项目施工工期非甲方责任严重滞后、或业主对施工项目发出严重警告、或发生重大伤亡、质量事故、或项目经理违法、违纪时,公司可按应该程序撤换项目经理。

6、建立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经理任职期间,项目经理或经理部发生的有损公司利益或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7、选择或授权经理部选择劳务队伍(作业层),签订或授权经理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8、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层作为责任成本控制中心的功能和机制,并为项目成本控制创造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实施动态管理的环境和条件。

9、核定和监控经理部工资总额、项目经理收入。

10、推行项目财务负责人、预算负责人、安检工程师、质检工程师委派制。

11、对经理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及“责任书”履行情况实施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的义务

1、为经理部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源和服务。

2、为经理部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3、为经理部提供重大内外协调服务。

4、履行与经理签定的“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制定“责任书”范本,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总经理向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2、公司与经理部的关系。

3、劳务队伍的选择、使用与管理。

4、项目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

5、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工程款回收、上交资金、经济效益等指标。

6、项目经理解聘和经理部解体的条件和方法。

7、公司与经理部各自承担的风险。

8、公司对经理部班子成员进行奖惩的依据、标准、办法。

9、其它管理要求。

第四章经理部职责

第十三条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项目,均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经理部。

2、经理部是公司的派出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管理,是履行施工合同的主体机构,同时又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3、经理部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4、经理部是以项目为对象的一次性管理机构,负责施工项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实施弹性机构编制和动态资源配置。

5、经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项目安全控制目标。

6、经理部必须实施质量控制,实现合同约定/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

7、加强成本控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责、权、利,实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目标。

8、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的资

源配置,按合同约定进行工期控制。

9、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减少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杜绝短期行为。

10、加强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的管理工作,完善对分包工作的过程控制,严禁非法转包、层层分包。

11、遵守建设法律法规要求,搞好现场文明施工,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塑造企业良好形象,推动区域经营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经理部的设立

1、按照公司在投标中向业主做出的承诺并结合公司实际,确定经理部的组织形式,如部门设置、定编、职责、权限等,应由项目经理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地域范围确定,经公司批准后实施。为减少管理层次,实施扁平式管理模式。

2、经理部党群组织的设立和人员配备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提倡一专多能,党(群)、政可实施交叉任职或兼职,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

3、小型施工项目,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由公司委托另一个经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监管者的项目管理职责。

4、对有市场前景的经营区域,项目要与区域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干好项目的同时,开拓一方经营市场,实现滚动

发展。

第十五条经理部的制度

1、根据“责任书”进行目标分解,确定经理部的职能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项目经理部应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各项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经理部的解体。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事项完成后,经公司批准,经理部宣告解体。经理部解体时应与公司办理手续,具体事项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章项目经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的配备可采取招标竞聘、议聘和直接选聘等方式。公司可在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后备队伍中直接选聘或议聘项目经理,实施公开招聘的,要按照“公布招聘标准——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评审——聘任”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根据公司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必须接受公司经理层的领导,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司职能部门、业主和监理机构

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2、具有符合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

4、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1、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管理是公司在承包的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实施项目管理,确保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是安全、质量、工期、经济效益的责任者。

4)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管理规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安全计划、环保计划等,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完成“责任书”规定

的任务。

5)主持工程竣工验交。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6)协助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7)做好信息追踪,促进项目滚动发展,协助公司开发区域市场。

8)处理经理部的善后工作。

2、项目经理应有下列权限:

1)参与施工项目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

2)组建经理部,确定/参与确定经理部的组织结构,聘任/参与聘任管理人员。

3)确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考核、评价与奖惩。

4)主持经理部工作,负责项目的全面、全过程管理,实施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5)根据公司授权或按公司有关规定选择、使用劳务队伍。

6)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物资采购权,物资采购必须实行科学比选,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7)根据公司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3、项目经理应享有以下利益:

项目经理可实行期薪制,根据公司和项目实际情况,支付项目经理基本工资(生活费),项目终结经审计、考核后,按“责任书”规定获取应得的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章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经理部实施年度(阶段)考核与项目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阶段)考核与项目终结考核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任考评委员会主任,相关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司还应授权有关部门或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经理部实行日常动态监督考核,为年度、终结考核积累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考核评价的主体是派出项目经理的单位。考核评价的对象是经理部,其中应突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委托子(分)公司代管的项目,总公司(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项目的监控,自行或委托子(分)公司进行考核,委托考核的,考核结果应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的依据是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责任书”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终结性考核的内容应包括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确认经理部是否具

备“解体”的条件。经考核评价后,兑现“责任书”规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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