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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篇一: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

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

未经投保人、受保人签字就稀里糊涂的“被”保险不说,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能否获得保险金?10月30日,河南唐河县张先生向大河网投诉称,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的做法让人不解,至今也没有答复。

张先生说,早在四年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爱人在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为他买了一份叫“康宁终身保险”的险种。该险种要求张先生每年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交纳1000元险费,当张先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可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申请保险金。

让张先生疑惑的是,当时在签订这份险种的时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和作为被保险的自己都没有亲自签字,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通知“入保”。随后,有朋友提醒张先生,如果不是自己的签字,将来在遇到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必会给他兑现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在网上了进行了查阅,发现确实有类似事情发生: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遇到了麻烦。他立即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投诉,但一直没有下文。

“我今年没有交钱,原因是保单不是我的签字,就怕我到有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支付我保险金。”张先生对此充满疑虑。

对于张先生说法,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有关工作员并没有正面回应,而是说“会把此事反映给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并妥善解决。”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

一、前言

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

保险公司。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

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其

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

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

为对合同的追认。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

任。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代签名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因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签发并成立了,但由于此种不确定状态留有隐患,若干时间后可能会爆发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害。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投保单非本人签名故保险合同无效,要求

返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则有如下抗辩,代签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标准,保险公司有权相信,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对代签名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

(1)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由于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名,无法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投保人此时可以追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认可、拒绝追认并投诉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此时对投保人不生效。由于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

(2)如果投保人投诉或起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在此前其每年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项目,则其明显对代签名行为知晓但却不表示反

对,而是继续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行为的,则应视为其积极的

对代签名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不得再以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须有保险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此时视为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例外。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如果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又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此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有效。

(2)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不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没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如果事先不知也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则此时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不同意并为此投诉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代理人告知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且保险代理人并不知晓投保单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保险代理人没有过失,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损失。如果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代签名却不拒绝,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

但是,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事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如后续调查录音)或事后被保险人认可(如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险)的,则保险合同有效。

当然,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必须坚持本人亲自签名的原则,寄希望于合同成立后通过其他途径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或追认保险合同成本巨大,也是不可取的。

(3)实践中很少出现保险代理人单独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案例,除非投保单上只有投保人的签名,而被保险人忘记签署,但此时出现较多的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一般出现的是保险代理人同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如果保险代理人只是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则此时涉及的仍然是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同样,第三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亲属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也需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4、被保险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被保险人以他人为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此时被保险人于投

保人多为近亲属关系,如果投保人不知情且也不同意追认,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险费。

5、第三人或近亲属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这种情况多为第三人以投保人的名义投保,实际上自己出钱,目的是赠送保险。但投保人本身无投保意愿,如果事后不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无效。无论如何应取得投保人本人的同意并要求其本人签名。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免责条款效力分析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

篇三:非本人签名的死亡保险是否有效

非本人签名的死亡保险是否有效?

2009年3月13日,孙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人)康某、董某营销,由康某代孙某填写了投保单第8页保费合计之前的内容,董某代孙某填写了投

保单其余部分。按照业务员要求,孙某在投保单投保人签名处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处由孙某代签了被保险人孙某某的姓名。次日,康某前往被保险孙某某家中调查,康某向被保险人孙某某告知孙某为其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将投保单上的有关事项向被保险人口头进行了告知,并询问孙某某是否同意孙某为其投保,孙某某表示同意投保,康某让孙某某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处按捺了指印。康某还调查了被保险人孙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但未要求孙某某提交书面同意孙某为其投保的材料。2007年3月15日,孙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5200元。2007年3月17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了个人人身保险单。2008年9月11日,被保险人孙某某因左侧脓胸、感染性休克,死于家中。2008年9月16日,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由于本案中,被投保人在投保

