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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精)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法规出台前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法规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外盛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 电话:010-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 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吕凤莲(化名),女,197*年1月*5日生,户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区808-202-303,现住上海市**路*65弄49号50*室。 被申请人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区**路*75号53*室,法定代表人宜温文(化名),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月薪3600元标准支付20xx年1月11日(产假期满)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20xx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用。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三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20xx年8月26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20xx年1月上班后,发现被申请人20xx年9月即办理了退工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出具退工单为证。工商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xx年8月26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20xx年1月11日期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悬空状态,也无法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 为此请求依法支付产假期满的次日即20xx年1月12日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四十五条规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1-2倍罚款,但最

(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2004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05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06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且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 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壹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仍20000元。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仍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

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且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俩年。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和原合同壹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和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和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壹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当第壹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五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的纠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

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紧迫性,要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一)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既要立足当前有效应对争议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劳人仲案字()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月来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年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年月和年月份、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年月至年月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次,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日、日。而且打卡记录有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年月至年这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

先后于年月、年月和年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年月来XX药房工作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申请人:_______ ,性别:__ ,出生日期:______ 年__ 月_____ 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 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通 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 主要负责人:,职务:,手机号码:,邮编:,办公地址:,_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 年____ 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 ____ 元整。 二、发还____ 年____ 月工资_____ 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 的工资;共计______ 元整。 四、补还__ 月_ 月____ 月 __ 月每月少发的工资 ________ + ______ +_______ +_______ 合= 计_____ 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 个月,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 元整。 六、非法解除劳务关系未提前通知本人,要求经济赔偿金共计 ____ 元整。 合计总金额:_____________ 。 事实和理由: 一、该公司至今未发放与本人_ 月份工资(______ 元),约定发放当月工资时间为次月__ 日。该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如: 6 月份的工资拖欠至月___ 日发放。现公司又拖欠员工_ 月份工资。 、该公司__ 月份工资本人要求按时发放 三、本人__ 月—__ 月的工资单中显示本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每月 缺少绩效奖励元/ 月,共计元。 四、对于面试时负责人曾与本人承诺试用期工资(是除去所有需缴纳四金及公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事争议仲裁 文书样式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家 庭地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 单位驻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单 位住址、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 本 份 2、证 据 份

说 明 一、本文书是为了指导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申请而供申请人填写使用的。 二、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事实和理由”栏可续页。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表 字 第 号 案 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情 摘 要 承办人 意见 仲裁办 意见 仲裁委 意见 备 注

说 明 一、本表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人事争议案件,报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文书。 二、案情摘要由工作人员填写,应简要地将案件的主要情节及请示写明,并将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收悉,本委经审查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按规定,请缴纳受理费 元,预缴处理费 元。 三、向本委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空白)。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以自动离职案为例)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尊敬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市劳人仲字﹝﹞第***号”答辩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已于年月日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又请求答辩人补发申请人年月至年月工资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经申请审批于年月日已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赔偿金系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故第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

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来看,其主张的应为年月份至年月份期间共计个月的双倍工资。至今已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答辩人为申请人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年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期间内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至今未看到申请人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其主张期间的社保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xx 性别女年龄 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xx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 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

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 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XX年9月的 9家店铺增长为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 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 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 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 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 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 申请人开除,双方在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 书上签字,于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 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适用劳动法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CHINALABOR 2005/09 B a l k C o u n t e r p l a n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上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就存在人事争议,只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在人事问题上发生的种种矛盾,基本上是通过政策、行政命令等“计划”手段内部解决。90年代中期,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职工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事争议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9月5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为人事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还有很多障碍有待解决。 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的障碍 在理念上表现为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差别对待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一直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看作是“国家干部”。国家对他们的任用制度采用的是任命制,即通过计划录用、行 政任命和调配等形式的管理制度,这和企业的用工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内部职工都属于劳动者的身份,已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但是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的身份差别仍然没有消除,用劳动法来解决人事争议无论在立法者、执法者及事业单位职工本身都存在着观念上的冲突。 在体制上表现为对行政化争议解决方式的路径依赖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是一个小政府,实行行政化科层管理模式,人事纠纷的解决也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强调上级主管部门对争议的处理意见,严格遵循规则和纪律,而且毫无例外地将规则适用任何情况,这些都强化了组织及其成员的路径依赖。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赋予了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对行政化争议解决方式的路径依赖仍然存在。由于行政化路径的依赖,造成了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僵化,缺乏适应性;管理人员循规蹈矩,缺乏解决争议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这与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阻碍了劳动法应用于解决人 事争议的进程。 在法律法规上表现为法院受案范围过窄和相关制度不协调 一是司法解释第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不是应法定受理,而是因人事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受理,从而使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受到人事仲裁受理范围的限制;二是司法解释对于适用劳动法问题上,既承认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又在法院受理事由上强调“人事争议”称谓,这显然不利于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统一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轨道;三是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不受理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与仲裁制度的协调和衔接,用仅有三条的司法解释,把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简单对接,恐怕难以发挥用诉讼方式解决人事争议问题的立法目的。 ◎文? 任学强 适用劳动法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做好XX年度人事争议仲裁统计和总结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1个,仲裁员共有9名,其中专职3名,兼职6名。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成立以来,严格要求,秉公执法,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一年来,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人事争议案件为0件,调解结案0件,裁决结案0件。全年无人事争议方面的来信、来访。 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措施 1.注意抓仲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 一年来,在认真抓好各项业务工作同时,我们还注意抓了人事仲裁办事机构和人员队伍尤其是兼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及廉政建设,确保了人事仲裁工作机构内部两个文明建设的整体协调推进。一是坚持了政治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保持了每月一次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时间,保证了组织生活会的按期开展。二是认真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及人事仲裁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注意抓了人事仲裁办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

建设。如及时组织仲裁工作人员学习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建设文件,观看党纪党风教育和廉洁勤政建设录相,学习人事仲裁工作纪律规定;要求仲裁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依法办案原则,做到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和严格管理。 2. 加大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宣传和调研检查力度。 目前,虽然我区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兼职仲裁工作人员,但至今仍未受理和处理过人事争议案件。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先后到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仲裁调研工作。与此同时,为了增进人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纠正一些同志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认识上的偏差,我们还采取措施加强了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宣传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区的人事争议仲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理论的研究未够深入,人事争议仲裁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业务指导力度不够,上述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一个时期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四、XX年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主要打算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XX年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点是: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8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和仲裁办案工作需要,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认定和使用行为,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印发执行后,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劳仲发[2009]2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 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XX 性别女年龄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XX 邮编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XX 法定代表人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20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

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2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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