前已经因外伤导致智力低下、听力差、眼斜、跛行,且在投保时未作如实告知,同时投保单上的签字也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故依据保险法和如实告知条款,决定予以拒赔。孙某逐提起诉讼。另查明孙某与被保险人孙某某系同胞兄弟,孙某某死亡前系单身,与孙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孙某与孙某某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康某亲自去被保险人孙某某家中征询孙某某的意见,孙某某同意原告孙某为其投保,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处按捺指印认可,应视为被保险人孙某某同意孙某为其订立合同,孙某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于被保险人签名处本人并未亲自签名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专业机构,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以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规定,应该是知晓的,相对于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此环节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依最大诚信原则,应该以善意的方式明确提醒、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与确认手续。可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如此行事,只是让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按捺了指印,并未提出要求让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手续和让被保险人亲自

签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了保费,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原告)与被保险人未履行书面同意与确认手续为由拒赔。从被告的经验、智识而言,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违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收取了保费,未就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手续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或询问,且向投保人核发了保单,该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承认合同的成立。被保险人、投保人基于保险人的行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保单已生效,为保护投保人、被保

险人的信赖利益,不应因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其陷入毫无保障的悲惨境地。保险人应当依约理赔,给付孙某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让被保险人按捺指印的行为,应该视为该人身保险合同已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放弃了要求被保险人办理书面同意手续和亲笔签名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篇一: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 议书、保单回执。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

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 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 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商业保险合同(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险合同

编号:FS-DY-93471 商业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保险协议书

保险协议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保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保险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

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 篇一:保险试题10 代理人机考模拟考试结果10 篇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天国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段天国诉称:20XX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XX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825.68元。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即使理赔,也应扣除20%的免赔率。2.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伤者的4080.20元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理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XX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

合同范本之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之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篇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参考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参考 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本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期间内代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人委托之受托人在代办保全项目时,所提供

的全部本人资料,仅限于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平安集团及必要第三方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联系电话:区号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受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授权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事宜,应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区号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业务代码: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特别说明:①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全项目. ②授权人为办理保全业务的资格人. ③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 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合同的部分无效负一部分责任。其次,高女士在中亦有过错。一是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投保须知》中有明确规定,而她并未阅读或阅读后并未执行;二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声明;三是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保险法》。故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该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责任。从以上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范文最新推荐------------------------------------------------------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委托人(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的保险合同号码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账户户名结算账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声明 本人自愿授权为代办人,代理上述事项,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亲笔签名。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代办人)声明 1.受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受委托人保证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人签名:业务代码(保险营销员需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1 / 9

特别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险合同变更项目。 2.授权人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项目的权利人。 3.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扩展阅读 案例: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2001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编号: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这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精选,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 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

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

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围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 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 户名,账号,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 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 利;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 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 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代签合同授权书模板

代签合同授权书模板 第一篇:《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职务: 兹委托代理委托人签订与关于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洽谈协议,商定协议内容; 2、作为代理人在签署协议; 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代签合同授权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协议签订日期止。代签合同授权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代签合同授权书 年月日代签合同授权书 合同授权委托书 (个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 年月日第二篇:《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合同)》 致:东营东亚信鸿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经友好协商就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事宜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现我公司委托(职务)经理(姓名)徐呈奇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署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受委托人(姓名)徐呈奇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定合同、协议等内容)。经受委托人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对我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第三篇:《公司委托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签订省内旅游合同,现授权________全权负责合同签订事宜。 特此授权 本次合同只适用于保险报销使用 年月日

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

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4.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充足性测试:保险人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5.在“原保险合同成本”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 (1)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手续费、佣金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许多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中,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内的第三者(参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被各保险机构用于格式条款之中)。换句话说,机动车行驶途中因事故致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伤亡,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撞伤亡的其他人却能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同一起事故、同样的生命,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社会生产生活中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实际上,保险条款这种设计存在逻辑错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普遍认识是针对机动车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即在行驶车辆外的所有路人为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的将本人和其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之外。现行《保险法》未对该部分加以明确,致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不平等判决结果屡屡发生,面对类似制度设计和衔接上出现的困境,往往使受理案件的法院陷入两难局面。 三、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认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公司委托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族,身份证号: 现住。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 签订产品买卖和合同、订单等商业文书过程中,作为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出主张、变更、确认合同条款,代为谈判,代收相关文书资料。如合同或订单约定以盖章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代理人的签字效力不等同于加盖公章。 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如期间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送达解除或变更委托人通知书的,本委托书自新文书到达相对人之日起失效。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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